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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测量一栋房屋怎么分户,有公用墙,测绘方面的
共用墙按墙中线分,外墙中线外的面积算公摊。各地的房产测绘细节有所不用,可以参照当地房产测量规范。
房产测绘架空层幢共的外半墙怎么处理
房屋面积测绘标准规则
在最新房产测量规范 的《房屋面积测绘规范》中房产测量规范 ,汇总了各类型的房屋面积测绘如何计算的问题。包括阳台、空中花园、花台、飘窗、公共通道、走廊、斜面建筑等类型均有计算规范。
房屋面积测绘: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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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封闭阳台的上盖房产测量规范 ,位于不封闭阳台所在层起两层以外的视为无上盖:上盖镂空的视为无上盖;飘窗、空调位、花池等底板不视为有效上盖。
2 封闭阳台的上盖均为有效上盖。
3 未完全被有效上盖遮盖的不封闭阳台,按其围护结构内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 用玻璃、钢(铁)栏等作为不封闭阳台围护结构的形式及其边长计算范围,如图2、图3所示。
房屋面积测绘:斜面建筑
斜面建筑的建筑面积以层高大于2.20 m的区域范围在楼面上的水平投影计算。如图, 投影边长X可按公式(2)计算。
房屋面积测绘:剪力墙与柱
剪力墙与柱面积计算的区分如下:
a)剪力墙与柱按单向划分, 分别按剪力墙或矩形柱计算;
b)单向尺寸小于等于1. 50 m的按柱计算,大于1. 50 m的按墙计算。
剪力墙与柱面积计算的区分如图所示。
房屋面积测绘:不同材质组合的围护体
1 同一面外墙,上部是玻璃下部是墙体的组合形式的围护,其墙体厚度按以下确定:
1)当下部墙体高度小于或等于0.80m的视上部的玻璃为主要围护物,边长测量至玻璃(含玻璃厚度),玻璃厚度不需作扣除外半墙的处理;
2)当下部墙体高度大于0.80m的,视墙体为主要围护物,边长测量至墙体外缘,并按墙体厚度作扣除外半墙的处理。
2 有1列项所述形式的房屋内部共有墙的墙中线绘制 *** 可参照处理。墙与玻璃组合围护的边长计算范围如图所示;
3 以玻璃作为填充墙性质外墙的,无论是否有玻璃肋,均视为无墙厚,无需作扣除外半墙处理。
房屋面积测绘:架空层范围部分外墙段
1 架空层计算建筑面积时,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架空层视为无外墙;如有部分外墙段的架空层,从架空层定性整体考虑,其外墙段不作扣除外半墙处理,如图的外墙段(1)所示;位于架空层,但不属于架空层性质的公设( 图示电房),其外墙需作扣除外半墙的处理,如图的外墙段(2)所示;
2 房屋局部架空部分参照架空层,架空部分视为无外墙。
参考资料:不动产测绘
房产测量规范是怎么规定的
3、 房产面积测算
3·1 一般规定
3·1·1 房产面积测算房产测量规范 的内容
面积测算系指水平面积测算。分为房屋面积和用地面积测算两类房产测量规范 ,其中房屋面积测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产权面积、使用面积等测算。
3·1·2 房屋的建筑面积
房屋的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房产测量规范 ,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房产测量规范 ,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3·1·3 房屋的使用面积
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3·1·4 房屋的产权面积
房屋的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由直辖市、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3·1·5 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3·1·6 面积测算的要求
各类面积测算必须独立测算两次,其较差应在规定的限差以内,取中数作为最后结果。
量距应使用经检定合格的卷尺或其他能达到相应精度的仪器和工具。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取至0.01㎡。
3·2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有关规定
3·2·1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a) 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房产测量规范 ;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b) 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c)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d) 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
e)房屋在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M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M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只计算。
f)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g)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a) 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b) 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c) 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d) 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e) 玻璃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f) 属永久性建筑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g) 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h) 有伸缩缝的房屋,若其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
3.2.2 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a) 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b) 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c)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d) 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e)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3.2.3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a) 层高小于2.20m以下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和层高小于2.20m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b)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等。
c) 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d) 房屋的天面、挑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
e) 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f) 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
g) 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
h) 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
i) 独立烟囱、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
j) 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武昌律师网页链接
房地产测量规范
各地房管处都有这方面的规范。各地的可能不一致房产测量规范 ,请注意!
南京市房产面积测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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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1-04
之一章 总 则
之一条 测算依据
为加强房产测量规范 我市房产测绘管理,规范房产面积测算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国家测绘局《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及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产面积测算。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房屋面积的测算系指房屋水平投影面积的测算,即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算,包括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等的测算。
第二章 一般规则
第四条 房屋测量的基本原则
房屋以幢为单位进行测量,测量点位可以是分隔墙、柱、或界钉等界址点。
第五条 计算房屋面积的基本条件
结构牢固;具备有上盖(不包含檐口);有围护结构或柱;层高2.20米以上。
第六条 房屋的建筑面积
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的面积。
第七条 房屋面积测算的精度要求
房屋面积测算的精度,按《房产测量规范》二级精度的标准执行房产测量规范 :
限 差 :0.04√s + 0.002s
中误差 :0.02√s + 0.001s
式中:s为房屋建筑面积,单位为平方米。
房屋边长丈量以米为单位,丈量结果取位至0.01米。房屋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算结果取位至 0.01 平方米。
第八条 测量工具
房屋测量应使用相对误差小于1/800的仪器和工具。
第九条 房屋总层数与所在层次
房屋层高全部在2.20米以上的层面计算层数。自然层数是指按规划核准的室内地坪±0以上的层数,±0以下为地下层数。房屋总层数为房屋自然层数与地下层数之和。
所在层次是指产权人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层次。地下层次以负数表示。
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设备间、水箱间等不计层数。
第三章 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算
第十条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一) 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二) 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转换层及其楼梯间、电梯间等其层高在2.20 米以上的部位。
(三) 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米以上的部位,按其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四) 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管道井、通风井、提物井、垃圾道等均计入房屋自然层建筑面积。房屋主墙体外的管道井、通风井等,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五) 各种类型的楼梯,按其对应的空间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六) 房屋天面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层高在2.20米以上的部位。
(七) 斜面结构房屋及平顶房屋,按其净高在2.10米以上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八) 挑楼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九) 嵌入主墙体内的设备部位,按主墙体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十) 全封闭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十一) 房屋主墙体投影范围内的走廊、架空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十二) 房屋主墙体外,与房屋相连的封闭走廊、门廊,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十三) 房屋间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十四) 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十五) 幕墙等作为房屋围护结构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同一楼层外墙既有主墙,又有幕墙的,以主墙为准计算建筑面积,墙厚按主墙体厚度计算。
(十六) 有柱或围护结构、不完全封闭的车库、仓储等专用房屋。
(十七) 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其净高在2.10米以上的部位。
(十八) 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沉降缝,能正常利用的部位。
(十九) 落地窗其净高在2.10米以上的部位。
(二十) 对倾斜、弧状等非垂直墙体的房屋,净高在2.10米以上的部位。房屋墙体向外倾斜,超出底板外沿的,以底板与围护结构相接处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二十一) 房屋外墙外侧的保温隔热层。
(二十二)其它有与以上情况类似的,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 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一) 房屋主墙体外,与房屋相连有上盖和柱、不封闭的走廊、门廊,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二) 独立柱、单排柱的建筑物,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三) 阳台(无论是否封闭)、有围护结构未封闭的走廊、挑廊,均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四) 不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其上盖与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重叠部分面积的一半计算
(五) 不封闭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六) 其它有与以上情况类似的,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一) 层高在2.20米以下的房屋。
(二) 突出房屋墙面的柱、梁等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棚等。
(三) 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四) 房屋的天面、挑台、露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水箱。
(五) 作为公共道路街巷通行的骑楼、过街楼下的底层。
(六) 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
(七) 活动房屋、临时房屋。
(八) 独立烟囱、水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
(九) 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沉降缝。
(十) 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于阳台、挑廊、檐廊的建筑。
(十一) 本层无顶盖或顶盖不能完全覆盖的阳台、走廊、挑廊。
(十二) 飘窗。
(十三) 设计上与阳台相连且位置、尺寸明确的设备部位。
(十四) 已计算建筑面积的楼梯下方空间。
(十五) 屋面上有顶盖但无围护结构的观景建筑设施。
(十六) 其它有与以上情况类似的,参照执行。
第四章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的计算与分摊
第十三条 共有面积分摊应遵循的原则
共有面积按相关单元房屋的建筑面积比例进行分摊。当事人之间就共有共用部位的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四条 共有面积按比例分摊的计算公式
δSi=K•Si
∑δSi
K = ———
∑Si
式中:K—为共有面积的分摊系数(取位至小数点后6位数);
Si—为参加分摊的各单元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
δSi—为各单元参加分摊所得的分摊面积,平方米;
∑δSi—为需要分摊的共有面积总和,平方米;
∑Si—为参加分摊的各单元套内建筑面积总和,平方米。
第十五条 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
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房屋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一) 房屋套内使用面积系指房屋套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不包括在结构面积内的套内烟囱、通风道、管道井等均计入使用面积,内墙面装饰厚度计入使用面积。
(二) 房屋的套内墙体面积是指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或其他承重支撑体所占的面积,其中各套之间的分隔墙和套与公共建筑空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等共有墙,均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套内自有墙体(柱),按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三) 套内阳台建筑面积指套内各阳台建筑面积之和,均按阳台外围与房屋外墙之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相邻套型间贯通的类似阳台的部位,按套间分隔墙划分后计入各相关套内面积。
第十六条 可计入分摊面积的共有共用部位
位于幢内且只为本幢服务的共有共用部位可计入分摊面积。其中电梯井及机房、楼梯间、管道井、通风井、垃圾道、公共门厅、公共过道、变电室(配电房)、设备层(间)、水泵房、水箱间、消防监控室、消防楼梯(通道)、生活水池、消防水池、污水处理间、锅炉房、冷冻机房、空调机房、卫生间、开水间、电表间、信报间、值班警卫室、管理用房等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套与共有部位之间的分隔墙、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分摊面积。
第十七条 不计入分摊面积的共有共用部位
(一) 规划核准图上标注的自行车库。
(二) 规划核准图上标注的底层架空层。
(三) 规划核准图上标注的避难层(间)。
(四) 规划核准图上标注的为多幢或小区共用的设备用房。
(五) 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按规定或约定应当无偿移交给全体业主的物业管理用房。
(六) 规划配建总量15%的室内机动车停车位。
(七) 为裙房上塔楼服务的室外楼梯。
(八) 建在幢外为本幢服务的配套设施用房。
(九) 只为某一功能区服务的楼梯间、电梯间、管道井等,其位于垂直穿越其他功能区的范围。
(十) 商业、办公用房的底层房屋外不封闭的廊道、门廊。
(十一) 规划设计为层高2.20米以下的架空层中的楼梯间、门厅等共用部位。
(十二) 开发建设单位承诺归全体业主共有的房屋。
(十三) 其它类似以上情况的共有共用部位。
第十八条 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的附属房屋
(一) 可以销售的专用车库、车位。
(二) 规划部门核准的经营性用房。
(三) 幼儿园、学校、会所(馆)、社区服务用房、医院、农贸市场。
(四) 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
(五) 其它类似以上情况的附属房屋。
第十九条 共有共用建筑面积的分摊类别
(一) 幢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
是指幢内为整幢房屋服务的共有共用部位的建筑面积。
(二) 功能区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
是指幢内专为功能区服务的共有共用部位的建筑面积。
(三) 层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
是指房屋各层次内,为本层服务的共有共用部位的建筑面积。
第二十条 住宅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 ***
(一)幢内各单元有不同设计功能的,可按功能分别设立分摊系数。
(二)单身公寓按层设计具有层分摊的共有共用部位时,按层设立分摊系数。
(三)设计为连家店的住宅楼,按住宅楼的计算 *** 计算建筑面积。
第二十一条 多功能综合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 ***
首先根据设计功能,将多功能综合楼中计入房屋分摊面积的共有建筑面积,按幢、功能区、层划分为三个分摊类别,然后按此三个类别依次分摊。同一功能区内可根据设计使用状况的不同,分别设立分摊系数。
第二十二条 多功能综合楼功能区划分依据
多功能综合楼的功能区划分以规划设计为依据,其共有共用部位的使用功能以规划核准标注为准。
第二十三条 地下室相通的多幢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 ***
地下室相通地面上独立的两幢以上房屋,以规划室内地坪±0划分为地上和地下两部分,地上部分分幢计算房屋建筑面积,地下层单独计算房屋建筑面积。地下层内为地上部分服务的共用部位不予分摊。
第二十四条 斜面结构房屋的共用面积分摊
设计为斜屋面结构的房屋,其室内净高在2.10米以上部位为套内面积,该面积参与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
第二十五条 地下室车位的面积计算与分摊
地下室车位按套内面积计算,只参与楼梯间、外墙体一半及为全楼服务的共有共用部位的分摊。
第二十六条 参与分摊共用面积的其他部位
一幢房屋内的地下室、避难层(间)、架空层、人防地下室、自行车库、停车场(库)、会所(馆)、物业管理用房以及设计中未标明用途的各独立单元等作为套内面积,参与共用面积的分摊。
为多幢服务的变配电所(房)、生活水池、消防水池、水泵房等设备用房作为套内面积,只参与外墙体投影面积一半的分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八条 各县的房屋面积测算,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施行前已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开发项目及其他各类已批准建设的房屋仍按原规则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南京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房地产知识库-房产测绘类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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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商品房销售时,以什么计量单位作为计价方式?
答: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
141、商品房的计价方式是否可以自由选择?
答:从2002年10月1日起,商品房的计价方式只能选择按套(总价)计价或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
142、商品房建筑面积如何计算?
答: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买受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143、何谓“预售面积”和“竣工面积”?它们有何区别?
答:预售面积是指全部按建筑设计图上尺寸计算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它只供房地产预售时使用;竣工面积是指房地产竣工后实测的面积或用与竣工房地产尺寸相符的建筑设计图计算的建筑面积,它为房地产交易、租赁、抵押、竣工验收、产权登记等提供依据。
144、有些房地产的竣工面积与预售面积不一致,其原因主要有哪些?
答:其产生的原因大致可概括为:(1)建筑物的某部分改变设计;(2)施工过程中,建筑物的某部分未按原设计施工;(3)施工错误或施工误差过大;(4)竣工后的房地产部分公用面积功能改变或服务范围改变;(5)正常的施工误差和测量误差也可能引起实测的竣工面积与预售面积存在差异。
145、业主如对已购房地产的面积有疑问时,该如何处理?
答:在预售期间,可向发展商索要该套房屋的面积测绘资料和建筑设计图,根据图上尺寸复核套内建筑面积是否与购房合同上的套内建筑面积相符。
在竣工入伙后,可按相关规范自行实测,如仍存疑问,可要求进行重新测量。
146、业主在复查自己一套房的竣工面积与实际面积是否相符时,应注意些什么?
答:业主在复查已购房地产的面积时,一般只能丈量该套房的套内建筑面积,而且还需注意墙体厚度、烟道、专用梯、凸窗分摊面积等问题。
147、业主如何知道已取得的建筑面积是属于预售面积还是竣工面积?
答:凡提供使用的建筑面积资料均以份为单位,每份资料的封面上均在显著位置标明“预售面积”且加盖的公章为“深圳市地籍测绘大队业务专用章”的,为预售面积;标明“竣工面积”且加盖的公章为“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竣工专用章”的,为竣工面积。
148、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发生面积差异时如何处理?
答: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并约定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差异以及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差异时的处理方式。
在新版《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中已约定,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实际建筑面积与合同规定面积差异在1%以内(含1%)的,为允许的合理差异,买卖双方相互不退、不补;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实际建筑面积与合同规定面积差异在1%以上、5%以内(含5%)的,按购房时的单位价格,实行多退少补;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实际建筑面积与合同规定面积差异在5%以上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买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卖方应在10日内退还买方交付的购房款及利息,并承担购房总价款5%的违约金;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实际建筑面积与合同规定面积差异在5%以上(不含5%)的,经买卖双方协商不解除合同的,按购房时的单位价格,实行多退少补。
149、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哪些部分组成?
答: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房屋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150、什么是套内房屋使用面积?
答:套内房屋使用面积是指套内房屋使用空间的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按下列规定计算:(1)套内使用面积为套内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贮藏室、壁柜等空间面积的总和;(2)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3)不包括在结构面积内的套内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计入使用面积;(4)内墙面装饰厚度计入使用面积。
151、什么是套内墙体面积?
答:套内墙体面积是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或其他承重支撑体所占的面积,其中各套之间的分隔墙和套与公共建筑空间的分割以及外墙(包括山墙)等共有墙,均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套内自由墙体按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目前深圳市的执行规定如下:(1)建筑物外墙(含山墙)的墙体面积全部计入与其相邻的套内建筑面积或外墙内侧的公用建筑面积中;(2)分户建筑面积之间的共墙、公用面积与公用面积(电梯井除外)之间的隔墙,以墙中线为界分别计取分户套内建筑面积的边长和公用面积的边长;(3)电梯井(不含其周围的其他公用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或电梯井之外的其他公用面积之间的隔墙,以墙轴线为界分别计取边长;(4)套内建筑面积与电梯井之外的其他公用面积之间的隔墙,其墙体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建筑面积。
本处所指的“其他公用面积”包含了电梯井周边的过道、走廊,也包含了建筑物外墙外侧的阳台、走廊、檐廊、雨蓬、车棚、货棚、站台、骑楼等。
152、什么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
答:套内阳台建筑面积均按阳台外围与房屋外墙之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其中封闭的阳台按水平投影全部计算建筑面积,未封闭的阳台按水平投影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53、什么是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
答:房屋共有建筑面积是指各产权业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154、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包括哪些内容?
答:共有建筑面积的内容包括: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幢服务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共有建筑面积还包括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以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
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都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
155、按套内建筑面积售房,房价是如何计算的?
答:(1)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的商品房,按套(单元)或整层出售的,以套(单元)或整层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套内建筑面积”)计算房价;整幢出售的,以该幢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房价。预售时,开发企业应向购房者提供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房屋建筑平面图。(2)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建成的商品房以及二、三级市场的各类房屋交易,实行总价交易,房价可不与房屋建筑面积挂钩,但新业主对公用建筑面积享有原业主的权属。实行总价销售的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原业主应向购房者提供房地产测绘机构的房屋建筑平面图。
156、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其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的建设费用如何计算?
答: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房价的商品房,其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的建设费用计入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内,不再另行计价。
157、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其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的权属属于谁?
答:应在购销合同中记载该商品房项目的总公用建筑面积及本单元或整层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其权属属于各产权业主共同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独自占用。
158、套内建筑面积售房与建筑面积售房有何异同?
答:“套内建筑面积”售房,实际上是以“套内建筑面积”为交易面积,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房价,其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的建设费用计入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内,不再另行计价。同时在购销合同中记载该商品房项目的总公用建筑面积及本单元或整层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其权属属于各产权主共同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独自占用。
“建筑面积”售房,实际上是以套内建筑面积与分摊公用建筑面积之和作为交易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房价。由于“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的存在,使售房面积复杂化、专业化,非房产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无法弄清“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的合理性和准确性,购房者不能直观了解自己究竟购买了多大的房屋。
“套内建筑面积”售房与“建筑面积”售房相比,前者只是少了个“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而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建设费用计入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内,因此房屋交易总价不变,但售房面积更明确、具体、直观。两者对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享有同等的权益。
159、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发生面积差异时,如何处理?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与购房者在购销合同中按如下原则约定交楼时实测面积与原计价面积出现差异(含误差)的处理 *** :(一)差异值为±0.6%以内(含本数)的,购销双方不作任何补偿;(二)差异值为±0.6%以上(不含本数)至±3%以内(含本数)的,购销双方按购销合同约定的房屋单价多退少补;(三)差异值超过±3%以上(不含本数)的,购房者可选择多退少补或退回所购商品房。选择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30日内退回已收的全部购房款及利息(以付款日起至退款日止为期,以退款日同期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
160、实行套内建筑面积售房,对分摊公共面积(如门厅、楼梯、过道等)部分, *** 主管部门将如何把关?
答: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售房,由于交易面积中不包含“分摊共用建筑面积”,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可能为了节省建筑成本而将作为“分摊共用建筑面积”的门厅、楼梯、公共过道等部分改小, *** 主管部门应在设计图纸、报建、竣工验收和竣工测绘等方面严格把关,维护业主对“分摊共用建筑面积”甚至“不分摊共用建筑面积”的法定权益。
测量房屋面积时,共用墙体厚度算多少
一般情况下是各算一半。
但有例外,比如“借墙”,要全算给先建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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