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山西省城乡规划编制资质查询)

2024-05-03 城乡规划编制资质 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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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一览:

城乡规划设计甲级资质单位有哪些

以北京为例:

1.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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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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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4.北京清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5.北京土人景观与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

6.北京中社科城市与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

简介

城乡规划设计甲级资质很难获得,首先它要求规划单位具备承担各种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并且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0%,还得满足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等条件。目前拥有这项资质的都是比较知名的规划院,如深规院、中规院、清华同衡等。

山西省(甲级)建筑设计院有哪些

有以下些建筑设计院:

1、山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成立于1955年,是山西省建设系统唯一的综合型建筑科学研究机构。

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建筑工程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山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山西省建设工业产品检测中心、山西省建设科技信息中心、《山西建筑》编辑部均设在本院。

2、太原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成立于1979年9月1日,是具有甲级城市规划设计、甲级工程咨询等资质的综合性规划设计机构。

该院连续获“太原市文明单位”和“太原市文明和谐单位标兵”等荣誉,并获得山西省模范单位、山西省知识分子工作先进单位、山西省建设系统先进单位、太原市优秀党组织等 光荣称号。

3、太原供电设计研究院是一家专业从事220kV及以下输变电工程勘察设计的全民所有制设计单位,具备乙级勘察设计及咨询资质,先后于1999年底通过ISO9001 94版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2008年9月通过ISO9001 2000版标准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4、山西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成立于1953年的山西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是山西省规模更大、成立最早、专业配套、工种齐全、设备先进、资质齐备、人才济济、服务优质、信誉良好的国家甲级综合性勘察设计研究单位。

全院现有职工510人,其中高级职称占25%,中级职称占46%,一、二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造价师等占技术人员总数30%以上,具有设计经验丰富的专家队伍。

5、山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成立于1981年,是隶属于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全额事业单位。

是具有国家城市规划编制甲级,建筑工程设计甲级,市政公用行业中给水、排水和道路工程设计甲级,与其相对应的工程咨询甲级以及市政公用行业中除具有的甲级外其余设计均为乙级资质的综合性规划编制、研究和工程设计单位。

6、太原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成立于1958年,是国家建设部批准的甲级建筑设计单位。

持有建筑工程设计甲级、工程咨询甲级、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甲级、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勘察、咨询、监理)甲级,以及城市规划编制乙级、市政公用行业(热力、给排水、道路、风景园林)乙级等资格证书。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山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百度百科--太原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百度百科--太原供电设计研究院

百度百科--山西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百度百科--山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百度百科--太原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大同市城乡规划条例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确定的各项规划原则,主城区规划应当符合一轴双城、分开发展,传承文脉、创造特色的发展战略,有利于建设宜居、利居、乐居的魅力城市。镇、乡、村规划应当注重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特色化城镇。第四条 市、县、乡(镇)人民 *** 应当依法科学编制城乡规划并组织实施。

市、县人民 *** 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对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给予财政支持。

市、县人民 *** 应当建立由人民 *** 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的城乡规划委员会,对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为决策提供依据。第五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市人民 *** 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制定适合本行政区域的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必须严格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第六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区人民 *** 负责本行政区域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镇、乡人民 *** 负责本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七条 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包括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第八条 城乡规划的编制和景观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规划、计划、统计、勘察、测绘、地籍、地震、水文、气象、环境以及地下设施等基础资料。

各级人民 *** 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无偿向城乡规划编制部门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做好城镇勘测工作,组织测绘城乡规划工作需要的大比例地形图。第九条 市人民 *** 组织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 *** 审批。

县人民 *** 组织编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市人民 *** 审批,并报省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城镇体系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第十条 市人民 *** 组织编制大同市城市总体规划,由省人民 *** 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

县人民 *** 所在地镇总体规划,由县人民 *** 组织编制,报市人民 *** 审批,并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镇人民 *** 组织编制镇总体规划,报县人民 *** 审批。大同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镇总体规划,由县(区)人民 *** 审查后,报市人民 *** 审批。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由市人民 *** 组织编制后,报省人民 *** 审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由县(区)人民 *** 组织编制后报市人民 *** 审批。

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第十一条 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乡规划确定需要编制规划的村庄,应当编制村庄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不再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 *** 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县人民 *** 审批,其中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乡规划、村庄规划报市人民 *** 审批。

历史文化名村规划由县(区)人民 *** 组织编制后报市人民 *** 审批。第十三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市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人民 *** 审批,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县人民 *** 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县人民 *** 审批,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 *** 组织编制,在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报市人民 *** 审批,在市城市规划区外的报县人民 *** 审批。

大同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2005修正)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山西省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市人民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县人民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但市级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规划工作,由市人民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第四条 市、县人民 *** 应当加强对城市规划工作的领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第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保护耕地,任何建设不得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第六条 市人民 *** 负责组织编制市城市总体规划、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主城区范围内的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县(区)人民 *** 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由县(区)人民 *** 负责组织编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制镇的城市规划,由镇人民 *** 负责组织编制。

单独编制的各专项规划由各主管部门依据其专业规划组织编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市、县(区)人民 *** 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参与和配合城市规划的编制,并无偿提供编制城市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第七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确定的各项规划原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本市的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坚持保护古城与建设新区相结合的方针,遵守保护文物古迹,保持传统建筑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原则。第八条 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报上级人民 *** 审批。

县(区)人民 *** 所在地镇的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经县(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报市人民 *** 审批。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制镇的城市总体规划,在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应当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县(区)人民 *** 和市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 *** 审批;在市城市规划区外的,应当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报县人民 *** 审批,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 城市分区规划由市人民 *** 审批。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 *** 审批。

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重点地段由城市人民 *** 审批,其他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条 城市人民 *** 可根据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城市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需作修改和调整的,按原审批程序报批。第十一条 申请乙级、丙级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报所在地市、县人民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人民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资质证书》。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批准前,应当公示,征求社会意见。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三章 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第十三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危害城市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和古城风貌。第十四条 城市新区开发应当具备水资源、能源、交通、防灾等建设条件,节约土地及空间资源,保护机场净空及微波通道,合理利用城市现有设施。

各类开发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纳入城市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新区开发应当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程序组织实施。同时配套建设公用设施和城市环境、商业、文化、教育、卫生等设施。第十五条 旧区改建应当划定保护范围、控制建筑高度和保持街区特色。

在旧区内严格控制工业建设项目,禁止新建污染环境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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