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水深测量资质管理规定(水运工程水深测量资质管理规定最新)

2024-05-13 工程测量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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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水深测量资质管理规定(水运工程水深测量资质管理规定最新)

目录一览: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9修正)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取得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活动,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后方可开展相应的监理业务。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资质等级和从业范围第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专业划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两个专业。

公路工程专业监理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和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特殊独立隧道专项、公路机电工程专项;水运工程专业监理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和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第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其取得的资质等级在下列业务范围内开展监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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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得公路工程专业甲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一、二、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二)取得公路工程专业乙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二、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三)取得公路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可在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域内从事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四)取得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特殊独立大桥项目的监理业务;

(五)取得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隧道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特殊独立隧道项目的监理业务;

(六)取得公路工程专业公路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各等级公路、桥梁、隧道工程通讯、监控、收费等机电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七)取得水运工程专业甲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大、中、小型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八)取得水运工程专业乙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中、小型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九)取得水运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可在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域内从事小型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十)取得水运工程专业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水运机电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业务的分级标准见本规定附件3。第三章 申请与许可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五章 附 则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暂行规定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4]29号)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基础设施建设的宏观调控和行业管理的要求,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保证监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承担公路、水运新、改、扩建工程监理业务的监理单位。

本办法所称监理单位,是指经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取得交通部(或交通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资质证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第三条 监理单位的资质,是指从事监理业务的人员数量、技术职称、专业组成、注册资金、测试仪器的配置、管理水平、监理业绩等方面的综合能力,分甲级、乙级、丙级。其分级标准见附件一。第四条 交通部是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监理单位的资质实行分级管理。

交通部部属及双重领导的企事业单位成立的监理单位,地方交通部门所属的甲、乙级监理单位,承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业务的非交通系统的甲、乙级监理单位,其资质由交通部审批。

地方交通部门所属的丙级监理单位,承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业务的非交通系统的丙级监理单位,其资质由监理单位所在地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第五条 监理单位必须按所批准的资质等级承担其相应的监理业务,各级监理单位的监理业务范围见附件一。第六条 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是交通部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各省级交通(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站是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第二章 监理资质的申报和审批第七条 交通部部属及双重领导企事业单位所属的监理单位,其资质经单位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交通部审批。审批结果抄送建设部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局)备案。

申请承担甲、乙级监理业务的地方交通部门所属的监理单位,其资质须经单位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交通部审批。审批结果抄送建设部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局)备案。

申请承担甲、乙级公路或水运工程监理业务的非交通系统的监理单位的资质,按监理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经其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送监理单位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交通部审批。审批结果抄送建设部备案。

申请承担丙级监理业务的地方交通部门所属的监理单位的资质,由其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单位所在地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审批结果抄送交通部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局)备案。

申请承担丙级公路或水运工程监理业务的非交通系统的监理单位的资质,按监理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经监理单位所在地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监理单位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审批结果抄送交通部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局)备案。第八条 新组建的监理单位的资质申请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单位名称和地址;

(二)上级主管部门的名称;

(三)法定代表人及技术负责人的姓名、年龄、学历、专业、职称、工作简历、资格证书及主管部门任命书的复印件;

(四)监理人员名单一览表,包括姓名、年龄、学历、专业、职称及拟担任何种专业的监理工程师,同时提供上述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行政管理人员名单一览表;

(五)单位所有制性质及章程;

(六)单位及主要成员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业绩;

(七)成立监理单位的批复文件;

(八)技术装备情况;

(九)所申请的监理业务范围;

(十)注册资金;

(十一)机构框图。

此外,须填报《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成立(定级、升级)申请表》(表式见附件二)。第九条 所有新组建的监理单位,在二年考核期内暂不定级,由审批单位发给《临时监理资质证书》,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监理单位取得《临时监理资质证书》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按《临时监理资质证书》中核定的监理业务范围,从事监理业务。第十条 监理单位自取得《临时监理资质证书》之日起,开展监理业务期满二年后可按照《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标准及监理业务范围》向监理单位资质审批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时须提交下列材料并填报《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成立(定级、升级)申请表》。

(一)定级申请书;

(二)《临时监理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的有关证明文件;

(四)在岗的监理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一览表;

(五)《项目监理评定书》;

(六)所监理的主要工程项目的用户意见;

(七)其它证明监理业务能力的文件。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之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水利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利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检查、测量、试验或者度量,并将结果与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第三条 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单位资质分为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和量测共5个类别,每个类别分为甲级、乙级2个等级。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见附件一。

取得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及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鉴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必须由具有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除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外的其他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

前款所称主要建筑物是指失事以后将造成下游灾害或者严重影响工程功能和效益的建筑物,如堤坝、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电站厂房和泵站等。第四条 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质量检测知识和能力,并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管理或者行业自律管理的规定取得从业资格。第五条 水利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甲级资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乙级资质。

检测单位资质原则上每年集中审批一次,受理时间由审批机关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第六条 检测单位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和证书附表原件及复印件;

(四)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五)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检测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六)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申请甲级资质的,还需提交近三年承担质量检测业务的委托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

检测单位可以同时申请不同类别、等级的资质。第七条 审批机关收到检测单位的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检测单位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检测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等级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检测单位并说明理由。第八条 审批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第九条 《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检测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原审批机关应当重点核查检测单位仪器设备、检测人员、场所的变动情况,检测工作的开展情况以及质量保证体系的执行情况,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第十条 检测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60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等级证书变更手续。第十一条 检测单位发生分立的,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申请资质等级。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 *** 《资质等级证书》。第十三条 检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采用先进、实用的检测设备和工艺,完善检测手段,提高检测人员的技术水平,确保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准确和公正。第十四条 检测单位不得转包质量检测业务;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分包质量检测业务。

交通部基建管理司、交通部公路管理司关于发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的资质管理,提高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质量,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试验检测人员是指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资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按核定的试验检测业务范围,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中从事公路、水运试验检测工作的人员。第三条 试验检测人员资格系执业资格,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两类,分别有试验检测工程师、试验检测员两种资格。具备资格者,受试验检测机构聘任,按照核定的业务范围,从事相应的试验检测工作。第四条 业务范围是指试验检测人员经批准可从事的公路工程类或水运工程类的试验检测专业。

公路工程类试验检测专业包括:土工,建筑材料,混凝土及制品,路基路面工程,构造物基础工程,桥涵及隧道工程,交通工程,公路环保。

水运工程类试验检测专业包括:混凝土及制品,建筑材料,土工试验与地基基础工程,水运工程建筑物,防水及修补工程,港区道路及堆场,房建工程,机电及通讯设备,环境保护。第五条 交通部是全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质的主管部门,负责全行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和部属企事业单位试验检测人员资格的审查、审批、颁证、复查等具体管理工作,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为办事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和部属、双重领导港务管理局是本地区、本部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质的地方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的人员资格的审查、审批、颁证和复查等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和部属、双重领导港务局、航务管理局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站为办事机构。第二章 申报条件第六条 申请试验检测工程师资格者,应具备:

(一)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遵守试验检测工作职业道德;

(二)男性年龄在六十(含六十)岁以下,女性年龄在五十五(含五十五)岁以下,且身体健康,能胜任室内和现场试验检测工作;

(三)取得与申报专业相应的《交通部工程试验检测业务培训结业证书》或《交通部工程试验检测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四)取得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五)有两年以上该专业的试验检测工作经历。第七条 申请试验检测员资格者,应具备:

(一)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遵守试验检测工作职业道德;

(二)男性年龄在六十(含六十)以下,女性在五十五(含五十五)岁以下,且身体健康,能胜任室内和现场的试验检测工作;

(三)取得与申报专业相应的部质监总站组织或认可的培训结业证书或《交通部工程试验检测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四)取得初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有两年以上该专业的试验检测工作经历;或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有三年以上的试验检测工作经历。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第八条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格申报工作,原则上于每年之一季度进行。第九条 申请者须填写《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格申请表》(附表一),交所在试验检测机构。部属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试验检测人员申报材料的初审,报部质监总站审查;其他试验检测机构负责本单位申报材料的初审和汇总,报送相应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审查。第十条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质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资质主管部门审批。第四章 资质变更第十一条 资质变更是指由资质主管部门批准,对已获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格者,增加或减少其试验检测专业。第十二条 申请资质变更者,须填写《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格变更申请表》(附表二),并按试验检测人员资质申报程序上报。第十三条 拟申请增加试验检测专业者,应具备:

(一)历次资质复查均合格;

(二)取得部质监总站组织或认可的该专业的培训结业证书或《交通部工程试验检测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三)从事该专业试验检测工作满两年。第十四条 已取得试验检测人员资格者,其部分试验检测专业的工作实际情况,达不到有关资质条件要求,或不能良好完成相应的试验检测任务,则减少其相应的试验检测专业。

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1)

之一章 总则一、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实行专家评审制,评审专家为认定机关建立的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专家库中的在册人员。二、认定机关负责组织资质评审专家组(简称评审组),评审组组长和成员由认定机关从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专家库中选定。评审组负责全部资质评审工作,向认定机关提交资质评审报告。认定机关可派员参加评审组的评审活动。三、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评审范围包括: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考核,水运工程试验检测资质等级证书复核换证(每四年一次),水运工程试验检测资质等级证书审验(每二年一次)。以上资质评审工作均采用现场考核方式。四、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评审标准包括:

(一)《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人员配备标准》(附表一);

(二)《水运工程试验检测资质基本业务能力标准》(附表二);

(三)《水运工程试验检测能力一览表》(附表三);

(四)《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现场评审考核标准》(附表四);

(五)《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现场评定表》(附表五);

(六)《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审验表》(附表六)。五、水运工程试验检测项目评审标准包括:

(一)人员 1、桩检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项目检测工程师(员)人数不少于3人,其它项目不少于2人,允许兼项;

2、技术负责人、各检测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检测工程师资质,允许兼项。

(二)仪器设备

配备《水运工程试验检测能力一览表》有关仪器设备并检定合格。

(三)执行标准

执行《水运工程试验检测能力一览表》有关国家现行标准。

(四)试验检测工作业绩

1、从事结构专项各检测项目检测年限不少于2年,其他检测项目不少于1年;

2、提供以下试验检测工作业绩资料:

桩高应变动力检测:具有5根桩承载力的动静对比资料,且实测总数50根以上;

桩低应变动力检测:具有10根桩身完整性的验证对比资料,且实测总数500根以上;

桩埋管超声波检测:具有5根桩身完整性的测试与开挖或取芯等对比资料,且实测总数30根以上;

桩钻孔取芯检测:具有5根桩身质量检测资料;

其他项目必须提供不少于2份检测报告。

(五)工作制度与管理制度

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必须制订质量管理手册,质量管理手册中应包括:

1、各级检测人员岗位责任制;

2、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3、建立检测质量保证体系;

4、检测报告审核、签发制度;

5、检测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六)试验室环境条件

满足有关国家现行标准对试验检测环境的要求。六、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认定,分材料初审、预访问(必要时)、现场评审三个阶段。

材料初审:确认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是否达到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预访问:材料初审中发现的疑问有必要澄清时,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作进一步核实,确认是否具备进行现场评审的条件。

现场评审:评审组对试验检测机构的公正性、质量管理体系、业务能力进行全面核查,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确认申请人可从事的试验检测业务范围。第二章 资质条件七、评审组组长负责材料初审、预访问(必要时),并向认定机关提交初审、预访问意见。 材料初审是现场评审的基础,要求申请材料应清晰地反映出申请机构人员、仪器设备、工作业绩、管理制度和环境条件等情况。申请材料达不到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时,由评审组组长提出意见,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申请材料内容有疑问有必要澄清时,由评审组组长提出意见,经认定机关同意,评审组组长可在现场评审前对申请人进行预访问。预访问是对材料初审的补充。

认定机关依据初审、预访问意见决定是否组织现场评审。八、现场评审前,评审组组长应当制定现场评审计划。现场评审计划包括:评审的范围、评审的依据、评审组成员的名单及分工、现场评审工作日程表。九、评审组组长负责组织现场评审,现场评审考核内容包括现场评定、现场试验、现场提问和理论考试四部分,见《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现场评审考核标准》(附表四)。

现场评定:根据《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现场评定表》(附表五)的内容进行核查评定,得分80分以上(含80分)为合格。

现场试验:考核检验人员掌握仪器设备的正确使用,检验 *** 、操作程序、数据处理符合有关检验的标准规范,现场试验的考核情况记入《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现场试验考核表》(附表七),综合评价分符合、基本符合但有缺陷、不符合三种情况。符合、基本符合但有缺陷为合格,不符合为不合格。

现场提问:通过提问和座谈的方式,对申请人检验的公正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业务能力进行考核,考核情况记入《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现场提问考核表》(附表八),综合评价分符合、基本符合但有缺陷、不符合三种情况。符合、基本符合但有缺陷为合格,不符合为不合格。

理论考试:要求检验人员了解检验的基本概念,熟悉检验的基本原理,掌握检验 *** ,并能综合运用专业基础知识从事日常检验工作。考试成绩70分以上(含70分)为合格。

现场评定、现场试验、现场提问和理论考试四部分均合格,现场评审考核结果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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