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信息共享法是指国家为调整人们在地理信息共享活动 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而制定或认可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个定义体现了如下三方面的含义。
1.地理信息共享法体现了法的一般特征
同其他法一样,地理信息共享法也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国家的意志并由国家强制性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制定”是指国家机关通过一定立法程序予以通过,并公布执行的;“认可”是指对某些习惯、道德、案例,国家承认其具有法律效力。
2.地理信息共享法也具有特殊的本质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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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他法不同之处在于:地理信息共享法是专门以地理信息 领域的社会关系为自己的调整对象c地理信息作为自然资源 就要按自然规律迸行调整,地理信息作为商品就要按照商品经济规律进行调整,地理信息作为基础设施就要按照社会公共利益迸行调整。
3.地理信息共享法是各种地理信息法律规范的总称
地理信息共享法不仅包括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发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而且也包括相关的地理信息标准规定的总称。但标准規定是地理信息共享法律体系中的特殊组成部分。
来源:开源地理空间基金会中文分会
来源链接:https://www.osgeo.cn/post/14a8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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