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地理信息安全知识点,测绘地理信息安全知识点总结

2024-05-04 测绘知识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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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测绘地理信息安全知识点,以及测绘地理信息安全知识点总结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目录一览:

地理信息数据安全管理主要措施有哪些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是地理信息数据中的核心内容。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标准制作的、可通过计算机系统使用的数字化的基础测绘成果。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是具有知识产权的智力成果,受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保护。为了加强对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的管理,做好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社会化服务工作,为国家经济建设、科学研究和社会生活提供测绘保障,国家测绘局制定了《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来规范国家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提供与管理。

1.使用许可

(1)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必须得到使用许可,并签订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协议(以下简称"使用许可协议")。使用许可协议是非独占和不可 *** 的。使用许可协议文本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2)使用许可协议分为甲、乙、丙三类。甲类使用许可协议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省级 *** 等用于宏观决策和社会公益事业。乙类使用许可协议适用于非企业单位、个人以教学或者科学研究、规划管理等目的在本单位内部或者个人使用,或者将研究成果向中央国家机关、省级 *** 等部门提供用于宏观决策和社会公益事业,、丙类使用许可协议适用于企业单位,或者非企业单位用于商业目的、盈利或者直接为建设工程项目服务。其他类型的使用许可协议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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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适用甲类使用许可协议的,无偿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适用乙类使用许可协议的,有偿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给予价格优惠;适用丙类使用许可协议的,有偿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有偿使用是指收取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部分成本费用。各类使用许可协议的单位均应支付提供数据中所实际发生的介质费、人工费和其他费用等工本费。

(4)使用单位拥有使用许可协议规定范围内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规定权限的使用权。使用单位根据使用需要,可以对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做部分修改或者对数据的格式进行转换,但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修改、转换后的数据对外发布和提供。

(5)使用单位在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时,必须明显标示数据的版权所有者。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版权归属不因数据部分修改或者格式改变而改变,使用格式改变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或者使用基于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形成的衍生品以及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备份和复制品,必须明显标示原数据的版权所有者。

(6)使用单位应当确保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安全,防止数据丢失或者被盗;若发生数据丢失或者被盗,应当及时向提供单位报告;造成后果的,应当承担责任。

(7)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提供单位提供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密级,依照国家规定进行管理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8)当使用单位的身份变更或者使用单位对数据使用用途改变时,应当向原数据提供单位提出申请,重新签订使用许可协仪。

(9)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向省级以上测绘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台湾地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参照此规定办理)。

(10)涉外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提供与管理

(1)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负责国家管理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的提供工作。省级提供单位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委托保管的其他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的提供工作,并负责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使用单位使用其他省级提供单位负责提供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转函工作。

(2)提供单位不得授权或者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3)提供单位负责审查使用单位的身份证明、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书面申请和能证明其使用目的的有关材料,确定使用单位适用的使用许可协议类别,必要时报省级以上测绘主管部门审批。

(4)提供单位应当按照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及时向使用单位提供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及数据使用说明,并协助其读取数据。

(5)对与提供单位建立数据交换关系的使用单位,提供单位有权决定相互交换数据的方式和减少或者免收其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费用。

(6)提供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使用许可协议的文本格式和内容。

(7)提供全国范围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必须报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提供单位不得以签订多个使用许可协议的形式,将全国范围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分解提供给同一个使用部门或者单位。使用和提供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涉及军事部门的,依照测绘成果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8)未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未公开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携带或者邮寄出境,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其传输至境外。

(9)提供单位应当建立数据提供登记管理系统,详细记载使用单位、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内容、数量、用途和使用方式等;及时了解社会对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需求情况,定期进行统计汇总,并向其上级测绘主管部门报告。

3.法律责任

(1)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测绘主管部门收回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有关资料,根据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制作的衍生成果或者已取得的非法收入一并没收;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使用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包括:

①擅自向第三方提供或者 ***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②未经提供单位许可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③使用单位的身份变更或者改变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用途又不及时向提供单位提出申请并重新签订使用许可协议的。

④对获得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保管不当,造成数据全部或者部分丢失、被窃,又不及时向提供单位报告的。

⑤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时,不按规定标示版权所有者或者擅自改变版权所有者的。

(2)伪造身份或者掩盖其对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真实使用用途,骗取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由省级以上测绘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收回其取得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有关资料,根据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制作的衍生成果或者已取得的非法收入一并没收;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非法所得50%至10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使用单位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时违反有关保密规定的,依照《保密法》、《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4)使用单位擅自将未公开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携带或者邮寄出境,或者以任何方式传输至境外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5)不履行使用许可协议规定的义务或者未按约定条件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对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保管不当造成数据丢失、被窃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吉林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保障测绘地理信息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服务,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推动数字吉林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测绘地理信息活动,是指对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等进行测定、采集、表述,以及对获取的数据、信息、成果进行处理和提供的活动。第三条 省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州和县级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 *** 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第四条 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领导,鼓励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支持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推进测绘地理信息资源共享,促进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应用,推动军地统筹、军民融合。

对在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条 各级人民 *** 及其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促进公民自觉维护国家安全、 *** 和利益。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国家版图意识教育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和中小学教学内容,组织学生参加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通过专栏专版等形式,面向社会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第二章 基础测绘和地理国情监测第七条 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 *** 的基础测绘规划及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 *** 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将基础测绘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 *** 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 ***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本级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部门备案。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测绘项目,基础测绘成果按照下列规定定期更新:

(一)全省统一布设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

网复测改造周期不超过10年;其他省级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周期不超过3年;

(二)市、州和县级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周期不超过2年,其中城市建成区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周期不超过1年,行政区划、道路等核心要素应当及时更新;

(三)基础地理信息应当及时补充现势性资料。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建立地理国情监测协作与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并将地理国情监测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理国情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会同本级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开展地理国情常态化监测和专题监测,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使用地理国情监测成果。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发挥地理国情监测成果在 *** 决策、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服务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县级以上人民 *** 及有关部门制定或者实施发展战略与规划,优化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格局,保护生态环境、防灾减灾,进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行业调查统计等需要地理国情监测成果的,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予以保障和支持。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和配合地理国情监测工作,不得拒绝、妨碍或者阻挠。第三章 测绘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及其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数字区域地理空间信息框架、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管理,推动地理信息大数据公共服务管理和应用,及时更新地理信息数据,提高地理信息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

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保障测绘地理信息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服务,维护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领导,将测绘地理信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和应用,结合实际制定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政策和规划,推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将基础测绘、地理国情监测、应急测绘等基础性、公益性测绘所需经费纳入本级 *** 预算。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 *** 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增强地理信息资源供给能力,创新监督管理方式,加强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测绘地理信息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等建设,提升测绘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和管理水平。第六条 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地理信息技术规范和标准。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根据本省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的需要制定省测绘地理信息标准。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可以制定省测绘地理信息技术规范。第二章 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第七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省市县统筹、保障安全的原则,建立全省统一的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

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通过省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免费向社会提供实时导航定位基础 *** 。第八条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应当由工程建设单位报经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可以将设区的市、县(市、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设置的永久性测量标志迁建的受理和审查工作,委托设区的市、县(市、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永久性测量标志迁建所需的费用,协助做好新建测量标志的相关工作。第九条 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建设单位或者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与测量标志保管单位或者人员签订保管协议,并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用。

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进行检查和维护。

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维护和保管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第三章 基础测绘和其他测绘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 *** 的基础测绘规划及本级人民 *** 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 *** 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 *** 财政部门根据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安排的项目和国家规定的测绘成本定额,核定基础测绘经费。第十二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基础测绘项目:

(一)建立和复测全省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

(二)组织实施省基础航空摄影,获取省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制作影像图;

(三)测制和更新全省1:5000、1:10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和数字化产品;

(四)组织实施海域地形测量和陆域省重点水域水下地形测量;

(五)建立和维护省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和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六)编制省综合地图集、普通地图集;

(七)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基础测绘项目:

(一)建立和复测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

(二)组织实施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制作影像图;

(三)测制和更新1:500、1:1000、1:2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和数字化产品;

(四)组织实施重点水域水下地形测量;

(五)组织城市地下空间和地下管线普查,建立和维护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

(六)建立和更新城市三维实景数据;

(七)建立和维护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和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八)编制综合地图集、普通地图集;

(九)国家、省和设区的市规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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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信息系统知识点

地理信息系统是一门综合性学科,结合地理学与地图学以及遥感和计算机科学,已经广泛的应用在不同的领域,是用于输入、存储、查询、分析和显示地理数据的计算机系统,接下来我为你整理了地理信息系统知识点,一起来看看吧。

地理信息系统知识点(一)

1、什么是GIS?它具有什么特点?

答:地理信息系统(GIS , Geographic Information System)是在计算机硬、软件系统支持下,对现实世界(资源与环境)的研究和变迁的各类空间数据及描述这些空间数据特性的属性进行采集、储存、管理、运算、分析、显示和描述的技术系统

特点有:

○1具有采集、管理、分析和输出多种地理空间信息的能力;

○2以地理研究和地理决策为目的,以地理模型 *** 为手段,具有空间分析、多要素综合分析和动态预测的能力;并能产生高层次的地理信息。

○3具有公共的地理定位基础,所有的地理要素,要按经纬度或者特有的坐标系统进行严格的空间定位。

○4由计算机系统支持进行空间地理数据管理,并由计算机程序模拟常规的或专门的地理分析 *** ,作用于空间数据,产生有用信息,完成人类难以完成的任务。

○5地理信息系统从外部来看,它表现为计算机软硬件系统;而其内涵确是由计算机程序和地理数据组织而成的地理空间信息模型,是一个逻辑缩小的、高度信息化的地理系统。信息的流动及信息流动的结果,完全由计算机程序的运行和数据的交换来仿真

2、GIS与其它信息系统有什么区别

答:之一,GIS有别于DBMS(数据库管理系统),GIS具有以某种选定的方式对空间数据进行解释和判断的能力,而不是简单的数据管理,这种能力使用户能得到关于数据的知识,因此,GIS是能对空间数据进行分析的DBMS,GIS必须包含DBMS。

第二,GIS有别于MIS(管理信息系统),GIS要对图形数据和属性数据库共同管理、分析和应用,GIS的软硬件设备要复杂、系统功能要强;MIS则只有属性数据库的管理,即使存贮了图形,也是以文件形式管理,图形要素不能分解、查询、没有拓扑关系。管理地图和地理信息的MIS不一定就是GIS,MIS在概念上更接近DBMS。

第三,GIS有别于地图数据库,地图数据库仅仅是将数字地图有组织地存放起来,不注重分析和查询,不可能去综合图形数据和属性数据进行深层次的空间分析,提供辅助决策的信息,它只是GIS的一个数据源。

第四,GIS有别于CAD系统,二者虽然都有参考系统,都能描述图形,但CAD系统只处理规则的几何图形,属性库功能弱,更缺乏分析和判断能力。

3、简述GIS的构成

答:GIS构成:硬件平台、软件平台、空间数据、应用人员、GIS模型。

4、简述GIS的发展。

答:地理信息系统的发展的四个阶段 :

之一阶段:60年代起源于北美:加拿大国家土地调查局为了处理大量的土地调查资料,于60年 代开始建立地理信息系统(CGIS),于70年代初投入产品生产;同一时期的美国哈佛大学的计算机图形与空间分析实验室,建立通用的制图软件包,竭力发展空间分析模型和软件

第二阶段:70年代是GIS发展的巩固阶段:美国、加拿大、英国、西德、瑞典和日本等国对地理信息系统的研究均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研究不同专题、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的各具特色的地理信息系统。

第三阶段:80年代为地理信息系统的大发展阶段:计算机的迅速发展和普及,地理信息系统也逐 步走向成熟,并在全世界范围内全面地推向应用阶段。

第四阶段:90年代至今为地理信息系统的应用普及时代 :由于计算机的软硬件均得到飞速的发展, *** 已进入千家万户,地理信息系统已成为许多机构必备的工作系统,尤其是 *** 决策部门在一定程度上由于受地理信息系统影响而改变了现有机构的运行方式、设置与工作计划等。从美国的 “国家信息基础设施:行动计划(National 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 ,简称NII)” 建设到数字地球的提出,由“数字地球”细化到“数字中国”、“数字省区”、“数字城市” 、“数字小区”直到“企业信息化”、“电子商务”、“数字通讯”、“虚拟现实”等众多的信息化领域的工作已全面铺开。

5、举例说明GIS可应用的行业

测绘与地图制图 资源调查与管理 城乡规划 灾害监测 环境保护 国防 宏观决策支持

如:防火信息系统、水质管理、城市土地利用信息系统、电信资源管理、铁路地理信息系统、公安警用地理信息系统、医疗机构信息查询等

地理信息系统知识点(二)

1、说说地理空间模型是怎样建立的?

(1)地球椭球体模型:以大地水准面为基准建立的。地球的形状接近于椭圆绕其短轴形成的椭球体,通过扁率表示椭球体的扁平程度。大地水准面与具有微小扁率的旋转椭球面非常接近,可用旋转椭球体代替大地球体。

(2)地球表面:最自然的面,包括海洋底部、高山、高原等在内的固体地球表面。——太复杂,难以建模,各种量算也非常困难。

(3)大地水准面:相对抽象的面,是静止海平面的延伸。以它为基准,可以用水准仪测量地球自然表面上任意点的高程。——海平面的起伏将导致测量的不确定。大地水准面所包围的球体,叫大地球体

2、GIS中为什么要考虑地图投影?

答:GIS以地图方式显示地理信息。地图是平面,而地理信息则是在地球椭球上,因此地图投影在GIS中不可缺少。

GIS数据库中地理数据以地理坐标存储时,则以地图为数据源的空间数据必须通过投影变换转换成地理坐标;而输出或显示时,则要将地理坐标表示的空间数据通过投影变换变换成指定投影的平面坐标。

GIS中,地理数据的显示可根据用户的需要而指定投影方式,但当所显示的地图与国家基本地图系列的比例尺一致时,一般采用国家基本系列地图所用的投影。

3、地理空间实体的三要素是什么?它们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

答:地理空间试题三要素是点、线、面三种要素,分别用点状、线状、面状符号表示。其中,点要素是有位置,无宽度和长度的抽象的点;线要素是有长度,但无宽度和高度 用来描述线状实体的,通常在 *** 分析中使用较多,度量实体距离。面要素则具有长和宽的目标,通常用来表示自然或人工的封闭多边形,一般分为连续面和不连续面。

4、 空间数据的基本特征有哪些?地理信息的数字化描述 *** 有哪些?

5、 答:有

属性特征:描述空间对象的特性,即是什么,如对象的类别、等级、名称、数量等。

空间特征:描述空间对象的地理位置以及相互关系,又称几何特征和拓扑特征,前者用经纬度、坐标表示,后者如交通学院与电力学院相邻等。

时间特征:描述空间对象随时间的变化

*** 有:显性描述和隐性描述。计算机对空间实体的显性描述也称栅格数据结构,对地理实体的隐性描述也成矢量数据结构。所以有栅格法和矢量法可以表示空间信息。

6、 什么是元数据?为什么要使用元数据?

答:元数据是关于数据的描述性数据信息,说明数据内容、质量、状况和其他有关特征的背景信息。其目的是促进数据集的高效利用,并为计算机辅助软件工程服务。

元数据的作用和意义:

(1)帮助数据生产单位有效的维护和管理数据;

(2)提供有关数据生产单位的各种有关信息供用户查询;

(3) 帮助用户了解数据;

(4) 提供有关信息,以便用户处理和转换有用数据。

(5) 采用元数据可以便于数据共享。

地理信息系统知识点(三)

1、数据库的定义:是为一定目的服务,以特定的数据存储的相关联的数据 ***

2、数据库的特征:

(1)在数据库中的数据独立于应用,从而实现了数据共享,减少了信息冗余,提高了数据的利用效率。

(2)在数据值中建立了联系,体现逻辑性和科学性。

(3)复杂的数据模型,为数据的安全与保护提供了基础。

(4)数据保护性特征

3、数据库管理系统

定义:在信息系统中,应用程序对数据库中的数据的访问,是通过一个能对数据库进行定义、建立、维护、管理、查询、通讯等基本操作的核心软件而进行的。功能:数据库的定义、数据库的维护、数据库之间的通讯。

4、地理信息系统数据库(GIS数据库)及其特点

定义: GIS数据库是关于特定区域内一定地理要素特征的数据 *** 。

特点:(1)不仅存贮有关对象的属性数据,同时还存储有关对象的空 间定位数据,且二者具有不可分割的紧密联系。(2)数据量特别大。(3)数据的应用广泛。

5、数据模型:数据库系统中关于数据和联系的逻辑组织的形式表示。数据库领域采用的数据模型有层次模型、网状模型和关系模型,其中应用最广泛的是关系模型。

6、传统数据库在管理空间数据时的局限:

(1)管理的是不连续的、相关性较小的数字和字符。

(2)管理的实体类型较少,并且实体类型之间通常只有简单、固定的空间关系。

(3)存储的数据通常为等长记录的数据;

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保障测绘地理信息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服务,维护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使用测绘成果、提供地理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领导,加强测绘地理信息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强基础测绘管理和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促进地理信息共享,推进军民融合,维护国家 *** 、安全和利益。第四条 省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以下分别简称设区的市、县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 *** 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和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装备,组织科学技术攻关,加强科学技术的交流与合作,建设测绘地理信息创新体系。

对在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的创新、进步和测绘成果管理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二章 基础测绘和其他测绘第六条 基础测绘实行分级管理。

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省级基础测绘。省级基础测绘包括:

(一)建设与维护省级测绘基准体系;

(二)获取与处理航空航天遥感数据资源;

(三)测制、更新1:5000、1:10000比例尺地形图、正射影像图、数字高程模型等数字产品;

(四)建设省级基础地理信息时空数据库系统及其数据库更新维护;

(五)编制与更新全省行政区地图;

(六)省管水域水下地形与沿海滩涂地形测量;

(七)常态化地理国情监测及其数据库更新维护;

(八)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人民 *** 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

设区的市、县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基础测绘。市、县级基础测绘包括:

(一)建设与维护本行政区域内市、县级测绘基准体系;

(二)测制、更新本行政区域内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形图、正射影像图、数字高程模型等数字产品;

(三)建设本行政区域内基础地理信息时空数据库系统及其数据库更新维护;

(四)编制与更新本级行政区地图;

(五)本行政区域内地理国情专题监测及其数据库更新维护;

(六)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 *** 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第七条 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将基础测绘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 *** 预算。

基础测绘应当为水利、交通、能源、市政以及其他重点工程提供基础地理信息保障服务。第八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基础测绘的规划、年度计划和项目技术设计书组织实施本级基础测绘项目。

基础测绘项目技术设计书应当符合国家规范,通过专家论证并报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第九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基础测绘成果定期更新机制。省级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周期不超过三年;市、县级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周期不超过两年,其中城市建成区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周期不超过一年,行政区划、道路等核心要素应当即时更新。第十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系统和测绘基准。

因城乡规划、建设和科学研究的需要,中小城市和本省大型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报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同一城市或者局部地区只能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第十一条 建立数字区域地理空间信息基础框架、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和财政投资的地理信息系统,应当采用全省统一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测绘地理信息安全知识点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测绘地理信息安全知识点总结、测绘地理信息安全知识点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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