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省南宁市测绘资质取消文件通知

2024-05-15 广西测绘资质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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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2021年注册测绘师从取消到恢复?

首先这肯定是一件好事。

广西省南宁市测绘资质取消文件通知

注册测绘师(Registered Surveyor)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根据规定,测绘执业资格通过考试 *** 取得,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设3个科目,考试成绩在一个考试年度内全部合格,可获得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证书全国有效。

经考试取得证书者,受聘于一个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经过注册后,才可以注册测绘师的名义执业。测绘活动中的关键岗位需由注册测绘师来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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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测绘师考试的发展历程

中国的注册测绘师制度于2007年建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由原人事部、国家测绘局共同颁布了注册测绘师制度的有关规定及配套实施办法。

采用考核的办法,经注册测绘师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复核并公示,之一批注册测绘师正式诞生,共有633人获得该项资格。

2021年1月13日,人社部发布公告,将注册测绘师调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2020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

(2020年最新征求意见稿)

之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测绘资质管理,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类别和作业限额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分级分类】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测绘资质的专业类别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海洋测绘、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第四条【审批机关】 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为自然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甲级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由自然资源部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公开便民】 审批机关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充分利用部门之间共享信息,提高行政效率,做好管理和服务。

审批机关应当将申请测绘资质的方式、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材料目录、审批结果等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申请条件】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条【申请和受理】 审批机关对申请单位提出的测绘资质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受理并发放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审批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审批机关申请。

第八条【受理和审查的方式】 审批机关应当网上受理、审查测绘资质申请。必要时,审批机关也可以进行实地核查或者委托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核查。

第九条【审查和决定】 审批机关受理测绘资质申请后,应当依据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测绘资质的书面决定。

因特殊情况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条【审查结果】 审批机关作出批准测绘资质决定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审批机关作出不予批准测绘资质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测绘资质证书包括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测绘资质证书样式由自然资源部统一规定。

第十二条【资质延续】 测绘单位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审批机关应当根据测绘单位的申请,在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三条【资质变更】 测绘单位变更测绘资质等级或者专业类别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重新申请办理测绘资质审批。

测绘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有关部门的核准材料,申请换发新的测绘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资质注销】 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注销测绘资质证书:

(一)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法人依法终止的;

(三)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决定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四)测绘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五)申请注销测绘资质证书的。

第十五条【合并转制】 测绘单位发生合并的,可以承继合并前的测绘资质等级和专业类别。

测绘单位发生转制或者分立的,应当向相应的审批机关重新申请测绘资质。

第十六条【测绘监理】 测绘单位可以监理同一专业类别的同等级或者低等级测绘资质单位实施的该专业类别的测绘项目。

第十七条【证书换发】 测绘单位在领取新的测绘资质证书时,应当将原测绘资质证书交回审批机关。

测绘资质证书遗失的,测绘单位可以向审批机关申请补领。

第十八条【信息变更报告】 测绘单位取得测绘资质后,变更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技术装备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相应的审批机关报告。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测绘资质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测绘资质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及其实施测绘活动的现场进行实地检查;

(四)责令非法测绘的单位停止违反测绘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被检查的单位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第二十条【测绘项目】 测绘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在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中报送测绘项目清单。

第二十一条【随机抽查】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对测绘单位的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等测绘资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对于投诉举报多、有相关不良信用记录的测绘单位,可以加大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二十二条【信用惩戒】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单位信用体系建设,及时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测绘单位信用记录。

测绘单位在测绘行业信用惩戒期内不得申请晋升测绘资质等级和增加专业类别。

第二十三条【法律责任一】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给予警告。该单位在一年内再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法律责任二】 测绘单位依法取得测绘资质后,存在不符合其测绘资质等级或者专业类别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纳入测绘单位信用记录予以公示。

第二十五条【法律责任三】 测绘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该单位在三年内再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法律责任四】 测绘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在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测绘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分级标准】 测绘资质等级专业类别的具体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由自然资源部另行制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适当提高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中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的数量要求。具体调整标准于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自然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例外情形】 外商投资企业测绘资质的申请、受理和审查,依据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

最新消息!广西出台危旧房改住房改造补充规定

  关于广西危旧房改住房又有新消息了!

  3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 *** 网站发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 ***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16号,以下称《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印发实施以来,全区各地积极开展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为消除房屋安全隐患、改善居民住房条件、解决职工群众住房困难、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暂行办法》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一些亟需明确和解决的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自治区人民 *** 办公厅印发《危旧房改住房改造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

  一、加快启动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

  (一)危旧房改住房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建设单位申请,各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可按照《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批准改造:

  1.大板结构住房有三分之二及以上住房产权人同意改造的;

  2.经鉴定为危房的砖混结构预制空心楼板住房有三分之二及以上住房产权人同意改造的;

  3.上述两种情形以外的其他危旧房改住房有95%及以上住房产权人同意改造的。

  (二)经批准实施的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与住房产权人签订改造补偿安置协议。如有个别住房产权人未签订改造补偿安置协议的,可采取先易后难,分期或分片实施的方式推进改造工作。对个别无理取闹、漫天要价、拒不搬迁,侵害绝大多数住户居住安全权益,影响项目改造的住房产权人,建设单位可将有关情况反映到其所在单位及相关部门,共同研究解决措施,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

  二、合理规划利用土地

  (一)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应严格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相关规定。为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各地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时应重点加强对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区域的规划研究,充分考虑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涉及的主要问题,加大对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的支持力度,科学合理确定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区域的相关规划控制指标和管控要求。

  (二)拟用于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登记宗地用途为住宅用地和其他用地(含办公、科研、教育、仓储等用地)的,或者登记宗地用途为其他用地但宗地范围内已有经批准建设的职工住宅的,规划主管部门可依据供地材料、规划档案、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地上建筑现状用途出具认定意见,以划分住宅用地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并在原用地范围内进行分宗设置,将出让与保留划拨的用地分别出具独立的红线范围,分别办理出让土地、保留划拨用地手续。宗地不能分割出住宅用地的,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还建的办公、科研等公有房屋保持原有房屋、土地性质不变的,不需要缴纳土地出让价款。还建的公有房屋分摊土地面积减少的,减少部分的分摊土地面积应依法足额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列入建设成本。住宅用地土地出让价款按照《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2.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经主管部门同意,并报经同级人民 *** 批准,建设单位可将同一宗地内部分或全部其他用地改变为城镇住宅用地,并依法补偿和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三)相邻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可将拟改造土地进行合宗后,联合实施危旧房改住房改造。

  (四)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经主管部门同意,并报经同级人民 *** 批准,建设单位可按价值相当原则将住宅用地与其他用地进行置换使用。

  三、严格土地出让管理

  (一)建设单位可持原用地《土地使用权证》和房改部门批复、规划总平面布置图等材料,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相关报建手续;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涉及调整规划条件、规划用途、规划范围以及涉及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的,应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规划核实前应完成补办土地协议出让手续,对未完成补办土地协议出让手续、未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不予规划核实、竣工验收、办理不动产权证,同时严禁建设单位将新建住房交付使用。

  为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在本补充规定印发前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但未能履约的,建设单位可申请依法解除原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已缴纳的部分土地出让价款待项目用地再次申请补办土地出让手续时自动转为出让价款。

  (二)在本补充规定印发前已经获得房改部门批复的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以规划主管部门审批规划总平面布置图的时间作为地价款的评估时点。在本补充规定印发后获得房改部门批复的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在办理协议出让手续时,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受理申请补缴地价款的时点作为地价款的评估时点。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规划总平面布置图时,需明确项目用地改造前的规划条件。

  (三)项目竣工时,规划竣工条件如超出房改部门此前批复的规模,超出部分需全额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四)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用地应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可分两种方式缴纳:一是签订土地出让合同30日内一次性缴清全部地价款;二是分期缴纳,即之一期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30日内,缴纳50%的地价款,余款须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一年内付清。

  四、明确相关支持政策

  (一)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拟改造危旧房屋进行价格评估,在实施危旧房屋拆除前7日内,按照评估值将资金存入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的银行账户,作为第三方监管资金。第三方监管资金由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在项目主体封顶前,按进度全部回拨用于项目建设。

  经全体拟改造危旧房改住房产权人同意,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可免缴第三方监管资金;如需缴存第三方监管资金的,可以使用银行保函代替。涉及改造的危旧公有房屋,经房屋产权单位同意,可以免除缴存第三方监管资金。

  (二)经批准实施的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可申请纳入当地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享受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政策。

  (三)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可按项目新建住房总建筑面积5%左右的比例配建商业设施,条件允许的可以适当提高比例,但更大不得超过10%。建设单位可将配建的商业设施向个人或单位公开出售,在同等价位的情况下可优先向代建单位出售,凭供应合同(协议)和当地房改部门出具的商业设施供应名单确认函等材料,依法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及相关税费后,参照非还建住房办理不动产权证。配建商业设施处置所得的收益用于冲减改造项目的成本费用。

  (四)对拆除的拟改造危旧房改住房实行产权置换的,所置换的新建住房建筑面积更大不得超过原房改住房建筑面积的1.3倍。还建住房坚持“拆一还一”的原则,即拆除一套旧住房、还建一套新住房、办理一套住房的不动产权证。

  (五)车位或车库的建设成本原则上纳入项目的建设成本,销售所得收入用于冲减项目成本,出租所得收益归全体业主享有。

  (六)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于职工群众自筹,建设单位可自主决定是否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择代建单位,可自主决定采用公开招投标或邀请招投标的方式选择施工单位。

  (七)在《暂行办法》实施前,由原土地使用权单位统一组织扩建且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扩建面积,经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测量,扩建面积计入置换的房改住房建筑面积和住房档案,并作为住户已享受的住房建筑面积;同时房改住房产权人应缴清扩建部分的建筑面积房款。

  五、加强非还建住房供应监管

  (一)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非还建住房在满足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家庭(指职工本人及配偶)购买需求后,建设单位可将剩余房源优先向同城本级本系统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家庭供应(同城,即市一级含所辖城区,县一级含所辖乡镇;本级,即分为区直、市级、县级;本系统,即隶属同一个行政主管部门的其他单位,包括主管部门),还有剩余房源的由当地房改部门按下列顺序调剂:1.同级 *** 的其他单位中符合条件的职工家庭;2.当地城镇其他单位中符合条件的职工家庭;3.当地城镇无产权住房的居民家庭。各级房改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非还建住房调剂实施细则,确保非还建住房调剂的公开、公平、公正。

  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购买一套非还建住房。已购买非还建住房的家庭,视为已享受过政策性住房,不得再购买单位公有住房、集资建房和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

  (二)经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职工家庭,凭当地房改部门发放的由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非还建住房准购证》(以下称《准购证》),与建设单位签订非还建住房供应合同(协议)。对未取得《准购证》的职工,建设单位不得为其办理交房手续,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非还建住房供应确认、不动产登记等手续。

  (三)符合购买非还建住房条件的职工在交纳购房款或取得《准购证》后去世的,可由其合法继承人办理购买非还建住房手续。

  (四)各级房改部门应当指导、督促建设单位将单位信息、项目信息和供应对象信息采集后录入广西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信息管理系统。各级房改部门在进行项目确认时,必须对照已录入信息进行审核,对未录入信息管理系统的改造项目和非还建住房供应名单不予办理确认。

  (五)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须到当地房改部门办理新建住房供应名单审核后,再到上一级房改部门办理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确认书,凭项目确认书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的确认,原则上以项目为单位一次性办理,同一项目不予分批(次)办理确认。但建设规模较大,分期分批开工建设的项目,可以分期分批办理确认。对存在违规建设、违规供应非还建住房情形的项目不予确认。

  (六)申购人隐瞒住房状况、提供虚假材料骗购非还建住房的,由当地房改部门取消其准购资格,建设单位按原购房价格收回其已购买的非还建住房。

  六、做好非还建住房面积价格审核

  (一)建设单位在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竣工后,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确定项目总成本及非还建住房面积价格,审计结果由建设单位在本单位公示7个工作日,如有异议,由建设单位负责解释。

  (二)原房改住房(含购买单位公有住房、参加集资建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未达标且未参加过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职工家庭,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可购买一套非还建住房,但在对其未达标的房改住房进行改造时,原则上对拟拆除的房改住房进行货币补偿;如果实行住房产权置换的,还建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产权置换面积的部分,按照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同类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收取,超出非还建住房价格的差价部分由当地房改部门收取并缴存同级国库。同类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可按照当地公布的年度不同土地级别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执行。

  七、规范还建公有住房出售管理

  危旧未售公有住房参照《暂行办法》进行改造的,还建的公有住房经主管部门同意并报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按照非还建住房面积价格出售给本单位符合购买公有住房条件的职工,出售的还建公有住房按照非还建住房管理和办理不动产权证。还建公有住房以及还建属于办公或其他用房的出售收入,属于行政事业单位的上缴同级财政,属于企业的按相关规定管理。

  八、调整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方式

  自本补充规定印发之日起,全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只审批以限价住房方式进行改造的项目,停止审批参照全额集资建房方式和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方式进行改造的项目。

  本补充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补充规定未作明确调整的,按照《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 *** 门户网站

新的资质标准什么可以下来?具体要更改那些变化?

资质改革内容

进一步加大放权力度,除综合资质外,全部下放至省级及以下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公路、铁路、水运、民航、水利,通信等资质审批权限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施工资质。将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改为施工综合资质,可承担各行业、各等级施工业务;保留12类施工总承包资质;将36类专业承包资质整合为14类;将劳务企业资质改为专业作业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综合资质只设甲级,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专业承包资质和专业作业资质不分等级。改革后,施工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由138个压减为40个,压减71%。

工程勘察资质。保留综合资质:将4类专业资质及勘察劳务资质整合为岩土工程、工程测量、勘探测试等3类专业资质。综合资质只设甲级,专业资质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改革后,工程勘察资质类别和等级由26个压减为7个,压减73%。

工程设计资质。保留综合资质;将21类行业资质整合为15类行业资质;将155类专业资质整合为13类专业资质;将8类专项资质改为6类通用专业资质,并取消环境工程专项资质的5个专项类别,整合为环境工程专业资质;保留3类事务所资质。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只设甲级,行业资质,专业资质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改革后,工程设计资质类别和等级由395个压减为72个,压减82%。

工程监理资质。保留综合资质,可承担各类工程监理业务,规模不受限制;取消专业资质中的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农林工程资质,保留其余10类专业资质,取消事务所资质。综合资盾只设甲级。专业资质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改革后,工程监理资质类别和等级由34个压减为21个,压减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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