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图编制需要保密资质(测绘单位保密资质)

2024-05-07 地图编制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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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一览:

国内涉及几个省的示意地图需要送什么

地图编制需要保密资质(测绘单位保密资质)

国内涉及几个省的示意地图需要送国务院或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规定明确了地图审核部门世界性和全国性地图,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地图,涉及国界线的省区地图,涉及两个以上省级行政区域的地图,全国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省、自治区、直辖市历史地图。

示意地图的相关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的编制、审核、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务以及监督检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地图工作应当遵循维护国家 *** 、保障地理信息安全、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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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图的编制审核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务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地图编制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地图编制工作。

根据《地图管理条例》出版地图的有什么送审

出版地图的,由出版单位送审示或者登载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的,由展示者或者登载者送审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进口者送审口属于出版物的地图,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出口者送审产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生产者送审。

法律依据:

《地图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出版地图的,由出版单位送审示或者登载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的,由展示者或者登载者送审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进口者送审口属于出版物的地图,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出口者送审产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生产者送审。送审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地图审核申请表(二)需要审核的地图样图或者样品;

(三)地图编制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

进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仅需提交前款之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编制地图的,还应当提交保密技术处理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地图编制出版管理,保证地图编制出版质量,维护国家的 *** 、安全和利益,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种公开的普通地图和专题地图的编制和出版。第三条 编制出版地图,必须遵守保密法律、法规。

公开地图不得表示任何国家秘密和内部事项。第四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地图编制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专题地图的编制工作。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商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地图出版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负责管理地图编制出版工作的部门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规定。

军用地图和海图的编制管理,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执行。第二章 地图编制管理第二章 地图编制管理第五条 编制普通地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规定,必须取得相应的测绘资格。

编制专题地图,需要直接进行测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规定,必须取得相应的测绘资格。第六条 在地图上绘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中国历史疆界、世界各国国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同有关邻国签订的边界条约、协定、议定书及其附图绘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尚未同有关邻国签订边界条约的界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的国界线标准样图绘制;

(二)中国历史疆界,1840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期间的,按照中国历史疆界标准样图绘制;1840年以前的,依据有关历史资料,按照实际历史疆界绘制;

(三)世界各国国界,按照世界各国间边界标准样图绘制;世界各国间的历史疆界,依据有关历史资料,按照实际历史疆界绘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的国界线标准样图、中国历史疆界标准样图、世界各国间边界标准样图,由外交部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发布。第七条 在地图上绘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国务院已经划定界线的,或者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已经协商确定界线的,按照有关文件或者协议确定的界线画法绘制;

(二)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虽未就界线划分签订协议,但是双方地图上界线绘制一致,并且无争议的,按照双方地图上绘制一致的界线画法绘制;

(三)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对界线划分有争议,并且双方地图上界线绘制不一致的,按照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发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绘制。第八条 编制地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内容表示的规定。第九条 编制地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选用最新地图资料作为编制基础,并及时补充或者更改现势变化的内容;

(二)正确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态、名称及相互关系;

(三)具备符合地图使用目的的有关数据和专业内容;

(四)地图的比例尺符合国家规定。第三章 地图出版管理第十条 普通地图应当由专门地图出版社出版,其他出版社不得出版。

设立专门地图出版社或者调整已设立的专门地图出版社的地图出版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审批手续前,应当征求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一条 中央级专门地图出版社,按照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可以出版各种地图。

地方专门地图出版社,按照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可以出版除世界性地图、全国性地图以外的各种地图。第十二条 中央级专业出版社,具备出版地图的专业技术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可以出版本专业的专题地图。

地方专业出版社,具备出版地图的专业技术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可以出版本专业的地方性专题地图。第十三条 专业出版社从事旅游图、交通图以及时事宣传图出版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应的地图编制专业技术人员、设备和技术条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地图出版申请,经审核同意,并报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方可按照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出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在依照前款规定审核地图出版申请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求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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