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摄影测绘技术设计书,航空摄影测量技术总结

2024-05-30 测绘航空摄影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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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 *** 关于印发《福建省测绘管理办法》的通知

之一条 为明确测绘管理有关事项,根据《福建省测绘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测绘局编制的全省测绘规划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计划,应纳入省经济发展规划、计划。

各专业测绘业务主管部门的次年度测绘计划,应于十一月份报省测绘局备案,编报年度计划有困难的应适时报送项目计划,年终统计应于次年二月份报省测绘局备案。第三条 年度计划应具备下列内容:

(一)测绘项目进度。(1)项目名称:地区、等级或比例尺、工作种类、用途;(2)任务总量;(3)要求完成期限;(4)进度:各工序年初前累计完成数、本年计划数、外协;(5)承担单位和经费。

(二)测绘工作量。(1)工程:综合工序、等级或比例尺;(2)实物工作量;(3)定额工日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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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统计除具备前款内容外,还应具备下列内容:

(一)测绘人员。(1)部门及单位;(2)年末职工总数;(3)测绘技术人员:按职称分类、按专业分类。

(二)仪器设备。(1)部门及单位;(2)外业仪器(其中高精度及中远程的单列);(3)内业测图仪器;(4)印图设备;(5)其他。第四条 进行《福建省测绘管理条例》第八条所称的航空摄影,其实施计划应于上一年度九月份前向省测绘局申请,由省测绘局综合平衡后,分别向有关部门申报。

航空摄影实施计划申请书应具备下列内容:

(一)申请单位;

(二)摄区名称;

(三)航摄面积;

(四)航摄规格:比例尺、像幅、焦距;

(五)要求摄影时间;

(六)成图:比例尺、幅数、 *** ;

(七)航摄及成图目的;

(八)摄区标图:摄区范围和经纬度。第五条 各市、县次年度地籍测绘计划,应于十月底前报省测绘局、省土地管理局,两局在十一月底前共同商定次年度计划。省测绘局根据年度计划组织协调地籍测绘工作。第六条 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平面控制网,应采用独立平面坐标系统,首级平面控制网应与国家网进行联测,但在一个经济特区或沿海开放城市内必须采用统一的独立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第七条 本省公开地图由省地图出版社出版。其他出版机构,除可以出版经省测绘局审查批准的时事宣传图、旅游图、交通图、专题地图和书刊插附的地图外,不得出版其他公开地图。

公开地图有关国界线的画法应严格按照中国地图出版社1989年出版的1∶400万《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形图》绘制。

凡本省编印公开出版的各种地图,应将其印刷图(一式二份)报省测绘局备案。第八条 承担本省测绘业务的单位,应将重要测绘项目技术设计书报省测绘局或专业测绘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重要测绘项目设计书指:

(一)一、二、三、四等大地测量设计;

(二)各种比例尺航空摄影测量设计;

(三)地籍测绘设计,行政区域界线测绘设计;

(四)各种普通地图、地图集、地图册和专题图集编辑设计;

(五)下列城镇地形测绘设计:

比例尺1∶500面积大于3平方公里;

比例尺1∶1000面积大于5平方公里;

比例尺1∶2000面积大于8平方公里。

(六)下列基本图测绘设计:

比例尺1∶5000面积大于15平方公里;

比例尺1∶10000面积大于50平方公里;

比例尺1∶50000。

(七)海洋测绘设计。第九条 各专业测绘业务主管部门每年应将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情况报送省测绘局。

省测绘局有权对各专业部门测制的测绘产品实施质量监督。第十条 福建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负责全省测绘产品质量和测绘仪器的监督检验、委托检验及仲裁检验的。

经监督检验认定为质量不合格的测绘产品,由施测单位负责修测或重测。第十一条 凡本省从事《福建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三条所列业务的测绘生产单位必须经过测绘资格审查,取得《测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测绘业务。

《测绘许可证》收费,按省物价委员会确定的收费标准执行。第十二条 办理测绘许可证,由测绘生产单位向有权审查测绘资格的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测绘资格审查申请表》一式三份。

隶属各厅(局)系统的测绘生产单位,由其测绘业务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报省测绘局审核、发证。

地(市)、县的测绘生产单位,由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报省测绘局审核、发证。

江西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2001修正)

之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进行测绘活动及管理、使用测绘成果的部门和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测绘成果,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所列外,还包括在陆地(含江河、湖泊)和空间测绘完成的下列基础测绘成果及专业测绘成果:

(一)各种类型的地图集(册);

(二)陆地、水下地形测量数据和图件及有关的国土地理数据和图件;

(三)测绘过程中形成的与测绘成果直接有关的技术资料。

基础测绘成果是指按照国家技术标准(规范、细则、图式)测绘形成的测绘成果。专业测绘成果是指根据专业需要,按照专业测绘的技术标准(各业务部门的测量规范、细则、图式)测绘形成的成果。第四条 省测绘主管部门是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区域内测绘成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并组织全省测绘成果的接收、搜集、整理、储存和提供使用。

市、县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省人民 *** 有关部门及中央驻省单位负责本单位专业测绘成果的管理工作。

驻省军事部门负责本省军事测绘成果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有关部门及中央驻省单位完成的基础测绘成果,以及有关专业测绘成果,必须依照下列规定,按年度向省测绘主管部门汇交:

(一)按国家技术标准测制的天文测量、大地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成果目录及副本(一式一份);

(二)具有稳固地面标志的全球定位测量(GPS)、多普勒定位测量、卫星激光测距(SLR)等空间大地测量的测量成果、布网图、技术总结和验收报告的目录及副本;

(三)用于测制1∶500—1∶25000比例尺地形图、地籍图的各种航空摄影底片目录及航摄鉴定表、航片索引图的复印件(一式一份);

(四)正式印制的省境专题地图及普通地图、地图集的图件(一式两份);

(五)控制面积大于十平方公里的五秒级以上(含五秒级)城市控制测量及其他工程控制测量成果的目录及副本(一式一份);

(六)下列测绘成果按年度汇交目录及接图表(一式一份)外,图件的复印件(一式一份)可推迟半年汇交:

1∶500比例尺地形图面积一平方公里以上;

1∶1000比例尺地形图面积四平方公里以上;

1∶2000比例尺地形图面积十平方公里以上;

1∶5000比例尺地形图面积二十五平方公里以上;

1∶10000—1∶25000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

(七)地籍图的目录接图表(一式一份)。

外省测绘单位在我省境内完成的测绘成果,亦按前款规定办理。

地籍测量的成果资料,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六条 测绘成果的副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天文测量:技术设计书,外业技术总结,内业技术总结,成果表;

(二)三角测量及导线测量包括长度测量(含基线及边长),国家技术标准四等以上(含四等)及五秒级控制测量:技术设计书、锁网展点图、点之标志及位置说明,外业技术总结及验收报告,内业技术总结,成果表:

(三)水准测量,国家技术标准四等以上(含四等):技术设计书、点之标志及点位置说明,路线图,外业技术总结及验收报告,内业技术总结、高差及高程表;

(四)重力测量:技术设计书、点之记、展点图、异常图、重力异常成果表,重力点坐标成果及其说明,技术总结及验收报告。第七条 测绘成果保管或使用单位对于内部使用和保密测绘成果应按下列规定实行科学管理:

(一)统一编号、登记、造册;

(二)按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保管、领取、借用等具体管理制度;

(三)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及时、准确、安全、方便地提供使用;

(四)设专人管理,如机构或管理人员变动,应认真办理交接手续。第八条 保密测绘成果的递送必须严格包装加封交机要部门寄送或由两人携带(押运),内部使用的测绘成果可按一般内部文件管理规定运转。第九条 保密测绘成果已失去使用价值(陈旧过时,破损)需销毁的,应当经测绘成果使用单位的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严格进行登记、造册和监销。

销毁保密的测绘成果应建立登记清册,并归档长期保存。销毁清册的主要内容包括:成果名称、图幅编号、密级、来源、数量、机(秘)密号、编制单位,出版单位和时间、销毁原因等。清册封面应有鉴定人、监销人、经办人的签字,批准人或批准销毁的文号,销毁日期。

山东省 *** 关于颁发《山东省测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测绘工作,充分发挥测绘工作在经济建设中的先行和保障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省测绘局是主管全省测绘业务的 *** 职能部门,主要任务负责管理全省测绘业务,承担经济建设测图。第三条 各市地、省直有关部门,要指定一个业务部门或单位,归口管理本市地、本部门的测绘工作。各归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或单位,业务上受省测绘局指导。第二章 测绘业务技术管理第四条 测绘业务管理的范围包括:

1.按国家测绘技术标准进行的基本测绘工作;

2.按各专业部门技术标准进行的专业测绘工作。第五条 测绘技术管理的内容包括:

1.根据国家测绘技术标准、设计规定和部颁专业技术标准,审批各种技术设计书。

2.根据国家检查验收标准,检查验收测绘成果成图。

3.组织审定我省测绘行业重大技术革新项目和新技术,推广交流测绘工作先进经验。

4.我省范围内,单独建立的国家等级大地控制网,控制面积限额为二百平方公里以上;地形测图限额为:1:5000地形图面积在五十平方公里以上,1:10000地形图面积在一百平方公里以上,1:25000及小于1:25000比例尺,地形图面积超过八百平方公里及其结合进行的控制测量。

5.涉外工程和省级以上重点工程的地形测图。第三章 测绘业务技术管理职责分工第六条 省测绘局测绘业务技术管理的职责:

1.负责制定我省测绘业务技术管理办法。

2.组织我省测绘基础设施建设、测绘业务协作,审定测绘行业重大技术革新项目。

3.授权有关测绘单位进行省、市地、县界的测绘工作。

4.负责航空摄影计划的协调平衡及审查工作(航摄负片须经 *** 进行保密审查)。

5.对在我省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和发放测绘许可证。

6.审批本规定第五条第四款限额以上单独建立的国家等级大地控制网和地形测图技术设计书,涉外工程和省级以上重点工程的地形测图。

7.对重点测绘成果成图组织检查验收。对有质量争议的测绘资料和图件进行仲裁。第七条 各测绘业务归口部门(单位)测绘业务技术管理的职责:

1.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测绘管理工作规定,拟定本市地、本部门具体实施办法。

2.负责审批本规定第五条第四款限额以下,单独建立的国家等级大地控制网和地形测图技术设计书。

3.总结、交流测绘技术的新 *** 、新经验。

4.协助和参与测绘成果成图的联合检查验收。第四章 测绘资料档案管理第八条 测绘资料档案属国家机密,应严格执行国家测绘局一九八四年四月颁发的《全国测绘资料和测绘档案管理规定》。第九条 领用测绘资料,须持带有编号的介绍信和领借测绘资料专用函。

省内单位之间需用的测绘资料,由委托任务单位提供。

省外单位需用我省测绘资料,由所在省(市、自治区)测绘局(处)出具公函,由省测绘局负责办理。

地方需用军队测绘资料、军队需用地方测绘资料及中央驻鲁单位需用我省测绘资料,均由省测绘局办理和提供。第十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单位)负责本辖区和本系统范围内测绘资料的管理。第十一条 测绘资料实行有偿使用。事业单位按国家测绘局制订的《测绘成图、成果资料收费标准》执行。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单位,按国家计委颁发的《工程勘察取费标准》(修订本)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测绘资料要确定专人保管,登记编号,并建立严格的保管、领借、使用制度。资料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单位合并、撤销或因工作需要变动时,要对测绘资料清点核帐,办理移交手续。各单位每年要对测绘资料进行一次清理和检查,检查情况由归口部门(单位)汇总报省测绘局。第十三条 各单位领借的测绘资料,只限本单位使用,一律不准 *** 、转借、转抄、缩放和复制。销毁测绘资料和档案,应按《全国测绘资料和测绘档案管理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凡在我省进行测绘工作的单位,任务完成后应将所完成的各种测绘资料目录(工种、等级、测区范围、比例尺、作业时间、依据规范、座标及高程系统、分幅 *** 等)以及示意图表,报省测绘局备案。

福建省测绘管理条例(2002修正)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满足各项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含军事测绘单位从事民用测绘)业务和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测绘业务(基础测绘和专业测绘)是:

(一)天文测量、大地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

(二)航空和航天遥感测绘、摄影测量;

(三)各种工程测量;

(四)海洋测绘;

(五)各种比例尺地形测量、地籍测绘、各类境界测量及数字化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工程;

(六)各种普通地图、专题地图、地图集的编制、印刷和出版。第四条 省测绘局是本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测绘工作。

市(地)、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县级人民 *** 授权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测绘工作。

专业部门的测绘工作在省测绘局指导下,由各专业测绘业务主管部门管理。第五条 测制测绘成果必须采用国家统一的大地坐标系统、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及国家规定的测绘标准。第六条 从事测绘业务,实行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制度。承担本省测绘任务的,实行测绘任务登记制度。第二章 测绘计划、技术管理第七条 全省测绘年度计划和年终统计实行统一管理。各专业测绘业务主管部门应将年度计划或项目计划及年终统计,报送省测绘局备案。

省测绘局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省内基础测绘定期更新计划,报省人民 *** 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八条 凡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以测绘为目的的航空摄影与遥感的,应按国家《关于民用航空摄影计划统一归口管理》的规定,将项目计划报送省测绘局,并申请办理航空摄影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第九条 凡需在军事禁区进行测绘活动的,必须经有关军事机关批准。第十条 按规定需要完成有关省界、市界、县界、乡界、镇界和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测绘任务的,由省测绘局组织测绘。第十一条 本省地籍测绘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归口管理。地籍测绘工作的规划、计划、技术标准和取费标准,由省测绘局会同省土地管理局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省测绘局按规划组织协调地籍测绘工作,并统一管理地籍测绘作业单位的资格认证和质量监督。第十二条 外国人或中外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合作项目涉及的外方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测绘的,必须将项目计划报送省测绘局,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第十三条 编印公开出版的普通地图和专题地图的地理底图,应于印刷前将样图报省测绘局审批。印刷图应报省测绘局备案。

编印出版专业地图的,其专业内容由省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四条 凡在展览馆等公共场所悬挂或在报刊上刊登以及通过电视播放的各类标有国界线的示意地图,应报省测绘局审核。第十五条 城市或局部地区可采用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但必须与国家平面坐标系统相联系。

在一个城市区域内使用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必须统一。第十六条 承担本省测绘业务的单位,应将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和重要项目技术设计书,报省测绘局或专业测绘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第十七条 省测绘局负责全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专业部门测制的测绘成果,必须经过其质量检验机构检查、验收合格后,方能提供使用。第十八条 本省各单位凡已完成的有关测绘科研新成果、新技术的项目,报省科委、省测绘局备案。第十九条 从事本条例第三条所列测绘业务的,应持有《测绘资格证书》。

测绘资格由市(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专业测绘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后,报省测绘局审核、发证。

外省测绘单位承接本省测绘项目的,须持有权机关发给的《测绘资格证书》,向省测绘局登记,并应遵守本条例。第二十条 从事经营性测绘业务的,须凭《测绘资格证书》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第二十一条 测绘单位在《测绘资格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测绘业务,可不受地区限制,但必须到测区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并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第二十二条 测绘人员在测区范围内进行测绘活动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支持。擅自翻阅、抄录有关测绘成果的,测绘人员有权予以拒绝。

测绘技术设计规定的内容简介

本标准代替CH/T 1004--1999{测绘技术设计规定》。

本标准与CH/T 1004--199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的体例按照GB/T 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定》的要求编写。

——对测绘技术设计的过程重新进行了规定,即将测绘技术设计过程划分为策划、设计输入、设计输出、设计评审、验证(必要时)、审批和更改。因此,增加了“策划”的内容;将原标准“技术设计的依据”的有关内容,改写成了“设计输入”;将原标准“项目设计书的内容”和“专业设计书的内容”并人到“设计输出”中;将原标准“审批程序”的有关内容改写成了“设计评审”、“设计验证”、“设计审批”和“设计更改”。

——增加了“测绘项目”、“测绘技术设计”、“测绘技术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更改文件”、“设计过程”、“设计输入”、“设计输出”、“设计评审”、“设计验证”等一组术语及其定义的描述。

——将“专业设计”改为“专业技术设计”,以突出其设计内容的特点。

——“专业技术设计书的内容”中,增加了专业技术设计书通常应包括的主要部分和各部分内容编写的一般要求。将对各专业技术设计书内容的具体要求放入了规范性附录F,其中增加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库”专业技术设计的内容;“大地测量”中增加了“选点、埋石”和“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将原来的“地形测量”内容分为“摄影测量与遥感”与“野外地形数据采集及成图”两个测绘专业;“摄影测量与遥感”中,增加了“遥感”的有关内容;将原来的“地图制图”与“地图制印”合并为“地图制图与印刷”,“地图制图”中增加了“电子地图”内容;增加了“界线测绘”,并将原标准中的“多用途地籍测绘基础资料测绘”内容改写为“地籍测绘”和“房产测绘”,新增了“境界测绘”内容。

——增加了资料性附录“幅面、封面格式和字体、字号”(见附录B)。

——增加了资料性附录“设计策划要求”(见附录C)。

——增加了资料性附录“设计输入及其评审要求”(见附录D)。

——增加了资料性附录“设计评审的内容和要求”(见附录G)。

本标准的附录F为规范性附录,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G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测绘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测绘局测绘标准化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吕玉霞、庞尚益、桑东文。

本标准所代替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CH/T1004—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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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摄影测绘技术设计书,航空摄影测量技术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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