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体投标资质规定
【法律分析】
联合体投标是指承包人为了承接不适合自己单独承包的项目,联合其他单位作为投标人进行投标的行为。
投标联合体资格要求(1)联合体各方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必要条件,如相应的人力、物力、资金等。(2)国家或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有特殊要求的,联合体所有成员均应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3)由同行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三个投标人组成的联合体,如果有两个甲级资质,一个乙级资质,则只能评为乙级,之所以有此规定,是为了督促资质优秀的投标人组成联合体,防止货物供应商或承包商完成投标,保证投标质量。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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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联合体,作为投标人共同投标。联合体为临时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组成联合体的目的是为了增强投标的竞争能力,减轻联合体各方支付巨额履约保证金造成的财务负担,分散联合体各方的投标风险,弥补各方技术实力的相对不足,提高共同承担的工程竣工的可靠性。
关于联合体资质确定
关于联合体资质确定:符合资质要求的,对同一专业工程组成的联合体单位,资质就低(比如招标项目为公路施工,要求投标单位具有一级资质。
而甲乙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甲为一级资质,乙为二级资质,那联合体投标认为资质仅为二级);而对于招标项目中包含多个专业,只要联合体协议中明确分工,分别达到相应资质要求即可。
制度须知
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实践中,大型复杂项目,对资金和技术要求比较高,单靠一个投标人的力量不能顺利完成的。
可以联合几家企业集中各自的优势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参加投标。联合体内部成员是相对松散的独立单位,法律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要求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规定的相应的资格条件,而不能相互替代。
有关于工程联合体投标的资质要求
有些工程比较大,一家做不下来,所以组成联合体一起投标,这个是法律允许的。
当然,就如你看到的那样,联合体的资质等级按照较低的那家单位计算,所以实际上就要求联合体中的所有单位都要符合招标文件的资格要求。
毕竟联合体中的每家都要干活,而且是各做一块。你不可能因为A公司有资格做这个,就不对B公司做要求,不然做出来的东西这边好那边坏,蛋疼的还是招标单位。
联合体投标,该怎样要求资质条件?
联合体投标,该怎样要求资质条件?
供应商可以以联合体形式参加 *** 采购活动。如何提联合体的资质要求呢?这是个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一个 *** 采购项目,需要两个不同的专业资质,接受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参加 *** 采购活动。那么,供应商的资质条件应该怎样设置呢?
有人说,联合体的各方均应具备两个专业资质条件;也有人说,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具备两个专业资质条件;还有人说,按联合体协议分工,分工干什么工作,就应当具备什么资质条件。三种说法哪种说法对呢?
我们来看《 *** 采购法》第二十四条、《 *** 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关于联合体的有关规定:
一、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 *** 采购。
二、以联合体形式进行 *** 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 *** 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三、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我们再看《 *** 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 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分两款,之一款规定的是“供应商参加 *** 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简称法定条件;第二款规定的是“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简称特定条件。按《 *** 采购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联合体各方既要满足供应商的法定条件,又要满足采购项目的特定条件。《< *** 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对此解释为: *** 采购引 *** 合体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保障采购质量和效果的需要。一个供应商难以独立完成,允许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达到强强联合和优势互补的效果。二是落实 *** 采购政策的需要。
综上所述, *** 采购没有考虑由不同资质的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的情形,或者说,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需要供应商具备两个以上资质,这种情形该怎么办呢?现实中这种情形回避不了,现在的办法只有采用专业分包或者按专业划分标段采购。但是,采用专业分包受到关键、主体部分不得分包的限制;标段划分也不宜过细,否则不利于采购项目管理。
需要说明的是,2004年实施的财政部令第18号(《 *** 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于联合体资质条件有不同的规定, 18号令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 *** 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一款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显然,18号令第三十四条与《 *** 采购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是不一致的。随着87号令的实施,18号令被废止。采购项目需要由不同资质的供应商组成联合体来参加,这是现实的需要,但至今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现在回到前面的案例。在设置联合体资质时,按《 *** 采购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 *** 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法定条件和特定条件,这就是说,采购项目规定的两个专业资质条件联合体各方必须同时具备。如果供应商不同时具备这两个专业资质,采购活动将难以进行下去。这样的资质要求显然是太高了。
从这个案例亚利想到,随着 *** 采购非单一产品项目、PPP项目、 *** 购买服务项目的增加,以及依法招标数额标准的提高,更多的采购项目提出了需要不同资质或多个资质的特殊要求, *** 采购关于联合体的理念需要与时俱进。在与采购人、采购 *** 机构交流中得知, *** 采购实践中,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强强联合的较少,强弱联合的也不多。除法定条件外, *** 采购项目真正需要的是按专业分工、优势互补的“异业联合体”。关于“异业联合体”应当要求什么资质,法律法规需要做出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