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测绘资质审批报告范文样本

2024-06-07 北京测绘资质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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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公司注册条件?

『壹』 测绘公司注册流程是怎样的

注册公司的步骤:

北京市东城区测绘资质审批报告范文样本

1.核名:到工商局去领取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填写你准备取的公司名称

2.租房: 去专门的写字楼租一间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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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签订租房合同:你要与你所租的办公室的房东签定租房合同,并让房东提供房产证的复印件。

4.买租房的印花税。

5.编写“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样本:一次到位公司章程范本、分期到位公司章程范本、一人公司章程范本,修改一下就可以了。

6.刻私章。

7.到会计师事务所领取“银行询征函”:联系一家会计师事务所,领取一张“银行询征函”,必须是原件。

8.去银行开立公司验资户。

9.办理验资报告。

10.注册公司:到工商局领取公司设立登记的各种表格,包括设立登记申请表、股东(发起人)名单、董事经理监理情况、法人代表登记表、指定代表或委托 *** 人登记表。

11.凭营业执照,到公安局特行科指定的刻章社,去刻公章、财务章。

12.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凭营业执照到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费用是148元。

13.办理税务登记。

14.请 *** 会计:办理税务登记证时,必须有一个会计,因为税务局要求提交的资料其中有一项是会计从业资格证和身份证。你可先请一个 *** 会计,小公司刚开始请的 *** 会计一般300元工资就可以了。

15.去银行开基本户。

16.申请领购发票。

『贰』 本人想成立一个测绘公司,请了解流程的大侠给予一定的解释和帮助。谢谢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copy丙丁四级,测绘业务也分为8大类,一般都是从丁级开始申请,每个级别都用相应的人员设备档案等要求的,如丁级需要二名测绘工程师,一台全站仪等。

每个地方都有测绘管理办公室,你到国土资源局测绘股自己找就可以了。、

你是哪里的啊?

我就是在我们县里的测绘的主管单位里上班的..........

『叁』 请问,成立测绘公司,是先成立公司,还是先申请资质。申请资质的要求有哪些以及办理流程,谢谢!

注册个工程检测公司 经营范围 轨道交通工程、市政工程、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工程、线路工程、隧道和建筑工程测量;精密工程测量,建(构)筑物变形、形变观测;控制测量。(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禁止和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 一般都可以经营范围打个括号(需取得前置审批后方可经营)

企业名称: 深圳市城勘工程测绘有限公司

地址: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共乐社区高树围西一巷2-303(办公场所)

法定代表人: 李智艺

经营范围: 轨道交通工程、市政工程、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工程、线路工程、隧道和建筑工程测量;精密工程测量,建(构)筑物变形、形变观测;控制测量。(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禁止和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

注册资本(万元): 100

实收资本(万元): 100

市场主体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成立日期: 2012年7月3日

经营期限: 自2012年7月3日起至2022年7月3日止

核准日期: 2012年7月3日

年检情况: 无年检信息经营正常说是取得前置审批后方可经营,但是一般能写上经营范围就没什么。批文办的麻烦参考资料:深圳迎紫财务 *** 有限公司

『肆』 注册一家测绘公司需要什么条件及相关材料

1、公司名称核准;

2、确定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设立登记申内请等;

3、办理营业执容照;

4、刻制公章、财务章专用章、法人章;

5、开设银行基本账户;

6、税种核定(核定企业的税率及开什么类型的发票);

7、一般纳税人申请;

8、购买发票开始经营

『伍』 怎样注册房地产测绘有限公司 需要什么条件

房产测绘公司一般需要先在本省的测绘管理办公室申请测绘资质,一般分甲回,乙,丙,丁四级,房产丁级就可以了.

申请答测绘丙级需要全站仪一台,水准仪两台,房产还需要手持测距仪,

人员也有职称需要,

全国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全国注册房地产经纪人、测绘师。

其它的和注册普通公司一样.

『陆』 我拟成立测绘公司,如何开始

一、选好公司的形式:

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更低注册资金3万元,需要个(或以上)股东。

从06年1月起新的公司法规定,允许1个股东注册有限责任公司,但更低注册资金10万元。这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又称“一人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上的注明是“自然人独资”)。

如果你是和朋友、家人合伙投资创业,可选择普通的有限公司,更低注册资金3万元;如果只有你一个人作为股东,则选择一人有限公司,更低注册资金10万元。

二、注册公司的步骤:

1.核名:

给公司先取好3到5个备用名称,然后到工商局领取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填写你事先取好的公司名称。

工商部门会根据你提供的名称检索是否有重名,如果没有重名,就可以使用,随后工商部门会核发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这一步的手续费大概是30元 。

2.租办公场所:

租一间办公用的场地,,如果你自己有厂房或者办公室也可以。

如果是租房,租房后要签订租房合同,并让房东提供房产证的复印件。签订好租房合同后,还要到税务局以年租金的千分之一的税率购买买印花税,贴在房租合同的首页。。

3.编写《公司章程》:

可以在工商局网站下载“公司章程”的样本,按自己的实际情况修改。章程的最后由所有股东签名。

4.刻法人私章:

街上刻章的地方,刻一枚法人私章,需要注意的是,法人私章一般要求是方形的。费用大概20元左右。

5.领取《银行询征函》:

可以联系一家会计师事务所,领取《银行询征函》,这个必须《银行询征函》要原件,并且要求会计师事务所盖好公章。

6.去银行开立公司验资户:

所有股东带上自己入股的那一部分钱到银行,带上公司章程、工商局发的核名通知、法人代表的私章、身份证、用于验资的钱、空白询征函表格,到银行去开立公司帐户。

开好公司帐户后,各个股东按自己出资额向公司帐户中存入相应的钱。

根据公司法规定,注册公司时,投资人(股东)必须缴纳足额的资本,可以以贷币形式(也就是人民币)出资,也可以以实物(如汽车)、房产、知识产权等出资。

到银行办的只是货币出资这一部分,如果你有实物、房产等作为出资的,需要到会计师事务所鉴定其价值后再以其实际价值出资。

7.办理验资报告:

准备好银行出具的股东缴款单、银行盖章后的询征函,以及公司章程、核名通知、房租合同、房产证复印件,到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报告。

8.注册公司:

到工商局领取公司设立登记的各种表格,包括设立登记申请表、股东(发起人)名单、董事经理监理情况、法人代表登记表、指定代表或委托 *** 人登记表。

填好后,连同核名通知、公司章程、房租合同、房产证复印件、验资报告一起交给工商局。大概3个工作日后可领取执照。此项费用约300元左右。

9.刻公司公章、财务章

凭营业执照,到公安局指定的刻章地点,刻公司公章、财务章。

10.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凭营业执照到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费用是80元。

11.去银行开基本户:

凭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去银行开立基本帐号。更好是在原来办理验资时的那个银行的同一网点去办理,否则,会多收100元的验资帐户费用。

开基本户需要填很多表,更好把营业执照正本原件、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公财章、法人章等都带上,以防盖章用到。

开基本户时,还需要购买一个密码器,因为今后你的公司开支票、划款时,都需要使用密码器来生成密码。大概费用是280元。

12.办理税务登记:

领取执照后,30日内到当地税务局申请领取税务登记证。一般的公司都需要办理2种税务登记证,即国税和地税。费用是各40元,共80元。

办理税务登记证时,必须有一个会计,因为税务局要求提交的资料其中有一项需要提供会计的个人信息的。

13.申请领购发票:

按你公司的性质,去税局领取发票,以备后期开票的需要。

成立测绘公司需要注意的事项:

1.公司开始营业后, 注意每个月按时向税务申报税哦,即使没有开展业务不需要缴税,也要进行零申报,否则会被罚款的。

2.原来办公司时需要先办测绘资质,现在有好多省已经改了,把测绘资质的变为后置性。这方面要先问清,部门是当地的国土资源局测管科(全国有90%已将此职能从规划局划转到了国土局),或规划局。

3.办测绘资质需要硬条件是设备和人,一般从丁级开始,不同专业不同的设备要求,人员要求至少三个专业技术人员,其中一个至少是测绘工程师。具体的条件可以到国家测绘局网站上和你省的测绘局(院)网站上查。

『柒』 测绘公司成立都需要什么条件

需拥有相关测绘资质,这个可以到国家测绘管理局申办、

公司须有相关测绘专业人士(越多越好、 *** 在内)、如 测绘注册工程师、

拥有这些在以后的项目投标及业务承接,都会是加分项、

『捌』 怎样注册测绘公司

一般测绘资质要从丁级开始办,硬件需要一定的GPS和全站仪等,软的就是质量管理制回度和档案管理制度。答还有比较难的就是至少3个测绘技术人员,其中一人至少是测绘工程师。其它详细情况可上国家测绘局网站上查询。具体办理是去市国土局。办高等级的可以直接去省厅。

『玖』 成立房地产测绘公司需要具备那些条件

开测公司需要测量员证去申请

主要有初级(五级)、中级(四级)技能、高级技能、 *** (二级)、高级 *** (一级)共五个等级。颁发部门有两个:一个是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发 工程测量员:初级,中级,高级, *** ,高级 ***

房产测量员:初级,中级,高级, *** ,高级 ***

地籍测量员:初级,中级,高级, *** ,高级 ***

大地测量员:初级,中级,高级, *** ,高级 ***

摄影测量员:初级,中级,高级, *** ,高级 ***

地图制图员:初级,中级,高级, *** ,高级 ***

报考条件:16岁以直接考取中级,23岁以上直接考取高级,在全国范围内通用的,对劳动者的从业资格进行认定的证。它是表明劳动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须具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是对劳动者具有和达到某一职业所要求的知识和技能标准,通过职业技能鉴定的凭证,是职业标准在社会劳动者身上的体现和定位。

考核方式:采用理论与实操相结合的培训方式;强化理论知识,重视实操训练,教与训相结合。采用理论与实操分别考核的方式。 (官--网查询档案;全国通用,长期有效)。

为什么要考工程测量工:

①使用范围:证书的使用范围主要根据发证机构,工程测量员证书唯一颁发机构是: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此证书统一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颁发,各省只有职业技能鉴定站并没有证书颁发机构。所以工程测量员证书全国范围内适用。其他一些测量员证书大部分是省级相关部门(建设厅等)颁发,适用范围及公认性就大打折扣。

②专业性:通常非测绘类专业(测绘相关专业)如:工民建、路桥等取得的证书全称为:测量放线员证或通过某些省级培训机构建设厅等考取的工程测量员、测绘工程师等证书。但是这些证书与由国家测绘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颁发的工程测量员证书性质完全不同,可以说是非专业测绘技能鉴定证书。

:资质,设备,人员配备,场地等有些什么要求?相关文案资料是什么?需要到那些部门办手续?

申请测绘资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 件:

(一)有《测 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 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相应的仪器设备和设施;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四)独立的法人单位,并有固定的住所。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一)符合国家测绘局规定样式的《测绘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四)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用文件、合同、毕业证 书、身份证;

(五)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六)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设备的证明材料;

(七)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文件;

(八)单位住所证明;

(九)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证明材料;

(十)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拾』 注册一家测绘公司需具备哪些条件,注册资金多少,难么

那得看你是什么方面的公司了,是内业方面的、外业工程方面,还是仪器销售。注册资金应该是没什么要求,关键是资质,没有资质很多工程干不了。现在资质审查很严格,不找人基本是不能通过。

如果你刚开始做这行,建议你 *** 到大单位上,用别人的资质。

大地测量专业标准

甲级

专业范围:

1、【卫星定位测量】

GPS接收机:5mm+1ppm精度以上GPS接收机不少于10台。

2、 三角测量

3、【水准测量】

水准仪:S1级精度以上水准仪不少于5台、

4、【天文测量】

天文测量设备:一、二等天文测量设备不少于2台套、

5、【重力测量】

重力仪:0.02毫伽精度以上重力仪不少于4台、

6、【大地测量数据处理】

人员规模: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数量 40人(高级4,中级12)

仪器设备:大地测量数据处理工作站1台以上,微机不少于20台、各类软件配套齐全。

生产能力、技术水平:具有独立完成二等以上精度的大地测量项目的能力,成果质量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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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级

专业范围:

1、【卫星定位测量】

GPS接收机:5mm+1ppm精度以上GPS接收机不少于6台。

2、 三角测量

3、【水准测量】

水准仪:S1级精度以上水准仪不少于3台

4、【天文测量】

天文测量设备:一、二等天文测量设备不少于1台套

5、【重力测量】

重力仪:0.02毫伽精度以上重力仪不少于2台

6、【大地测量数据处理】

人员规模: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数量 25人(高级2,中级8)

仪器设备:大地测量数据处理工作站1台以上,微机不少于10台、各类软件配套齐全

生产能力、技术水平:具有独立完成四等以上精度的大地测量项目的能力,成果质量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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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航空摄影专业标准

专业范围

测绘航空摄影

1、小比例尺摄影(1:3.5万及更小比例尺)

2、中比例尺摄影(小于1:8千大于1:3.5万比例尺)

3、大比例尺摄影(1:8千及更大比例尺) 人员规模 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人) 25人(高级3,中级8) 15人(高级2,中级5)

仪器设备 航摄仪、GPS导航定位系统、彩色航空摄影处理机、拷贝机 具有三种不同焦距的23*23像幅航摄仪不少于3台套,有GPS导航定位系统,有大型的黑白和彩色航空摄影处理机及拷贝机。 具有二种不同焦距的23*23像幅航摄仪不少于2台套,有GPS导航定位系统,有大型的黑白和彩色航空摄影处理机及拷贝机。

生产能力、技术水平 具有适应三种以上摄影比例尺的摄影技术能力,能够独立承担大、中、小比例尺黑白、彩色、红外航空摄影及相应的冲洗处理和拷贝。 具有适应二种以上摄影比例尺的摄影技术能力,能够独立承担二种以上比例尺黑白、彩色、红外航空摄影及冲洗处理和拷贝。

作业限额 无限额限制 三种比例尺航空摄影

摄影测量与遥感专业标准

专业范围 考核指标 考核内容 考核标准 备注

甲级 乙级 丙级

摄影测量与遥感 人员规模 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人) 40人 (高级4,中级12) 25人 (高级2,中级8) 10人(中级3)

仪器设备 仪器 微机等其它仪器设备和软件配套齐全。

器 GPS接收机 6台 3台 1台套(RTK1+1)

全站仪 4台 4台 2台

水准仪(S3级精度以上) 8台 5台 2台

器 全数字摄影测量系统(或先进的遥感图象处理系统) 10台套(或5台套) 5台套(或5台套) 2台套

影像扫描仪 1台 1台

图形扫描仪 2台 1台

高精度A1以上幅面图形图象输出设备 1台套 1台套

A1幅面以上绘图仪 1台

生产能力、技术水平 外业:具有独立承担国家三、四等平面控制,三、四等水准,大面积像片控制测量,像片调绘能力。 外业:具有独立承担四等平面控制,四等水准,像片控制测量,像片调绘的能力。 外业:具有独立承担小面积四等以下平面控制测量、四等以下水准测量,小面积大比例尺像片控制测量和像片调绘能力。

内业:能独立完成各种比例尺航测数字化测图、数字地面模型、正摄影象地图,能独立完成各种数字测绘产品。 内业:能独立完成各种比例尺航测数字化测图。 内业:能独立完成航测数字化测图。

作业限额 无限额限制 1/500-10平方公里以下;

1/1000-20平方公里以下;

1/2000-40平方公里以下;

1/5000-100平方公里以下;

1/10000-200平方公里以下;

1/2.5万-400平方公里以下;

1/5万-800平方公里以下;

1/10万-1600平方公里以下。 1/500-5平方公里以下;

1/1000-10平方公里以下;1/2000-20平方公里以下;1/5000-50平方公里以下。小于或等于1/10000的不能承担。

工程测量专业标准

专业范围 考核指标 考核内容 考核标准 备注

甲级 乙级 丙级 丁级

1、控制测量

2、地形测量

3、城镇规划定线与拨地测量

4、市政工程测量

5、水利工程测量

6、建筑工程测量

7、精密工程测量

8、线路工程测量

9、地下管线测量

10、桥梁测量

11、矿山测量

12、隧道测量

13、变形观测

14、形变测量

15、竣工测量 人员规模 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人) 40人(高级4,中级12) 25人(高级2,中级8) 10人(中级3) 5(中级1)

仪器设备 GPS接收机 6台 3台 1台套(RTK1+1) 微机等其它仪器设备和软件配套齐全

全站仪 10台 5台 2台 2台

水准仪(S3级精度以上) 8台 5台 3台 1台

A1幅面以上绘图仪 2台 1台 1台

生产能力、技术水平 能够独立完成上述业务范围中五个以上项目的作业能力,具有数据处理及数字化成图的能力。 能够独立完成上述业务范围中三个以上项目的能力,具有数据处理及数字化成图的能力。 具有完成上述业务范围中一项工程测量项目的能力,具有数字化成图的能力。 具有完成一项工程测量业务的能力。仅从事矿山测量中矿井巷道测量的,可认定其矿井巷道测量单项业务范围,其仪器种类和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仅从事工程测量中施工测量的,可认定其施工测量单项业务范围,其仪器种类和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作业限额 无限额限制 1:三等以下。

2:1/500-10平方公里以下;1/1000-20平方公里以下;1/2000-30平方公里以下;1/5000-60平方公里以下;小于1/5000比例尺地形测量不能承担。

3、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授权。

4:大城市一般道路、中等城市主干道路、一般立交桥工程测量。

5:中型水利工程。

6:建筑范围小于1平方公里,单个建筑物和设施1万-10万平方米,金属结构建筑物。

7:一般精密设备安装

8:200公里以下。

9:200公里以下。

10:中型桥梁。

11:100平方公里以下。

12:4公里以下。

13:中型工程。

14:中型工程。

15:相应于上述限额。

1:四等以下。

2:1/500-5平方公里以下;1/1000-10平方公里以下;1/2000-20平方公里以下;小于1/2000比例尺地形测量不能承担。

3、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授权。

4:中等城市一般道路、小城市道路。

5:小型水利工程。

6:高层建筑物放样。

7:不得承担。

8:100公里以下。

9:100公里以下。

10:小型桥梁。

11:50平方公里以下。

12:2公里以下。

13:小型工程。

14:小型工程。

15:相应于上述限额。

1:等级以外。

2:1/500-3平方公里以下;1/1000-5平方公里以下。小于1/1000比例尺地形测量不能承担。

3、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授权。

4:局部市政工程。

5:一般水渠、农田水利工程。

6:多层建筑物放样。

7:不能承担。

8:50公里以下。

9:50公里以下。

10:不能承担。

11:局部矿山测量、巷道测量。

12:不得承担。

13:不得承担。

14:不得承担。

15:相应于上述限额。

地籍测绘专业标准

专业范围 考核指标 考核内容 考核标准 备注

甲级 乙级 丙级 丁级

1、平面控制测量

2、地籍要素测量

3、地籍图

4、宗地测量

5、面积测算 人员规模 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人) 40人(高级4,中级12) 25人(高级2,中级8) 10人(中级3) 5人(中级1)

仪器设备 GPS接收机 6台 3台 1台套(RTK1+1) 采用摄影测量 *** 成图时,仪器设备与摄影测量标准相同。

微机等其它仪器设备和软件配套齐全。

全站仪 10台 5台 2台 2台

水准仪(S3级精度以上) 4台 3台 1台

A1幅面以上绘图仪 2台 1台 1台 1台

生产能力、技术水平 能够独立完成地籍测绘的全部业务,具有数字化地籍测绘和建立地籍信息系统的能力。 能够独立完成地籍测绘的全部业务,具有数字化地籍测绘的能力。 能够独立完成四等平面控制测量、地籍要素测量、地籍图测绘、宗地测量、面积测算。 能够独立完成小面积地籍图测绘、地籍要素测量、宗地测量、面积测算。

作业限额 无限额限制 1:三等以下。

2:与地籍图测绘相同。

3:1/500-10平方公里以下;1/1000-20平方公里以下;1/2000-30平方公里以下。

4:与地籍图测绘相同。

5:与地籍图测绘相同。 1:四等以下。

2:与地籍图测绘相同。

3:1/500-5平方公里以下;1/1000-10平方公里以下;1/2000-20平方公里以下。

4:与地籍图测绘相同。

5:与地籍图测绘相同。 1:等级以下。

2:与地籍图测绘相同。

3:1/500-3平方公里以下;1/1000-5平方公里以下;1/2000-10平方公里以下。

4:与地籍图测绘相同。

5:与地籍图测绘相同。

房产测绘专业标准

专业范围 考核指标 考核内容 考核标准 备注

甲级 乙级 丙级 丁级

1、房产平面控制测量

2、房产要素测量

3、 房产图测绘

4、 面积测算

5、变更测量 人员规模 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人) 40人(高级4,中级12) 25人(高级2,中级8) 10人(中级3) 5人(中级1)

仪器设备 GPS接收机 6台 3台 1台套(RTK1+1) 微机等其它仪器设备和软件配套齐全。

全站仪 10台 5台 2台 1台

水准仪(S3级精度以上) 4台 3台

A1幅面以上绘图仪 2台 1台 1台

手持测距仪 15台 10台 6台 3台

生产能力、技术水平 能够独立完成房产测绘的全部业务,具有数字化测绘和建立房产信息系统的能力。 能够独立完成房产测绘的全部业务,具有数字化测绘的能力。 具有完成四等平面控制测量、房产要素测量、房产图测绘、面积测算、变更测量的能力。 具有完成房产要素测量、房产图测绘、面积测算、变更测量的能力。

仅从事房产面积测算的,只需要具备手持测距仪2台以上。

地图管理条例规定位置显著标注

之一条 为了加强地图管理,维护国家 *** 、安全和利益,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的编制、审核、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务以及监督检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地图工作应当遵循维护国家 *** 、保障地理信息安全、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

地图的编制、审核、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务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负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 *** 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国家版图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国家版图意识教育应当纳入中小学教学内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使用正确表示国家版图的地图。

第六条 国家鼓励编制和出版符合标准和规定的各类地图产品,支持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加快地理信息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地理信息深层次应用。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建立健全 *** 部门间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获取、处理、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实现地理信息数据开放共享。

第二章 地图编制

第七条 从事地图编制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地图编制工作。

第八条 编制地图,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遵守国家有关地图内容表示的规定。

地图上不得表示下列内容:

(一)危害国家统一、 *** 和领土完整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属于国家秘密的;

(四)影响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表示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编制地图,应当选用最新的地图资料并及时补充或者更新,正确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态、名称及相互关系,且内容符合地图使用目的。

编制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的世界地图、全国地图,应当完整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疆域。

第十条 在地图上绘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中国历史疆界、世界各国间边界、世界各国间历史疆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按照中国国界线画法标准样图绘制;

(二)中国历史疆界,依据有关历史资料,按照实际历史疆界绘制;

(三)世界各国间边界,按照世界各国国界线画法参考样图绘制;

(四)世界各国间历史疆界,依据有关历史资料,按照实际历史疆界绘制。

中国国界线画法标准样图、世界各国国界线画法参考样图,由外交部和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第十一条 在地图上绘制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应当符合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国务院批准公布的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图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第十二条 在地图上表示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应当使用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第十三条 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编制地图的,应当依法使用经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测绘成果。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公益性地图,供无偿使用。

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收集与地图内容相关的行政区划、地名、交通、水系、植被、公共设施、居民点等的变更情况,用于定期更新公益性地图。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更新资料。

第三章 地图审核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地图审核制度。

向社会公开的地图,应当报送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但是,景区图、街区图、地铁线路图等内容简单的地图除外。

地图审核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 出版地图的,由出版单位送审;展示或者登载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的,由展示者或者登载者送审;进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进口者送审;进口属于出版物的地图,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出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出口者送审;生产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生产者送审。

送审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地图审核申请表;

(二)需要审核的地图样图或者样品;

(三)地图编制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

进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仅需提交前款之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编制地图的,还应当提交保密技术处理证明。

第十七条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地图的审核:

(一)全国地图以及主要表现地为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地图;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地图、澳门特别行政区地图以及台湾地区地图;

(三)世界地图以及主要表现地为国外的地图;

(四)历史地图。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主要表现地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图。其中,主要表现地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不涉及国界线的地图,由设区的市级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第十九条 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地图审核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时事宣传地图、时效性要求较高的图书和报刊等插附地图的,应当自受理地图审核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应急保障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地图的,应当即送即审。

第二十条 涉及专业内容的地图,应当依照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审核依据进行审核。没有明确审核依据的,由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地图审核的期限内。

世界地图、历史地图、时事宣传地图没有明确审核依据的,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商外交部进行审核。

第二十一条 送审地图符合下列规定的,由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并注明审图号:

(一)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完整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疆域;

(二)国界、边界、历史疆界、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地名等符合国家有关地图内容表示的规定;

(三)不含有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

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应当在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网站或者其他新闻媒体上及时公告。

第二十二条 经审核批准的地图,应当在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其中,属于出版物的,应当在版权页标注审图号。

第二十三条 全国性中小学教学地图,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外交部组织审定;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定。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版、展示、登载、销售、进口、出口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不得携带、寄递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进出境。

进口、出口地图的,应当向海关提交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

第二十五条 经审核批准的地图,送审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免费送交样本。

第四章 地图出版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图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对地图出版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七条 出版单位从事地图出版活动的,应当具有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地图出版业务范围,并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出版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在出版物中插附经审核批准的地图。

第二十九条 任何出版单位不得出版未经审定的中小学教学地图。

第三十条 出版单位出版地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免费送交样本。

第三十一条 地图著作权的保护,依照有关著作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互联网地图服务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开展地理信息开发利用和增值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服务行业的政策扶持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向公众提供地理位置定位、地理信息上传标注和地图数据库开发等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从事互联网地图出版活动的,应当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批准。

第三十四条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将存放地图数据的服务器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并制定互联网地图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数据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用户同意。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需要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公开收集、使用规则,不得泄露、篡改、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用户的个人信息。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止用户的个人信息泄露、丢失。

第三十六条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用于提供服务的地图数据库及其他数据库不得存储、记录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发现其网站传输的地图信息含有不得表示的内容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安全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

第三十八条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使用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的核查校对,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对在工作中获取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应当保密。

第四十条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服务水平。

第四十一条 从事互联网地图服务活动,适用本章的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生产、销售、进口、出口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涉嫌地图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三)查封、扣押涉嫌违法的地图、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以及用于实施地图违法行为的设备、工具、原材料等。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图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方便公众查询。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强地图质量监督管理。

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生产、销售、进口、出口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地图质量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地图质量。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图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

接到举报的人民 *** 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或者超越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地图编制活动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送审而未送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向社会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可以向社会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者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军队单位编制的地图的管理以及海图的管理,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1995年7月1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贵州省人民 *** 关于公布省直部门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 *** 令

(第185号)

《省人民 *** 关于公布省直部门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已经2018年1月3日省人民 *** 第1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谌贻琴

2018年2月1日

省人民 *** 关于公布省直部门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

经审核,省人民 *** 决定公布省直部门继续实施的270项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2017年4月5日公布的《省人民 *** 关于公布省直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 *** 令第175号)同时废止。

附件:

省直部门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70项)

序号权力名称权力依据实施主体1权限内企业(含外商投资、中外合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发布 *** 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省人民 *** 关于发布 *** 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贵州省2017年本)的通知》(黔府发〔2017〕14号)省发展改革委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4号)《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省发展改革委3权限内水电项目的竣工验收《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发布,第588号修订)《关于水电站大坝安全监管及水电站建设竣工验收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4〕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3〕1311号)《省人民 *** 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在建大中型水电工程移民补偿投资概算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办发〔2006〕125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省发展改革委4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省教育厅5权限内设立民办学校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省教育厅6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及中外(含港澳台)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审批《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发布,第638号修订)《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省教育厅7权限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技术改造项目及工业、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国务院关于发布 *** 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省人民 *** 关于发布 *** 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贵州省2017年本)的通知》(黔府发〔2017〕14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贵州省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工作意见>的通知》(黔发改投资〔2004〕1173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8供电营业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发布,第666号修订)省经济和信息化委9权限内监控化学品经营、使用、处理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发布,第588号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化学工业部令1997年第12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10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发布,第653号修订)省经济和信息化委11三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设置审批《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1990年第54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1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发布,第653号修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第653号修订)《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13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节〔2010〕135号)《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省经济和信息化委14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省人民 *** 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省 *** 令第164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15甘草、 *** 收购许可证核发《国务院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 *** 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3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16食盐批发许可《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发布,第696号修订)《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省经济和信息化委17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许可《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发布,第696号修订)《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18寺院、宫观、 *** 寺、教堂的设立、变更、合并、分立、终止审批《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第686号修订)《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省民宗委19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寺观教堂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其他宗教用品审批《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第686号修订)《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发布,第6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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