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省南宁市2019测绘资质规定

2024-06-03 广西测绘资质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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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甲级测绘资质需要哪些条件

测绘资质办理相对于其他的资质办理要容易一些,当然想要办理测绘资质,对该资质的整体脉络需要有一个大致的了解。本次就分享办理的相关信息,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基本条件

合法合规的公司主体,对于公司名称原则上无特殊限制,对于公司类型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全民所有制,合伙企业等。对申报测绘资质的公司主体的出资形式有明确界定,目前只能是内资公司。

广西省南宁市2019测绘资质规定

对于申报主体办公场所面积的要求:甲级测绘资质办公场所不少于600平米,其中档案室不少于50平米;乙级测绘资质办公场所不少于150平米,其中档案室不少于20平米;丙级资质不少于50平米,其中档案室不少于10平米;丁级资质不少于20平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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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档案室必须具备三铁一器及六防也就是防强光、防火、防潮、防有害气体、防虫、防盗,且档案室中不能连接外网,对于存储信息数据的电脑应该做物理隔离;另外就是要将测绘成果管理制度进行上墙且做好后期成果调阅登记处理。

对于技术人员的要求:注册测绘师,高级工程师,中级工程师,初级工程师。以上人员的证件都需通过正规的评审部门颁发方可有效。

并且所有技术人员需需要满足:毕业证可以网查且学历真实有效;初级职称需大专毕业2或3年以上,本科毕业满1年以上;中级职称需满足大专毕业7年以上,本科毕业满5年以上;高级职称需满足大专毕业满15年以上,本科毕业满10年以上。

二、办理流程到底

流程大概是:单位申请-市经办人初审-市级局长转报-经办人待受理-经办人受理-省经办人审查-省级处长审核-省经办人发证。

值得注意的是每个省份的资质审核周期不尽相同,整体来说一般是3个月左右能够下证。

甲级资质需要经过三个不同级别的自然资源部门进行审批,最终要到自然资源部;

乙级资质一般是由市自然资源局和省自然资源厅来审批;

丙丁级资质一般是直接由市自然资源局审核,然后转报至省自然资源厅进行签批发证即可。

请问测绘资质申请的较为具体的过程是什么?

贯标集团为您解答广西省南宁市2019测绘资质规定

测绘资质办理相对于其他的资质办理要容易一些广西省南宁市2019测绘资质规定,当然想要办理测绘资质,对该资质的整体脉络需要有一个大致的了解。本次就分享办理的相关信息,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基本条件

合法合规的公司主体,对于公司名称原则上无特殊限制,对于公司类型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全民所有制,合伙企业等。对申报测绘资质的公司主体的出资形式有明确界定,目前只能是内资公司。

对于申报主体办公场所面积的要求:甲级测绘资质办公场所不少于600平米,其中档案室不少于50平米;乙级测绘资质办公场所不少于150平米,其中档案室不少于20平米;丙级资质不少于50平米,其中档案室不少于10平米;丁级资质不少于20平米。

要求档案室必须具备三铁一器及六防也就是防强光、防火、防潮、防有害气体、防虫、防盗,且档案室中不能连接外网,对于存储信息数据的电脑应该做物理隔离;另外就是要将测绘成果管理制度进行上墙且做好后期成果调阅登记处理。

对于技术人员的要求:注册测绘师,高级工程师,中级工程师,初级工程师。以上人员的证件都需通过正规的评审部门颁发方可有效。

并且所有技术人员需需要满足:毕业证可以网查且学历真实有效;初级职称需大专毕业2或3年以上,本科毕业满1年以上;中级职称需满足大专毕业7年以上,本科毕业满5年以上;高级职称需满足大专毕业满15年以上,本科毕业满10年以上。

二、办理流程到底

流程大概是:单位申请-市经办人初审-市级局长转报-经办人待受理-经办人受理-省经办人审查-省级处长审核-省经办人发证。

值得注意的是每个省份的资质审核周期不尽相同,整体来说一般是3个月左右能够下证。

甲级资质需要经过三个不同级别的自然资源部门进行审批,最终要到自然资源部;

乙级资质一般是由市自然资源局和省自然资源厅来审批;

丙丁级资质一般是直接由市自然资源局审核,然后转报至省自然资源厅进行签批发证即可。

如何获得导航电子地图资质

根据《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第四条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测绘资质的专业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第二章 资质申请

第五条 国家测绘局负责审批甲级测绘资质并颁发甲级《测绘资质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负责受理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做出审批决定,颁发乙、丙、丁级《测绘资质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州)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

第六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五)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及设施;

(六)有满足测绘活动需要的办公场所。

第七条 测绘单位生产、加工、利用属于国家秘密范围测绘成果的,其保密管理工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提交有关书面材料:

(一)依照国家有关保密和测绘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

(二)设立保密工作机构,配备保密管理人员;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本单位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明确岗位职责,设置安全可靠的保密防护措施;

(四)与涉密人员签署保密责任书,核心涉密人员应持有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涉密人员岗位培训证书。

(五)对单位职工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培训,定期开展保密检查工作。

第八条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和 *** 网站公示测绘资质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和期限。

测绘资质受理机关应当推行电子政务,方便申请单位采用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以数据电文方式进行在线申请。

第九条 初次申请测绘资质和申请测绘资质升级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测绘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四)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者聘用文件、劳动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等证明材料;

(五)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六)符合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仪器检定单位出具的检定证书、购买发票、调拨单等证明材料;

(七)测绘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八)测绘生产和成果的保密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工作机构和基本设施等证明;

(九)单位住所及办公场所证明;

(十)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业绩及获奖证明(初次申请测绘资质可不提供);

(十一)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测绘单位申请变更业务范围的,应当提供前款第(一)、(六)、(十)项材料及第(四)项中相应专业技术人员材料。

第十条 测绘单位申请变更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申请文件;

(二)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

(三)《测绘资质证书》正、副本;

(四)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2019年广西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全文

 之一章总则

之一条为了加强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的建设,适用《条例》和本办法。但是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设除外。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执行。

公路沿线的村庄、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符合公路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自治区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地区行政公署和市、县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 *** 应当做好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的科学研究和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的推广工作,建立、充实村镇规划和建筑工程设计、科研机构,落实科研经费,提高村庄、集镇规划、工程设计、建筑施工科学技术水平和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水平。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村庄、集镇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违反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行为。

第六条对贯彻执行《条例》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由各级人民 *** 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

第七条编制村庄、集镇规划的具体工作,应当由具有设计资格的村庄、集镇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第八条编制村庄、集镇规划应当具备勘察测量及其他必要的基础资料。各有关单位有义务向乡级人民 *** 或者村庄、集镇规划设计单位提供规划基础资料,并配合编制规划。

村庄、集镇规划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编制村庄、集镇规划应当遵循《条例》确定的原则、内容,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并进行多方案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注意保持民族特色。

第十条风景名胜旅游区的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由地区行政公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 *** 批准。

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必须服从城市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城市人民 *** 批准。

第十一条经过批准的村庄、集镇规划不能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时,依照《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同意,乡级人民 *** 可以对村庄、集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级人民 *** 或者其授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涉及下列重大变更的,应当修订村庄、集镇规划,并按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

(一)因大中型工业、水利、交通项目布点,使村庄、集镇性质发生重大变更的,或者因其他原因使村庄、集镇性质产生重大变化的;

(二)村庄、集镇人口和建设用地规划已突破,或者在今后5年内将突破的;

(三)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发展方向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村庄、集镇重要建筑设施的规划建设位置发生重大改变,使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功能布局形态发生重大变更的;或者村庄、集镇建设用地由原定不跨越铁路、公路、江河,改为跨越发展的;或者村庄、集镇道路的干道网和干道红线宽度需要作重大修改的;或者因其他原因,使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布局发生重大变更的。

第十二条村庄、集镇总体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一般为5年。规划期限届满,应当续编。

第三章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实施

第十三条申请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建设的,实行由乡级人民 *** 或者县级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制度。

农村村民申请使用耕地建住宅,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申请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申请使用土地兴建乡(镇)村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的,由县级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建住宅,申请在乡人民 *** 所在地的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土地进行临时建设的,由乡级人民 *** 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十四条乡级人民 *** 和县级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符合村庄、集镇规划要求的,核发选址意见书;对不符合村庄、集镇规划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选址意见书所规定的内容不得擅自更改。在实施过程中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原发证单位核准。

第十六条选址意见书不得买卖或者 *** 。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2年内未进行建设,又不办理延期手续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第十八条选址意见书由自治区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九条因实施村庄、集镇规划,需要拆除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已经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市、县人民 *** 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对被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者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条县级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 *** 应当定期对村庄、集镇规划的实施情况组织检查,被检查者应当予以协助,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四章村庄和集镇建设的设计、施工管理

第二十一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筑跨度、跨径或者高度超过自治区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范围的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筑工程以及二层(含二层,下同)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

第二十二条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在开工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持该项目选址意见书及有关文件等向县级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县级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施工条件予以审查批准,发给《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第二十三条在集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建住宅,建房者应当在开工前持施工说明、宅院总平面图,属于二层以上楼房的,还应当持设计图、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及选址意见书向乡级人民 *** 提出开工申请;经乡级人民 *** 审查同意并发给《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在村庄规划区内的土地建住宅,由乡级人民 *** 委托村民委员会办理住宅建设开工的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县级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应当对村庄、集镇建设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办法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原批准开工的乡级人民 *** 或者县级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工程竣工验收。由乡级人民 *** 或者县级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是否符合村庄、集镇规划要求,建筑的平面布局、空间布局、建筑色彩、工程质量、配套设施等是否达到验收标准和要求进行核查。经核查、验收合格的工程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六条从事村庄、集镇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服从当地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章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村庄、集镇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的规定,维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损毁村庄和集镇的道路、桥梁、供水、排水、供电、邮电、绿化等公共设施。

需临时占用或者移动村庄、集镇公共设施的,必须经县人民 *** 有关部门或者乡级人民 *** 批准,并应当按规定的期限恢复原状。

确需拆迁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应当遵循先建后拆的原则,并征得乡级人民 *** 同意后,方可拆迁。

第二十九条乡级人民 *** 和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村庄和集镇的饮用水源。禁止向水源内排放污水。

具备条件的村庄和集镇,应当逐步建设有净化设施的自来水厂,实行集中供水,使饮用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三十条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保护和改善村庄、集镇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三十一条村庄、集镇应当充分利用宅旁、路旁、水旁、村旁有规划、有计划地进行植树,保护树木和花草,美化环境。对所种植的树木和花草,实行谁种、谁管、谁有的原则。

村庄、集镇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苗圃和防护林带以及按规划批准的建设项目专用绿地,不得任意占用和改作他用。

第三十二条国家和地方财政支持村庄、集镇建设的资金和按规定从集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小城镇建设配套费等,应当用于村庄、集镇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三条乡级人民 *** 应当将村容镇貌、环境卫生事业建设纳入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计划。注重村庄、集镇环境卫生建设,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妥善处理粪堆、垃圾堆、柴草堆。

第三十四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建设中,乡级人民 *** 和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制定有效的保护措施,保护村庄、集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军事设施、防范设施、测绘标志,以及国家邮电、通信、输变电、输油管道,水利工程等设施。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五条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建设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划建设审批程序批准,但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规划建设审批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处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由乡级人民 *** 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买卖、 *** 选址意见书的,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者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设计资质证书,承担建筑跨度、跨径和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工程以及二层以上住宅的设计任务或者未按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经营范围,承担设计任务的;

(二)未取得施工资质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或者未按其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的;

(三)未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

(四)擅自修改设计图纸或者未按设计图纸施工的。

取得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为无证单位提供资质证书,超过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或者设计、施工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或者施工的资质证书。

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擅自拆除有关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未按规定给其所有者予以补偿的,由县级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向原批准开工的乡级人民 *** 或者县级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或者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交付使用的,由乡级人民 *** 或者县级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三款规定的,由乡级人民 *** 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 *** 责令停止侵害,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

第四十二条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 *** 责令其限期拆除,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五条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未设镇建制的国有农场场部、国有林场场部及其基层居民点的规划建设管理,分别由国有农场、国有林场主管部门负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1990年12月8日自治区人民 *** 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村镇建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申请测绘资质需要什么人员?

甲级广西省南宁市2019测绘资质规定:需要人员:30-60人广西省南宁市2019测绘资质规定,其中注册测绘2-5人广西省南宁市2019测绘资质规定,高级测绘4-8人广西省南宁市2019测绘资质规定,中级17人

乙级:需要人员:15-25人,其中注册测绘1-2人,高级测绘2人,中级5-8人

丙级:需要人员:8人,中级3人

丁级:需要人员:4,中级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规定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什么证件

根据《测绘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

第四十四条

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并保证测量标志的完好。保管测量标志的人员应当查验测量标志使用后的完好状况。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检查、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乡级人民 *** 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扩展资料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与《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明确规定了各个测绘资质申请评定的要求及注册测绘师人数,要求达不到的测绘单位将有可能面临资质被降低的风险。也就是说,这段期间甲级单位要想办法补足注册测绘师人数。

分布有序推进注册测绘师签字盖章制度,并于2018年1月1日启动试点工作,然后逐步推行注册测绘师签字盖章制度。这些政策的实施,使企业对注册测绘师越来越重视,注册测绘师的职位待遇也将随之大幅度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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