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家单位有地质灾害防治(地质灾害防治中心怎么样)

2024-05-23 地质灾害资质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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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家单位有地质灾害防治(地质灾害防治中心怎么样)

目录一览:

地质灾害治理资质

法律分析: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是指对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质沉降等地质灾害或者地质灾害隐患,采取专项地质工程措施、控制或者减轻地质灾害的工程活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自然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单位的审批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管理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单位的审批和管理。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单位,可以相应承揽大、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单位,可以相应承揽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单位,可以相应承揽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

法律依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第八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

(一)甲级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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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册资金人民币一千二百万元以上;

2.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五十名;

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二)乙级资质

1.注册资金人民币六百万元以上;

2.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名;

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三)丙级资质

1.注册资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

2.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名;

3.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江西有地质灾害设计甲级公司吗

有。江西有地质灾害设计甲级公司,江地集团公司申报的地质灾害防治设计和地质灾害防治勘查两项甲级资质顺利通过。

地质灾害属于什么单位管辖呢

属于防汛抗旱指挥部管辖。

如果是特大灾害,会有省里甚至中央特设机构。

国土资源部关于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预防和治理地质灾害,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是指由于自然产生和人为诱发的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质现象,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质灾害的防治管理,适用于本办法。但地震灾害的防御管理除外。第四条 防治地质灾害,实行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方针。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第六条 从事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诱发或者加重地质灾害。第七条 各级人民 *** 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鼓励在地质灾害防治中运用先进适用科学技术,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防治地质灾害的能力。第二章 规划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调查。第九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跨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 *** 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第十条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地质灾害现状;

(二)防治目标;

(三)防治原则;

(四)易发区和危险区的划定;

(五)总体部署和主要任务;

(六)基本措施;

(七)预期效果。第十一条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地质灾害危险区。

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地区。第三章 预防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预案,报同级人民 *** 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的内容包括:

(一)地质灾害监测、预防重点;

(二)主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的威胁对象、范围;

(三)主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四)主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预警信号、人员和财产转移路线。第十三条 对地质灾害应当实行动态监测。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监测规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地质灾害监测 *** 。

负责监测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监测规范开展监测活动。第十四条 县级人民 *** 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地质灾害危险区边界上设立明显标志。

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从事容易诱发地质灾害的各种活动。第十五条 城市建设、有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工程项目建设和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在申请建设用地之前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评估结果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不符合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第十六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建设可能诱发、加剧地质灾害的可能性;

(二)工程建设本身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危险性;

(三)拟采取的防治措施。第十七条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实行预报制度。预报内容主要包括:

(一)发生时间;

(二)发生地点;

(三)成灾范围;

(四)影响强度。第十八条 地质灾害的预报分为长期、中期、短期和临灾预报。

地质灾害长期预报,是指五年以上的地质灾害危险性的预报。包括地质灾害区划和易发区的圈定。

地质灾害中期预报,是指几个月到五年内将要发生地质灾害的预报。

地质灾害短期预报,是指几天到几个月内将要发生地质灾害的预报。

地质灾害临灾预报,是指几天之内将要发生地质灾害的预报。第十九条 地质灾害长期预报和重要灾害点的中期预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发布。

地质灾害的短期预报和一般灾害点的中期预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 *** 发布。

地质灾害的临灾预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 *** 发布。

群众监测点的地质灾害预报,由县级人民 *** 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发布。

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

大连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防治地质灾害,提高和改善地质环境质量,维护人民生命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省 *** 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是指因自然产生或人为诱发的对人民生命和公私财产造成危害的地质现象,包括山体滑坡、崩塌,地面沉降、塌陷、变形,地裂缝,泥石流,土壤沙化,海水入侵等。第三条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的防治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地震灾害防治管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

县(市)、区、人民 *** 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先导区)管委会地质灾害防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

各级计划、建设、经贸、农业、林业、水务、交通、地震等部门,应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第五条 地质灾害防治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第二章 地质灾害的预防第六条 地质灾害预防的重点区域是重要城镇、重要经济区、国土综合开发重点地区、交通干线、重要建设工程、风景名胜区。第七条 市地质灾害防治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全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并根据地质灾害的实际情况、风险程度划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地质灾害危险区,报市人民 *** 批准后公布。第八条 县(市)、区人民 *** 和先导区管委会应建立地质灾害监测 *** ,对地质灾害实行预报制度。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监测规范开展监测活动,并实行动态监测。第九条 地质灾害防治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立明显标志。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从事容易诱发地质灾害的各种活动。第十条 地质灾害监测防治的各种场地、设施和明显标志不得侵占和破坏。变动、关闭或拆除地质灾害监测防治场地、设施及标志的,应征得地质灾害防治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对有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在申请建设用地之前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评估结果,由市地质灾害防治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认定。不符合条件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审批手续。

经批准在高陡边坡区进行工程建设的,必须采取防止滑坡和崩塌的加固措施。工程竣工后,其加固措施工程地质灾害防治行政主管部门应参加验收,未经验收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三章 地质灾害的治理第十二条 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地质灾害防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综合治理规划,报经同级人民 *** 、管委会批准后组织实施。鼓励单位和个人承包地质灾害易发区治理工作,开发收益归治理单位和个人所有。第十三条 因自然作用导致的地质灾害,由所在县(市)、区人民 *** 和先导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治理工作;跨辖区的,由涉及各辖区人民 *** 和管委会共同协商组织治理工作。协商不一致的,报市人民 *** 处理。第十四条 因人为活动诱发的地质灾害,由诱发者承担治理责任。诱发者应提供地质灾害治理所需经费,并按地质灾害防治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第十五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凡可以实行招投标的,应按国家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应经地质灾害防治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第十六条 地质灾害发生后,发现人或责任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 *** 、管委会和地质灾害防治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当地人民 *** 、管委会、地质灾害防治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察看现场,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救助和地质灾害治理工作。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第十七条 对在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 *** 、管委会或地质灾害防治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地质灾害防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规定的,其行为属非经营性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其行为属经营性且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但更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一条规定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地质灾害防治归哪个部门管

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全国的地质灾害调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本主管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在调查的基础上编制相应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法律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五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在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和财权的基础上,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有关人民 *** 的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依据全国地质灾害调查结果,编制全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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