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暂停2家实验室合作业务,这件事对这两家实验室会有什么影响?
据新闻报道,合肥两家医学检验实验室因为超能力范围承揽检测业务,延期出具报告,甚至出具假阳性报告,被相关部门警告,并要求各地终止与其的业务合作关系。这件事对两家实验室有什么影响呢?
应该说,通报一出,基本宣告了两家实验室在核酸检测领域已经无法立足了,就算是后面有再多的改进和承诺,也无法再让人相信了。科学的事情,最容不得作假!在疫情防控的当下,核酸检测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它的结果是市民得以正常参与社会活动的重要依据。如果这个结果是假的,不管真伪,对疫情防控工作都是巨大的干扰,不但会造成病毒传播的隐患,也影响市民的正常的社会活动。
所以说,这两家实验室的行为是非常恶劣的,仅仅是终止合作都太轻了,应该要重罚或者取消相关资质才行。试想,它们出具的假阳性报告可能不会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无非是多检测几轮,多一些经济成本,但若是假阴性的报告呢?本该是阳性结果,实验室把报告出具称阴性,让阳性感染者没有得到及时的管控,依然在社会上活动,这后果又岂是两家实验室能够承担的?
而经此一事,不光是合肥的相关部门,恐怕就是整个安徽省也不会再有核酸检测业务交给他们做了,可能不光是核酸检测业务,别的医学检验业务也会受到影响。毕竟,一家失去了公信力,曾经结果造假的检测机构,其出具的检测结果又有多少可信度呢?没了可信度,检测又有什么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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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这两家实验室应该已经断绝了在相关领域的业务开展的可能了。这也给了所有同类型机构一个警示,在科学这件事上,诚信非常重要,尤其疫情防控这样的全民大事上,更来不得半点虚假!
出具假阳性报告,合肥市暂停2家实验室合作业务,背后暴露出了哪些问题?
据新闻报道,合肥发布官微消息,称合肥和合医学检验实验室、合肥诺为尔医学检验实验室,在蜀山区区域核酸检测中,超能力承揽检测业务、严重超过承诺时间出具检测报告,影响合肥市对疫情形势及时研判,更为严重的是,此前已多次发生类似情况,有的还几次出具“假阳性”报告,严重干扰了合肥疫情防控大局。 *** 决定对上述两家实验室给予警告,并立即暂停两家实验室在合肥市范围内的合作业务。
可以想象,这两家实验室为什么会出具假阳性报告,无非是为了多检测样本。一旦出现阳性报告, *** 势必会加大核酸检测的范围和数量,自然两家实验室的“生意”也会更好。那么,这个事件的背后,暴露出哪些问题呢?
首先是对这两家机构的资质没有全面审核。官方消息说,两家实验室超能力承揽检测业务,说明他们的检测能力是有限的,根本做不了那么多样本,但 *** 相关部门在把样本交给两家实验室之前,并没有对其检测能力进行审核验收。比如,两家实验室一天只能检测1万管标本,非要送2万管,怎么检测得完呢?
其次是缺乏对两家实验室的考核。官方消息还提到,两家实验室严重超过承诺时间出具检测报告,这就是说他们的检测能力严重滞后。比如,本来应该在24小时就出具的检测结果,非要等到48小时才出具,那这延误的时间里,一旦出现问题,谁又能负责呢?想必,很多市民的检测结果因为这两家检测机构的延误,工作和生活都会受到极大的影响吧。而在这些问题出现之后,为什么 *** 还和他们有业务委托关系呢?
同时,这件事也反映出检测机构短缺、效率低下等问题,而在疫情期间,这些问题都是严重耽误事情的,可能会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不过,我觉得仅仅是警告和暂停业务合作,这个处罚太轻了!虽然假阳性报告比假阴性报告要好一点,但在核酸检测这事上大规模造假,是非常恶劣的事情。
合肥市人民 *** 关于修改和废止十二件规章的决定
一、修改的规章
(一)合肥市测绘管理暂行办法(市 *** 令第17号)
1、第七条修改为:在本市从事测绘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持省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测绘合同(或项目技术设计书),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任务登记,方可在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担测绘任务。测绘成果必须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质量合格后方能提供使用。
2、第八条修改为:严禁伪造、涂改、转借、 *** 测绘资质证书。测绘单位申请资质等级变更及中止测绘业务的,应依法办理变更和注销手续。
3、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
(2)转借、 *** 测绘资质证书的。
(二)合肥市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市 *** 令第25号)
第五条修改为:凡申报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均向市建委申请,由市建委依法审批或报批。
合肥地区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取得有效证书后,应及时到市建委备案。
外地及境外勘察设计机构来合肥地区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应持资质证明到市建委备案。
(三)合肥市有线电视与建设工程同步建设暂行规定(市 *** 令第43号)
第五条修改为:建设工程设计应包括室内外有线电视管道、分线盒等设施。有线电视管线及其它设施应由有资质设计单位设计,并按有线电视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其设计方案由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报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四)合肥市旧机动车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市 *** 令第77号)
1、第六条删除。
2、第七条修改为:旧机动车辆交易活动必须在经依法批准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内进行。
3、第十三条删除。
4、第二十一条删除。二、废止的规章
(一)合肥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市 *** 令第10号)
(二)合肥市安居工程建设暂行规定(市 *** 令第40号)
(三)合肥市安居工程住房销售管理办法(市 *** 令第54号)
(四)合肥市摊群点管理办法(市 *** 令第45号)
(五)合肥市自行车管理规定(市 *** 令第72号)
(六)合肥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市 *** 令第55号)
(七)合肥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市 *** 令第81号)
(八)合肥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市 *** 令第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