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测绘资质中介

2024-05-09 贵州测绘资质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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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 *** 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2013)

贵州省人民 *** 令

(第139号)

《省人民 *** 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已经2012年12月25日省人民 *** 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陈敏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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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30日

省人民 *** 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和《 *** 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 *** 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黔党办发〔2012〕19号)的有关要求,省人民 *** 组织有关部门对省直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清理。经审核,省人民 *** 决定公布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357项。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做好行政许可项目的公示工作,将本单位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是否年审、是否收费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投诉举报渠道和方式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并按要求建立相关配套制度,严格依法实施。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8月15日公布的《省人民 *** 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 *** 令第128号)同时废止。

附件: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357项)

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357项)

序号项目名称法律依据实施机关备注1实施高等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终止和变更以及省属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合并和停办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贵州省职业技术教育暂行条例》 省人民 *** 2对在省人民 *** 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省人民 *** 3权限范围内改变省人民 *** 批准用地的土地建设用途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人民 *** 4权限范围内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人民 *** 5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按照权限审批开发未确定土地使有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省人民 *** 6使用土地10公顷以上的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省人民 *** 7权限内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人民 *** 8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许可《盐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1号)省人民 *** 9为生产需要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林木种苗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贵州省林木种苗管理条例》省人民 *** 10确需围垦河道的审批《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省人民 ***  11权限内企业不使用 *** 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9号)《省人民 *** 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170号)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关于调整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的通知》(黔发改投资〔2010〕2589号)和《关于扩大县(市、特区)经济管理权限的实施方案》(黔发改地区〔2012〕1216号)执行12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外商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10〕914号)省发展改革委13权限内企业向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省发展改革委14权限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初步方案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省发展改革委15向农民集资项目的设置和范围审批《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92号)《贵州省实施〈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办法》(省 *** 令第3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委 16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省教育厅 17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省教育厅 18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省教育厅 19权限内设立民办学校(含设立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的民办学校)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省教育厅20权限内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含港澳台与内地合作办学机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1权限内企业不使用 *** 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及工业、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核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9号)《 *** 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 *** 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委厅字〔2010〕3号)《省

关于贵州测绘

贵州省甲级测绘资质单位: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贵州黔美测绘工程院、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贵州有色地质工程勘察公司、贵州省第三测绘院、贵州省第二测绘院、贵州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测绘院、贵州省之一测绘院、贵州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乙级测绘资质单位: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测量队、开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地矿局区域地质调查研究院、一一七地质大队、林业调查规划院、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贵州总队、林东矿务局测量队、贵州五环技术开发公司、贵州省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贵州省建筑工程勘察院、贵阳市房产测绘队、贵州地质工程勘察院、贵州大学矿业学院、贵州省西能煤炭勘查开发有限公司、贵州电力设计研究院、贵州蓝岭地质勘测有限责任公司等等;

丙级测绘资质单位: 贵州省地矿局一一五地质大队、贵州省测绘资料档案馆、中国铝业贵州分公司设计院、贵州地矿工程勘察总公司、贵阳天马测绘技术有限公司、贵阳天仪测绘有限公司、贵阳市土地开发中心、贵阳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等等太多了。

贵州省人民 *** 关于公布省直部门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 *** 令

(第185号)

《省人民 *** 关于公布省直部门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已经2018年1月3日省人民 *** 第1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谌贻琴

2018年2月1日

省人民 *** 关于公布省直部门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

经审核,省人民 *** 决定公布省直部门继续实施的270项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2017年4月5日公布的《省人民 *** 关于公布省直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 *** 令第175号)同时废止。

附件:

省直部门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70项)

序号权力名称权力依据实施主体1权限内企业(含外商投资、中外合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发布 *** 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省人民 *** 关于发布 *** 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贵州省2017年本)的通知》(黔府发〔2017〕14号)省发展改革委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4号)《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省发展改革委3权限内水电项目的竣工验收《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发布,第588号修订)《关于水电站大坝安全监管及水电站建设竣工验收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4〕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3〕1311号)《省人民 *** 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在建大中型水电工程移民补偿投资概算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办发〔2006〕125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省发展改革委4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省教育厅5权限内设立民办学校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省教育厅6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及中外(含港澳台)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审批《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发布,第638号修订)《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省教育厅7权限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技术改造项目及工业、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国务院关于发布 *** 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省人民 *** 关于发布 *** 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贵州省2017年本)的通知》(黔府发〔2017〕14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贵州省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工作意见>的通知》(黔发改投资〔2004〕1173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8供电营业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发布,第666号修订)省经济和信息化委9权限内监控化学品经营、使用、处理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发布,第588号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化学工业部令1997年第12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10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发布,第653号修订)省经济和信息化委11三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设置审批《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1990年第54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1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发布,第653号修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第653号修订)《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13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节〔2010〕135号)《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省经济和信息化委14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省人民 *** 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省 *** 令第164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15甘草、 *** 收购许可证核发《国务院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 *** 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3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16食盐批发许可《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发布,第696号修订)《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省经济和信息化委17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许可《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发布,第696号修订)《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18寺院、宫观、 *** 寺、教堂的设立、变更、合并、分立、终止审批《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第686号修订)《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省民宗委19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寺观教堂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其他宗教用品审批《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第686号修订)《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发布,第666号

遵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如何?

单位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

遵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注册资本:

6000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

贵州省遵义市洗马路167号

单位类型:

其他

办公/厂房地址:

贵阳市宝山南路27号

办公/厂房面积:

5300平方米

经营模式:

生产型

法人代表:

暂未公布

人员规模:

400以上

公司成立时间:

1958-1-2

主营市场:

大陆地区

年营业额:

人民币8000万元/年 -10000万元/年

开户银行:

暂未公布

银行帐号:

暂未公布

资质荣誉:

2项

客户评价:

0条

所属行业:

暂无

单位网址:

主营方向:

是建设部批准的甲级勘测设计单位,持有水利行业工程设计、工程勘察综合类、工程咨询、工程测绘、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工程总承包、工程监理、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招标 *** 等甲级资质;科研试验壹级、电力行业设计、市政给排水设计、环境评价等乙级资质。

单位联系信息

联 系 人:

***

职 务:

职员

电 话:

0851-5922152

传 真:

0851-5922013

手 机:

暂未公布

邮 箱:

JJC@qwater.sina.net

邮 编:

550002

性 别:

联系地址:

贵阳市宝山南路27号

网 址:

单位工商注册信息

单位名称:

遵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注册地址:

贵州省遵义市洗马路167号

工商注册号:

暂未公布

法人代表:

暂未公布

企业类型:

其他

发证机关:

贵州省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成立日期:

1958-1-2

营业期限:

1958-01-02-2018-01-01

税务登记号:

暂未公布

年检时间:

已年检

经营范围:

是建设部批准的甲级勘测设计单位,持有水利行业工程设计、工程勘察综合类、工程咨询、工程测绘、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工程总承包、工程监理、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招标 *** 等甲级资质;科研试验壹级、电力行业设计、市政给排水设计、环境评价等乙级资质。

单位简介

我院始建于1958年,是建设部批准的甲级勘测设计单位,持有水利行业工程设计、工程勘察综合类、工程咨询、工程测绘、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工程总承包、工程监理、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招标 *** 等甲级资质;科研试验壹级、电力行业设计、市政给排水设计、环境评价等乙级资质。下辖东方世纪科技有限公司、黔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黔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黔水工程咨询设计有限公司、工程总承包公司、黔水经济发展有限公司。2000年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2003年通过ISO9001换版复评,2001年被国家工商总局评为“重合同、守信用”单位,1996年获国家外经贸部批准开展国际技术经济合作业务。我院现有职工825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560人,工程技术应用研究员11人、高级专业技术人员116人、中级专业技术人员269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等各类注册人员89人,专业设置齐全,设备精良。具有承担各类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规划、勘测、设计、监理和科研试验的综合实力。建院45年以来,先后承担省内北盘江、蒙江等数十条河流的水能资源开发规划,汇编了全省水力资源普查成果,省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完成了省内500余项大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勘测设计,曾先后获国家级科技成果奖10项,部、省级科技奖100余项。我院在面板坝、土石坝、砌石拱坝碾压混凝土坝等坝型的设计研究和流域、区域规划等方面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有所创新和发展,特别是对强岩溶地区建坝的勘察设计、水库渗漏评价、岩溶防渗处理和外渗氧化镁砼筑坝技术等方面在全国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中小流域高水头电站的勘察设计是技术强项之一。近年来,为贵州省各地州市政工程建设作出了很大贡献,先后完成了贵阳市、遵义市的水环境综合治理规划、贵阳市西郊水厂(40万吨)输水系统工程、六盘水玉舍水厂(10万吨)工程以及贵阳市贯

遵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县(市、区)人民 *** 设立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发改、自然资源局、住房与城乡建设、公安、市场监管、民政、教育、审计、税务、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镇(乡)人民 *** 、街道办事处作为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也可以通过购买劳务方式委托征收中介服务机构配合房屋征收部门或委托实施单位完成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摸底调查、入户动迁、签约、归档等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购买服务等方式完成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涉及的勘丈测绘、摸底调查、价格评估、房屋拆除、法律服务等专业性工作。第六条 从事房屋征收相关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依法应当具备相应资质。相关从业人员应当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具备专业知识。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管理。

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与其他资质管理部门的联系制度,建立征收工作中各类中介服务机构的评价等制度,每年公布在征收工作中社会信誉好、综合能力强的中介服务机构名单。第七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涉及的勘丈测绘、摸底调查、价格评估、房屋拆除、法律服务等工作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第二章 征收决定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县(市、区)人民 ***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 *** 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 *** 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 *** 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 *** 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第九条 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县(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十条 因公共项目建设需要征收房屋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三)建设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关材料;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第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 *** 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定并认真落实各项防范、化解、处置措施。第十二条 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和附属设施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公布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的建筑由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意见,报县(市、区)人民 *** 进行认定,认定结果由房屋征收部门予以公示。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认定结果作为房屋征收与补偿中的依据,当事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认定部门申请复查。第十四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发布暂停公告,并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他附属物;

(二)改变房屋用途;

(三)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暂停公告发布后,被征收人对房屋进行装修、重新租赁或者分户的,对被征收人和其他相关人不予补偿。

暂停期限自公告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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