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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勘单位改革与发展情况调研报告
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全面加强地质勘查行业管理,促进地质工作改革和发展,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司组织由中矿联地质勘查协会、部信息中心和经研院等有关人员组成调研组,于2007年6月4日~11日到浙江省进行了调研。重点调研了地勘单位近些年改革与发展的基本情况、基本经验和成效,地勘队伍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现将调研情况和体会汇报如下。
一、调研的基本情况
为了作好调研,调研组出发前做了精心的准备,制定了详细的调研计划和调研提纲,拟定了重点调研的基层单位和内容,设计了调查问卷,与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地勘局及有代表性的基层地勘队伍,采取了座谈会、问卷调查和实地考察等多种方式,进行了调研。调研组深入基层,了解了不同类型地勘队伍在近些年,特别是《决定》出台后,改革与发展的基本情况,取得的主要成效,积累的主要经验,存在的重大问题,倾听野外一线地质队伍的心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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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调研,在了解浙江省地勘队伍改革与发展基本情况的基础上,重点深入调研了浙江省地勘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大队和浙江省第十一地质大队。通过调研,了解了地勘单位改革与发展的基本思路,加强地质工作的主要措施。总体来看,《决定》颁布后,地勘单位进一步明确了地质工作的任务和方向,使大家统一了认识,增强了信心,振奋了精神。地质工作正在走出低谷,地质工作作为资源基础、环境基础和工程基础服务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多功能作用正在凸现,呈现出蒸蒸日上的景象,工作环境不断改善,生活待遇不断提高,在地方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不断提升。但地勘队伍还存在许多亟须解决的问题,如住房紧缺、人才短缺、技术装备陈旧等。
二、浙江地勘单位改革与发展的主要经验
浙江省地勘单位积极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紧紧抓住机遇,不断深化改革,目标明确、思路清晰、积极稳妥、推进有序,其基本特点:一是积极争取地方 *** 的支持,明确了地勘单位为公益性事业单位的性质,比较好地解决了地勘职工的社会统筹(进入地方养老统筹)问题,保持地勘费年均以8%的增速,为地勘单位进一步深化改革和发展创造了良好环境和宽松条件;二是属地化地勘单位实行了有机整合、和谐发展,除了少数仍未属地化的地勘队伍外,属地化的地勘队伍进行了有机整合(约占地勘队伍总人数的80%),归属地勘局统一管理,有利于地勘队伍的统筹协调;三是坚持以需求为导向,因地制宜求发展,充分发挥地质工作作为资源基础、环境基础和工程基础的多功能作用,融入地方经济,壮大地质产业,拓展服务领域;四是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坚持发展是硬道理,坚持事企分开、稳步推进,有利于加强地质工作,有利于调动地勘队伍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地勘经济的发展,把改革、发展与稳定有机结合起来,积极稳妥地进行改革。
(一) *** 规范管理、营造市场氛围,推动地勘单位改革与发展
浙江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注重规范管理,为地勘市场的发展创造氛围和机会,为地勘单位进一步改革和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在实际管理中,从规范矿产开发、矿产资源储量、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管理职能出发,积极培育和拓展商业性地勘市场,形成了矿产勘查、矿产资源规划、储量审核和动态监测、矿产开发利用方案制定、矿山环境治理、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等内容在内的地质勘查市场。
特别是2000年以来,全省先后完成了省、市、县三级矿产资源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研究制定并出台了《浙江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核工作的通知》、《浙江省地质勘查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积极推动和拓展地质工作的服务领域。初步统计,近几年全省与国土资源管理职能相关的矿产开发、矿产资源储量、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调查等商业性地质调查项目每年在500个以上,其中2006年各类商业性地质调查项目合同金额达3亿元以上。通过不断拓展商业性地质工作的服务领域,一方面满足地矿行政规范管理的需要,另一面也为地勘单位赢得了市场,推动了地勘单位的改革与发展。
(二)坚持事企分离,不断深化改革
浙江省坚持按政事、事企分离的总体目标和方向,按厅管政务、局管事务的总体思路履行各自职能。省 *** 明确省地勘局为省国土资源厅归口管理的正厅级事业单位,原地矿部地勘局、核工业地质局、有色地勘局等属地化后成立地勘局,统一管理,局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地质队伍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地勘单位职工的社会统筹已经完成,队伍比较稳定。根据国家体制改革的精神和省 *** 的要求,正在不断深化改革。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地勘局为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局;地质队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并按编制定编;地质队下属企业实施事企分离。
在改革中,实行事企彻底分开运作:地勘单位内部一部分从事公益性地勘工作、管理工作和基地离退休职工管理工作的明确为地勘(事业)单位,而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性的二级法人单位(或非法人单位)明确为企业。具体做法是:
一是在产权关系上实现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分离,明确地勘单位为投资主体,企业为经营主体和利润中心。地勘单位作为出资人拥有相应资产所有权,企业作为经营主体拥有法人财产权。地勘单位按出资额享受相应权益,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二是有效地对地勘费进行管理,地勘费主要用于发展,由地勘单位控制并通过投资增强发展后劲,通过地勘费的有效运作来提高资产的质量和数量。三是彻底改革人事干部管理制度。地勘单位领导班子与企业领导班子分开。企业优先吸收地勘单位职工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聘用关系。地勘单位提高地质勘查工作水平所需的高级地质专业人才和提高投资管理水平所需的相关人才由地勘单位引进,按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签订聘用合同。四是确定地勘单位的考核制度。事企分开运作之后,地勘局对地勘单位班子的考核内容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地勘费的使用、职工队伍的稳定为主,加上班子自身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地勘单位对企业只考核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领导班子政绩,并按投资者享受相应权益。针对公益性事业单位的特点,重点加强内部机制的改革和完善,特别是人事制度、用工制度和分配制度。如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大队自1984年以来就对职工实行合同制管理,解决能进能出的问题;1999年对新进大学生实施聘用制管理,合同三年一签,解决能进能退问题。
(三)融入地方经济,拓展地质市场
浙江作为东部发达省份,地质工作的重点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如何发挥地质优势,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尽快融入地方经济,是一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在这方面,浙江省与江苏省有着相似之处。浙江地勘队伍在注重地质勘查工作的新趋势、新发展上,利用各种地质勘查的新技术、新 *** ,服务于浙江地方经济的发展,拓展地质市场。
一是大力发展地质勘查业,为国家和浙江经济发展提供矿产资源和地质资料保证。地勘队伍充分借助自身的优势和特长,对近50年来形成的地质资料进行合理开发利用,服从并服务于区域经济建设大局。首先,不断提高浙江省各项地质工作程度,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必要的矿产资源和地质资料保证;其次,积极承担省、市、县 *** 交给的矿产资源规划编制任务,为当地 *** 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的战略决策提供基础性、高层次的服务。
二是协助 *** 开展地质灾害勘查和防治工作。随着高速公路、隧道施工工程的增多,人为诱发地质灾害事故急剧增加。地质灾害已被列为浙江省四大灾害之一,引起各级 *** 的高度重视。浙江省 *** 每年都编制汛期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各地 *** 也相应加大了对防治地质灾害的投入,许多地方还开展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编制工作。地勘队伍多年来一直为地方 *** 治理地质灾害提供技术支撑。
三是积极拓宽地质工作服务领域。通过科技创新,引进新理论、新 *** ,向环境地质、灾害地质、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等领域探索,不断拓宽地质工作服务范围。如农业地质方面,通过测定农业土壤化学元素、粮食作物的生长环境、名特优农产品地质环境等方面研究,为提高农作物产量,改良玉环柚、黄岩蜜橘、临安山核桃、西湖牌龙井茶等名特优农产品的品质,扩大种植面积找到了科学依据。近年来,浙江省委、省 *** 提出要大力发展效益农业,为农业地质工作开辟了广阔的前景。
四是发挥工程勘察技术优势,为重大工程建设和城市化发展服务。充分利用工程勘察技术力量强的优势,在铁路、高速公路、港口、码头、机场、核电站等国家和省的重点工程建设中,发挥重要的基础性作用。为各项基本建设和城市化建设提供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服务,为各项建设施工项目提供技术参数和各项质量检测服务。
(四)贯彻决定精神,明确发展方向,壮大地勘产业
在国务院出台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后,浙江省召开全省地质工作会议,出台《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地质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提出了全省加强地质工作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及主要任务,及时部署有关工作。有关地勘单位进一步明确发展方向,确定未来发展战略。如地勘局提出全力加强地质勘查工作,一是要加强找矿,二是要加强地质环境工作。
浙江第十一大队在《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出台后,对全队产业结构进行调整,“十一五”的整体发展思路:一是进一步加强地质勘查,争取在资源开发方面有所突破;二是巩固发展工程勘察业,加强技术创新、创建品牌、强化产业延伸;三是适度发展有市场需求、有较好效益且有一定基础的其他产业。领导班子非常重视壮大地质勘查业,积极引进人才,自筹经费加强勘查,实施“走出去”战略,参与中西部地区及境外矿产勘查,加强技术更新,积极与加拿大等合作开展深部找矿工作。
(五)重视机制完善,建立现代管理制度
在地勘队伍改革与地勘经济发展中,坚持向管理要效益、稳定职工队伍已成为地勘单位的共识。在管理中,主要是进一步完善和加强责任制管理、资产管理、分配管理、安全管理、基层管理等。浙江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大队狠抓质量管理,提高了市场竞争力;浙江省地勘局第十一大队以产权制度的改革为突破口,促进企业化管理制度的建立。
浙江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大队自1999年通过质量体系认证以来,质量保证制度趋于完善,运作日趋规范,质量管理形成了明确目标→工作策划→实施→检查→分析改造的一套工作流程。
浙江省地勘局第十一大队以产权制度改革为切入点,以改革促发展,形成了具有较强市场竞争能力、更有利于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积极性、共担风险的事企制度。十一队产权制度改革的几种模式:一是对队属所有二级单位,逐步构建起大队与所属单位以资本为纽带的母子公司体制,并通过承包经营责任制明确大队与所属单位责、权、利关系;二是大队对投资新设立的企业,基本采用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公司制形式,吸收的投资主体以社会法人投资者为主;三是对大队原有二级全资企业进行改制。经省厅(省局)批准,完成了对浙南地质工程公司的股份制改造;2002年下半年,又完成了对温州工程勘察院的改制;四是在改制过程中,对硕普公司、浙南公司、勘察院进行了经营者持股试点,较好地解决了企业长远利益与经营者短期利益的关系问题;五是完成了温州地质发展有限公司的改制,为今后地勘事业单位改革奠定了基础。现更名为浙江华坤地质发展有限公司,其中职工持股会占58.6%,十一队占41.4%;初步形成了集团性发展的框架,为今后走集团化发展之路创造了条件,也为地勘事业单位改革和事企分离后地勘单位企业化奠定了基础。
三、地勘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挑战
浙江省地勘单位在改革过程中,思路比较清楚、目标明确,对于养老统筹等重大问题解决得比较好。当然,有些历史遗留问题尚需进一步解决。
(一)住房条件艰苦,货币化补贴难到位
从浙江地勘队伍整体来讲,在职职工与离退休职工基本对半,离退休人员众多,历史欠账较多、发展负担沉重,在所有历史遗留问题中,住房是最为重大和突出的问题,住房条件普遍较差,货币化住房补贴缺口巨大。
(二)基础设施陈旧,更新困难重重
基建投资列入省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问题。由于地质工作的特殊性和历史原因,我省地勘单位的基地建设、职工住房等问题十分突出,急需维修改造和搬迁,省 *** 对此问题十分关注,下一步将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调研工作。
(三)地勘队伍市场竞争力不强
地质队伍基础差、底子薄,在发达地区的市场竞争力不强,例如浙江地勘局人均净资产5万元,不足全省人均的一半,与其他大型国有企业的差距更大。
(四)不同性质地勘队伍的发展不平衡
从浙江省内地勘队伍发展情况来看,属地化的地勘队伍发展环境比较好,并入地勘局的队伍,包括原核工业部、有色局等地质队伍,养老统筹等问题基本解决。而尚未属地化的冶金、煤田、建材等发展环境有待完善,未属地化的地勘队伍困难更大。
四、体会与建议
浙江省作为比较发达的省份,地勘单位改革和发展的步伐也较快,省 *** 已经确定地勘局为公益性事业单位的性质,明确了定位和定编方案。其改革与发展需要在国务院的宏观指导下,按照省委省 *** 的部署和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
(一)加强地勘单位深化改革的宏观指导
从调研看,大家共同意见是按照国务院文件的要求,坚持分类指导,促进地勘单位发展,调动地勘职工的积极性。各地方改革进程有所差别,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国务院文件的宣传和地勘单位改革与发展的研讨,统一认识,坚定信念,坚持公益性与商业性地质工作分开运行,坚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坚持地勘单位企业化的大方向,各省(区)应因地制宜推进改革。
(二)稳步推进地勘单位改革进程
调研中大家普遍认为,自1999年地勘队伍属地化以来,特别是《决定》出台后,地勘单位抓住机遇,以改革促发展,以稳定求发展,整体效果不错。但是鉴于地勘队伍历史遗留问题较多,包袱沉重,在目前情况下,大部分地勘单位没有地勘事业费难以存活,仅靠地勘事业费难以活好,因此必须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以科学、务实的态度进行改革,以和谐、持续发展作为目标。根据中央、国务院的精神坚持公益性与商业性地质工作分开运行的方向,稳步推进地勘单位企事分开的改革进程,在改革与发展中不断提高地勘单位的竞争力。对于地勘单位的改革,大家建议要充分发挥省(区)人民 *** 的作用,因地制宜。
(三)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市场
矿业权是地勘队伍发挥作用的基本生产要素,规范矿业权是加强地质工作的基本保障。随着《决定》贯彻的深入进行,地勘单位面临着尽快融入地方经济发展的大好机遇,地勘单位只有提高自身竞争能力,才能更好地进入市场,走向企业化管理的路子。地勘单位除了要发挥自身优势,发挥在地质勘查的人才、技术等方面的优势外,资本的积累也至关重要,其中获得矿业权是一个主要途径。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资源“瓶颈”日益显现,人们对资源的占有欲也日益强烈,在矿业权的申请和获取过程中,地勘单位与地方 *** 的认识有着很大的差别,在矿业权的申请、登记过程中存在矛盾,需要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市场,营造科学、平等、和谐氛围,促进矿业权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四)切实加强地勘行业管理
《决定》明确提出做好地勘行业管理,要求国务院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真履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职能。从调研来看,各地区、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千差万别,同时也存在许多共性问题,需要切实加强地勘行业管理和指导,一是做好对地勘行业的宏观指导,统一思想和认识,例如组织召开全国地勘局局长会议;二是加强地勘单位改革与发展的经验交流,互相促进、相互借鉴、共同发展;三是统一标准和规范,如现行的地质勘查价格体系主要是针对国土资源大调查指定的,难以满足地质勘查市场发展的需要,需要按照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不断完善和制定适应市场化要求的地质勘查定额标准体系。
浙江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全国地质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一、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基本情况
浙江省地质环境监测机构由浙江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11个市级监测站和15个县级监测站组成。从业人员108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82人(教授级高级工程师3人,高级工程师24人,工程师33人,助理工程师22人),其他人员26人。浙江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隶属于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内设办公室、综合研究室、地下水动态监测室、地质灾害监测室。市、县监测站隶属于各市、县国土资源局(见表)。
浙江省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及队伍现状表
续表
1986年2月,原地质矿产部批准成立浙江省环境地质总站,下设宁波、嘉兴、温州、金华、椒江环境地质站,1992年更名为浙江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1998年前由浙江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大队代管,1998年至今作为独立事业单位,原隶属浙江省地矿厅,现为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直属全额预算拨款的纯公益性事业单位。2001年起各市及有关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相继设立地质环境监测站,原省站直属分站一并划归当地国土资源局管理。
浙江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地质环境监测工作规划、计划;起草地质环境监测工作要求与技术要求,拟定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对策及建议;承担或组织实施地下水环境、地面沉降、重点突发性地质灾害、土壤环境、矿山地质环境、地质遗迹等地质环境要素的监测、调查研究和评价;负责省内各地质环境监测站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负责全省地质环境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承担全省地质环境监测数据的接收汇总、分析和处理,提交各类监测成果、数据和建议,为 *** 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各市级监测站的职责是:根据《浙江省地质环境监测规划》和本辖区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的需要,组织实施地质环境监测工作,承担或组织地下水环境、地面沉降、突发性地质灾害、矿山地质环境、地质遗迹等地质环境要素的监测、调查和评价工作。负责突发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承担地质环境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负责监测设施的建设、管理、保护和维修,负责地质环境监测数据和资料的接收汇总、分析和处理,及时提交监测数据,为 *** 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监测网点建设情况
浙江省地质环境监测部门目前开展的监测主要业务为地下水环境、地面沉降调查与监测,突发性地质灾害调查、监测与评价,地质遗迹、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等。
(一)地下水监测点建设
浙江省地下水动态监测工作始于20世纪50年代,系统监测始于1974年,经过近30多年的建设,基本建成了以城市为中心、沿海平原和金衢盆地为重点的地下水动态监测 *** ,基本控制了杭嘉湖、宁奉、温黄、温瑞等沿海平原及金衢盆地东部地区,监测网控制面积9665km2。监测地下水类型主要为沿海平原孔隙承压水,部分城市的河谷孔隙潜水、红层孔隙裂隙水、岩溶水及基岩裂隙水。目前有各类监测点488个,其中国家级监测点36个,省级监测点95个,地区级监测点357个;按监测内容分,水位监测点246个,水量监测点310个,水质监测点101个,水温监测点15个。由于城市建设、停产封井、年久淤堵及人为损坏等原因,虽经多方努力保护,但省内各监测区的监测点及设施破坏仍很严重,全省有破损或淤堵监测井38口。其中,国家级10口,省级20口,地区级8口。地下水水位监测使用万用表改制的水位仪。红层孔隙裂隙水、岩溶水、河谷孔隙潜水及部分承压水的国家级点为5日观,其余多数为旬观,部分为半月观或月观、季观。地下水水质监测每年1次,一般在5~10月开采高峰季节集中采样、测试。地下水水温监测使用水银温度计,一般每月1次。开采量监测,在城市内一般每月1次,外围按季或年底统计。2007年首次进行地下水自动监测系统建设,目前已安装自动监测仪20台。
(二)地面沉降监测网点建设
浙江省地面沉降主要位于杭嘉湖、宁奉、温黄、温瑞等沿海平原。杭嘉湖、宁奉平原地面沉降监测始于20世纪70~80年代,温黄、温瑞平原分别于2002年、2003年开始进行地面沉降水准测量。杭嘉湖平原以水准监测为主、GPS区域监测为辅,宁波、温黄、温瑞平原以水准监测为主。监测控制面积近5900km2。全省共有地面沉降GPS一级点31座、GPS二级点112座,GPS固定站1座,水准点432座,水准监测路线长度超过1000km,地面沉降分层监测标和基岩标各2组,地面沉降自动化监测站1座。近年来除维持每年1次常规水准监测外,实时自动监测、GPS监测等取得初步进展。
(三)突发性地质灾害监测网点建设
突发性地质灾害监测有群测群防监测和专业监测。现有群测群防监测点4018个。其中,滑坡点2662个、崩塌点796个、泥石流点426个、地面塌陷点134个。监测 *** 以宏观迹象巡查和地表位移测量为主。监测频率一般汛期为5日观,非汛期不定期巡查,大、暴雨期为日观甚至时观。
专业监测正处于试运行阶段,目前在温州、金华、衢州、宁波等市布置了24个滑坡监测点,安装了地表位移自动监测仪和自动雨量仪,仪器可实时发送监测数据信息,部分仪器受自然条件和人为因素影响不稳定。拟再建16个滑坡监测点,安装地表位移自动监测仪和自动雨量仪;正在绍兴市新昌县回山镇下山村建设1处省级滑坡监测示范站,拟进行滑坡综合监测,包括地表、地下位移监测、地下水动力监测、全站仪自动监测、激光测距、GPS监测等,并建立监测站房一座。
三、监测装(设)备配备现状
浙江省地质环境监测装(设)备主要有监测车4辆,地面沉降分层监测标和基岩标各2组,地面沉降自动化监测站1座,GPS固定站1座,滑坡位移监测仪27台,地下水自动监测仪20台,双频GPS-3台套,手持GPS 15套,以及信息 *** 及GIS软件、图形工作站及大型输入输出设备等。
地下水自动监测仪(LEVEL,SIEMENS)
地下水自动监测系统软件界面
宁波地面沉降分层标
嘉兴地面沉降分层标及自动化监测站
嘉兴GPS固定站及NetRS GPS接收机
四、信息化建设情况
(一)突发性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建设
浙江省突发性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由浙江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省气象台、省气象信息中心、省国土资源厅信息中心共同承担,由浙江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实施,从2003年开始至今已经稳定运行6年。通过与气象、水利部门的专线数据交换,采用基于人工神经 *** 的预报预警软件模型,建立了一套由信息传输、突发性地质灾害预警预报软件、手机短信平台、WebGIS预警结果发布系统,以及相关的会商与成果发布审批等组成的省级突发性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系统,保证了每年汛期突发性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地质灾害防治专题网站建设
2006年开始,通过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网站建立汛期地质灾害防治专题的形式,实现全省突发性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成果及相关信息的发布,为社会公众提供了突发性地质灾害可能发生区域及发生概率信息,提高了公众预防地质灾害的针对性,加大了群测群防工作的深度和广度。同时为宣传地质环境保护政策法规、树立省国土资源部门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形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题网
(三)地质灾害数据库等信息系统建设
浙江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建立了浙江省突发性地质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小流域泥石流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和地下水动态、地面沉降监测数据库、1:20万水文地质图空间数据库、1:50万水工环地质图环境空间数据库、矿山地质环境数据库等。初步实现全省突发性地质灾害点、地质灾害易发区、小流域泥石流地质灾害及隐患点信息查询和航片、卫片及DEM数据的管理及平面、三维展示。
五、主要监测成果和服务
几十年的地下水和地面沉降监测工作,积累了长期系列资料,编制了各年度地质环境监测报告和以“五年”为阶段的地质环境监测综合报告。依据监测资料每年编制杭嘉湖平原等主要区域和杭州市、宁波市、嘉兴市地下水水情通报和预报,2001年开始每年编制浙江省地质环境公报,向社会发布。
2004年5月建立了由国土资源部、中国地质调查局具体指导与协调的长江三角洲地区地面沉降监测区域协作联席会议制度,签署了《长江三角洲地面沉降监测信息通报与发布协议》,每年发布《长江三角洲地下水和地面沉降监测信息通报》。
在区域水文地质和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2001年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与省水利厅联合编制了《浙江省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与开发利用规划》,2001年和2008年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分别与南京大学、北京大学合作开展了长江三角洲地区和杭嘉湖平原地下水与地面沉降模型建设,提出了地下水开采和地面沉降控制目标,制订了年度地下水开采计划并监督实施,地下水超采的局面得到明显控制,地面沉降的速率也呈趋缓状态。
2003年开展了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系统研制,2004年起汛期正式在省电视台气象节目预报地质灾害信息,对提高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更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截至2008年,全省共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197次,其中3级86次、4级107次、5级4次,手机短信23160条。通过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系统与群防体系的紧密结合,成功避让了170起滑坡和泥石流灾害,使2373人避免了伤亡。
六、法制建设
1.《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 *** 令第104号,1998年8月15日。
2.浙江省人民 *** 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48号),2004年6月8日。
3.浙江省人民 *** 《关于加强地面沉降防治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6〕30号),2006年5月25日。
4.浙江省人民 *** 办公厅《关于加强杭嘉湖地区地下水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2002〕58号),2002年11月7日;浙江省人民 *** 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关于划定杭嘉湖地区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及明确控制目标意见的通知》,2004年1月18日;浙江省人民 *** 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关于划定甬台温地区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函〔2005〕3号),2005年3月2日。
5.《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已进入省人大一类立法计划,《条例》(草案)已送省 *** 法制办。
6.《浙江省地质环境保护规划2006-2010》、《浙江省地质灾害规划2006-2010》、《浙江省地质环境监测规划2006-2020》、《浙江省地面沉降防治规划2007-2010》均已发布并实施。
2019年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全文)
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之一章总则
之一条为了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的防治规划、预防、应急、治理和避让搬迁。
本条例所称的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地质灾害的等级划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防治工作责任制,加强防治专业队伍建设,组织并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 *** 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将地质灾害的防治规划、预防、应急等经费和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治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省人民 *** 和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市、县人民 *** 应当设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相应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以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 *** 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林业、人民防空、气象、民政、公安、旅游、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地质灾害防治的相关义务,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 *** 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的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学校应当加强对教职工和学生的地质灾害预防和救助知识的教育,培养教职工和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公益性宣传,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
第二章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调查,划定地质灾害易发区,确定地质灾害隐患点。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调查结果和上一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按照专项规划编制程序和要求、隐患点分类处置原则,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本级人民 *** 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本级人民 *** 批准后实施。
修改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按照 *** 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为公众查询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以及水利、铁路、交通、能源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地质灾害防治要求,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编制城市和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其组成部分。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和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十二条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评估规范要求,并满足下列建设工程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要求:
(一)地面沉降易发区内六层以下(含六层)的住宅建筑物、高度二十四米以下(含二十四米)的非住宅建筑物和基坑开挖深度小于四米(含四米)的建设工程;
(二)其他类型地质灾害低易发区内三层以下(含三层)的住宅建筑物。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为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查询提供服务。
第三章地质灾害预防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地质灾害监测 *** 和预警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人民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定期排查工作。
工程建设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工程建设单位或者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做好地质灾害监测。
第十四条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市、县人民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的组织工作。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的要求,明确责任人员,落实监测人员和相关工作措施。
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的,应当及时处理和报告。
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对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地质灾害监测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气象部门,通过报纸、广播、电视、 *** 等媒体或者手机短信等方式,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报。
地质灾害险情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的,预(警)报发布部门应当及时撤销地质灾害预(警)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警)报。
第十七条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县级人民 *** 应当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其边界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从事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无关的爆破、削坡、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 *** 及时采取工程治理或者转移避让措施,保证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地质灾害险情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的,县级人民 *** 应当及时撤销原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并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新建工程建设或者提高地质灾害防治要求的改建、扩建工程建设,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
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该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可以不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十九条新建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国有土地租赁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前委托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地质灾害防治措施作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前委托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改建或者扩建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委托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建设工程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市、县人民 *** 应当对农村村民住宅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费用予以补助。
第二十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的条件,取得相应资质,按照资质等级和技术规范开展评估业务,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的监督检查,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定期进行抽查。
第二十二条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
配套建设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 *** 国土资源、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基坑降排水、地下空间开挖、大面积堆载等工程施工作业的监督检查,预防和减少工程性地面沉降以及其他地质灾害的发生。
省人民 *** 规定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地区,县级以上人民 *** 水利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非法开采地下水的行为,封堵或者拆除非法开采地下水的设施。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 *** 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防止地质灾害的发生。
第四章地质灾害应急
第二十五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 *** 以及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级和乡(镇)人民 *** 应当组织编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向社会公布,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制作防灾避险明白卡,并发放到有关单位和个人。防灾避险明白卡应当载明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位置、类型、范围和受威胁对象,以及预警信号、人员撤离和转移路线、避灾安置场所、应急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按照抢险救灾需要,储备抢险救灾物资和装备,确定避灾安置场所,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二十七条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 *** 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其他部门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接到报告的,应当立即转报当地人民 *** 。
当地人民 *** 或者县级人民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并按照国家地质灾害灾情分级报告的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 *** 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发生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时,各级人民 *** 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启动相应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做好地质灾害预(警)报、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必要时,由县级以上人民 *** 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和组织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 *** 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公安、民政、卫生、食品药品、气象、通信、电力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应急工作。
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有关单位应当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第二十九条当地人民 *** 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上级人民 *** 的要求,及时动员和组织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地质灾害险情未消除前,被转移人员不得擅自返回。
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防灾避险明白卡的指示,主动转移到安全地带。
第三十条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紧急调集人员,调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在抢险救灾区域内采取交通管制等措施。
因救灾需要,征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房屋、土地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房屋、土地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损毁、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地质灾害发生原因,评估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地质灾害治理和灾后重建等对策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上一级人民 *** 。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根据地质灾害灾情和地质灾害防治需要,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区的重建工作。
第五章地质灾害治理
第三十二条因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地质灾害分级治理的规定组织治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做好治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人组织治理并承担治理所需经费;造成他人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县级以上人民 *** 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应当加强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前款规定的责任人,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
对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 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招标投标。
县级以上人民 *** 确定的地质灾害应急治理工程的建设,可以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直接制定应急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
第三十五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符合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的条件,并取得相应资质。
第三十六条 *** 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县级以上人民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指定有关单位管理和维护。
前款规定以外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责任人组织竣工验收,并负责管理和维护;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加。
第六章地质灾害避让搬迁
第三十七条发生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不宜采取工程治理措施的,市、县人民 *** 应当对该地质灾害威胁区域内的学校、村(居)民等组织实施避让搬迁。鼓励村(居)民自行避让搬迁。
第三十八条对村(居)民组织实施避让搬迁的,市、县人民 *** 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搬迁安置方案,明确搬迁范围、安置地点、搬迁安置补助标准等事项。
编制搬迁安置方案应当充分听取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的意见。搬迁安置方案应当在搬迁前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对其实施情况的监督。
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搬迁安置方案的具体落实工作。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对搬迁安置用地予以保障。
搬迁安置用地应当符合地质灾害防治要求,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充分利用荒地。
第四十条市、县人民 *** 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应当事先与其组织避让搬迁的村(居)民签订搬迁安置协议,就搬迁安置补助金额、安置用房面积、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村民原有宅基地的处置、解决争议的 *** 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第四十一条 *** 组织避让搬迁和村(居)民自行避让搬迁的,省、市、县人民 *** 应当在搬迁安置费用等方面予以支持。省人民 *** 应当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欠发达地区搬迁安置费用的支持力度。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人民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截留、挪用、移用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的;
(二)未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时向社会公布,或者拒绝提供查询服务的;
(三)未及时划定、公告地质灾害危险区,并设置警示标志的;
(四)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报告后,未立即派人进行现场调查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从事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无关的爆破、削坡、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违法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地震灾害的防御和减轻依照防震减灾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
寻找浙江省地质灾害治理资质丙级?
你好,很高兴能回答你的问题关于2007年度审批的浙江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单位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乙、丙级资质(之一批)的公告 关于2007年度审批的浙江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单位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乙、丙级资质(之一批)的公告〔2008〕3号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下列单位(见附表)公示期满无异议,批准其相应资质,授予资质证书。特此公告 附表:批准的浙江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单位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之一批)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日 批准的浙江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单位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之一批) 序号 单位名称 资质类型 资质等级 1 杭州万通地矿技术有限公司 评估 丙级 2 浙江山川矿权 *** 交易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评估 丙级 3 杭州万通地矿技术有限公司 勘查 丙级 4 浙江地勘矿业技术有限公司 设计 乙级 5 浙江省地质矿产研究所 设计 乙级 6 浙江省工程物探勘察院 设计 乙级 7 杭州万通地矿技术有限公司 设计 丙级 8 淳安第二建筑有限公司 施工 丙级 9 淳安千岛湖子龙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施工 丙级 10 杭州千岛湖工程开发有限公司 施工 丙级 11 杭州千岛湖强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施工 丙级 12 浙江地勘矿业技术有限公司 监理 乙级 13 杭州万通地矿技术有限公司 监理 丙级 参考: ;lei_id=43
浙江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控制和减轻地质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引发的山体崩塌、滑坡、 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和地质灾害隐患治理工程(以下简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以及相应的监督管理, 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遵循安全之一、质量至上、管理规范、及时高效的原则,实行 *** 领导、属地管理、行业监管、从业单位负责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保障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所需的人员、装备,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依照本办法规定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跨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由共同上一级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确定。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各自职责,做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对于地质灾害和地质灾害隐患的工程治理,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应当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确定采取应急排险、应急治理或者常规治理工程等治理方式。 地质灾害常规治理工程分为大、中、小三个类型,其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建设、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市场中介机构和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以下统称从业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义务,承担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教育和管理。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在工程建设期间对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相关责任。第八条 鼓励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加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信息化建设,提高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支持地质灾害治理工作,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实施提供便利,不得无理阻挠、妨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建设。第二章 从业单位责任第十条 县(市、区)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可以自行组建相关单位或者协调确定受益单位作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建设单位。对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县(市、区)人民 *** 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指定有关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负责组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建设单位。 跨县(市、区)以上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由共同上 一级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协调组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建设单位。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进行全面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置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具有相应管理能力的管理人员;督促参与建设的从业单位履行各自职责。
(二)组织编制工程造价文件,并对工程造价进行全过程管理 和控制。
(三)依法通过招标投标程序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发包,或者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并依法签订合同;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违反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工程标准和安全生产要求。
(四)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管控机制,对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生产隐患及时组织整改或者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落实整 改。
(五)组织开展工程勘查、设计的评审和工程验收,并对评审和验收结果负责;评审和验收结果应当报送工程所在地县(市、 区)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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