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施工单位资质的规定
法律分析:二级资质承包范围:可承担下列矿山工程(不含矿山特殊法施工工程)的施工:
1.120万吨/年以下铁矿采、选工程;
2.120万吨/年以下有色砂矿或70万吨/年以下有色脉矿采、选工程;
3.150万吨/年以下煤矿矿井工程(不含高瓦斯及(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以上的矿井、立井井深大于600米的工程项目)或360万吨/年以下洗煤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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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万吨/年以下磷矿、硫铁矿或36万吨/年以下铀矿工程;
5.24万吨/年以下石膏矿、石英矿或80万吨/年以下石灰石矿等建材矿山工程。
法律依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煤矿安全实行监察制度。国务院决定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煤矿实施安全监察。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第二条 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下同)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第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 *** 应当建立并落实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制,监督检查煤矿企业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及时解决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承包煤矿需要什么资质
法律分析: 一、《矿山储量报告》,矿山开采的合同、用地等资料矿石品位、回收率等;
二、《矿山开采许可证》;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爆破物品使用证》、《爆破物品存储证》;
五、《环评报告》;
六、《项目核准或备案证》;
七、《爆破人员安全资格证》;
八、《排污许可证》、《取水许可证》;
九、《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煤矿技术服务公司都需要哪些资质
根据相关资料查询显示: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部门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
2、注册资金五百万元以上,固定资金四百万元以上。
3、固定的煤矿技术服务体系所需要的工作场所。
4、省级以上的行政部门颁发的煤矿技能证书。以上就是煤矿技术服务公司需要的资质。
煤矿采区设计的备案问题?编制单位的资质要求?
矿业企业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办理矿山建设项目的立项手续后,还要履行一系列程序才能开始项目工程建设,其中安全审查是一项必须履行的程序。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修正)》规定,无论是新建,还是改扩建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那么,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包括哪些内容?矿山企业需准备哪些材料?树人律师梳理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问题解答如下:
一、需要编制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报告
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修正)》第八条规定,矿业企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此外,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修正)》第七条和第十二条规定,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应当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进行安全预评价,并在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向有关应急管理部门(原国家安全监管部门)提交。
在矿山企业编制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过程中,树人律师特别提示:
(1)《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否则,将会导致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无法通过应急管理部门的审批。
(2)自2015年7月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生效实施后,应急管理部门不再对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进行备案。
二、需要编制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
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修正)》第十条规定,矿业企业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需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在矿山企业编制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或《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过程中,树人律师特别提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编制,避免因设计单位资质不够,导致《安全设施设计》无法通过应急管理部门的审查。
煤矿施工需要什么资质?
煤矿施工资质:
有营业执照( *** 也行)、工人中的特殊工种经煤炭局培训并发证:如:绞车司机、爆破工、瓦斯员、电钳工、机组司机等等管理人员也需经煤炭部门培训,有安全资格证。
合肥市测绘管理暂行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本市测绘工作管理,确保测绘成果准确和测绘资料完整,使测绘工作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和《安徽省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含市辖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包括从事地方测绘工作的军事测绘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合肥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是市人民 *** 主管全市测绘工作的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省测绘局的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的各项测绘管理法规、规章;
(二)对本市测绘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任务协调;
(三)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测绘发展规划;
(四)主管全市测绘单位的资格审查和测绘任务登记工作;
(五)负责全市测绘成果的管理、监督和保密工作;
(六)保护全市的测量标志。
各县、区建设局(委)负责本县、区的测绘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第二章 测绘技术管理第四条 在本市从事测绘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持省测绘局颁发的《测绘许可证》,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担测绘任务。第五条 下列测绘业务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一)全市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的布设以及测量标志维护和管理;
(二)比例尺1:500,比例尺1:1000、测区面积6平方公里以下,比例尺1:2000、测区面积12平方公里以下,比例尺1:5000、测区面积40平方公里以下的地形图测绘;
(三)全市规划定线、征拨地、建筑物形变和城市建设工程测量;
(四)根据本市建设要求,下达城市指令性测绘任务;
(五)全市地籍测绘和市域范围内区界、县界测绘;
(六)全市地图编绘和印刷出版。
省管限额内的本市测绘,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测绘局审批。第六条 从事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内的测绘,必须执行国家测绘标准或行业标准,使用城市坐标和高程系统及城市统一的图幅、分幅、编号。实施测绘前须将技术设计书、经济合同书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测绘结束后须报送技术总结,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第七条 本市测绘单位应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测绘任务、年终测绘统计报表和附图。第八条 市级测绘科研成果的鉴定、试点和推广,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科委共同负责。第三章 测量标志管理第九条 测绘部门设置的砚标、标石、指示桩等各类测量标志,属国家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负有保护的义务。第十条 全市各类永久性测量标志实行归口管理、包干负责和委托保护。各测量标志管理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标志的管理工作,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检查。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移动或损毁测量标志。因特殊情况需要拆毁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应先征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省测绘局批准,并按规定予以补偿。第十二条 禁止在可能损坏测量标志的范围内取土、取石、植树、挖塘、开河、放炮炸石,不准在点位上搭棚、架线、堆放物品和种植。第四章 测绘成果管理第十三条 测绘成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归口负责”的制度。本市的基础测绘成果及有关专业测绘成果,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各部门自行测制的专业测绘成果由各部门负责管理,但应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成果目录或附本。
测绘成果实行有偿使用,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领借省和本市的测绘成果,应持单位证明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提供或转介省测绘局提供,并须按成果的密级做好登记、收发、交接和保管手续。第十五条 各测绘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测绘编制的图纸、资料,须送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验审,经验审合格,加盖合肥市测绘资料专用章后方可使用。第十六条 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送审测绘图纸和资料等,须同时将原始件(或二底图)送交储存,否则不予验审,城市规划管理、建筑管理、规划设计、建筑设计等部门不予认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