贵阳市人民 *** 关于在开阳县及其有关乡镇下放、委托实施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一、由市人民 ***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向开阳县人民 *** 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下放、委托实施市级有关行政许可事项贵州省贵阳市 *** 与无测绘资质签合同,由开阳县人民 ***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开阳县有关乡镇人民 *** 实施县级有关行政许可事项贵州省贵阳市 *** 与无测绘资质签合同,具体事项按照附件《在开阳县及其有关乡镇下放、委托实施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目录表》实施。二、行政许可下放前实施部门、行政许可委托部门应当分别加强对下放事项承接部门、被委托部门的业务培训、业务指导、跟踪监督和便捷服务,承接部门、被委托部门应当主动衔接、完善制度、落实责任、优化流程、提高效率。三、行政许可下放实施的,承接部门应当将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其办公场所公示,对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许可委托实施的,委托部门应当将被委托部门和被委托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内容予以公告,对被委托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四、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委托部门应当与被委托部门以书面形式签订委托合同,载明委托和被委托部门名称、委托事项、委托范围、委托时限、责任承担等内容,委托合同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委托部门报送同级人民 *** 法制部门备案。
被委托部门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贵州省贵阳市 *** 与无测绘资质签合同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并且将被委托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情况报送委托部门和同级人民 *** 法制部门备案。五、本决定自2017年7月15日起施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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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阳县及其有关乡镇下放、委托实施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目录表(6项)
序号事项名称法律法规依据委托部门被委托部门和乡镇 *** 下放前实施部门下放后实施部门备注1市级权限内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跨开阳县行政区域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市水务管理局开阳县水务管理局 2矿产资源采矿许可(34种重要矿产以外的矿产资源储量为小型规模以下的矿产资源)《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第十六条市国土资源局开阳县国土资源局 3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矿山开采临时占用耕地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国土资源局开阳县国土资源局 4临时占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或其设施审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开阳县城市 管理局开阳县龙岗镇人民 *** 开阳县楠木渡镇人民 *** 开阳县双流镇人民 *** 开阳县永温镇人民 *** 开阳县南江乡人民 *** 5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工程建设挖掘城市道路和利用市政设施审批《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贵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开阳县城市 管理局开阳县龙岗镇人民 *** 开阳县楠木渡镇人民 *** 开阳县双流镇人民 *** 开阳县永温镇人民 *** 开阳县南江乡人民 *** 实施中需依法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6再生育《计划生育证》核发《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开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开阳县龙岗镇人民 *** 开阳县楠木渡镇人民 *** 开阳县双流镇人民 *** 开阳县永温镇人民 *** 开阳县南江乡人民 ***
贵州省测绘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军事测绘除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第四条 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 *** 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二章 基础测绘、界线测绘和其他测绘第五条 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实行分级管理和基础测绘成果定期更新制度。第六条 省级基础测绘包括:
(一)全省统一的三、四等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复测、维护与更新;
(二)1∶5000、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更新;
(三)省级信息化地理空间基础框架和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及系统的建立、维护与更新;
(四)省级基础测绘设施建设;
(五)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航空摄影与遥感;
(六)编制全省基础地理底图和普通地图(集、册);
(七)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 *** 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七条 市、州、地基础测绘、县级基础测绘包括:
(一)本行政区域内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的加密、复测、保管与维护;
(二)本行政区域内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更新;
(三)本行政区域内区域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及系统的建立、维护和更新;
(四)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普通地图(集、册);
(五)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 *** 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八条 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定期更新。城市规划区的更新周期最长不超过5年,其他地区最长不超过10年。第九条 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省人民 *** 民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省人民 *** 批准后公布。第十条 用于民用测绘的航空摄影与遥感,项目单位应当向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省内中等以下城市和地方建设项目因精度和工程技术特殊要求确需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向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情况属实的,应当予以批准;情况不属实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第十二条 建立省内地理信息系统,实施单位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测绘资质,并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保障数据资料的安全。第十三条 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应当经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与其他有关部门会商后,报省人民 *** 批准,由省人民 *** 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公布,但国家审核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除外。第三章 测绘市场第十四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后,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申请甲级测绘资质,应当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应当报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测绘资质标准和期限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颁发测绘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测绘资质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省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第十五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执业资格条件,并取得测绘执业证书。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第十六条 测绘项目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并实行测绘项目监理。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测绘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
贵州省人民 *** 关于公布省直部门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 *** 令
(第185号)
《省人民 *** 关于公布省直部门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已经2018年1月3日省人民 *** 第1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谌贻琴
2018年2月1日
省人民 *** 关于公布省直部门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
经审核,省人民 *** 决定公布省直部门继续实施的270项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2017年4月5日公布的《省人民 *** 关于公布省直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 *** 令第175号)同时废止。
附件:
省直部门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70项)
序号权力名称权力依据实施主体1权限内企业(含外商投资、中外合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发布 *** 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省人民 *** 关于发布 *** 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贵州省2017年本)的通知》(黔府发〔2017〕14号)省发展改革委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4号)《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省发展改革委3权限内水电项目的竣工验收《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发布,第588号修订)《关于水电站大坝安全监管及水电站建设竣工验收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4〕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3〕1311号)《省人民 *** 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在建大中型水电工程移民补偿投资概算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办发〔2006〕125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省发展改革委4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省教育厅5权限内设立民办学校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省教育厅6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及中外(含港澳台)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审批《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发布,第638号修订)《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省教育厅7权限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技术改造项目及工业、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国务院关于发布 *** 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省人民 *** 关于发布 *** 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贵州省2017年本)的通知》(黔府发〔2017〕14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贵州省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工作意见>的通知》(黔发改投资〔2004〕1173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8供电营业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发布,第666号修订)省经济和信息化委9权限内监控化学品经营、使用、处理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发布,第588号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化学工业部令1997年第12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10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发布,第653号修订)省经济和信息化委11三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设置审批《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1990年第54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1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发布,第653号修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第653号修订)《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13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节〔2010〕135号)《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省经济和信息化委14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省人民 *** 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省 *** 令第164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15甘草、 *** 收购许可证核发《国务院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 *** 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3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16食盐批发许可《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发布,第696号修订)《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省经济和信息化委17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许可《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发布,第696号修订)《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18寺院、宫观、 *** 寺、教堂的设立、变更、合并、分立、终止审批《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第686号修订)《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省民宗委19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寺观教堂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其他宗教用品审批《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第686号修订)《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发布,第666号
无资质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法律主观:
一、无资质公司签订合同是否有效吗
没有资质一方所签订的合同是不是无效,要看合同要求当事人具有资质,如果有资质要求的,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无资质的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
无建筑施工资质的公司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是无效的。根据法律规定,无建筑施工资质的公司是不能承接相关工程建筑的,因此所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也因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三、合同与协议的区别
双方的意思都表示一致而达成的一种契约。简单地说,就是你情我愿,然后我们把大家都同意的事情固定下来,说明白,说清楚,那么我们达成一致的这个事项就是协议,在法律上就叫合同。
一般来说,生效的合同和协议法律效力就是相同的。除非没有生效或因为一些条件而失效。比如:合同或协议的一方是个7岁的小孩,这样的合同就没有效力。
需要公证的合同或协议只是把合同或协议的效力固定并强化,如果法律没有要求,合同、协议的当事人也没有约定,是不需要特别的公证的。合同或协议一般两份就够了。合同当事人各持一份,如有第三份,很可能是给见证人或第三人,这个作用也是为了强化合同或协议的效力,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
合同或协议一般只是名称、叫法的不同。只要不违反法律和道德风俗,当事人可以任意约定合同或协议的名称、内容、形式,都是有效的。综上所述,没有资质一方所签订的合同是不是无效,要看合同要求当事人具有资质,如果有资质要求的,合同无效。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