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审批(安徽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审批时间)

2024-05-21 城乡规划编制资质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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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一览:

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规范城市规划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活动。

安徽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审批(安徽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审批时间)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管理,是指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及监督检查。第三条 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客观规律,实行依法管理。第四条 省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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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城市规划委员会负责审查报本级人民 *** 和上级人民 *** 审批的城市规划草案,本级人民 *** 规定的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方案以及其他需要审查的城市规划草案。

城市规划委员会由本级人民 *** 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违反规定下放城市规划管理权限。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规划管理公示制度,促进城市规划管理的公开、公正和高效。第八条 市、县人民 *** 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第九条 城市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

(一)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 *** 组织编制,跨设区的市的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二)设市城市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由市人民 *** 组织编制,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三)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县人民 *** 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由县人民 *** 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第十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划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采用先进的规划 *** 和技术手段。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投标、多方案比较等方式,择优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的城市规划草案,应当经该单位的注册城市规划师签字盖章,并附具公众意见、专家评审意见采纳情况的报告,方可按照法定程序报批。第十二条 编制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符合上一级城镇体系规划的要求。

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城市分区规划,应当符合所在地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的要求。第十三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划定城市水系、绿地、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文物保护单位等保护范围的界线。第十四条 城镇体系规划草案、城市总体规划草案编制完成后,有关人民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规划草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报请负责审批的人民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近期建设规划草案、城市分区规划草案、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编制完成后,市、县人民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规划草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报请上一级人民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近期建设规划期限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年限相一致。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已经批准的城市规划。确需调整的,应当先对原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调整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提出专题报告,报上一级人民 *** 认定后,方可编制调整方案。

调整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应当按照法定程序重新审批。调整城市规划的非强制性内容,应当将调整后的城市规划报城市规划原审批机关备案。第三章 城市规划的审批第十六条 省人民 *** 应当将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草案,报国务院审批。

省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跨设区的市的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 *** 审批。

安徽建筑资质办理流程是指哪些?

1、注册公司,办理建筑资质首先要先注册一个公司,拿到营业执照之后,才能登录建委网站,注册企业用户。场地要达到要求,注册资金必须符合资质标准里面要求的额度。

2、收集材料,填写信息。根据资质申报要求准备好相应材料,标注“注意”的地方一定仔细查看。所有要求盖章的资料都必须加盖清晰红章,不能复印。最后资料都须按要求装订成册,做成卷宗形式。

(1)公司材料包括:营业执照、法人代表、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财务材料包括:验资报告、资质申报时当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纳税表,这部分资料都须请财务准备。

(3)业绩材料是指:按照资质标准准备相应的工程业绩资料。

(4)人员材料包括:建造师、职称、建筑施工企业关键技术岗位八大员(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标准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技术工人等,对应不同的资质有相应的人员标准以及数量要求。

(5)设备材料是指:一些特殊资质需要设备要求。

3、递交资质申请。把各项资料都准备齐全之后,大家就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等到获得同意之后,就可以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资质审核。提交建筑资质申请之后,会有相关部门对大家的企业进行审核,主要是对企业的人员,企业资产以及工程业绩等方面进行了解,看看是否都能够符合资质标准。如果符合的话,就会给大家颁发批准文件。

5、领取证书。企业在资质得到核准之后,就可以领取相关资质证书。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规划区是指合肥市东市区、中市区、西市区、郊区、开发区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合肥市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依据市人民 *** 编制并经国务院批准的《合肥市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第三条 合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主管本市城市规划工作。

市土地、环保、建设、水利、房地产、园林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市人民 ***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区、开发区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有权对城市规划的编制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检举和控告。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检举和控告应及时查处并负责答复。第五条 市人民 *** 每两年应将城市规划实施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会作一次报告;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对其专业规划执行情况每年向市人民 *** 作一次报告。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第六条 市人民 *** 编制城市规划,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确定的原则,制定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科学地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目标,使城市的各项建设标准、定额指标同国家和地方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第七条 城市规划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编制。第八条 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 *** 组织编制,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 *** 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经批准的总体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市人民 *** 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等重大变更的,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由原批准机关审批。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制镇和县人民 *** 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区、县人民 *** 组织编制,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 *** 审批。县人民 *** 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在上报审批前,须经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开发区的总体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编制,报市人民 *** 审批。第十条 城市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市人民 *** 审批,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对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提出方案,报市人民 *** 审批。第十一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须经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 *** 审批。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面积20公顷以上(含20公顷)的新区开发、10公顷以上(含10公顷)的旧区改建、大型公共建筑、重要纪念性建筑以及风景名胜区,其规划设计方案须报市人民 *** 审定。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内部的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取得规划设计条件,委托具有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四条 城市各项专业规划由其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征求上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 *** 审批。第三章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第十五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成片建设的地区,均应实行综合开发,其配套的公共建筑和市政设施必须同步建设。第十六条 城市居住区配套的公共建筑和设施、绿化用地必须符合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划》和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统一规划,同步建设。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的各类公共建筑物,必须按照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配套建设相应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第十八条 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不得妨碍城市发展,危害城市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城市旧区改建应同改善工业布局和企业技术改造相结合,调整用地结构,治理或迁出有污染或破坏城市环境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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