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测绘资质租赁房产证明

2024-06-07 安徽测绘资质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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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明怎么写?房产证明范本

投资炒房的人越来越多,这种经济活动变相的将房价给拉高了,为了遏制住投资炒房的行为,国内许多城市纷纷出台了相关政策,比如限购等。在购买房子的时候需要开具相应的房产证明,证明自己没有房子或是有几套房子,然后再得到相应的税费优惠有购房条件等等。房产证明属于一种公文了,有具体的格式。那么,房产证明怎么写?

安徽省合肥市测绘资质租赁房产证明

房产证明怎么写?满足相关条件

1 、购买购房查阅须由购房人本人提出申请。

2 、申请人应如实申报相关情况,虚报、瞒报的,应当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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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网上签订合同的,凭购房合同(包括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出售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合同)和有效身份证件,到所购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

4 、拍卖等其他方式购房的,凭相关购房证明文书和有效身份证件到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

5 、购房人现名下有与父母共同购买的住房的,申请时还应出具户籍等相关证明。

相关注意事项

一、优惠的前提要件:客户务必在进入交易环节前完成查阅手续,最晚应和办证外联单一并送达办证窗口。

二、购买购房证明查阅有办理周期:一般为7个工作日。

三、受理时间

1 、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每周一至周日的上午8 时30 分到11时30分下午1时到4时30分。

2 、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每周一至周五的上午9时到11时30分,下午1时到4时30分。

四、购买购房查阅按市物价局和市财政局有关规定缴费,应由申请人承担。

房产证明范本

房屋所有权人证明书

兹证明坐落在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______地方的商品房一套,房屋情况如下:座向____________,数量________间(套),结构________层,实用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上述房屋的所有权归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特此证明。房屋于____________________租赁王威,王威同意转租魏长波。

证明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房产证明怎么写?房产证明范本等知识通过文章的介绍你也做了详细的了解,现在很多城市都做到了资源共享,只需要到当地的国土资源局查一查,输入相关的信息就能够知道名下的房产数量、有无房产等,再请相关工作人员打印出来并加盖公章就可以了,并不需要人们亲自的去写房产证明,因此有房产证明需要的人们可以采用这种方式来得到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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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合肥办房产证需要提供孩子的户口本复印件吗?

现在合肥办房产证不需要提供孩子的户口本复印件

合肥市房产证办理流程:

之一步、填写申请表

填写《房屋(地)所有权登记申请表》。填写完申请表后,需要房屋开放商盖章。

第二步、领取测绘图

一般可以直接带上带身份证直接到开发商处领取。如果开放商处无法直接领取,可以到开发商指定的房屋面积计量站申请并领取或向登记部门申请对房屋面积进行测绘。

第三步、提交申请

准备好合肥市房产证办理所需的各项材料后,到房管局或政务服务中心提交所有材料,并根据反馈信息补齐缺漏的资料。

第四步、领取房产证

收到领取通知书后,按照通知书上的时间,带上该通知书到提交申请的地方领取房产证。

你好,请问合肥公证处在什么地方?办理房产公证需要带什么东西?

合肥市中安公证处地址:合肥市屯溪路239号富广大厦20楼2012室(南一环路与徽州大道交口东南角)

咨询电话:0551-62651442

传真:0551-64635631

《公证程序规则》

第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公证申请表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及其 *** 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名称;

(四)提交证明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五)申请的日期;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或者盖章,不能签名、盖章的由本人捺指印。

第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 *** 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 *** 人或者其他 *** 人须提交有 *** 权的证明;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扩展资料

出具公证书的要求:

《公证程序规则》

第三十五条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本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规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第三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具有从事该行为的资格和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三)该行为的内容和形式合法,不违背社会公德;

(四)《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同的民事法律行为公证的办证规则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者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事实或者文书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

(二)事实或者文书真实无误;

(三)事实或者文书的内容和形式合法,不违背社会公德;

(四)《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同的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者文书公证的办证规则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合肥市司法局-公证程序规则

参考资料来源:合肥市司法局-合肥市中安公证处简介

合肥市测绘管理暂行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本市测绘工作管理,确保测绘成果准确和测绘资料完整,使测绘工作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和《安徽省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含市辖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包括从事地方测绘工作的军事测绘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合肥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是市人民 *** 主管全市测绘工作的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省测绘局的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的各项测绘管理法规、规章;

(二)对本市测绘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任务协调;

(三)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测绘发展规划;

(四)主管全市测绘单位的资格审查和测绘任务登记工作;

(五)负责全市测绘成果的管理、监督和保密工作;

(六)保护全市的测量标志。

各县、区建设局(委)负责本县、区的测绘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第二章 测绘技术管理第四条 在本市从事测绘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持省测绘局颁发的《测绘许可证》,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担测绘任务。第五条 下列测绘业务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一)全市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的布设以及测量标志维护和管理;

(二)比例尺1:500,比例尺1:1000、测区面积6平方公里以下,比例尺1:2000、测区面积12平方公里以下,比例尺1:5000、测区面积40平方公里以下的地形图测绘;

(三)全市规划定线、征拨地、建筑物形变和城市建设工程测量;

(四)根据本市建设要求,下达城市指令性测绘任务;

(五)全市地籍测绘和市域范围内区界、县界测绘;

(六)全市地图编绘和印刷出版。

省管限额内的本市测绘,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测绘局审批。第六条 从事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内的测绘,必须执行国家测绘标准或行业标准,使用城市坐标和高程系统及城市统一的图幅、分幅、编号。实施测绘前须将技术设计书、经济合同书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测绘结束后须报送技术总结,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第七条 本市测绘单位应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测绘任务、年终测绘统计报表和附图。第八条 市级测绘科研成果的鉴定、试点和推广,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科委共同负责。第三章 测量标志管理第九条 测绘部门设置的砚标、标石、指示桩等各类测量标志,属国家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负有保护的义务。第十条 全市各类永久性测量标志实行归口管理、包干负责和委托保护。各测量标志管理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标志的管理工作,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检查。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移动或损毁测量标志。因特殊情况需要拆毁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应先征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省测绘局批准,并按规定予以补偿。第十二条 禁止在可能损坏测量标志的范围内取土、取石、植树、挖塘、开河、放炮炸石,不准在点位上搭棚、架线、堆放物品和种植。第四章 测绘成果管理第十三条 测绘成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归口负责”的制度。本市的基础测绘成果及有关专业测绘成果,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各部门自行测制的专业测绘成果由各部门负责管理,但应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成果目录或附本。

测绘成果实行有偿使用,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领借省和本市的测绘成果,应持单位证明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提供或转介省测绘局提供,并须按成果的密级做好登记、收发、交接和保管手续。第十五条 各测绘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测绘编制的图纸、资料,须送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验审,经验审合格,加盖合肥市测绘资料专用章后方可使用。第十六条 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送审测绘图纸和资料等,须同时将原始件(或二底图)送交储存,否则不予验审,城市规划管理、建筑管理、规划设计、建筑设计等部门不予认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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