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建设单位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建设单位职责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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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工程建设活动引发地质灾害防治办法
之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建设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陕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工程建设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谁建设、谁负责”“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勘查、设计、治理费用纳入工程建设预算。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防治的领导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 *** 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旅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急管理、气象、地震、测绘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部门工程建设引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第五条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程建设活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接受当地人民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第六条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第七条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依据建设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制定工程建设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工程建设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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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构设置以及责任人;
(二)防治范围及防治时段;
(三)防治措施;
(四)保障措施。第八条 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坚持地质灾害避让为先,无法避让需要采取工程治理的,配套建设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第九条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规定的措施和要求,落实责任人、监测人,做好工程涉及范围内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治理工作,确保人员、设备的安全。第十条 工程建设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单位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检查,处理工程建设引发的地质灾害防治的有关事项,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督促工程建设单位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定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落实防治措施。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工程建设单位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单位对主体工程验收的同时,应当对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进行验收。第十三条 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由工程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工程建设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参加。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在工程建设或者运营中,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应当立即向上级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当地人民 *** 或者县级以上人民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地人民 *** 或者县级以上人民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地质灾害报告制度,向上级人民 *** 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或者与防治工作有关的行业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工程建设单位或者相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对当事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成立防治机构、落实负责人的;
(二)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的;
(三)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未及时上报的;
(四)其他未落实防治方案的行为。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工程建设单位进行处理的同时,可以建议同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程建设单位的上级行业主管单位,督促工程建设单位履行相关责任。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是什么?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是指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具备的资历,技术力量,技术水,平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甲级施工单位可以承担各种等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施工。乙级施工单位可以承担中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施工。
地质灾害
地质灾害资质是目前比较热门的一种资质。当你准备承包一项工程,但是施工地点有崩塌,滑坡,地面塌陷,地面沉降等自然灾害风险时,地质灾害资质就尤为重要。国家和施工单位对这一块还是有很大需求的,像边坡护理,边坡整治,边坡维修维护河床,河道整治,只有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是远远不够的。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是什么?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是指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具备的资历,技术力量,技术水,平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属于工业工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是指对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或者地质灾害隐患,采取专项地质工程措施,控制或者减轻地质灾害的工程活动。
地质灾害资质分为施工,设计,勘查,评估,监理五个分类,施工分类可以说是最普遍的资质,大部分企业也是想要办理地质灾害施工资质的居多。
而地质灾害施工资质有甲级,乙级,丙级之分,如果是新申请的话,只能从丙级开始,每一个资质都是要经过新申请这个步骤的,然后才能做资质升级,那么,我们就来看看地质灾害施工资质新申请的标准是怎么样的吧。
1、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名;
2、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以及以下要求: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中申请施工资质的单位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的安全和质量管理监控体系,近五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地质灾害施工资质可以相应承揽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施工业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分为大、中、小三个类型。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1、治理工程总投资在人民币二千万元以上,
2、治理工程所保护的人员在五百人以上;
3、治理工程所保护的财产在人民币五千万元以上。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1、治理工程总投资在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或者单独立项的地质灾害勘查项目,项目经费在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2、治理工程所保护的人员在一百人以上、五百人以下;
3、治理工程所保护的财产在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
上述两种情况之外的,属于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可以跨行政区域。资质单位应当向项目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等级:
1.一级资质,可承担单项合同额 3000 万元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高度 200 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高度 240 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2.二级资质,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高度 100 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高度 120 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建筑面积 4 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单跨跨度 39 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3.三级资质,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高度 50 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高度 70 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建筑面积 1.2 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单跨跨度 27 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有哪些规定
按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为甲、乙、丙3级资质单位分别应具备的条件和业务范围规定如下:
(1)甲级施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近10年来独立承担过一项(含)以上大型或两项(含)以上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主体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②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的总工程师;具有高级职称的总会计师和总经济师;单位技术业务主管人或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施工管理工作的经历。
③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0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岩土工程等工程技术人员占单位职工人数的8%以上;在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人员和经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培训或有施工实践经验的从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的人员所占比例均不低于1/2。技术人员中短期(1年内)外聘人员不得超过15%。
④具有与所承担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设备和质量检测、试验设备。
⑤单位注册资金12朋万元以上,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600万元以上。
(2)乙级施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近10年以来独立承担一项(含)以上中型或两项(含)以上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主体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②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的总工程师: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总会计师和总经济师;技术业务主管人或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施工管理工作的经历。
③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0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岩土工程等工程技术人员占单位职工人数的6%以上;在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人员和经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培训或有施工实践经验的从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的人员所占比例均不低于1/2。技术人员中短期(1年内)外聘人员不得超过15%。
④具有与承担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设备和质量检测、试验设备。
⑤单位注册资金600万元以上,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300万元以上。
(3)丙级施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主要工程技术骨干接受过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培训。
②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会计师和经济师;技术业务主管人或经理具有3年以上从事施工管理工作的经历。
③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0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岩土工程等工程技术人员占单位职工人数的4%以上;在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和经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培训或有施工实践经验的从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人员所占比例均在1/2左右。技术人员中短期(1年内)外聘人员不得超过15%。
④具有与承担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设备和质量检测、试验设备。
⑤单位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150万元以上。
甲级、乙级、丙级施工单位的业务范围规定如下:
(1)甲级施工单位可以承担各种等级(规模)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施工。
(2)乙级施工单位可以承担中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施工。
(3)丙级施工单位可以承担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施工。
地质灾害预防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地质灾害监测 *** 和预警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人民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因工程建设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监测。
第十五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 ***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
第十六条 国家保护地质灾害监测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地质灾害预报制度。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
地质灾害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本级人民 *** 批准后公布。
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要灾害点的分布;
(二)地质灾害的威胁对象、范围;
(三)重点防范期;
(四)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五)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第十九条 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县级人民 *** 应当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保证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条 地质灾害险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的,县级人民 *** 应当及时撤销原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一定数量的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进行评估时,应当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禁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
第二十四条 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
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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