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管理系统需要测绘吗,需要几级测绘资质?
首先需要明确,软件系统和测绘并没有直接相关,既能做房产系统又能测绘的很少,仅有师慧等几家拥有房产管理系统和正规的测绘资质,所以,房产管理系统建设和房产测绘同步进行并不容易。
其次,如果房产管理部门拥有完善的房产数据和图纸,那在建设房产管理系统时,就没有必要重新进行测绘,如果没有数据,那就需要对房产进行全面的普查测绘,要不然建设房产管理系统也没有数据可管理。
第三,如果需要测绘,比如采用师慧房产管理系统来进行房产管理,那就必须要有正规的测绘资质才能进行,从各级测绘资质的业务范围上来看,丙级资质的业务范围仅限于工程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籍测绘、房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海洋测绘,且不超过上述范围内的4项业务,所以,丙级测绘资质完全能够满足房产测绘的需求。
当然,丙级以上也是可以的,只不过二者所能达到的测绘效果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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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测绘资质有哪些,分别是什么?速求答案,谢谢
房产测绘资质主要考核房地产测绘公司的三项指标:人员规模、仪器设备、作业限额。
各个级别的房产测绘资质要求如下:
甲级房产测绘公司:
房产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要求:人员规模至少60人(含注册测绘师5人),其中高级8人、中级17人;
房产测绘仪器设备要求:
全球导航卫星系统接收机(5mm+1×10D精度以上)6台,全站仪5台,手持测距仪20台。
房产测绘作业限额:无限额限制。
乙级房产测绘公司:
房产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要求:人员规模至少25人(含注册测绘师2人),其中高级2人、中级8人;
房产测绘仪器设备要求:全球导航卫星系统接收机(5mm+1×10D精度以上)3台,全站仪3台,手持测距仪至少12台
房产测绘作业限额:规划许可证载单栋建筑面积10万m²以下;单个合同标的不超过建筑面积200万m²。
丙级房产测绘公司:
房产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要求:人员规模至少8人,其中中级3人;
房产测绘仪器设备要求:全球导航卫星系统接收机(5mm+1×10D精度以上)2台,全站仪2台,手持测距仪至少6台
房产测绘作业限额:规划许可证载单栋建筑面积5万m²以下;单个合同标的不超过建筑面积100万m²。
丁级房产测绘公司:
房产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要求:人员规模至少4人,其中中级1人;
房产测绘仪器设备要求:全站仪1台,手持测距仪至少3台
房产测绘作业限额:规划许可证载单栋建筑面积2万m²以下;单个合同标的不超过建筑面积50万m²。
扩展知识:
房产测绘资质申请流程:
一般程序:
1.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向市测绘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
2.市测绘主管部门经审核后报省测绘主管部门批准。
房产测绘资质申请资料:
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及其包含内容要求:
1.符合国家测绘局规定样式的《测绘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2.测绘资质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按以下顺序装订成册: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法定代表人和测绘负责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3)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
(7)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近期重大或较大测绘成果的证明文件(初次申请除外);
(8)单位住所证明;
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任文件、合同、、;
(4)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包括编号、姓名、性别、民族、职称、职务、学历、毕业学校、专业、号码、工作时间、备注等);
(5)符合规定数量的测绘仪器设备的证明材料(单位主要仪器设备统计表、仪器检定证书、无检定手段的主要测绘仪器设备购买的复印件);
(6)测绘生产、技术、质量、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通过考核的证明文件;
参考资料:不动产测绘
甘肃北斗星工程测绘有限公司怎么样?
甘肃北斗星工程测绘有限公司是2018-03-05在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武都路142号1号楼15层D室。
甘肃北斗星工程测绘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620100MA74PNEU74,企业法人周正兰,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甘肃北斗星工程测绘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工程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房屋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系统集成(以上凭资质证经营);测绘专业的技术咨询;软件、办公用品及耗材、电脑、服务器、存储设备、 *** 设备、绘图仪、测绘仪器、 *** 设备、计算机设备的销售及维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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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实测面积表由哪里提供,需要哪些印章!
1、房屋测绘一般是由房管部门下设的测绘公司测绘,开发商没有测绘资质。盖得章就是该测绘单位的章。
2、房产证是统一办理,一般是一份总表,不是一户一份。在这张总表上,每一户的建筑面积,公摊面积都会清楚的写出来。
3、没有实测面积,无法确定产权面积,不能办理房产证。
法律依据。
根据国家建设部《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如果该开发商在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尚未取得有效的《房屋面积实测表》,就不具备交付条件。业主可以拒绝接房。但是必须书面说明拒绝交接的理由并要对方签字。如对方不配合,可以通过邮局以挂号信邮寄。
甘肃省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暂行规定
之一条 为加强城市(包括县城、工矿区和建制镇)的综合开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城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实行全行业归口管理。省建设委员会为全省城市房地产综合开发主管部门。各地(州、市)、县(市、区)主管建设的综合部门为本地区的城市房地产综合开发主管部门。第三条 各级城市房地产综合开发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组织编制和审定开发小区的修建规划;会同计划部门编制近远期和年度开发计划;组织开发区的招标投标工作;协调开发中的有关问题;对开发公司进行资质审查;对房地产开发单位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房地产开发市场。第四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安排的建设项目,除少数经当地 *** 批准单独拨地建设外,均应纳入开发小区,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第五条 商品房开发列入全省计划。各地、州、市开发主管部门应于当年10月底前申报下一年度开发计划。经省建委汇总平衡后会同省计委下达。第六条 开发小区的商品房屋,应由建设单位带计划、投资和材料,向开发单位预订或购买。经开发公司同意并承担有关配套费用的,建设单位也可按照开发小区修建规划的要求自行组织建设。第七条 开发区内的服务性配套工程如中小学、托幼、管理用房等投资,不能摊入商品房成本。第八条 设市城市及地区所在地的县城,开发区地面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兰州市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区修建规划,经市、县(市) *** 批准后,报省建设委备案。第九条 城市综合开发拆迁工作归口市、县(市)房产(城建)部门管理。第十条 开发区内的工程应建成一项验收一项。小区全部建成后,由开发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全面验收,审定小区财务决策,接受竣工资料并建立技术档案。第十一条 城市土地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综合开发的名义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 *** ,已合建的房屋产权,属分成单位的房屋,归分成单位所有;已出售的商品房屋,归购房单位所有。第十二条 各级综合开发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综合开发的管理,严禁乱收费,除按国家和省上规定收的费用外,不准自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兰州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和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 *** 和在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预售商品房等行为。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兰州市城市建设开发管理处(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并直接负责城关、七里河、西固、安宁四区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
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和红古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
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负责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
计划、规划、工商、物价等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房地产开发应当坚持旧城区改造与新城区建设相结合的原则,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第二章 开发企业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并具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申请登记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住所证明;
(三)企业章程;
(四)验资证明;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六)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等事项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变更手续后的30日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办理相应变更手续。第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入本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应当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之一款的规定,并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实行分级管理和年检制度。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开发经营业绩等,核定或者审核其资质等级。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的确定和资质的管理,按照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资质证书确定的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不得越级承揽业务。
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揽房地产开发业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
(二)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项目;
(三)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项目;
(四)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只能承担层数在六层以下且建筑面积不超过1万平方米的开发建设项目。第三章 开发建设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应当按照“先确定项目、后开发建设”的原则进行。
计划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报经同级人民 *** 批准后实施;但对全市经济社会影响较大的、跨行政区域的以及其他重点房地产开发项目计划,还应当报经市人民 *** 批准。
经批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经计划部门核准的,还应当报经计划部门核准,并纳入全市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