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怀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补偿安置方式
本方案征收范围内的主体房屋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安置方式供被征收人选择,附属房屋、附属设施、装饰装修等均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一)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根据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结构、区位、面积等因素,按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见附表一)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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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权调换补偿安置方式
1.按被征收主体房屋建筑面积实行“征一还一、互不补差,产权互换”。住宅产权调换安置房的用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安置还房若需上市交易,须按有关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对于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更低生活保障待遇,且被征收房屋为唯一住宅的,按照遵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遵义市人民 *** 令第7号)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执行。
2.安置房建筑面积大于被征收主体房屋建筑面积30平方米(含)以内的,按建成提供的安置房源市场评估价给予被征收人优惠10%后购买;超过30平方米以上的,按建成提供的安置房源市场评估价由被征收人购买。安置房建筑面积小于被征收主体房屋建筑面积的,由征收人按建成提供的安置房源市场评估价对被征收人补差面积房款。但不扣除已发放的过渡安置等费用。
3.安置房源原则上统筹在中枢街道范围内市 *** 统一规划建设的安置房源中;根据被征收人需要,也可自愿书面申请到市 *** 统一规划建设的南部新城安置区或苍龙街道安置区的安置房源中。
4.安置房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5.产权调换安置的具体实施细则,在安置前由征收人根据本方案并结合其他规定另行制定。
(三)房改房须取得市场准入条件(即办理上市许可)后,方可实行补偿安置。
(四)单位公产对房屋产权单位进行补偿安置或按国有资产依法处置。
六、补偿依据
根据被征收人选定且由征收人委托的贵州中审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出具的评估结果对本次征收范围内的房屋、附属物、附属设施、装饰装修等进行补偿安置。
(一)房改房按房改政策办理。
(二)主体房屋标准层高设定为3米,计算补偿时,在标准层高的基础上每增高10厘米增加1%的货币补助,低于标准层高不予以扣除。
(三)被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合法性认定,比照仁怀市人民 *** 批复的《仁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仁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中枢城区(街心花园、城北老车站、钟鼓山、徐家湾)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拟征收房屋合法性认定建议意见的报告》(仁住建呈〔2017〕76号)执行。
(四)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附属设施、装饰装修等以具备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测量为准。
七、相关补偿、补助标准
(一)临时过渡安置。征收时临时过渡期为36个月。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的,自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且腾空交房之日起,按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月标准一次性补助三个月临时过渡安置费;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从签订补偿协议且腾空交房之日起按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月标准先予计发24个月临时过渡安置费,不足36个月的,按实际过渡时间计算。
因征收人的原因逾期未实施回迁安置的,逾期但不满6个月内的在原标准基础上增加50%即按15元/平方米/月计发,逾期7至12个月内增加100%即按20元/平方米/月计发,逾期13至18个月内的增加150%即按25元/平方米/月计发,逾期19至24个月内的增加200%即按30元/平方米/月计发,逾期24个月以后的增加300%即按40元/平方米/月计发,更高不超过300%。
对因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较小且属唯一房源的,过渡期内按月计发临时过渡安置费低于1500元/月的,按1500元/月计发;逾期后超过1500元/月的,据实计发。
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安置的被征收人自行负责临时过渡安置。选择产权调换若在过渡期内提前安置的,需据实扣减提前已发放的过渡安置费。
(二)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主体房屋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计发。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计发一次(搬出一次),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计发两次(搬出一次,回迁一次)。
(三)房屋经营性行为补助费。对有连续经营行为且持有经营证照的,按房屋实际经营面积给予一次经营性行为货币补助,标准比照《仁怀市人民 *** 关于仁怀市茅台路延伸段连接线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仁府函〔2021〕79号)执行。
遵义市人民 *** 关于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遵义市人民 *** 令
(第11号)
《遵义市人民 *** 关于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已于2021年3月31日经五届市人民 *** 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黄伟
2021年4月12日
遵义市人民 *** 关于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经研究,市人民 *** 决定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许可事项。其中,下放11项,调整实施主体和管理方式1项,变更名称和依据19项,新增3项。调整后,市直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为188项。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于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市直相关单位要强化指导培训,防止工作脱节,确保基层接得住,办得好;对于调整实施主体及转变管理方式和变更事项名称和依据的,市直相关单位要做好主动对接,做好交接;对于新增的行政许可事项,市直相关单位要于20个工作日内明确具体承接机构和人员,制定行政许可办理的流程和路线图,建立健全行政许可配套的制度规范;对于市直部门继续保留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统一纳入市直部门的权责清单进行管理。
附件:1.市人民 *** 决定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1项)
2.市人民 *** 决定调整实施主体和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项)
3.市人民 *** 决定变更事项名称和依据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9项)
4.市人民 *** 决定新增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3项)
5.市直部门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88项)
附件1
市人民 *** 决定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1项)
序号权 力 名 称权 力 依 据原实施主体下放层级备 注1权限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修正)《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2017年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修正)《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市自然资源局红花岗区、汇川区、播州区、新蒲新区自然资源局下放区域仅限中心城区以外的远郊乡镇2权限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变更规划条件许可(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修正)市自然资源局红花岗区、汇川区、播州区、新蒲新区自然资源局下放区域仅限中心城区以外的远郊乡镇3权限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修正)《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2017年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修正)市自然资源局红花岗区、汇川区、播州区、新蒲新区自然资源局下放区域仅限中心城区以外的远郊乡镇4权限内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修正)《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2017年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修正)市自然资源局红花岗区、汇川区、播州区、新蒲新区自然资源局下放区域仅限中心城区以外的远郊乡镇5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583号修正)《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9年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贵州省人民 *** 关于2013年度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2013年省 *** 令第146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红花岗区、汇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6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583号修正)《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正)《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红花岗区、汇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7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审批《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583号修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红花岗区、汇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8巡游出租汽车车辆驾驶人从业资格许可(四城区)《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2012年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修正)市交通运输局红花岗区、汇川区、播州区、新蒲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9 *** 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办理《 *** 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第46号修正)市交通运输局红花岗区、汇川区、播州区、新蒲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0 *** 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 *** 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修正)市交通运输局红花岗区、汇川区、播州区、新蒲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1在航道内挖沙取石、开采砂金、钻探、打桩等影响通航的审查《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2017年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修正)《省人民 *** 关于调整部分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2015年省 *** 令第165号)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新蒲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附件2
市人民 *** 决定调整实施主体和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项)
序号权 力 名 称权 力 依 据原实施主体调整情况1权限内国有森林、林木、林地流转的审批《贵州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条例》(2010年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贵州省人民 *** 关于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20年省 *** 令第198号)市林业局转为内部管理事项
附件3
市人民 *** 决定变更事项名称和依据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9项)
序号权 力 名 称调整内容实施主体备注1权限内企业(含外商投资、中外合资企业)、事业单位
推荐下产品质量鉴定的机构?
产品质量鉴定机构有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只有省级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可以接受质量鉴定申请。质量鉴定由上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指定鉴定组织单位组织实施。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序号
省份
检验机构名称
1. 1
北京
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2.
北京
国家太阳能热水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
3.
北京
国家农机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4.
北京
国家家用电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5.
北京
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6.
北京
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
7.
北京
国家人造板与木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8.
北京
北京市肥料质量监督检验站
9.
北京
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0.
北京
国家空调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1.
北京
北京市纺织纤维检验所
12.
天津
天津市质量监督检验检测技术研究院
13.
天津
国家轿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4.
天津
国家自行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5.
天津
石油和化学工业电气产品防爆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6.
天津
国家海水及苦咸水利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7.
河北
河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18.
河北
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19.
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纤维检验局
20.
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21.
辽宁
大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22.
辽宁
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23.
辽宁
沈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24.
吉林
吉林省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25.
黑龙江
国家农业标准化监测与研究中心(黑龙江)
26.
黑龙江
黑龙江省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
27.
黑龙江
哈尔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28.
上海
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29.
上海
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
30.
上海
国家眼镜玻璃搪瓷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31.
上海
上海市毛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32.
上海
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
33.
上海
国家建筑工程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34.
上海
上海市纺织纤维质量监督检验站
35.
上海
国家电动工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36.
上海
国家机动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
37.
江苏
无锡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38.
江苏
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39.
江苏
农业部南京农业机械化研究所
40.
江苏
徐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41.
江苏
泰州市纤维检验所
42.
江苏
国家涂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43.
江苏
扬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44.
江苏
苏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45.
江苏
江苏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46.
浙江
宁波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47.
浙江
浙江省质量检测科学研究院
48.
浙江
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49.
浙江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
50.
浙江
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
51.
浙江
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52.
浙江
浙江省化工产品质量检验站
53.
浙江
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
54.
浙江
国家电子计算机外部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55.
浙江
桐乡市质量监督检验所
56.
浙江
浙江省机电产品质量检测所
57.
安徽
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58.
安徽
合肥通用机电产品检测院
59.
安徽
马鞍山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60.
安徽
安徽国家农业标准化与监测中心
61.
安徽
蚌埠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62.
福建
福建省纤维检验局
63.
福建
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64.
福建
福建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65.
福建
福建省鞋类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晋江)
66.
江西
国家陶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江西)
67.
江西
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院
68.
山东
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69.
山东
青岛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70.
山东
山东省基本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71.
河南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72.
河南
国家建筑装修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73.
河南
国家磨料磨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74.
湖北
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75.
湖北
武汉港口机械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76.
湖北
武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77.
湖北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78.
湖南
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79.
湖南
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80.
湖南
湖南省有色冶金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
81.
湖南
国家水田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82.
湖南
长沙市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83.
湖南
湖南省纤维检验局
84.
广东
广州市纤维产品检测院
85.
广东
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86.
广东
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
87.
广东
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88.
广东
广州市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
89.
广西
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90.
海南
海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91.
重庆
重庆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
92.
重庆
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93.
四川
四川省危险化学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94.
四川
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
95.
四川
四川省纤维检验局
96.
四川
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97.
四川
乐山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98.
四川
农业部农用动力机械及零配件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成都)
99.
贵州
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
100.
贵州
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101.
贵州
贵州省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102.
云南
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103.
云南
云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104.
陕西
国家绝缘子避雷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05.
陕西
国家建筑卫生陶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06.
陕西
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107.
甘肃
国家石油钻采炼化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08.
甘肃
甘肃省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109.
甘肃
中国商业联合会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兰州)
110.
青海
青海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111.
宁夏
宁夏 *** 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112.
新疆
新疆 *** 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113.
新疆
新疆 *** 尔自治区建材非金属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贵州省测绘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军事测绘除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第四条 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 *** 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二章 基础测绘、界线测绘和其他测绘第五条 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实行分级管理和基础测绘成果定期更新制度。第六条 省级基础测绘包括:
(一)全省统一的三、四等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复测、维护与更新;
(二)1∶5000、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更新;
(三)省级信息化地理空间基础框架和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及系统的建立、维护与更新;
(四)省级基础测绘设施建设;
(五)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航空摄影与遥感;
(六)编制全省基础地理底图和普通地图(集、册);
(七)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 *** 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七条 市、州、地基础测绘、县级基础测绘包括:
(一)本行政区域内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的加密、复测、保管与维护;
(二)本行政区域内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更新;
(三)本行政区域内区域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及系统的建立、维护和更新;
(四)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普通地图(集、册);
(五)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 *** 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八条 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定期更新。城市规划区的更新周期最长不超过5年,其他地区最长不超过10年。第九条 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省人民 *** 民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省人民 *** 批准后公布。第十条 用于民用测绘的航空摄影与遥感,项目单位应当向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省内中等以下城市和地方建设项目因精度和工程技术特殊要求确需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向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情况属实的,应当予以批准;情况不属实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第十二条 建立省内地理信息系统,实施单位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测绘资质,并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保障数据资料的安全。第十三条 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应当经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与其他有关部门会商后,报省人民 *** 批准,由省人民 *** 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公布,但国家审核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除外。第三章 测绘市场第十四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后,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申请甲级测绘资质,应当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应当报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测绘资质标准和期限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颁发测绘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测绘资质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省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第十五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执业资格条件,并取得测绘执业证书。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第十六条 测绘项目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并实行测绘项目监理。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测绘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