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防治成员单位职能(地质灾害防治成员单位职能有哪些)

2024-05-11 地质灾害资质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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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一览:

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县人民 *** 批准并公布实施。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主要包括编制依据、主要地质灾害点情况、地质灾害威胁的主要对象和威胁范围、地质灾害发展趋势、地质灾害的重点防范期、地质灾害调查与监测、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等内容。编制 *** 如下:

地质灾害防治成员单位职能(地质灾害防治成员单位职能有哪些)

(1)编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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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编制的法律依据,简要概括本行政区内的地理特征、地质构造特征和气象水文特征。本部分可单独立章,也可作为前言。

(2)主要地质灾害点情况

说明上年度本行政区内地质灾害发生的基本情况、采取的主要防灾措施和取得的防灾效果,以及本年度地质灾害的发展趋势预测。

(3)地质灾害威胁的主要对象和威胁范围

结合本行政区地质灾害调查(普查)的结果、地质灾害发生的基本规律以及本年度地质灾害发生发展趋势预测结果等情况,确定本年度的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威胁对象和范围,并按照不同层级隐患点(预案点)的防灾要求,编制隐患点防灾预案。

(4)地质灾害发展趋势与重点防范期

地质条件改变、气候变化、人为活动强度和方式的变化等因素影响地质灾害发展变化趋势。结合本年度行政区内的引发地质灾害的主要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的特征,叙述不同区段的重点防范期。

(5)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要求,明确地质灾害防治的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部门责任制,分别叙述地方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及交通、建设、水利、铁道、旅游、气象、广播电视、通信等相关部门的责任范围。另外,应明确本行政区的主要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及组织实施单位。

(6)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具体确定进入本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每个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责任人和防灾责任人,列出其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如本级方案不能确定,应注明由下一级防治方案确定。

深圳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治地质灾害(隐患),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隐患)的防治活动。

地震灾害的防御和减轻依照防震减灾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对洪水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的防治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边坡工程(含建筑、交通、水利边坡工程,下同)发生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依照建设、交通、水利法律、法规及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处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隐患,是指具有一定程度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经调查认定的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现象。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防治,包括地质灾害(隐患)的预防、应急、治理和治理工程维护:

(一)预防,包括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及年度防治方案、地质灾害(隐患)基础调查、应急调查、危险性评估、专业监测、专业巡查、汛前排查、群测群防、技术咨询、宣传、培训、奖励、防治管理系统建设等;

(二)应急,包括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的临时应急抢险处置工作或者市 *** 、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紧急工作;

(三)治理,包括既有地质灾害(隐患)的专项治理(以下简称专项治理)和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地质灾害(隐患)配套防治(以下简称配套防治);

(四)工程维护,包括专项治理工程、配套防治工程的日常管理、维护、技术咨询等。第四条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实行辖区责任、分级负责和职能部门分类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市、区 *** 及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增强单位和个人防灾、救灾意识和能力。第五条 各区人民 *** (含新区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区 *** )在辖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应当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逐级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并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地质灾害(隐患)群测群防,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隐患)登记排查制度,组织地质灾害(隐患)巡回检查;

(二)负责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处置;

(三)负责因自然因素引发或者治理责任无法落实的地质灾害(隐患)专项治理,代为承担地质灾害(隐患)强制治理;

(四)负责因自然因素引发或者治理责任无法落实的专项治理工程的维护。第六条 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对全市地质灾害(隐患)及其等级、防治责任进行调查、认定。

建设部门负责核准不涉及交通、水务专业工程的专项治理工程开工,按照工程建设监管程序对不涉及交通、水务专业工程的专项治理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建筑边坡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安全维护和应急抢险进行监督管理。

交通、水务部门负责按照工程建设监管程序对交通、水务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边坡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安全维护和应急抢险进行监督管理。

城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边坡工程的安全维护和应急抢险进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 *** 投资的专项治理工程按照规定予以立项并安排建设资金。

财政部门负责按照年度 *** 投资项目计划核拨专项治理工程建设资金,按照财政预算有关规定安排其他地质灾害(隐患)防治费用。

气象部门负责气象服务保障事项,协助规划国土部门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

市、区 *** 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第七条 地质灾害防治费用的承担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因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的预防、应急、治理及工程维护费用,由 *** 承担;

(二)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按照“产权归属与预防责任统一”的原则,由工程建设单位、产权人或者其他行为人承担地质灾害(隐患)的预防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引发的责任单位承担应急抢险、治理和工程维护费用;

(三)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承担配套防治工程的建设费用;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后由产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承担配套防治工程的维护费用。

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区 *** 或者街道办事处代为承担本条之一款第(二)、(三)项规定防治费用的,有权依法追偿。

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避免或更大程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四)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更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 *** 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地方人民 *** 为主的管理体制。

二、组织体系和职责

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出现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 *** 处置能力,需要由国务院负责处置的特大型地质灾害时,根据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议,国务院可以成立临时性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总指挥部,负责特大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指挥和部署。

省级人民 *** 可以参照国务院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总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

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相关市、县人民 *** 可以根据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的需要,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

三、预防和预警机制

(一)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1.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各级人民 *** 要加快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 *** 和专业监测 *** ,形成覆盖全国的地质灾害监测 *** 。国务院国土资源、水利、气象、地震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与全国防汛监测 *** 、气象监测 *** 、地震监测 *** 互联,连接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市、区)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2.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共享。

(二)预防预警行动

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定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2.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地方各级人民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 *** 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当地人民 *** 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地县级人民 *** 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3.“防灾明白卡”发放

为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地方各级人民 *** 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乡(镇)长和村委会主任以及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村民,要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明白卡”发到村民手中。

4.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要加强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本级人民 *** ,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当地人民 *** 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防灾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1.速报时限要求

县级人民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当地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4小时内速报县级人民 *** 和市级人民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可直接速报省级人民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国土资源部接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报告后,应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县级人民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当地出现中、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12小时内速报县级人民 *** 和市级人民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可直接速报省级人民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2.速报的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五、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县(市、区)、市(地、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人民 *** 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的领导下,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国土资源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赴灾区现场指导应急防治工作,派出专家组调查地质灾害成因,分析其发展趋势,指导地方制定应急防治措施。

(二)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Ⅱ级)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大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县(市、区)、市(地、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人民 *** 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大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工作,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的领导下,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国土资源部派出工作组协助地方 *** 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

(三)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中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县(市、区)、市(地、州)人民 *** 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人民 *** 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中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工作,在本市(地、州)人民 *** 的领导下,由本市(地、州)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灾害出现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市(地、州)人民 *** 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四)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县(市、区)人民 *** 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工作,在本县(市、区)人民 *** 的领导下,由本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灾害出现地的市(地、州)人民 *** 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县(市、区)人民 *** 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五)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当地县级人民 *** 撤销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六、应急保障

(一)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乡镇(村庄、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费用按《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规定执行。

地方各级人民 *** 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二)通信与信息传递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国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三)应急技术保障

1.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

国土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2.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科学研究

国土资源部及有关单位要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 *** 、技术的研究,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各级 *** 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工作力度和投资,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演习和培训工作。

(四)宣传与培训

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五)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发布按《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六)监督检查

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

地方各级人民 *** 应组织各部门、各单位负责落实相关责任。

七、预案管理与更新

(一)预案管理

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负责管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 *** 批准后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二)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每年评审一次,并根据评审结果进行修订或更新后报国务院批准。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更新期限最长为5年。

八、责任与奖惩

(一)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二)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九、附则

(一)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注:本预案引发日期为2006年1月13日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概况

党和 *** 非常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特别是自1988年原地质矿产部门履行“对地质环境进行监测、评价和监督管理”职能以来,各级地矿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1998年国土资源部成立后,始终将地质灾害防治作为工作重点之一,进一步加强对地质灾害的调查、监测、治理和立法管理的工作力度,取得了显著成绩。

2.6.1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和法制建设

地质灾害防治法规建设的基本框架已经建立。

(1)国家法律体系

已经由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并付诸实施的相关法律有《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法》、《水土保持法》、《水法》、《防洪法》、《森林法》等。2003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2)部门法规体系

从1993年开始,原地质矿产部及国土资源部先后颁布实行了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相继为全国各行业各部门的近千家单位颁发了各类各级资质证书1500多个,提高了地质灾害勘查和治理的质量与水平;1999年初国土资源部第4号令发布了《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这些法规政策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使我国地质灾害防治逐步走上法治化、规范化的轨道。

(3)地 *** 规制度

近年来,全国已有29个省(区、市)相继出台了地质环境、地质灾害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条例48件,这些法规、条例的出台,有力地推进了全国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的建设和地质环境管理、保护工作。

2.6.2 地质灾害调查

近十多年来,在国土资源部(原地质矿产部)的组织领导下,有计划、分步骤、由浅入深、由粗至细在全国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工作,在一定程度上掌握了地质灾害的形成原因、发育分布规律、危害特征和防治 *** ,为今后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奠定了基础。主要调查工作及成果如下:

(1)全国地质灾害现状调查及其成果

1991年。主要采取收集、分析、整理已有的地质灾害资料和成果的 *** ,编制了调查报告《中国地质灾害》和《中国分省地质灾害图集》。该成果初步全面反映了全国各省(区、市)地质灾害的类型及其发育特点、形成的地质环境背景及主要诱发因素。

(2)1∶50万以地质灾害为重点的31个省(区、市)区域环境地质调查

1992~2003年。先后概略查明了全国31个省(区、市)的环境地质背景、人类工程活动与地质环境相互作用和影响因素;初步查明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诱发的主要地质灾害、特殊不良地质环境条件和环境地质问题的发育特征和分布规律。为各级 *** 制定减灾、防灾、国土开发与整治、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地质环境监督管理提供了宏观决策依据。

(3)以县(市)为单元的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工作

自1999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并逐步开展的以县(市)为单元的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工作,主要目的是查明隐患点、划出地质灾害易发区。并对重要隐患点建立县、乡、村三级群测群防监测预报预警体系。

每个县(市)都分别取得了如下4方面工作成果:①编写了《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研究报告》;②编制了《地质灾害分布与易发区图》、《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图》等系列图件,制定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对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编制了防灾预案;③建设了“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信息系统”;④建立了县、乡、村群测群防监测体系。

实践证明,本项调查与区划工作为下一步国家和地方进行地质灾害区划、指导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打下了良好基础;经过项目工作建立起来的群测群防监测体系,已经发挥了良好作用,2002年成功预报地质灾害703次,避免人员伤亡19120人。另外,该项工作采取了边调查边宣传的 *** ,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公众对地质灾害的认识程度和防范意识。

2.6.3 地质灾害监测

(1)监测机构

截至2001年,已形成了以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全国31个省级地质环境监测总站(院、中心)和217个地级监测分站组成的全国地质环境监测体系。直接从事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的人员有3000多人。对地质灾害开展调查和监测工作,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环境监测总站(院、中心)及分站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

(2)群测群防体系效益显著

从1999年开展“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工作以来,在查明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同时,对重要隐患点建立了县、乡、村三级群测群防监测体系。目前,全国已经建立群测群防监测点7000多个,发挥了良好作用,取得了显著效益,1998~2003年成功预报地质灾害共1093起,避免人员伤亡6.4万余人(图2.19)。

图2.19 群测群防成功预报地质灾害情况

(3)地面沉降监测

长江三角洲地区,仅上海市建立了覆盖全市的较为完善的、由基岩标、分层标、GPS观测点、地面水准点和地下水监测孔等构成的地面沉降监测 *** 外,2002年江苏的苏锡常地区也在个别地区建立了分层标。

环渤海地区只有天津市在城区建立了7组分层标,而且多兴建于1985年以前。北京市的3组基岩标和分层标正在建设之中,河北和山东省没有专门监测设施。

(4)三峡库区地质灾害监测

截至2002年2月,三峡库区20个市(区、县)已建17个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已完成的主要监测工作是:建立了秭归—巴东段(50km长)地质灾害GPS监测网并投入监测运行。该网包括国家级控制网(A级)、基准网(B级)、滑坡监测(C级)三级GPS监测网,对12个单体滑坡进行监测,共建有59个GPS监测点。

(5)2003年首次开展全国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

2003年4月7日,国土资源部和中国气象局签订了《关于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协议》。协议规定:从2003年起,每年5~9月两部局联合开展全国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2003年6~9月,进行了首次全国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在此期间,中央电视台于19点30分的《天气预报》节目中,先后发布了56次“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国土资源部的中国地质环境信息网也发布了109次“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其中,两次“5级警报”先后于7月9日和19日由中央电视台发布,警示湖南张家界、吉首、常德,湖北荆州南部、恩施南部,重庆酉阳地区,长江三峡地区居民,注意防范降雨诱发的滑坡、崩塌、泥石流灾害。

“地质灾害气象预警”信息播出后,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据不完全统计,2003年汛期(6~9月)全国降雨诱发的危害较严重的突发性地质灾害264起,其中有101起(至少878处)地质灾害发生的时间和地点位于预报预警范围内,有效减轻了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另外,此项工作也得到地方各级 *** 的赞同和积极响应,2003年当年即有湖南、浙江、河北、山西、山东、安徽、青海、湖北等16个省,陆续开展了“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此项工作很快向全国各省(区、市)和县(市)推进,推动了地方 ***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进程。

2.6.4 地质灾害治理

(1)地质灾害的工程防治

1992~1998年,原国家计委和原地质矿产部安排了之一批地质灾害专项治理工程项目,如长江链子崖危岩体、黄腊石滑坡、鸡扒子滑坡、重庆豆芽棚滑坡等。累计已治理地质灾害几十处。

1999~2002年,国土资源部中国地质调查局启动了“地质灾害勘查与治理示范”项目,共布置重大地质灾害勘查与治理示范工程101项。另外,国土资源部还以“两权”经费下达了一些地质灾害勘查治理项目;近几年,部分省(区、市)设立了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也投资治理了一批地质灾害隐患点。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2年底,全国已完成重大地质灾害前期勘查可行性论证273处,完成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522处。通过重点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实施,保护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效地维护了国家的安定团结和社会稳定,保障了国民经济的发展,在国土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也取得了卓有成效的探索。

(2)搬迁避让

我国突发性地质灾害主要分布在老、少、边、穷地区,处在这些地区的居民,大都依山建房,远离城镇,不仅生产生活不便,而且经常受到滑坡、崩塌、泥石流的威胁,对其进行工程治理既不可能也不经济。因此,有步骤地实施搬迁避让,且与山区脱贫致富结合起来,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有效减灾措施。近几年,北京、山西、福建、湖北、广东、陕西等省(市)已经开展大量搬迁避让工作。

(3)地质灾害应急处置

我国地质灾害在每年的主汛期(5~9月)集中大量暴发。因此,国土资源部在每年汛前和汛期均采取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工作:开展地质灾害巡查,编制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建立汛期地质灾害应急指挥系统;实施应急勘查及应急治理工程。

通过汛期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 *** 实施“以人为本”思想的战略举措。现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已成为各级 *** 和科研单位关注的头等大事,是保障地方政治、经济发展的战略基础。

地质灾害防治成员单位职能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地质灾害防治成员单位职能有哪些、地质灾害防治成员单位职能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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