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测绘资质申报简讯范文模板

2024-06-16 广东测绘资质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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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具备市政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有多少?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43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46号)和《广东省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工作实施方案》(粤自然资测绘〔2021〕1422号),经核准,我省以下单位取得甲级测绘资质(导航电子地图制作除外,附后)。现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广东省广州市测绘资质申报简讯范文模板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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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甲级测绘资质单位名单

(导航电子地图制作除外,排名不分先后)

序号

单位名称

1

东莞市测绘院

2

广东广量测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3

广东瑞东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4

广东省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

5

广东中冶地理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6

佛山市测绘地理信息研究院

7

广东佛山地质工程勘察院

8

广东喆田勘测技术有限公司

9

佛山市顺德区建兴测绘有限公司

10

广东省工程勘察院

11

广州博瑞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2

建材广州工程勘测院有限公司

13

广东省航道测绘中心

14

广州都市圈 *** 科技有限公司

15

广州市番禺城市规划设计院

16

广州市四维城科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17

广州中科雅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18

广东邦鑫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9

广东龙泉科技有限公司

20

国家海洋局南海调查技术中心

21

国家海洋局南海规划与环境研究院

22

交通运输部南海航海保障中心广州海事测绘中心

23

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24

中交华南勘察测绘科技有限公司

25

广东省地质测绘研究院

26

广东省地质测绘院

27

广东省地质物探工程勘察院

28

广东省核工业地质局测绘院

29

广州强信勘察测绘工程有限公司

30

广东国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31

广东省测绘工程有限公司

32

广东省国土资源测绘院

33

广东省重工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34

广东新禾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35

广州景骐科技有限公司

36

广州欧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37

广州扬辉测绘科技有限公司

38

广东省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39

广东国图勘测地理信息有限公司

40

广东维正科技有限公司

41

广州港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42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省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43

广州全成多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44

南方电网数字电网研究院有限公司

45

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46

中铁建港航局集团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47

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

48

中铁隧道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49

奥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0

广东孛特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51

广东东图规划科技有限公司

52

广东慧图资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53

广东南方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4

广东友元国土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55

广州长地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56

广州城市信息研究所有限公司

57

广州国测规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58

广州鸿鑫勘测技术有限公司

59

广州华多 *** 科技有限公司

60

广州建通测绘地理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61

广州精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62

广州科测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63

广州蓝图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64

广州南方测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5

广州上都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66

广州市天驰测绘技术有限公司

67

航天精一(广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68

中水珠江规划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69

广东省测绘技术有限公司

70

广东省地图院

71

广东省国土资源技术中心

72

广东省有色地质测绘院

73

广东有色工程勘察设计院

74

广州城市规划技术开发服务部有限公司

75

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76

广州市城市更新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77

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78

广州市房地产测绘院(广州市测绘产品质量检验中心)

79

广州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80

城乡院(广州)有限公司

81

广东明源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82

经通空间技术(河源)有限公司

83

广东省惠州七五六地质测绘工程公司

84

广东经纬土地勘测规划科技有限公司

85

江门市国土测绘大队

86

江门市勘测院有限公司

87

广东易佳测绘工程有限公司

88

梅州市测绘与地理信息中心

89

广东创新空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90

核工业二九○研究所

91

韶关市国土资源技术中心

92

韶关市测绘研究院

93

广东联合金地不动产评估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94

深圳砺剑天眼科技有限公司

95

深圳市工勘岩土集团有限公司

96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调查测绘中心

97

深圳市国测测绘技术有限公司

98

深圳市广通测绘有限公司

99

深圳市水务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100

深圳地质建设工程公司

101

深圳市规划国土房产信息中心

102

深圳市好山水测绘科技有限公司

103

深圳市凯立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4

深圳市勘察测绘院(集团)有限公司

105

深圳市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

106

深圳市蓝天鹤测绘有限公司

107

深圳市中正测绘科技有限公司

108

深圳市爱华勘测工程有限公司

109

深圳市南湖勘测技术有限公司

110

深圳市天成测绘技术有限公司

111

深圳市中科科地勘测地理信息有限公司

112

深圳中铭高科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113

中通大地空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14

深圳市长勘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115

深圳市深水水务咨询有限公司

116

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117

深圳市大华勘测科技有限公司

118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119

深圳市中地软件工程有限公司

120

深圳市建设综合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121

湛江市规划勘测设计院

122

广东华和测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123

广东华远国土工程有限公司

124

广东置信勘测规划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125

中山市测绘工程有限公司

126

中山市榄建测绘工程有限公司

127

广东省珠海工程勘察院

128

珠海市测绘院

129

广东绘宇智能勘测科技有限公司

130

广东煤炭地质二O一勘探队

-----END-----

来源: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州建设工程勘察资质核准办理流程

适用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是广州市的工程勘察专业类乙级资质的首次申请、升级、增项、重新核定、延续的企业,选定行政机关不能更改。

申报流程:(一)网上上传材料。企业登陆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进行网上填报,并在网上生成《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同时,企业在网上按照资质申办平台提示将附件申请材料彩色扫描件电子文档一并上传系统。

(二)网上递交申请。网上预申请通过后,企业将申请材料电子文档(包括申请表电子文档和附件申请材料电子文档)直接在网上提交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三)领取办理结果。企业申报事项在“三库一平台”的公示意见如为“同意”,公示期满后由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作相关文书。公示意见如为“不同意”,企业可在公示期内根据规定进行提出陈述申请。未提出陈述的申请,将在公示期满后制作相关文书。

提出资质申请的企业,在“三库一平台”上查询申报件办理状态为“可取件”后,企业持《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可自行登录行政服务平台在申请事项列表“操作”栏处打印)、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原资质证书(新申请资质的企业不需提交资质证书)到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事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所需资料:

(一)首次申请工程勘察乙级资质需上传下列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彩色扫描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彩色扫描件。

3.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彩色扫描件。

4.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彩色扫描件或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主管部门的注册变更表(注册变更受理回执)或初始注册表(初始注册受理回执)彩色扫描件。

5.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彩色扫描件。

6.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以及主导专业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需提供个人业绩证明彩色扫描件(证明需包括业绩完成时所在单位的企业资质情况,证明无具体格式要求),并提供出具证明单位的联系人及办公电话(固定电话),属在申报单位完成的个人业绩无需提供业绩证明。

7.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和非注册)近1个月的社保证明(人员缴费明细清单、社保缴费凭证)的彩色扫描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彩色扫描件。

8.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及租(借)方产权证明的彩色扫描件,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明的彩色扫描件。

9.工程勘察主要技术装备购置发票彩色扫描件。

10.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彩色扫描件(须包括净资产指标)。

(二)申请升级工程勘察乙级资质的,除上传第(一)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上传下列材料:

1.原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正、副本彩色扫描件。

2.主要专业技术人员近3个月的社保证明彩色扫描件。

3.不需提供第(一)条中8的材料。另,第(一)条4中的“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主管部门的注册变更表(注册变更受理回执)或初始注册表(初始注册受理回执)”在升级申请时不予认定,注册人员必须注册到位。

(三)申请工程勘察乙级资质增项,除上传第(一)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上传下列材料:

1.原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正、副本彩色扫描件。

2.主要专业技术人员近3个月的社保证明彩色扫描件。

3.不需提供第(一)条中8的材料。另,第(一)条4中的“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主管部门的注册变更表(注册变更受理回执)或初始注册表(初始注册受理回执)”在增项申请时不予认定,注册人员必须注册到位。

(四)申请工程勘察乙级资质延续,需上传下列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彩色扫描件。

2.原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正、副本彩色扫描件。

3.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和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彩色扫描件。

4.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彩色扫描件。

5.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和非注册)近3个月的社保证明彩色扫描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彩色扫描件。

6.对于新入职(不能提供近3个月社保证明)和个人业绩不属于办理资质延续企业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和非注册)需按照企业资质首次申请要求提供第(一)条中6的材料。

7.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彩色扫描件(须包括净资产指标)。

(五)不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重新核定工程勘察资质,除上传第(一)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上传以下材料

1.原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正、副本彩色扫描件。

2.企业合并、分立、改制(重组)方案和情况报告彩色扫描件(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产权关系、资本构成及资产负债情况,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立与合并、工程勘察业绩的分割、合并等情况),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有关决议文件彩色扫描件(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决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及国有资质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3.企业申报重新核定的,还需提交1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六)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工程勘察资质重新核定的,请参阅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办事指南。

注:1.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资质电子化申报的企业,均需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彩色扫描件(从申报系统下载打印,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承诺,对企业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再加盖企业公章,最后以彩色扫描件上传)。2.从2017年7月1日起,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参保的人员可不提供纸质社保证明。

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含企业陈述复核时间以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作许可文件和证书的时间)

最后注意:办理资质准备的资料一定要准备完整真实以免申请失败,更好简便的 *** 就是选择信誉好的资质代办公司。广州 磐旺 工程 信息 咨询 公司值得 您的选择。

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100号令)

 《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1月27日市 *** 第14届10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广东省广州市测绘资质申报简讯范文模板,现予以公布,自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陈建华

3月13日

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之一章 总则

之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业主通过选聘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对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较差的旧住宅小区,区、县级市人民 *** 应当结合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更新改造工作,完善配套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逐步改善旧住宅小区综合环境。旧住宅小区的范围由区、县级市人民 *** 确定。

未实施物业管理的旧住宅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 *** 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合理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并指导和协助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 *** 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 *** 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分局(以下简称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 *** 会同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协助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工作,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日常活动,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建立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协调机制,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 *** 指导和监督社区内物业管理活动。

第六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 *** 应当组织开展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业主实施自我管理的能力和意识。

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街道办事处、镇人民 ***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相关工作人员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监事会监事进行物业管理法律知识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 *** 财政预算。

第七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 *** 应当加强对社区物业服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 *** 应当对物业管理备案、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处罚等物业管理信息进行共享。

第八条 房地产、价格、公安、城市管理、交通、工商、环保、质量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安全、物业收费、治安消防、公共秩序、环境卫生、房屋和设施设备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依法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

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专营服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

第九条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培训,协助 *** 有关部门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行为给予公开批评,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及其筹备组、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 *** 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告、公布、通告或者公示的事项,可以通过书面通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发布或者管理规约、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方式告知全体业主;发布人应当选择一种或者几种便于业主查阅的告知方式。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 *** 应当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划定或者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备案手续。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加盖印章的书面回执。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 *** 划定或者确定物业管理区域不合理的,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开始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工作之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备案手续广东省广州市测绘资质申报简讯范文模板

(一)物业管理区域备案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营业执照;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四)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五)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的物业管理用房预测绘或者实测绘报告;

(六)地名批复文件。

第十三条 已经实施物业管理但未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备案手续的建成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办理广东省广州市测绘资质申报简讯范文模板

(一)物业管理区域备案申报表;

(二)物业服务合同;

(三)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五)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六)物业管理用房坐落位置、建筑面积;

(七)地名批复文件。

物业服务企业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前款第(四)项至第(七)项资料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报告已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四至范围、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情况。

第十四条 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建成居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 *** 在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后,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备案手续:

(一)物业管理区域备案申报表;

(二)物业管理区域四至范围说明及附图;

(三)确定物业管理区域的理由和依据。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确定物业管理区域的理由和依据应当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情况等。

第十五条 已备案且已实施物业管理的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需要划分为若干物业管理区域的,应当对原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有道路、绿地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等形成分割方案,且分割方案应当经拟分割的各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依照前款规定分割后的若干物业管理区域,由物业服务企业提交以下资料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备案手续:

(一)物业管理区域备案申报表;

(二)分割后各物业管理区域四至范围说明及附图;

(三)分割方案;

(四)已分割各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分割方案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新建物业出售时,建设单位应当将经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 *** 应当将经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公告全体业主。

前两款所规定明示或者公告的内容包括:

(一)物业管理区域的四至范围说明及附图;

(二)公共场所、公共绿地的面积和位置;

(三)公共车位数量和位置;

(四)地下室、底层架空层、天台的面积及其权属;

(五)物业服务用房和业主委员会用房的面积和位置;

(六)共用设施设备名称及权属;

(七)其他需要明示的场所和设施设备。

第三章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之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业主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依法履行职责。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业主大会可以设立业主监事会,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代表全体业主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的工作经费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监事会监事的工作补贴经业主大会决定后由全体业主承担。

第十九条 本市建立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管理规约约定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提倡业主通过电子投票系统进行决策。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的统筹建设和维护,制定电子投票具体操作细则,为业主参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事务提供方便、快捷的决策方式。

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建设、维护经费由相关部门分年度列入部门预算。

第二节 业主大会筹备组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可以联名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 *** 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一)占已交付使用物业业主总人数20%以上业主联名的;

(二)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先期开发部分建筑面积50%以上的。

符合前款规定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 *** 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后7日内会同联名业主将组建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的事项公告全体业主,公告时间不少于15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筹备组的组成、业主代表的条件、产生方式以及业主提交资料的方式和期限等。

第二十一条 筹备组由业主代表5人至13人的单数、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 *** 代表1人以及建设单位代表1人组成。

筹备组业主代表由业主联名推荐产生,根据联名推荐人数多少的顺序确定;联名推荐人数相同的,可以抽签确定排名顺序。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 *** 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委派1名代表参加筹备组工作,建设单位不参加筹备组工作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二条 筹备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及其关联企业任职;

(三)不存在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的利益或者报酬的行为;

(四)不存在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活动的行为。

除前款规定条件外,筹备组成员中的业主代表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街道办事处、镇人民 *** 代表还应当经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物业管理法律知识培训。

筹备组业主代表不符合本条之一、二款规定的,经1/2以上筹备组成员签字确认,由筹备组取消其业主代表资格并公告全体业主。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 *** 代表不符合本条之一、二款规定条件,以及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 *** 应当更换。

第二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 *** 应当将拟定的筹备组成员名单、基本情况、联名推荐人数等情况向全体业主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

拟定的筹备组成员名单公示期满,业主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 *** 应当向全体业主发布筹备组成立的公告并附具筹备组成员名单。

第二十四条 拟定的筹备组成员名单公示期间,业主对拟定人选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 *** 提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 *** 应当自收到书面意见之日起7日内进行核查,被核查人员应当回避核查工作。

经核实,拟定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 *** 代表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之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 *** 应当予以更换;拟定的业主代表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之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 *** 应当取消其业主代表资格并公告全体业主。

更换筹备组成员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之一款的规定重新公示。

第二十五条 筹备组成立后,街道办事处、镇人民 *** 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为筹备组和业主大会的活动提供相应的人力、场地支持,并在规定期限内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 *** 提交下列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备案回执;

(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三)业主清册;

(四)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五)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的物业管理用房测绘报告;

(六)已筹集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清册。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业主清册等相关文件资料,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提供,逾期仍拒不提供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 *** 应当向房屋登记机构查询业主姓名和房屋面积,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并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日内由成员中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 *** 代表召集、主持首次会议推选筹备组组长,集体学习筹备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规则。

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 *** 在筹备组成员中提名,经过半数筹备组成员同意后产生。

筹备组组长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职责的,按前款规定程序重新确定。

第二十七条 筹备组会议由筹备组组长召集和主持,也可以由筹备组组长委托筹备组其他成员召集和主持。筹备组组长不召集筹备组会议的,经1/3以上筹备组成员同意,可以由会议发起人组织召开筹备组会议。

筹备组成员不能委托 *** 人参加会议,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除外。筹备组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筹备组成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筹备组成员半数以上同意。

筹备组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并存档。筹备组会议作出的决定,参会成员应当签字确认,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全体业主公告。

第二十八条 筹备组可以持街道办事处、镇人民 *** 出具的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筹备组印章,印章由筹备组组长或者筹备组组长指定的筹备组成员保管。筹备组印章应当根据筹备组会议的决定,用于筹备组公示、公告等筹备文书的发布。

筹备组解散后,其印章由保管人交回街道办事处、镇人民 *** 废止。

第二十九条 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筹备工作:

(一)确认并公示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拟定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四)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五)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以下简称候选人)人数、名额分配及产生办法,确定候选人名单;

(六)制定首届业主委员会选举规则;

(七)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20日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

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规则和首届业主委员会选举规则不得与拟提交表决的业主大会管理规约和议事规则抵触和冲突。

第三十条 业主对公示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以书面署名形式向筹备组提出书面意见。筹备组应当自收到书面意见之日起7日内集体讨论决定是否采纳并书面答复。

需要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的,应当及时修改,修改后的草案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公示。

第三十一条 候选人由业主自荐或者业主联名推荐等方式向筹备组提出。筹备组应当按照《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核查候选人的资格,并保证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类型物业至少有1名候选人。

第三十二条 筹备组应当将拟定的候选人名单向全体业主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公示期间,业主认为候选人不符合《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应当以书面署名形式向筹备组提出;经筹备组核查确认的,不再列入候选人名单,并告知全体业主。

第三十三条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筹备组自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但未形成决议的,其工作期限延长6个月;逾期仍未召开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 *** 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业主大会成立之日起,筹备组自行解散。

筹备组自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未能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组自行解散。业主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重新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 *** 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再次成立筹备组。

第三节 业主大会

第三十四条 业主共同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决定是否设立业主监事会;

(五)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六)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七)筹集和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制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八)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九)改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用途;

(十)决定或者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方式,管理、使用经营收益;

(十一)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收支预算结算报告、业主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部分业主、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与业主大会决定相抵触的决议;

(十三)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决定前款第(七)项和第(八)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三十五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下列主要事项作出约定:

(一)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

(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与收益分配;

(四)业主共同利益的维护;

(五)业主共同管理权的行使;

(六)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

(七)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对下列主要事项作出约定:

(一)业主大会名称;

(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三)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形式、时间和议事方式;

(五)业主投票权数的确定 *** ;

(六)业主代表的产生方式;

(七)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

(八)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资格、人数、任期和职务终止等;

(九)业主委员会换届程序、业主委员会委员补选规则等;

(十)业主委员会终止但未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时,代为履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机构、人员及其职责范围和期限,但不得违反《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

(十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十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业主大会设立业主监事会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还应当对业主监事会职责、议事规则和工作经费,监事的选举规则、监事的资格、人数、任期等事项进行约定。

第三十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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