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之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强化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 *** (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市、县(市)、区人民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本级人民 *** 确定的职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 ***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规划化工园区或者化工集中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进入化工园区或者化工集中区。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 *** 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建设,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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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综合执法机构,配备不少于两名符合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条件的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 *** 加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投入,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安全发展型城市和安全社区建设、公共安全隐患治理、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救援等。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 ***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支持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发展,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库,推行 *** 购买安全技术、管理服务。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增强社会公众和企业员工安全意识,提高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
新闻媒体等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公益性宣传,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学校、幼儿园应当保证教学、生活等设施符合安全规定,将安全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应当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意见,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工会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并及时向工会反馈。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责任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强化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单位、部门、车间、班组的负责人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范围。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二)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资金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五)采取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对危险源进行有效管控;
(六)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七)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八)为从业人员无偿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九)建立生产安全风险警示和预防应急公告制度,完善风险排查、评估、预警和防控机制;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合肥市测绘管理暂行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本市测绘工作管理安徽省合肥市测绘资质单位安全生产,确保测绘成果准确和测绘资料完整安徽省合肥市测绘资质单位安全生产,使测绘工作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安徽省合肥市测绘资质单位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和《安徽省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含市辖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安徽省合肥市测绘资质单位安全生产的单位(包括从事地方测绘工作的军事测绘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合肥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是市人民 *** 主管全市测绘工作的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省测绘局的指导,其主要职责是安徽省合肥市测绘资质单位安全生产: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的各项测绘管理法规、规章;
(二)对本市测绘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任务协调;
(三)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测绘发展规划;
(四)主管全市测绘单位的资格审查和测绘任务登记工作;
(五)负责全市测绘成果的管理、监督和保密工作;
(六)保护全市的测量标志。
各县、区建设局(委)负责本县、区的测绘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第二章 测绘技术管理第四条 在本市从事测绘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持省测绘局颁发的《测绘许可证》,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担测绘任务。第五条 下列测绘业务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一)全市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的布设以及测量标志维护和管理;
(二)比例尺1:500,比例尺1:1000、测区面积6平方公里以下,比例尺1:2000、测区面积12平方公里以下,比例尺1:5000、测区面积40平方公里以下的地形图测绘;
(三)全市规划定线、征拨地、建筑物形变和城市建设工程测量;
(四)根据本市建设要求,下达城市指令性测绘任务;
(五)全市地籍测绘和市域范围内区界、县界测绘;
(六)全市地图编绘和印刷出版。
省管限额内的本市测绘,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测绘局审批。第六条 从事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内的测绘,必须执行国家测绘标准或行业标准,使用城市坐标和高程系统及城市统一的图幅、分幅、编号。实施测绘前须将技术设计书、经济合同书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测绘结束后须报送技术总结,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第七条 本市测绘单位应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测绘任务、年终测绘统计报表和附图。第八条 市级测绘科研成果的鉴定、试点和推广,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科委共同负责。第三章 测量标志管理第九条 测绘部门设置的砚标、标石、指示桩等各类测量标志,属国家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负有保护的义务。第十条 全市各类永久性测量标志实行归口管理、包干负责和委托保护。各测量标志管理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标志的管理工作,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检查。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移动或损毁测量标志。因特殊情况需要拆毁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应先征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省测绘局批准,并按规定予以补偿。第十二条 禁止在可能损坏测量标志的范围内取土、取石、植树、挖塘、开河、放炮炸石,不准在点位上搭棚、架线、堆放物品和种植。第四章 测绘成果管理第十三条 测绘成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归口负责”的制度。本市的基础测绘成果及有关专业测绘成果,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各部门自行测制的专业测绘成果由各部门负责管理,但应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成果目录或附本。
测绘成果实行有偿使用,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领借省和本市的测绘成果,应持单位证明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提供或转介省测绘局提供,并须按成果的密级做好登记、收发、交接和保管手续。第十五条 各测绘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测绘编制的图纸、资料,须送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验审,经验审合格,加盖合肥市测绘资料专用章后方可使用。第十六条 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送审测绘图纸和资料等,须同时将原始件(或二底图)送交储存,否则不予验审,城市规划管理、建筑管理、规划设计、建筑设计等部门不予认可、使用。
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建设工程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第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之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相关责任。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配备与建设工程安全监管任务相适应的监督检查人员,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
鼓励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技术。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 ***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 *** 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七条 乡镇人民 *** 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 *** 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 *** 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二章 主体责任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制度,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措施。第十一条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编制、论证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交底、实施、验收和监测。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制定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参与方案论证。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明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现场监理,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旁站监理。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对基坑开挖、地下暗挖、吊装、爆破、高大模板和高边坡作业等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勘察、设计文件中予以注明,提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并在开工前向施工单位交底。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的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教育培训、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管、负责人带班等安全管理制度,评估安全隐患风险,落实治理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和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组织应急救援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