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市汇东信息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怎么样?
广西南宁市汇东信息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是2009-04-30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南宁市青秀区凤凰岭路1号荣和大地之一组团18号楼B座501号。
广西南宁市汇东信息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5010368777196X6,企业法人宁建,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广西南宁市汇东信息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地理信息系统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应用系统软件研究、开发及销售,地籍测绘、工程测量、道路规划设计、土地规划技术咨询与服务(以上取得资质证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2025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10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13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良好。
广西南宁市汇东信息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投资2家公司,具有0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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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地质勘查单位改革发展专题调研报告
为摸清各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的情况,进一步加强地质勘查行业管理。2007年7月16日,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司组织调研组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勘查单位改革发展情况进行了调研。调研组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勘局联合召开了座谈会,实地调研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勘局(以下简称广西地勘局)的第四地质队、二七四地质队、二七一地质队和国土资源厅直属的广西地质环境监测总站,组织邀请地质勘查单位的各类人员填写了地勘行业问卷调查表200份(由于对问卷调查表要进行综合统计,说明材料将另行撰文,本文不再提及)。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调研单位基本情况介绍
(一)总体情况
1.地质勘查单位情况
截至2006年12月31日,广西共有地质勘查单位47个,其中国有地质勘查单位共29个。国有地质勘查单位中属地化管理地质勘查单位23个,中央直属地质勘查单位6个。拥有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45个。
2.地质勘查单位从业人员情况
截至2006年末,全区共有职工8865人,其中,地质勘查从业人员5089人。地质勘查从业人员中技术人员3419人,地学专业人员2258人,具有高级职称人员668人,具有中级职称人员1532人。
国有地质勘查单位职工人数6551 人,其中,地质勘查从业人员4310人。地质勘查从业人员中技术人员2783人,其中,地学专业人员1831人,具有高级职称人员480人,具有中级职称人员1233人。
全区地质勘查行业离退休人员10786人,其中国有地质勘查单位离退休人员9462人;2006年全区离退休人员经费17093.24万元,人均经费15848元。国有地质勘查单位离退休人员经费16833.24万元,人均经费17790元。
3.地质勘查单位经营情况
2006年全区地质勘查行业总收入139206.8万元,其中,地勘业收入38120.4万元,矿业权 *** 收入3514.6万元,矿产开发收入3750.4万元,工程勘察收入46682.6万元,其他产业收入22929.6万元。
全区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总收入82923.1元,其中,中央、自治区财政分别拨付地质勘查费2081.9万元和22542.5万元,矿业权 *** 收入3357.8万元,矿产开发收入643.8万元,工程勘察施工收入18469.4万元,其他产业收入21466.6万元。
(二)广西地勘局情况
广西地勘局有下属地质勘查单位45个,其中经自治区编委确认的地质勘查事业单位35个,属于自收自支从事多种经营工作的单位17个(含6个地勘事业单位)。全局有22个地质勘查单位持有地质勘查资质,其中地质勘查类的甲级资质14个,乙级11个,丙级17个,涵盖地质、矿产、物化探、水工环勘查、测试及施工。
2006年末,全局在编职工17267人,其中在职职工6841人(其中:地矿884人,建工1261人,基地3772人,工贸及其他924人),离退休职工10426人。在职职工中,在岗职工4998人(其中:地矿879人,建工1239人,基地2001人,工贸及其他879人),富余待岗职工1190人,内退、退养、长病职工653人。
全局在册在职专业技术人员3592人。其中:教授级高级工程师23人,高级职称403人,中级职称1622人。
2005年末全局资产总量20.06亿元,净资产10.22亿元,资产负债率49.04%。2006年全局完成总产值17.61亿元,实现总收入17.47亿元,其中,预算资金收入3.7亿元,实现经营收入13.77亿元。地质勘查项目收入9080万元,建筑业收入8.52亿元,制造业销售收入1.47亿元,住宿和餐饮业收入0.47亿元,采矿业收入0.22亿元,批发和零售业收入0.11亿元。全局47个单位有40个单位实现盈利。
2005年人均总收入185181元,人均增加值62558元;人均劳动报酬20107元;人均节余及利润5259元。
(三)地勘局第四地质队
广西第四地质队为地勘局下属更大的综合地质队,现有职工2137人,其中,在职职工701人,离退休职工1436人。在职职工中,在岗职工519人,富余125人,内退23人,其他34人;从事地勘业人员137人,工勘业人员72人,施工业人员110人,科室管理人员45人,生活基地管理服务人员63人,多种经营业(经济实体)人员92人;拥有专业类技术人员291人,其中教授级高工1人,高级工程师30人,工程师127人,其他133人。
第四地质队现有总资产10275万元,流动资产3246.79万元,净资产2230万元,其中设备资产411万元。
2006年,第四地质队财政拨款5687.30万元,对外增收2019.43万元,实现总收入7706.73万元,利润238.37万元,其中:地勘收入549.96万元,利润296.66万元;工勘收入1325.38万元,利润5.76万元;多种经营(修配厂、物资公司、测绘院)收入144.09万元,利润-64.05万元。全队职工人均工资收入为22639元/年。
2006年,第四地质队矿产资源勘查资金投入总额2756万元。其中:中央财政投入矿产资源补偿费240万元,地方财政投入属地化地勘费267万元,社会资金投入中国内企业投入1900万元,个人投入152万元,其他类型投入207万元。
目前第四地质队具有“区域地质调查、固体矿产勘查甲级”、“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勘察、咨询、监理)甲级”、“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设计)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单位丙级”、“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丙级”、“液体矿产勘查、地球物理勘查、地球化学勘查丙级”、“岩矿鉴定与岩矿测试丙级”等资质证书。
(四)广西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2000年机构改革后,环境监测总站划归广西国土资源厅直接管理,成为厅直属事业单位,共设9个科室,1个环境地质实验室,并分别在南宁、柳州、桂林、北海、玉林、河池、百色、梧州等8个市设有直属分站,在来宾、贵港市国土资源局设有办事处。截至2006年底,环境监测总站共有在编人员150 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113人(包括教授级高工1人,高级工程师18人,工程师64 人,初级职称30人),技术工人及工勤人员37人。此外,聘请各类技术人员13人。有离退休职工61人。
2006年,环境监测总站固定资产为720.87万元,自治区财政预算拨款1111.34万元,中央地质调查项目拨款300万元,市场项目收入1304.43万元,全年总收入2615.77万元。
环境监测总站现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甲级”、“液体矿产勘查甲级”、“固体矿产勘查丙级”、“勘查工程施工丙级”、“岩矿鉴定与岩矿测试丙级”、“环境影响评价证书”(乙级)、“地质灾害勘查甲级、设计甲级”、“地质灾害评估甲级”、“地质灾害治理施工监理乙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证书”(乙级)、“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乙级)等资质证书。
二、地质勘查单位改革发展方式
广西对地质勘查单位的改革于2000年开始实施,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之一阶段的改革为集中合并和结构调整阶段,于2001年完成;第二阶段的改革为产业下放与分类管理阶段,于2004年基本完成。
(一)集中合并和结构调整阶段
该阶段改革的特点是将全省原隶属地矿、有色和核工业的地质勘查单位统一整合管理,按专业化、做大做强的原则对原有地勘队伍进行跨区域的合并和调整,调整后进行分类管理。
根据国办〔1999〕37号文的有关规定,按照《自治区人民 *** 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01〕3号)的要求,广西于2001年一季度完成了国家有关部委下放的原地矿、有色、核工业三支地勘队伍的集中统一管理改革,并在此基础上坚持以改革为动力、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以局为单元、以市场为导向、以资产为纽带、以优势企业为龙头,按照“三个分开”的原则,开展跨地区、跨地质勘查单位的战略结构调整,从而打破了以队为基础的旧模式,建立了地质勘查、经济实体和基地管理分体运行的新机制。
首先,将全局生产经营性资产和人员集中起来,组建集团公司;广西地质矿产集团公司于2001年底由自治区人民 *** 批准成立,该集团公司与地勘局是一套人员两块牌子。
其次,在集团公司内部,再以支柱产业为基础,以骨干企业为龙头,组建产业公司。一是以建设精干地质勘查队伍为目标,将全局地质、物化探、水文、测绘、测试等技术人员和技术装备相对集中,经自治区编委批准设立组建了广西地质勘查总院;二是成立建设工程、旅游宾馆、工贸三个产业中心;三是以地质勘查单位的基地为依托,将全局非生产经营性资产和人员、离退休人员、下岗人员分别留在原基地,保留事业性质,实行物业管理。
2001年底,广西全面完成了地勘总院所属各分院、三个产业中心所属各经营实体的重组改造和各地质勘查单位基地管理的组织机构的组建工作。
(二)产业下放与分类管理阶段
该阶段的工作特点是将之一阶段由于重组和结构调整划分出去的绝大部分人员重新划归原地质队管理,对部分地质队结构进行了专业性的划分和调整。
2003年,根据国家关于加快组建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和广西执行部门二级预算的要求,广西地勘局开展了地质勘查单位集中分类管理工作,全面调整全局地质勘查队伍结构,撤销了建工、旅游宾馆产业中心,局部调整了工贸中心,归并了部分经营实体,将原归属局统一管理的广西地质勘查总院和三个产业中心的所属分院重新划分到地质队管理。从2004年开始,在全局执行了部门二级预算。
现行的地勘行业运行机制是以公益性为主的队伍和以商业性为主的队伍各有分工、各有侧重,同时也互有交叉、相互配合,以商业性为主的队伍也承担部分公益性地质工作,以公益性为主的队伍保留了一些商业性地质工作,总体上仍属于混合运作。
三、广西地勘单位改革与发展的主要成效和经验
(一)在管理体制上厅、局改革目标一致、工作配合协调、改革成果显著
200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 *** 印发了《自治区人民 *** 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0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 *** 办公厅印发了《自治区人民 ***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00〕135号),将国家有关部委下放广西的原地矿、有色、核工业三支地勘队伍集中统一纳入地勘局进行管理,为下一步地质勘查单位的改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2007年5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 *** 下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 *** 关于加强全区地质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7〕19号),为进一步深化广西地勘行业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了政策保障。
(二)在机制改革上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
通过地勘局以局为单元进行结构调整,采取分离的方式把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人员分离出来,进行了内部的事企分离改革。通过改革将经营性人员跟经营性资产企业化,将非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人员留下来走事业的路子,减少了事业机制与企业机制的碰撞和摩擦。
(三)通过结构调整进一步优化和配置了资源
以局为单元对全局各类资源进行了有效的梳理和配置,从而相对集中了全局的生产要素,并使部分生产要素可以在同产业内流动,壮大了各产业实力,提高了产业的市场竞争力。
(四)人才的相对集中管理进一步优化了人力资源结构
通过人员调整,使得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主要集中在地质勘查业,而其他各类产业则集中了过去一二十年改革中培养起来的经营管理人才。专业人才的集中管理以及同时进行的非经营性人员的分离,使地质勘查业和各产业可以专心地去考虑各自产业经济的发展,优化了人力资源结构,提高了管理效率。
(五)通过地勘行业改革促进了地勘经济发展
近几年,广西对地勘工作的投入(包括国家、市场等方面)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对地方经济作出了较大的贡献。地质勘查单位的经济总量有较大幅度的增长,职工收入有所增加。
四、地勘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挑战
(一)深化改革遭遇体制障碍
广西壮族自治区从2000年开始设计的地质勘查单位的体制改革,无论从改革目标的设定,到应该采取的改革步骤,都具有创新性和前瞻性。但是在体制改革上并没有很大的突破,体制没有发生质的改变,直到现在所有的经营单位都属于国有独资企业,各产业体制不顺、活力不足的问题依然突出。尽管已经进行了两次产业结构调整,实行了事企分体运行,但总体来说还是在事业体制下实行企业化管理,管理体制长期事企不分、产权不清、责权不明,从而降低了企业的竞争力,并且导致只负盈不能负亏。另外,具备企业化经营条件的地质勘查单位或地质勘查单位中的多种经营实体的企业化改革举步维艰,企业和从业人员都不愿意摘掉“事业”的帽子,所以依然是“事企不分”。以至于目前地勘局几乎所有地质勘查单位仍实行混合运行,只不过在核算上、分配上有所差异而已。还有,地质勘查单位事业体制所表现的投资主体单一、分配僵化、积累低下等弊端,使已经企业化经营的产业很难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导致综合竞争力不强。以上种种因素,使得广西地质勘查单位的改革已由主动式的改革发展成为被动式改革,2003年的地质勘查单位改革结果也充分体现了现行的涉及事业单位的改革遭遇了难以逾越的政策性体制障碍。
(二)产业结构需要调整
广西地勘产业发展结构不合理,主导产业定位不清。应该作为优势主导产业的地质矿产勘查开发业发展速度慢,其优势培育不够,占领的市场份额很小,与优势产业地位不相匹配。据广西国土资源厅2006年的统计资料,全区所有地质勘查单位地勘业总收入为38120万元,占总收入的33.1%;矿业权 *** 收入3514.6万元,占总收入的3.1%;矿产开发收入3750万元,占总收入的3.3%;工程勘察施工收入46683万元,占总收入的40.5%;其他产业收入22930万元,占总收入的20%。由此可见,地勘主业(包括矿产开发)仅占总收入的39.5%,矿产开发收入仅占3.3%,还没有形成探采结合的体制。地质矿产勘查开发业本应成为地质勘查单位的主导产业,但由于长期以来投资体制和管理体制不顺等方面的原因,矿产勘查与矿业开发严重脱节,成果转化率偏低,矿产勘查基本游离于矿产开发业之外。在现有体制下,地质矿产勘查项目大多是预算内国家资金项目,只为勘查而勘查,没有形成地质成果向矿业开发转换的产业链。由于自身资金和体制限制,商业性地质也绝大部分限于探矿权的引资合作勘查或出售,基本没有融入矿业开发这一环节,无法形成勘查、开发、经营一体化的良性矿业产业互动机制。与此同时,地勘主业之外的工勘和其他产业收入占总收入的60.5%,远高于地勘主业收入。而这些产业大多是竞争激烈、技术含量低、高成本、低利润的行业。这种产业发展格局容易导致地质勘查单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困难,效益不理想,有的产业甚至处于下滑和亏损的边缘。还有一些产业则一直是处于不断更新投入的循环中,投入与安置、产出不成正比,这些产业特点导致其今后无法成为地质勘查单位的主导产业,因此现行的地质勘查单位产业发展格局面临着结构性的调整。
(三)运行机制阻碍产业发展
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主要是体制因素)广西地质勘查单位的改革无法使事企完全实现分体运行,几乎所有的经营实体均呈现出事企混合运行的模式。而这种模式的种种弊端严重阻碍了地勘经济的产业发展。另外,没有经过产权改革尝试的全额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方式,只能导致单位和职工“等、靠、要”思想蔓延,无法调动职工参与地质勘查单位改革的积极性。
(四)专业人才结构矛盾凸现
(1)地质勘查单位的人才结构不合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专业技术人员多,综合管理人员少;二是在二线的人才多,在一线工作的人才少;三是工作条件好、待遇高的地质勘查单位高素质的人才多,工作条件差、待遇低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少;四是低技能、年龄偏大人员多,年轻的专业人员特别是综合管理人才少;五是一些技术专业人员多,部分专业技术人员(如钻探)少。另外还存在着地质勘查单位专业人员知识老化、知识结构单一和新老接替断层等情况。
(2)地质勘查单位人才流失严重。前些年,由于地勘行业经济困难,一些地质勘查单位多年没有地质勘查项目,造成专业技术人才大量流失。近几年,由于社会对地勘工作需求增加,大量社会资金投入到地勘业,各方对地质勘查单位的专业人才采取了形式各异的吸引手段,也导致了专业技术人才特别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大量流失。
(3)专业技术人才的引进机制不畅。由于体制原因导致地质勘查单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人才引进机制不活、选人手段单一、用人观念陈旧等弊端。
(五)职工思想意识落后和历史负担沉重造成改革工作步履维艰
地质勘查单位长期以来实行的是指令性计划管理,“计划经济”的观念根深蒂固,“等、靠、要”思想普遍存在,还是热衷于向上要项目、要经费,不是积极开拓产业市场;多数职工对企业化经营信心不足,不愿意丢掉“事业单位职工”的身份去闯荡市场,开辟产业。
长期以来,地质勘查单位自身没有积累,用于发展生产的经营性资产不足,技术装备落后,自我发展能力差,严重阻碍地勘产业经济的发展。养老、医疗、离退休、基地、住房等大量的历史遗留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地勘产业的不稳定因素日益加重。上述几方面的问题对地质勘查单位的改革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另外国家和自治区给予地质勘查单位改革的许多优惠政策没有得到落实,也是导致了地质勘查单位改革无法深入进行下去的重要因素。
五、体会与建议
总结广西地质勘查单位改革的经验,由自治区 *** 主导的对区内属地化的地质勘查单位进行整合并实施统一管理的方式在全国具有典型的借鉴意义。
(一)该改革方式实施的基本条件
(1)由地方省(区)级 *** 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主导。广西壮族自治区 *** 依照国家对地质勘查单位改革的基本要求,依照实际情况制定并颁布了《自治区人民 ***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00〕135号)和《自治区人民 *** 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01〕3号)。为区内属地化地质勘查单位的集中管理奠定了政策基础。
(2)以省(区)内更大的属地化队伍为整合基础。广西是以原地矿部下属的地质勘查局及其下属单位为队伍整合基础。按照上述自治区两个文件的要求由经过整合的地勘局负责管理区内全部属地化的地质勘查单位。
(3)以局为单位进行改革的设计和实施。无论是成立集团公司还是组建广西地质勘查总院以及建设工程、旅游宾馆、工贸等三个产业中心,均是以局为单元进行的,完全打破了地质队和原隶属关系的界限。
(二)该改革方式的特点
(1)改革起步比较早。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完成了区内属地化队伍的集中管理工作是在2001年之一季度,而这项工作的准备工作早在全国地质勘查单位属地化时已经开始了。
(2)各产业调整的力度比较大。原属地矿部、有色和核工业的队伍的地勘产业和其他产业的发展情况并不均衡,此次改革根据区内的条件和各地质勘查单位产业的发展情况,进行了集中与整合并成立了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管理新组建的一个地调总院和三个产业中心。
(3)改革涉及的范围广。此次改革涉及了区 *** 的许多相关部门,涉及到了全区所有属地化地质勘查单位,关系到所有地质勘查单位职工的切身利益。因此改革的综合协调难度比较大。
(三)该改革方式的缺憾
决定地质勘查单位改革是否成功的决定因素是体制因素和政策因素。
(1)体制因素。地质勘查单位的事业单位体制最终在改革实施的中后期成为地质勘查单位改革和发展不可逾越的障碍,这种体制的障碍因素迫使地质勘查单位的改革进程迟滞甚至倒退。当然,由于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改革尚未开始,这种障碍在短期内不会消除。
(2)政策因素。国家给予地质勘查单位改革的种种优惠政策以及地方 *** 为推进地质勘查单位企业化改革制定的一系列政策,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遭遇了体制障碍等因素,遭遇了各类相关政策壁垒。导致许多涉及地质勘查单位企业化改革的非常关键的优惠政策无法实施和推行,改革的实施和相关政策的不配套引发了一系列的矛盾和冲突。一些地质勘查单位执行的地方性政策由于缺少国家相关政策的支持,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呈现出有权放、无权收的尴尬局面,使得地质勘查单位改革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一味求稳、求平衡。
(2007年9月)
最新消息!广西出台危旧房改住房改造补充规定
关于广西危旧房改住房又有新消息了!
3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 *** 网站发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 ***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16号,以下称《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印发实施以来,全区各地积极开展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为消除房屋安全隐患、改善居民住房条件、解决职工群众住房困难、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暂行办法》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一些亟需明确和解决的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自治区人民 *** 办公厅印发《危旧房改住房改造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
一、加快启动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
(一)危旧房改住房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建设单位申请,各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可按照《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批准改造:
1.大板结构住房有三分之二及以上住房产权人同意改造的;
2.经鉴定为危房的砖混结构预制空心楼板住房有三分之二及以上住房产权人同意改造的;
3.上述两种情形以外的其他危旧房改住房有95%及以上住房产权人同意改造的。
(二)经批准实施的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与住房产权人签订改造补偿安置协议。如有个别住房产权人未签订改造补偿安置协议的,可采取先易后难,分期或分片实施的方式推进改造工作。对个别无理取闹、漫天要价、拒不搬迁,侵害绝大多数住户居住安全权益,影响项目改造的住房产权人,建设单位可将有关情况反映到其所在单位及相关部门,共同研究解决措施,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
二、合理规划利用土地
(一)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应严格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相关规定。为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各地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时应重点加强对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区域的规划研究,充分考虑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涉及的主要问题,加大对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的支持力度,科学合理确定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区域的相关规划控制指标和管控要求。
(二)拟用于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登记宗地用途为住宅用地和其他用地(含办公、科研、教育、仓储等用地)的,或者登记宗地用途为其他用地但宗地范围内已有经批准建设的职工住宅的,规划主管部门可依据供地材料、规划档案、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地上建筑现状用途出具认定意见,以划分住宅用地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并在原用地范围内进行分宗设置,将出让与保留划拨的用地分别出具独立的红线范围,分别办理出让土地、保留划拨用地手续。宗地不能分割出住宅用地的,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还建的办公、科研等公有房屋保持原有房屋、土地性质不变的,不需要缴纳土地出让价款。还建的公有房屋分摊土地面积减少的,减少部分的分摊土地面积应依法足额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列入建设成本。住宅用地土地出让价款按照《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2.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经主管部门同意,并报经同级人民 *** 批准,建设单位可将同一宗地内部分或全部其他用地改变为城镇住宅用地,并依法补偿和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三)相邻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可将拟改造土地进行合宗后,联合实施危旧房改住房改造。
(四)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经主管部门同意,并报经同级人民 *** 批准,建设单位可按价值相当原则将住宅用地与其他用地进行置换使用。
三、严格土地出让管理
(一)建设单位可持原用地《土地使用权证》和房改部门批复、规划总平面布置图等材料,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相关报建手续;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涉及调整规划条件、规划用途、规划范围以及涉及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的,应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规划核实前应完成补办土地协议出让手续,对未完成补办土地协议出让手续、未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不予规划核实、竣工验收、办理不动产权证,同时严禁建设单位将新建住房交付使用。
为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在本补充规定印发前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但未能履约的,建设单位可申请依法解除原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已缴纳的部分土地出让价款待项目用地再次申请补办土地出让手续时自动转为出让价款。
(二)在本补充规定印发前已经获得房改部门批复的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以规划主管部门审批规划总平面布置图的时间作为地价款的评估时点。在本补充规定印发后获得房改部门批复的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在办理协议出让手续时,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受理申请补缴地价款的时点作为地价款的评估时点。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规划总平面布置图时,需明确项目用地改造前的规划条件。
(三)项目竣工时,规划竣工条件如超出房改部门此前批复的规模,超出部分需全额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四)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用地应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可分两种方式缴纳:一是签订土地出让合同30日内一次性缴清全部地价款;二是分期缴纳,即之一期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30日内,缴纳50%的地价款,余款须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一年内付清。
四、明确相关支持政策
(一)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拟改造危旧房屋进行价格评估,在实施危旧房屋拆除前7日内,按照评估值将资金存入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的银行账户,作为第三方监管资金。第三方监管资金由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在项目主体封顶前,按进度全部回拨用于项目建设。
经全体拟改造危旧房改住房产权人同意,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可免缴第三方监管资金;如需缴存第三方监管资金的,可以使用银行保函代替。涉及改造的危旧公有房屋,经房屋产权单位同意,可以免除缴存第三方监管资金。
(二)经批准实施的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可申请纳入当地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享受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政策。
(三)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可按项目新建住房总建筑面积5%左右的比例配建商业设施,条件允许的可以适当提高比例,但更大不得超过10%。建设单位可将配建的商业设施向个人或单位公开出售,在同等价位的情况下可优先向代建单位出售,凭供应合同(协议)和当地房改部门出具的商业设施供应名单确认函等材料,依法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及相关税费后,参照非还建住房办理不动产权证。配建商业设施处置所得的收益用于冲减改造项目的成本费用。
(四)对拆除的拟改造危旧房改住房实行产权置换的,所置换的新建住房建筑面积更大不得超过原房改住房建筑面积的1.3倍。还建住房坚持“拆一还一”的原则,即拆除一套旧住房、还建一套新住房、办理一套住房的不动产权证。
(五)车位或车库的建设成本原则上纳入项目的建设成本,销售所得收入用于冲减项目成本,出租所得收益归全体业主享有。
(六)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于职工群众自筹,建设单位可自主决定是否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择代建单位,可自主决定采用公开招投标或邀请招投标的方式选择施工单位。
(七)在《暂行办法》实施前,由原土地使用权单位统一组织扩建且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扩建面积,经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测量,扩建面积计入置换的房改住房建筑面积和住房档案,并作为住户已享受的住房建筑面积;同时房改住房产权人应缴清扩建部分的建筑面积房款。
五、加强非还建住房供应监管
(一)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非还建住房在满足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家庭(指职工本人及配偶)购买需求后,建设单位可将剩余房源优先向同城本级本系统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家庭供应(同城,即市一级含所辖城区,县一级含所辖乡镇;本级,即分为区直、市级、县级;本系统,即隶属同一个行政主管部门的其他单位,包括主管部门),还有剩余房源的由当地房改部门按下列顺序调剂:1.同级 *** 的其他单位中符合条件的职工家庭;2.当地城镇其他单位中符合条件的职工家庭;3.当地城镇无产权住房的居民家庭。各级房改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非还建住房调剂实施细则,确保非还建住房调剂的公开、公平、公正。
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购买一套非还建住房。已购买非还建住房的家庭,视为已享受过政策性住房,不得再购买单位公有住房、集资建房和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
(二)经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职工家庭,凭当地房改部门发放的由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非还建住房准购证》(以下称《准购证》),与建设单位签订非还建住房供应合同(协议)。对未取得《准购证》的职工,建设单位不得为其办理交房手续,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非还建住房供应确认、不动产登记等手续。
(三)符合购买非还建住房条件的职工在交纳购房款或取得《准购证》后去世的,可由其合法继承人办理购买非还建住房手续。
(四)各级房改部门应当指导、督促建设单位将单位信息、项目信息和供应对象信息采集后录入广西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信息管理系统。各级房改部门在进行项目确认时,必须对照已录入信息进行审核,对未录入信息管理系统的改造项目和非还建住房供应名单不予办理确认。
(五)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须到当地房改部门办理新建住房供应名单审核后,再到上一级房改部门办理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确认书,凭项目确认书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的确认,原则上以项目为单位一次性办理,同一项目不予分批(次)办理确认。但建设规模较大,分期分批开工建设的项目,可以分期分批办理确认。对存在违规建设、违规供应非还建住房情形的项目不予确认。
(六)申购人隐瞒住房状况、提供虚假材料骗购非还建住房的,由当地房改部门取消其准购资格,建设单位按原购房价格收回其已购买的非还建住房。
六、做好非还建住房面积价格审核
(一)建设单位在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竣工后,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确定项目总成本及非还建住房面积价格,审计结果由建设单位在本单位公示7个工作日,如有异议,由建设单位负责解释。
(二)原房改住房(含购买单位公有住房、参加集资建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未达标且未参加过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职工家庭,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可购买一套非还建住房,但在对其未达标的房改住房进行改造时,原则上对拟拆除的房改住房进行货币补偿;如果实行住房产权置换的,还建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产权置换面积的部分,按照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同类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收取,超出非还建住房价格的差价部分由当地房改部门收取并缴存同级国库。同类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可按照当地公布的年度不同土地级别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执行。
七、规范还建公有住房出售管理
危旧未售公有住房参照《暂行办法》进行改造的,还建的公有住房经主管部门同意并报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按照非还建住房面积价格出售给本单位符合购买公有住房条件的职工,出售的还建公有住房按照非还建住房管理和办理不动产权证。还建公有住房以及还建属于办公或其他用房的出售收入,属于行政事业单位的上缴同级财政,属于企业的按相关规定管理。
八、调整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方式
自本补充规定印发之日起,全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只审批以限价住房方式进行改造的项目,停止审批参照全额集资建房方式和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方式进行改造的项目。
本补充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补充规定未作明确调整的,按照《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 *** 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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