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之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和保护,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以及城镇内涝防治,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区)人民 *** 确定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应急、市政园林、城管综合执法、行政审批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等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防洪规划编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并与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规划、海绵城市规划、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等专项规划相衔接。第五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应当对排水泵站、雨水调蓄和排放、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以及污泥转运与处置设施的建设用地和防护距离,予以预留和控制。第六条 在海绵城市规划范围内,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纳入建设项目用地供地条件。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海绵城市规划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有效控制雨水径流。第七条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以及需要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相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的意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就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相关标准提出意见。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排水设施需要接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提出申请。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对接入方案进行技术审查,并出具接入意见。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排水设计方案配套建设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未配套建设的,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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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建设的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建设雨水、污水分流排放设施,不得将雨水管道、污水管道相互混接,禁止将污水管道直接接入河道、湖泊、水库等。
新建住宅的楼顶公共屋面排水管道应当接入住宅小区内部雨水管网。新建住宅的阳台、露台排水管道应当接入住宅小区内部污水管网;已建成住宅的阳台、露台排水管道未接入住宅小区内部污水管网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改造或者整治计划并逐步实施。第十条 城镇排水管道工程和配套建设排水管道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在管道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第十一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镇排水设施地理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化管理,逐步完善排水管网等设施数据动态更新机制,确保系统数据的时效性与准确性。第十二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加强城镇低洼区域等易涝点的治理,开展重点部位雨量和积水深度监测,组织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检查。第十三条 排入公共污水管网的污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标准高于国家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
在公共污水管网覆盖地区,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不得任意排放或者超标排放。
在公共污水管网未覆盖地区,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设置专用排水管道将污水排入公共污水管网,或者按照项目规划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达到规定要求后方可排放。第十四条 集中收集运输粪水粪渣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将粪水粪渣排入指定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不得任意倾倒、排放。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怎么办理
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需提交材料明细
建筑工程:
1、费县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申请表(存档)
2、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存根)
3、建设工程定位放线测量报告、建设工程规划验线报告、建设工程规划验线确认书;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同时核验原件;
5、盖有测绘资质章的竣工勘验测绘报告(一层平面图、总平面图,总平面图中标注道路红线建筑退让、建筑间距及所有经济技术指标等内容)一份、容积率核算文件一份;
6、多角度拍摄的现场实景照片(含四个方向及周围环境),并粘贴在A4纸上;
7、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8、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
9、规划设计条件复印件;
10、地使用权证和宗地图复印件,出让用地还应提供土地出让合同复印件;
11、经批准的平面规划图复印件及电子文件;
12、经批准的建筑施工图电子文件(含建筑总平面图、平立剖面图);
13、经批准的建筑单体方案效果图;
以上材料均应提供纸质、电子版材料各一份。
海绵城市施工要求有什么资质
海绵城市作为我国当下建设领域的重大举措,现以确定16个重点城市,相信会掀起全国海绵城市的建设浪潮,各大企业也在逐渐接触该领域,在园林景观设计施工领域中,大连六环这些年应该总结了丰富的专业经验,在海绵城市专业领域,应该算是行业先行者了
低影响开发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设计规范?
低影响开发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设计规范是为实现广西壮族自治区雨水有效控制与利用,减轻城市内涝和雨水污染,使雨水控制 与利用工程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促进海绵城市建设和经济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下面是中达咨询带来的关于低影响开发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设计规范的主要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本规范适用于广西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小区及市政建设项目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的设计。
在广西城镇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规划和设计应包括雨水控制与利用的内容。
新建项目雨水控制与利用设施应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应以削减径流排水、降低雨水径流污染负荷、防止内涝及雨水的资源化利用为目的,兼顾城市防灾需求。
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的建设应根据水文地质、施工条件以及养护管理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应注重节能环保和工程效益。
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应在不断总结科研和生产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广泛应用的、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 *** 、新材料、新设备。
雨水控制与利用设施应采取保障公众安全的防护措施。
雨水入渗系统不得对建筑基础、道路路基等的安全性构成影响。
下列场所不应采用雨水入渗系统:
对居住环境以及自然环境造成危害的场所;
膨胀土和高含盐土等特殊土壤地质场所的雨水入渗系统需保证建筑基础、道路路基等的安全性,采用相应的保护措施后方可使用。
在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设计中,给水排水应和相关的园林景观、建筑、防洪等专业设计密切配合。
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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