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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3 测绘航空摄影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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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测绘管理暂行规定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全省测绘管理,充分发挥测绘在经济建设中的先行和保障作用,以适应四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测绘业务活动,或进行与测绘有关的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省测绘局是省人民 *** 主管全省测绘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全省测绘管理工作,组织完成全省经济建设测绘任务。

各地、市、县负责测绘管理的机构,行使同级人民 *** (或 *** 派出机关)授予的管理本地区测绘工作的职能,在业务上接受省测绘局的领导。

国务院有关部委驻陕单位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指定一个下属单位或业务处(室),归口管理本系统的测绘工作,业务上受省测绘局指导。第二章 测绘业务技术的管理第四条 凡在本省进行测绘工作的单位,应按照业务隶属关系接受测绘业务管理,并执行以下规定:

(一)测绘年度计划应在上年末抄报省测绘局备案;承包国外和国内其它省测绘项目时,须向省测绘局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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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施测国家等级的大地控制和1∶5000~1∶100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时,均应执行国家现行的规范、细则、图式的规定。如有特殊情况,作业前应向省测绘局报送技术设计书。

(三)编制公开出版的地图、图集(包括各种专题地图的地理底图),应在编制前将编辑设计书送省测绘局审查。

(四)凡需在本省境内进行航空摄影的单位,应经省测绘局同意并转报国家测绘局批准后,方能进行航摄。

(五)未经国家测绘局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请外国人在我省境内进行航空摄影和各种测绘工作。第五条 凡在本省从事各种测绘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由省测绘局进行测绘资格审查,合格者予以登记注册,并根据所具备的技术水平、仪器设备等条件,发给相应测绘业务范围的《测绘许可证》。第六条 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对完成的测绘成果、成图作质量检查验收,保证质量符合规定;重要的测绘成果、成图,由省测绘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质量抽查或全面检验。第七条 测绘人员在测区范围内作业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支持;与测绘无关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翻阅、抄录有关测绘资料。第三章 地图的编制出版和管理第八条 编制出版地图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各编制出版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国务院颁发的《我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防止发生政治性错误和失泄密现象。第九条 编印保密地图、内部使用地图和公开对外的地图(包括时事宣传图、旅游图、交通图、专题地图的地理底图和书刊插图等),以及涉及我国疆域和国界、省界线划法的用于公共场所悬挂张帖的各类示意图、电影或电视插图、展览图等,均须报送省测绘局审批。第十条 公开发行的地图由专门的地图出版社出版。其它出版机构只能出版经审查批准的时事宣传图、旅游图、交通和书刊插附的地图,不得出版其它公开地图。第十一条 各种内部使用地图和保密地图,应由有保密条件的印刷厂承印。未经审查批准,任何印刷单位不得承印。第十二条 凡进口国外印制的我国地图或书刊插附的地图或涉及我国疆域的外国地图(包括中外文版),未经省测绘局审查,不得悬挂、复制、出售和交流。第四章 测绘资料和档案的管理第十三条 测绘资料、档案属国家机密。省测绘局是全省测绘资料、档案主管部门。各单位在申领和使用测绘资料时,应严格执行《陕西省测绘资料与测绘档案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国家等级的测绘资料、档案未经省测绘局批准,专业性的测绘资料、档案未经施测单位同意,均不得复制、转抄、转借或 *** 。第十五条 在对外开展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合作交流中,需要向国外有关单位提供测绘资料、档案时,应按国家规定报省测绘局审批。

出境人员携带未公开出版的测绘资料,海关凭省测绘局批准的证明函件验放。第十六条 测绘产品、资料收费价格,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 测量标志的管理和保护第十七条 测量标志(包括各等级的天文点、重力点、三角点、水准点、导线点、军控点等)属于国家建设的重要设施,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的义务。第十八条 凡在我省范围内建造的测量标志,应按规定向乡、镇人民 *** (城市向测量标志所在地的单位)办理《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手续。属于国家等级的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委托保管书》与标志点的记录、摄影像片、测量数据,各一式两份报省测绘局统一管理。

陕西省测绘任务登记管理规定

之一条 为加强测绘行业管理,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避免重复测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各种测绘工作的单位和承担民用测绘任务的军事测绘单位,施测前均应按限额管理权限,到测绘管理部门进行测绘任务登记。第三条 测绘任务包括:大地测量(含卫星大地测量)、航空摄影与遥感测绘、地形测绘(含水下地形测量)、工程测量、地籍测绘、地图编制。第四条 下列限额(含限额数)以上的测绘任务,在省测绘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一)按国家测绘技术标准属于四等以上的大地控制测量(含卫星定位测量)。

(二)各种比例尺的航空摄影。

(三)地形测量,按成图比例尺及测绘面积区分(含带状地形测图折合面积):

比例尺为1:10万,测绘面积在1600平方公里以上;

比例尺为1:5万,测绘面积在400平方公里以上;

比例尺为1:2.5万,测绘面积在100平方公里以上;

比例尺为1:1万,测绘面积在25平方公里以上;

比例尺为1:5000,测绘面积在25平方公里以上;

比例尺为1:2000,测绘面积在10平方公里以上;

比例尺为1:1000,测绘面积在5平方公里以上;

比例尺为1:500,测绘面积在1.5平方公里以上。

(四)工程测量中的控制测量和地形图测绘。

控制测量中符合四等以上大地控制测量标准者,按第(一)项的规定登记;属于随地形图测绘者,按本条第(三)项的规定登记。

(五)地籍测绘:

比例尺为1:1万,测绘面积在25平方公里以上;

比例尺为1:5000,测绘面积在25平方公里以上;

比例尺为1:2000,测绘面积在4平方公里以上;

比例尺为1:1000,测绘面积在2平方公里以上;

比例尺为1:500,测绘面积在1平方公里以上;

(六)各种涉外测绘。

(七)编制1:2.5万(含1:2.5万)以及更小比例尺的有密级的或者内部使用的地图1幅以上者。第五条 下列限额以内的测绘任务,在地(市)测绘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经核准登记后,向省测绘管理部门备案:

(一)地形测量、工程测量中的地形图测绘:

比例尺为1:5000,测绘面积在5至25平方公里以内;

比例尺为1:2000,测绘面积在1至10平方公里以内;

比例尺为1:1000,测绘面积在0.5至5平方公里以内;

比例尺为1:500,测绘面积在0.1至1.5平方公里以内;

(二)地籍测绘:

比例尺为1:5000,测绘面积在5至25平方公里以内;

比例尺为1:2000,测绘面积在1至4平方公里以内;

比例尺为1:1000,测绘面积在0.5至2平方公里以内;

比例尺为1:500,测绘面积在0.1至1平方公里以内;

(三)地形图编制:

比例尺为1:1万,测绘面积在100平方公里以上;

比例尺为1:5000,测绘面积在25平方公里以上。

小于上述最小限额的测绘任务,可不进行登记。第六条 登记办法:

(一)列入全国和省基础测绘规划、专业测绘规划的测绘任务,测绘单位应在施测前将年度测绘计划连同原规划一并提交省测绘管理部门,可不再另行登记;

(二)上述规划以外的测绘任务,测绘单位应在施测前按测绘任务登记管理权限,到省或者地、市测绘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三)测绘任务部分在我省行政区域的,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应向我省测绘管理部门登记;

(四)两个以上测绘单位联合承担的测绘任务,由总揽或者要承揽此项测绘任务的单位申请办理登记;

(五)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在施测前办理登记的,测绘单位应向有管辖权的测绘管理部门申请备案,经批准后可视情况准予缓期登记。第七条 施测单位登记时,按下列程序办理:

交验《测绘资格证书》和物价、财政部门核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及主管上级下达的测绘任务文件或者测绘任务合同书、协议书或者委托书;

填写《测绘任务登记表》;

由测绘任务登记部门核发《陕西省测绘任务登记核准通知书》。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登记:

(一)无测绘资格证书或超出资格证书核准的业务范围;

(二)不具备合法的收费手续;

(三)测绘收费超出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或者低于成本价格;

(四)已有近期同等精度的测绘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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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测绘管理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测绘管理,规范测绘市场,保障测绘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科学研究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从事测绘活动(含军事测绘单位从事民用测绘活动),均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测绘活动包括:

(一)天文测量、大地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工程测量、地籍测绘、界线测绘、摄影与遥感测绘、数字化测绘;

(二)建立与各种地图相关的地理信息系统,编制出版、印刷地图;

(三)管理和使用测绘成果;

(四)设置、使用和维护测量标志;

(五)测绘管理及与测绘有关的其他活动。第四条 测绘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省测绘局是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市(地区)、县(市、区)测绘工作的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

省级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驻陕测绘机构,按其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测绘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和测绘科学技术研究,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六条 测绘人员依照规定进行测绘活动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第二章 测绘综合管理第七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测绘项目,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外,必须采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测绘法实施前,未采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的测绘成果,在提供使用时,提供单位应向使用单位说明该测绘成果所采用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并在测绘成果上注明。

涉外建设项目的测绘,均应采用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第八条 测绘项目属国家等级的大地控制和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应执行测绘技术国家标准;其他测绘项目应执行测绘技术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因特殊需要,未能采用或未能全部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时,应在编制的技术设计书中作出规定。第九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航空摄影、遥感测绘,施测单位应按规定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征得有关军事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第十条 外国和境外地区的组织、个人或中外合作组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测绘活动,须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一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编制本省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规划,经省人民 *** 批准,并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省级有关部门可以编制本部门的专业测绘规划,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第十二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全省地籍测绘规划,并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协调地籍测绘工作,统一管理地籍测绘单位的资格审查和质量监督。第十三条 从事测绘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技术人员、计量检定合格的仪器设备、设施和成果质量保证体系,并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测绘资格证书》,按规定进行工商、税务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后,方可承担测绘任务。

省级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驻陕测绘机构,承担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测绘任务,其测绘资格审查,按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军事测绘单位进行民用测绘活动,须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发给《测绘资格证书》后,方可承担测绘任务。第十四条 测绘单位应在《测绘资格证书》核准的业务范围和限额内进行测绘活动。

《测绘资格证书》不得伪造、涂改、转借、 *** 。第十五条 从事测绘经营活动,标的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及其他必须公开招标的测绘项目,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揽方。第十六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测绘活动的单位,施测前应进行测绘任务登记。测绘任务登记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 *** 制定。第十七条 测绘成果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 *** 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是对测绘成果质量进行监督检验的指定单位,测绘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供成果样品,测绘项目委托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进行成果检验。

陕西宝岳测绘有限公司怎么样?

陕西宝岳测绘有限公司是2009-12-29在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西安市碑林区长胜街78号煤航遥感局科技楼三楼东侧。

陕西宝岳测绘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610113698421738W,企业法人丁锋,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陕西宝岳测绘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测绘航空摄影;一般航摄、无人飞机航摄;地理信息系统及数据库建设;土地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土地规划的编制、设计、论证、咨询;不动产测绘: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工程测量: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规划测量、变形形变与精密测量、建筑工程测量、市政工程测量、地下管线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内业;摄影测量与遥感外业;地理信息系统: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地理信息数据处理;计算机系统集成;测绘新技术的开发、技术咨询、计算机软件开发应用、销售及技术服务;软件开发、销售及技术服务;测绘仪器的租赁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陕西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48440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1000万 和 5000万以上 规模的企业中,共98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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