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职责范围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国土资源部门地质灾害职责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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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暂行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保护、改善和合理利用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减少受灾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是指自然作用和人为诱发造成地质环境恶化及生态环境破坏,给人民生命和财产造成危害的地质现象,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地震灾害的防治管理工作,不适用本暂行办法。第四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避让和治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 *** 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地质灾害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六条 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区地质灾害的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组织编制全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的整治工作,并负责组织地质灾害事件纠纷的调处。
地(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全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农牧、林业、水利、交通、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并协助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地质灾害的防治管理工作。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 *** 鼓励全社会参与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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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地质环境、诱发地质灾害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第二章 地质灾害预防第八条 地质灾害防治的重点是主要城镇、交通干线、重要厂矿、重大水利电力工程、主要江河流域、名胜古迹、自治区和地(市)确定的经济开发区和自然保护区等。第九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高防治地质灾害的能力。第十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预案,报同级人民 *** 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的内容包括:
(一)地质灾害监测、预防重点;
(二)主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的威胁对象、范围;
(三)主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四)主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预警信号、人员和财产转移路线。第十一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地质灾害危险区由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质灾害现状调查和险情巡检结果划定,报自治区人民 *** 批准后公布。第十二条 地质灾害危险区由县级人民 *** 设立明显标志。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采矿、削坡、炸石、破坏植被、堆渣、弃土、抽取地下水以及从事其它容易诱发地质灾害的活动。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的预防工作进行检查。第十四条 从事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切实可行的具体预防措施,防止诱发或者加重地质灾害。第十五条 城市建设、有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工程项目建设和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在申请建设用地之前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评估机构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评估结果由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经认定同意的,不予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置监测设施,建立监测 *** 。
开展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所取得的数据和资料,在上报主管部门的同时,须报送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七条 区域性地质环境勘查评价,由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第十八条 地质灾害的预报,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 *** 批准后发布。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地质灾害预报工作的需要,无偿提供相关资料。
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第三章 地质灾害治理第十九条 当地人民 *** 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地质灾害发生的报告后,应当指派人员迅速赶赴现场调查,组织有关部门采取紧急措施,减少灾害损失。
益阳市自然灾害防治中心职责职能是什么
1、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各乡镇、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贯彻执行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参与拟订相关地方标准,组织编制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并监督实施。
3、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县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4、牵头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5、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长子县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县委、县人民 *** 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6、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驻县 *** 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7、统筹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管理县级应急救援队伍,指导各县区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8、组织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9、指导协调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10、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
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中央、省级划拨和县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11、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县有关部门、单位和各乡镇人民 *** 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
工作。
12、按照分级、属地原则,负责监督管理工矿商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县级直接负责的洗(选)煤厂,配煤、型煤加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实施有关安全监督管理标准。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 *** 在地质灾害防治中的责任是什么?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规定,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相关部门应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的宣传教育、现状调查、防治规划编制、险情动态监测、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拟订、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拟订工作。
在发生地质灾害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协助本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尽快查明有关情况,提出应急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民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公安部门应当做好灾民安置、医疗救护、卫生防疫、药品供应、社会治安工作;气象部门应当做好气象服务保障;通信、航空、铁路、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做好通讯保障和救灾物资、设备、药物、食品的运送工作。
相关链接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 (国发〔201 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以建立健全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防治体系、应急体系为核心,强化全社会地质灾害防范意识和能力,科学规划,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全面提高我国地质灾害防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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