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地质灾害防治等级表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地质灾害险情等级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目录一览:
- 1、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20修订)
- 2、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 3、地质灾害资质是怎么分类的?有几个等级?
- 4、地质灾害防治级别
- 5、全国地质灾害的主要类型、等级划分与基本灾情
- 6、 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评估及防治对策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20修订)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的防治规划、预防、应急、综合治理等防治工作,适用本条例。
地震灾害的防御和减轻,洪水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的防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包括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第四条 地质灾害防治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预防为主、避让优先、综合防治的原则。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应当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分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地质灾害的分级包括灾情分级和险情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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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灾情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一)特大型:因灾死亡三十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一千万元以上的;
(二)大型:因灾死亡十人以上不满三十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不满一千万元的;
(三)中型:因灾死亡三人以上不满十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
(四)小型:因灾死亡不满三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一百万元的。
地质灾害险情按照威胁程度分为四个等级:
(一)特大型: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员在一千人以上,或者可能造成经济损失一亿元以上的;
(二)大型: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员在五百人以上不满一千人,或者可能造成经济损失五千万元以上不满一亿元的;
(三)中型: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员在一百人以上不满五百人,或者可能造成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不满五千万元的;
(四)小型: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员不满一百人,或者可能造成经济损失不满五百万元的。第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 *** 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国土空间规划,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辖区内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参与地质灾害防治的其他工作。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综合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应急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第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 *** 应当将因自然因素造成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列入本级 *** 预算,设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人承担。第九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形成的地质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汇交到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质资料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涉密的地质资料除外。第十条 各级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提高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 *** 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公益性宣传。第十一条 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有参与地质灾害防治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或者阻挠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第十二条 规划自然资源、应急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第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 *** 鼓励和支持地质灾害防治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的科学知识。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第三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第四条 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一)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二)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三)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四)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第五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在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和财权的基础上,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有关人民 *** 的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第七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第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地质灾害防治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的科学知识。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 *** 给予奖励。第二章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第十条 国家实行地质灾害调查制度。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全国的地质灾害调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第十一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依据全国地质灾害调查结果,编制全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结果和上一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本级人民 *** 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修改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二条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质灾害现状和发展趋势预测;
(二)地质灾害的防治原则和目标;
(三)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
(四)地质灾害防治项目;
(五)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等。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将城镇、人口集中居住区、风景名胜区、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和交通干线、重点水利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作为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中的防护重点。第十三条 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以及水利、铁路、交通、能源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地质灾害防治要求,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其组成部分。第三章 地质灾害预防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地质灾害监测 *** 和预警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人民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因工程建设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监测。
地质灾害资质是怎么分类的?有几个等级?
地质灾害所有都只分为3个等级,分别是甲级,丙级,地质灾害资质目前主要有五个分类,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危险评估这五类
地质灾害防治级别
依据国土资源部发布的有关技术要求,地质灾害防治按三级划分:即重点防治(区)段、次重点防治(区)段、一般防治(区)段,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评估结果,确定地质灾害危险性大的区段为重点防治(区)段;地质灾害危险性中等的区段为次重点防治(区)段;地质灾害危险性小的区段为一般防治(区)段。
输油管线重点防治段3段,长19.3m,占线路总长的4.0%;次重点防治段8段,长58.9km,占线路总长的12.2%;一般防治段7段,长404.4km,占线路总长的83.8%。
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预测结果,拟建工程遭受或引发、加剧的危险性大和中等的地质灾害均需防治,危险性大的灾害点作为重点防治点,危险性中等的灾害点作为次重点防治点,防治灾点详见表6-12。
表6-12 拟建工程地质灾害防治点统计表
全国地质灾害的主要类型、等级划分与基本灾情
2.1.1 地质灾害的主要类型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本书所指的地质灾害种类主要是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裂缝。
根据地质灾害对人民生命财产或环境造成明显破坏的速度,通常将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称为突发性地质灾害,将地面沉降和地裂缝称为缓变性地质灾害。
2.1.2 地质灾害的等级划分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灾害共分为4个等级。其主要依据是:人员伤亡情况和经济损失的大小。具体分级如下:
1)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2)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3)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4)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灾害等级的划分只是以致灾地质体所造成的灾害损失为依据的。它与致灾地质体的规模,比如:以崩塌、滑坡、泥石流的变形岩土体的数量为依据进行划分的规模,并没有直接的必然联系。巨型滑坡体造成的灾害并不一定就是大型或特大型的。但是致灾地质体的规模与灾害受体(厂矿、市镇和基础设施等)的人口密度、经济价值、人群的防灾减灾意识和措施等,也有着密切的关系。在大型或巨型致灾地质体分布的地区,如果人口稀少、没有重要的工程设施,也不一定会造成高等级的地质灾害。但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这样的地区毕竟具有高地质灾害风险,或者说具有重大地质灾害隐患,值得人们在进行经济建设规划中,在防灾减灾方面给予充分的注意。反之,在中小型致灾地质体分布的地区,如果人口较为集中、工程设施的经济价值较高,也有可能造成中、高等级的地质灾害。因此,在这些地区,对那些中小型致灾地质体也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
2.1.3 全国地质灾害的基本灾情
2.1.3.1 总体损失
我国是世界上地质灾害最发育、危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和地裂缝灾害在我国31个省(区、市)均有分布。
据不完全统计,1995~2003年,全国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突发性地质灾害共造成10499人死亡和失踪、65356人受伤、575亿元的财产损失,平均每年死亡和失踪1167人、财产损失64亿元(图2.1,图2.2)。
全国有21个省(区、市)82个城市存在较严重的地面沉降。其中,有监测资料的14个城市的地面沉降面积已经超过6.4万km2。据估算,这14个城市由于地面沉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800亿元,平均每年27亿元以上。1921~2000年的80年间,仅上海市区地面沉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达176.6亿元,平均每年2.2亿元;间接经济损失达2943.07亿元,平均每年36.8亿元(据上海市地质环境监测总站资料)。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24个省(区、市)已发现地裂缝1232多处,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7.5亿元以上。
图2.1 1995~2003年全国突发性地质灾害造成的死亡和失踪人数情况(据2002年和2003年《中国地质环境公报》资料)
据全国1999年开展并完成的290个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成果,已经查出各类突发性地质灾害隐患点4.8万多处,使316万多人和509亿多元财产受到威胁。据粗略估算,全国突发性地质灾害隐患点超过16万处,受威胁人口超过1154万人、财产超过2014亿元。
图2.2 1995~2003年全国突发性地质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据2002年和2003年《中国地质环境公报》资料)
2.1.3.2 区域分布情况概述
我国地质灾害的区域分布情况如图2.3所示。
滑坡、崩塌、泥石流灾害具有区域性分布规律。就全国来说,西南地区的云南、四川、重庆、贵州等省(市),中南地区的湖南、广东、广西等省(区),西北地区的陕西、甘肃等省,以及华东地区的江西、湖北、福建、江西等省,滑坡、崩塌、泥石流灾害的发生频度更高,危害程度也最为严重;西南、西北地区的滑坡、崩塌、泥石流的规模往往较大,而东南部地区多发育小规模和浅层的滑坡。
地面沉降主要分布在我国东部平原地区,其中又以沿海城市和华北平原等地区最为严重。发生地面沉降的城市或地区有的孤立存在,有的则密集成群或断续相连形成大面积的地面沉降区(带)。黄淮海平原的天津-沧州-衡水-德州-滨州-东营-潍坊地区和长江三角洲的嘉兴-上海-苏州-无锡-常州-镇江-南通地区,就是地面沉降十分严重且密集分布或断续相连已形成地面沉降区(带)的地区。
地面塌陷在岩溶地区和矿山开采地区广泛分布。其中,岩溶塌陷在中南和西南地区的岩溶地区广泛分布,且以广西、云南、贵州、四川和重庆5个西部省(区、市)最为严重,这5个省(区、市)内岩溶塌陷的数量可占全国岩溶塌陷总数的78%;矿山开采塌陷则以黑龙江、辽宁等省矿山分布区最严重。
地裂缝主要集中在汾渭盆地、太行山东麓平原、大别山东北麓平原地区,已形成3个规模巨大的地裂缝密集带。
2.1.3.3 地质灾害主要成因简述
(1)自然条件是决定地质灾害发生的基本条件
区域性和地区性的地质、地貌、气候等自然条件,控制着灾害性地质作用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发育的程度和特点。
岩土体松散破碎的山地丘陵区,地形起伏、沟壑纵横,具有孕育滑坡、崩塌、泥石流灾害的有利地形地质条件。而其中的降水集中分布区,又往往是崩塌、滑坡、泥石流多发的地区。
暴雨、强降雨或连续降雨是诱发上述地质灾害的主要因素。据统计,我国由于降水诱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灾害占全国崩塌、滑坡、泥石流灾害总数的65%,而其中由暴雨诱发的又在降水诱发的灾害中占到66%以上。这使得我国滑坡、崩塌、泥石流灾害的主要分布区也大多与年降水量较高、特别是暴雨集中的地区相一致。
具有厚度较大的松散沉积物、且其中蕴涵丰富地下水的平原、盆地与河谷地区、岩溶发育的可溶性岩石分布区,是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和地裂缝灾害的多发区。这是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对地质灾害控制性的又一表现。
(2)人类活动越来越成为引发地质灾害的重要因素
诱发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和地裂缝灾害的人类活动,突出表现在工程开挖(如修路、切坡建房)、矿山开采、不合理抽取地下水和石油开采等方面。
在山地和丘陵区,修建铁路、公路、房屋等工程,经常采用切坡、削坡等手段整理工程场地,采石、采矿开挖山坡和堆弃尾矿,都改变了原有的地形地貌,在很多情况下破坏了地面与斜坡的稳定性。这种变化本身,以及在其他有关因素的作用下,往往足以引发上述灾害。据统计,全国由于上述各种人类活动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灾害占全国上述灾害总数的50%以上。
不合理的地下水抽取、石油开采和矿山地下采空,改变了这些地区的地质结构,是引发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和地裂缝灾害的重要原因。
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上述人类工程活动的范围和强度正在不断加大,而且在发展过程中,对于规划布局与地质灾害的关系认识不足,使得人类活动诱发的地质灾害不断增多,形成了地质灾害日益严重的局面。
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评估及防治对策
一、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评估及建设用地适宜性评估
综合地质灾害危险性现状评估和预测评估结果,将区段内发育的地质灾害危险性划分为危险性大、危险性中等、危险性小3个级别(表6-2,图6-3)。
地质灾害危险性大的地表总长308.4km,地下2m处长136km;
地质灾害危险性中等的地表总长150.3km,地下2m处长158.4km;
地质灾害危险性小的地表总长479.8km,地下2m处长644.1km。
表6-2 新疆段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评估成果表
综上所述,西气东输管道工程新疆段建设用地总体上是适宜的。
二、地质灾害防治对策和措施的建议
对不同灾种、不同危险性等级的地质灾害,应分别采取不同的防治对策和措施。其主要防治对策和措施有:
(1)风蚀沙埋危害地段,特别是博斯腾湖南岸、库姆塔格沙垄附近必须采取防风固沙工程,以减轻自然灾害对管道工程的影响和沙埋风蚀破坏,必要时应采取避让措施。
(2)盐渍土分布地段主要应考虑采取防腐蚀措施,如在管道表面用涂料层使管壁与腐蚀介质隔离或采用以镁合金或铝合金为牺牲阳极的阴极保护法,外加电流以石墨为辅助阳极的阴极保护法。此外应考虑盐胀危害。
(3)评估区低山区存在泥石流和洪水冲蚀发生点及隐患点,采取修建过水泄洪道、加固防护堤(即用铁丝网固定大块碎石)措施,使洪水集中排泄,以减轻对管线上覆土层的冲蚀。对发育的冲沟采用削沟或在上游修建泄洪坝,以减缓洪水对冲沟局部点的冲蚀破坏作用。对于分布范围较小的已发生泥石流点,可以采取清除开挖,并布设防护堤等措施加以防护。非泥石流的洪流冲沟在工程设计时要充分考虑瞬时洪流的巨大危害和破坏性,对工程穿越冲沟地段应采取必要的工程防护措施,以避免洪水冲蚀破坏管线。
(4)对于评估区内崩塌严重、危险性大的地段应采取避让措施,避开崩塌发生点和危岩体地段。一般崩塌发生在沟谷陡坡一侧,管线应尽量避让这一侧,靠近另一侧缓坡面。在工程施工时,对危岩体等潜在崩塌发生点,应进行削坡、清场、加固处理。对于无法避让的危岩体或潜在崩塌陡坡,在工程设计时,应考虑对工程施工产生的削坡临空面采取加钢筋混凝土挡墙等方案对其进行加固处理,尽可能避免崩塌的发生或减少、减轻崩塌发生时的危害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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