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四川省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申请,以及四川省土地规划资质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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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市规划编制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审批行为和调整,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从事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等规划的编制、审批和调整,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管理规定,符合规划编制资质、资格管理要求,明确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并将城市设计理念贯穿于城市规划各阶段。
规划编制、设计成果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般由规划文本、规划图纸、附件三部分组成。规划图纸所表达的内容和要求,应与规划文本一致。第四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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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保护和改善城乡生态环境;
(三)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水资源和其它自然资源;
(四)保护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民族和地方特色;
(五)符合自然灾害防治和交通、消防、人民防空建设的要求;
(六)确定合理的建设规模和发展速度,完善城市功能,优化城市布局和用地结构,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第五条 城市规划实行行政审查与专家审查相结合。专家审查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与会专家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视为通过。
城市总体规划,须经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的审查。第六条 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专业规划和重要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报请审批前,规划编制组织主体应面向社会大众组织不少于15天的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调整,审批前必须进行公示或听证。第七条 城市规划依法实行分级审批。本市各级城市规划审批机构应在收到审批申请(报告)后4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审批事项,但规划调整不受此工作时限限制。第八条 城市规划及调整方案,批准后需报送备案的,应在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材料的备案报送工作:
(一)批复文件;
(二)规划文本或调整方案;
(三)规划图纸。
规划编制组织主体应通过本地区主要新闻媒体、 *** 部门网站或公共场所,及时将已获批准的城市规划及调整方案向社会公布,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第九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江河流域规划相衔接,彼此协调。第十条 各级人民 *** 应把城市规划编制经费纳入本级公共财政预算,予以保证。第二章 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审批第十一条 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市人民 *** 组织编制。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原则上不再编制区(县)人民 *** 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和其他建制镇总体规划,改为编制分区规划,各建制镇的规模、等级、职能等总体规划层次内容纳入分区规划。城市规划区以外县(市)人民 *** 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由所在县(市)人民 *** 组织编制;该区域其他建制镇总体规划的编制,由县(市)人民 *** 统一组织,镇人民 *** 具体负责。
国家级开发区总体规划和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省级开发区总体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区主管机构组织编制。本市城市规划区以外的省级开发区总体规划,由所在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区主管机构组织编制。第十二条 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公示和市级有关部门行政审查后,由市人民 *** 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本市城市规划区以外县(市)人民 *** 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县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公示和县级有关部门行政审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经专家审查后,由县(市)人民 *** 提请所在县(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该区域其它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公示和当地有关部门行政审查后,由镇人民 *** 提请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
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总体规划,由组织编制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主管机构组织专家审查、公示和行政审查。
成都有哪些甲级建筑设计院
一、成都市的甲级建筑设计院有:
1、中国成达工程有限公司:
(1)五十多年来,公司伴随着中国经济建设的改革和发展,足迹踏遍祖国的大江南北,以雄厚的技术力量和精良的装备,为我国的石油化工、天然气化工、盐化工、煤化工、精细化工、工业电力、医药、商物粮、建筑、市政、环保等领域的基本建设事业作出了重大贡献。
(2)其中包括我国的大连、锦西、川化、泸天化等大型化工基地的建设以及燕山、齐鲁、川维、上海、新疆等石油化工基地的建设工作。
2、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中铁二院属全国大型综合甲级勘察设计企业,设有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2)是全国首批获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的企业,自1992年以来始终位于全国勘察设计综合百强单位排名前列,其中勘察设计收入已连续三年排名之一,2006年被中国勘察设计协会表彰为全国优秀勘察设计企业。
3、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1)十一科技是国内率先整体改制的大型设计院。
(2)由1964年成立的第四机械工业部十一设计院整体改制设立。具有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证书》,涵盖所有21行业,《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3)十一科技成立以来,承担的咨询,设计,监理,总承包工程近5万项,对半导体集成电路,新型显示器件,生物制品,光伏新能源等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环境所需要的大面积高级别净化空调系统,高纯工业气体系统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与建造具有独特的专长。
4、中国电建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1)中国电建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05年1月13日在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章建跃,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等。
(2)2019年11月,“2019年四川企业百强榜”发布,中国电建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排名第95位。
5、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2)西南电力设计院座落在我国西部中心城市、四川省省会――成都,是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2) 西南电力设计院创立于1961年,经过四十多年的发展,现已成为我国大型火力发电设计企业之一,是中国勘察设计单位综合实力百强单位,国家电力公司一流设计企业,1995年在全国电力勘察设计系统首批通过了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经国家外经贸部批准,拥有对外经营权。
二、甲级建筑设计院标准:
l、从事建筑设计业务6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5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特级的工程项目设计并已建成,无设计质量事故。
2、单位有较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3、单位专职技术骨干中建筑、结构和其他专业人员各不少于8人、8人、10人;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均不少于3人。
4、获得过近四届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优及以上级别评优的建筑设计三等奖及以上奖项不少于3项,参加过国家或地方建筑工程设计标准、规范及标准设计图集的编制工作或行业的业务建设作。
5、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健全。
6、达到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7、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专职技术骨干每人15平方米。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建筑设计院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中国成达工程有限公司
以上内容参考 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官网-公司概况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中国电建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南电力设计院
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城市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和县人民 *** 所在地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经过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使用强度和道路、工程管线、公共配套设施及空间环境等作出控制要求的规划。第四条 省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市(州)人民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实行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市、县人民 *** 的城乡规划委员会由城市人民 *** 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
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由省人民 *** 另行规定。第六条 城市规划督察员应当对派驻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调整和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督察。第七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将城乡规划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第二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八条 设市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县人民 *** 所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第九条 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以及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并与土地利用规划相衔接,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第十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通过公开征集、邀请征集等方式,择优选定具备相应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承担编制工作。
承担我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任务的省外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向任务所在地的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覆盖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城市中心区、旧城改造区、近期建设区和储备土地、拟出让的土地以及其他城市建设重要控制区域,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第十二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公众意愿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体现提高城市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景观艺术水平的总体要求。第三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后,应当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公开展示,征询公众意见。展示的时间不少于10日。展示的时间、地点以及公众提交意见的期限、方式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 *** 信息网站上公布,同时在规划地块的主要街道或其他公共场所公示。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收集、整理和研究公众的意见。公众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提出重大异议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座谈会、论证会或听证会等方式进行充分论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众意见和论证结论,组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以及审查意见提交同级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并附公众意见以及采纳情况。第十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议意见组织修改完善并报同级人民 *** 审批。未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的,同级人民 *** 不予审批,但未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的县除外。
编制分区规划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除重要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 *** 审批外,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城镇体系规划中确定由上一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规划监控的区域,其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应当在审批前征求上一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在批准后报上一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七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 *** 信息网站上公告。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该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范围、生效时间和查询方式等。
眉山市城乡规划条例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建设,协调城乡空间布局,保护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眉山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眉山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和修改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分为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乡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场镇建设规划。第三条 城市和县人民 *** 所在地镇应当制定城市规划,其他镇、乡应当制定镇、乡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确定的村应当制定村规划。国家、省级风景名胜区应当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世界遗产、国家、省级遗产地应当制定遗产地保护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下一层次规划服从上一层次规划、专业或者专项规划服从总体规划、规划之间协调一致的原则进行编制,体现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划相衔接。第四条 制定、实施和修改城乡规划应当融入区域经济发展,遵循产城一体、文城一体、景城一体、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科学确定土地使用强度,合理控制人口密度,健全城市功能和公共服务,强化产业支撑,完善绿地系统,改善水系生态,优化景观布局,美化人居环境,传承东坡文化,塑造独具眉山特色的城乡风貌。第五条 市、县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辖区、开发区(园区)、风景名胜区设立的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应当作为市、县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服从市、县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
市、县(区)人民 *** 有关部门和镇、乡人民 *** 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乡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城市、镇、乡、村、风景名胜区规划区重叠的,重叠区域内的城乡建设活动按照下一层次规划服从上一层次规划的原则进行管理。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 *** 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镇、乡人民 *** 设立城乡规划执行委员会。市、县(区)、镇、乡人民 *** 设立城乡规划监督委员会。
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审议城乡规划政策、城乡规划和重要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等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和修改中的重大事项。城乡规划委员会下设规划技术审查委员会、建筑艺术审查委员会、公众评议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分别负责规划技术审查、建筑艺术审查、代表社会公众进行民主评议等工作。
城乡规划执行委员会负责审议镇、乡、村规划和镇、乡、村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建设方案。
城乡规划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城乡规划委员会(城乡规划执行委员会)议定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城乡规划委员会及其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城乡规划执行委员会、城乡规划监督委员会的组织形式和工作制度,由市、县(区)人民 *** 规定。第七条 城乡规划实行公众参与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提出意见和建议。市、县人民 ***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公众参与提供便利条件。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 *** 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九条 市、县人民 *** 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现代科技手段,对城乡规划实施动态监测和管理,提高管理效能。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十条 市人民 *** 组织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 *** 组织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市、县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详细规划。镇、乡人民 *** 组织编制镇、乡规划和村规划。
城乡规划的编制、报批、审批、备案和公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办理。第十一条 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时,应当结合空间管制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批准的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公布时,应当单独公布生态保护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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