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基础测绘航空摄影工作,测绘航空摄影资质甲级

2024-05-26 测绘航空摄影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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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基础测绘管理,促进基础测绘事业发展,保障基础地理信息为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基础测绘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基础测绘是为各级人民 *** 的行政管理决策、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服务的一项基础性、公益性事业。

本办法所称基础测绘,是指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测制和更新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建立、更新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第四条 基础测绘实行分级管理。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财政预算。

基础测绘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同级计划、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第六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基础测绘工作提供便利,不得妨碍和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基础测绘活动。第七条 对在基础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第二章 规划与实施第八条 基础测绘应当采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执行国家颁布的测绘技术标准。第九条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计划、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 *** 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 *** 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 *** 计划部门会同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负责汇总并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年度基础测绘经费预算和决算;下达经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本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项目和经费细化预算。第十一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基础测绘项目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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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国家大地测量控制网的基础上,加密建立全省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

(二)负责全省基础测绘的航空摄影工作,测制1∶10000和1∶5000比例尺基本地形图,采用国家提供的测绘基础数据建立与更新全省中、小比例尺基础地理空间数据库;

(三)建立全省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四)负责为全省公共服务的航空、航天和遥感测绘项目;

(五)编制各种载体的普通地图和专题地图的基础地理底图;

(六)根据基础地理信息更新原则,对基础测绘项目的内容进行复测和更新;

(七)负责省 *** 及其有关部门需要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十二条 市州、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基础测绘项目的组织实施:

(一)建立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平面加密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空间定位网或者局部独立的控制网;

(二)测制本行政区域内的1∶2000、1∶1000、1∶500比例尺基本地形图;

(三)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四)根据基础地理信息更新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项目的内容进行复测和更新;

(五)负责本级 *** 及有关部门需要的其他有关基础测绘项目。第十三条 局部独立平面控制网应当与国家基础平面控制点联测,建立与国家系统相联系的换算关系。第十四条 基础测绘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定期更新:

(一)基础地理信息应当及时补充现势性资料;

(二)全省统一布设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复测改造周期不超过10年;

(三)基本地形图更新周期,经济发达地区不超过5年,其他地区不超过15年;

(四) *** 确定的局部重点地区,按需要及时更新。第十五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同级计划、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基础测绘项目的申报文本和有关材料。第十六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计划、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基础测绘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实施。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第十七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遵循公开择优的原则确定承担基础测绘项目单位,并与项目承担单位订立测绘合同,依法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黑龙江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

之一条 为了加强基础测绘管理,促进和发展基础测绘事业,保障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公共应急对基础测绘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基础测绘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基础测绘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基础测绘,是指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建设基础测绘设施,进行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测制和更新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建立、更新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第三条 县以上人民 *** 应当加强对基础测绘工作的领导,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四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基础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市(地)、县(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基础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第五条 县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 *** 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经本级人民 *** 批准,报上一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基础测绘规划应当与本级人民 *** 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相衔接。第六条 县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编制要求和本行政区域基础测绘规划,组织提出本行政区域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建议,报经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平衡后,分别报上一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县以上发展改革部门依据上一级下达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下达给同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列入基础测绘规划的基础测绘项目,由同级人民 *** 通过财政资金和固定资产投资保证实施,并根据项目前期工作的开展情况分别纳入基础测绘年度计划或者跨年度基础测绘专项计划中组织实施。第七条 县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基础测绘年度计划的组织实施,并向上一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向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抄送基础测绘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第八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书面征求同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基础测绘成果或者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服务的,应当充分利用,避免重复测绘。第九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以下基础测绘项目:

(一)完善与国家相统一的全省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二)组织实施全省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

(三)测制和更新全省1∶10000、1∶5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测绘产品;

(四)建立、更新和维护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及其分发服务系统;

(五)建立、更新和维护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以及省级天地图建设;

(六)组织实施地理省情监测;

(七)编制出版全省综合地图(集)和普通地图(集);

(八)建设、更新和维护基础测绘设施;

(九)组织实施省基础测绘应急保障服务;

(十)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十条 市(地)、县(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基础测绘项目:

(一)加密和更新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

(二)组织实施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

(三)测制和更新1∶2000、1∶1000、1∶5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测绘产品;

(四)建立、更新和维护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及其分发服务系统;

(五)测绘城市地下空间设施,并建立和更新信息系统;

(六)建立、更新和维护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以及天地图建设;

(七)建设、更新和维护基础测绘设施;

(八)组织实施基础测绘应急保障服务;

(九)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十一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基础测绘项目,应当依据基础测绘规划和基础测绘年度计划,依法确定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

湖北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2021修订)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基础测绘管理工作,适应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对基础地理信息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湖北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基础测绘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基础测绘,是指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测制和更新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建立、更新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第三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省的基础测绘工作,同时对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基础测绘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州)、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测绘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加强对基础测绘工作的领导,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

各级发展计划、经济贸易、财政主管部门应从发展基础地理信息产业的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方向、公益事业发展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保证必要的投入。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基础测绘管理工作提供便利,配合做好基础测绘需要的有关数据、图件等资料采集工作。第二章 基础测绘的规划及实施第五条 县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程序分别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第六条 基础测绘实行规划统一管理,项目分级实施的管理机制。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要管理本省境内的下列基础测绘项目:

(一)国家三等、四等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复测及维护;

(二)1:1万、1:5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更新;

(三)省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和更新;

(四)全省基础航空摄影及遥感测绘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更新;

(五)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人民 *** 认为应当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和组织实施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七条 市(州)、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要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基础测绘项目:

(一)国家四等以下(不含四等)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复测及维护;

(二)1:2000至1:5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相应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更新;

(三)本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和更新;

(四)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管理和组织实施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八条 基础测绘成果必须进行更新。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确定更新周期,并保证更新经费的投入。

省级基础测绘更新周期按不同地区发展需要一般为5至10年。市(州)、县(市)级基础测绘更新周期一般为3至6年。第九条 未列入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但急需实施的基础测绘项目,管理该项目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所需基础测绘经费由用户承担。第十条 凡使用财政资金的基础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基础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已有测绘成果可供利用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用户按有关规定提供该成果,不得重复测绘。未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发展计划部门不予立项,财政部门不予拨款。第十一条 基础测绘项目的承揽单位,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竞争机制在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中择优确定。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承揽基础测绘项目的单位依法订立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施测单位不得转包或者分包基础测绘项目。第十二条 基础测绘项目实施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测绘任务登记手续。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测绘任务登记手续时应对测绘单位的资格、业务范围、质量等进行核查。未办理任务登记手续的,项目单位不得组织实施。第十三条 基础测绘项目施测,必须采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测绘系统、测绘技术标准,确保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第十四条 基础测绘项目的检查验收,由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基础测绘项目及其成果质量实施监督,可以委托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拒不接受检验的,该批成果按照不合格处理。

全省基础测绘航空摄影工作,测绘航空摄影资质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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