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施工总承包资质弄虚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建筑企业不具备施工总承包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目录一览:
- 1、资质不良行为有哪些
- 2、2021建筑企业资质新标准
- 3、建筑企业资质作假如何举报】房屋建筑施工二级总承包二级升一级还未上报
- 4、建筑资质升级,需要注意哪些方面的问题
- 5、住建部:全国182家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存在弄虚作假
资质不良行为有哪些
(一)资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1)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承揽工程的;
(2)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3)允许其他单位及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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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
(5)涂改、伪造、出借、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6)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二)承揽业务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1)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2)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3)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4)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5)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扩展资料
资质许可
第九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
(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三级资质;
(三)水利、交通、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四)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二级资质;
(五)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
2021建筑企业资质新标准
(一) 企业资产
企业净资产以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中净资产指标 为准考核.首次申请资质的,以企业《营业执照》所载注册资本为准考核;申请 多项资质的,企业净资产不累加计算考核,按企业所申请资质和已拥有资质标准 要求的净资产指标更高值考核。
(二) 企业主要人员
L企业主要人员包括:注册执业人员和技术职称人员。
2. 《标准》中“注册建造师或其他注册人员”是指取得相应的注册证书并在 申请资质企业注册的人员。
3. 《标准》中所称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是指设区的市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评审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
4. 企业主要人员应满足60周岁及以下且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要求。
5. 企业主要人员在两家及以上企业受聘或注册的,不作为资质标准要求的有 效人员考核。
6. 技术负责人的资历、专业职称、业绩等方面按企业所申请资质的相应标准 要求进行考核。企业应按所申请资质类别明确对应的1名专业技术负责人。
7. 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相关专业"按职称证书的岗位专业或毕业证书中 所学专业进行考核。
其中,结构专业包括:土木工程、工民建、结构、建筑施工、建筑工程等专 业。
8. 企业申请某一类别资质,企业主要人员中每类人员数量、专业均应满足《标 准》要求。一个人同时具有注册证书、技术职称中两个及以上的,只能作为一人 考核;一个人同时拥有注册证书和技术职称的,可同时作为注册人员和技术职称 人员考核。
9. 企业申请多个类别资质,企业主要人员中每类人员数量、专业等应分别满 足《标准》要求,每类人员数量不累加考核。如:企业同时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 承包乙级资质和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乙级资质,企业只要拥有2名建筑工程专 业注册建造师即可分别满足两个类别的注册人员指标要求。
一个人具有两个及以上技术职称(注册资格)的,可分别考核。如:一个人 同时具有建筑工程职称证书和道路工程毕业证书,可分别作为企业申请建筑工程 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要求的职称人员考核。
10. 社会保险证明是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对账 单或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以及企业缴费凭证
(社会保险缴费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明);社会保险证明应至少体现以下内 容: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期 限等。社会保险证明中缴费单位应与申报单位一致,上级公司、子公司、事业单 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其他单位缴纳或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均不予认定,分公司 缴纳的社会保险可以予以认定。
11. 《标准》中要求XXX专业、XXX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XX人, 不要求所列专业必须齐全。
12. 《标准》中对职称人员专业作了限定,且要求专业齐全的,是指申报人 员应由具有相应专业的技术职称人员组成,且每个专业至少有1人。如:建筑工 程施工总承包乙级资质标准中要求“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6人,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齐全”,是指6人应当由结构、给排 水、暖通、电气等4个专业中级以上有职称人员组成,且结构、给排水、暖通、 电气各专业至少有1人,其他专业人员不予认可。
13. 《标准》未对技术职称人员专业作限定,但要求部分专业齐全的,是指 要求齐全的专业至少有1人,其余申报人员专业不作限定。如:防水防腐保温工 程专业承包乙级资质标准中要求“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和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 于3人,且结构、材料或化工等专业齐全",是指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技术职 称人员或注册建造师数量或两者之和的数量不少于3人,但其中至少应有1名结 构专业、1名材料或化工专业人员,其他人员专业不作要求。
14. 《标准》中对技术职称人员专业作了限定,且未要求专业齐全的,是指 相应专业的申报人员数量达到标准要求即可,每一类专业人员数量不作要求。如: 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乙级资质标准中要求“电力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 不少于20人。”,指具有电力工程相关专业人员总数满足20人即可,每个专业 人数不限,也不要求所有专业齐全。
15. 《标准》中注册建造师(或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业绩是指作为施工 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工程项目。
(三) 技术装备
《标准》中明确要求的设备应为企业自有设备,以企业设备购置发票为准进 行考核;其中,申请港口与航道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应提供设备主要性能指标证 明、所属权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
(四) 企业工程业绩和人员业绩
1. 本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是指申请资质企业依法承揽并独立完成的工程业 绩。
2. 一项单位工程业绩同时满足多项技术指标的,只作为一项指标考核。《标 准》中分别考核累计和单项技术指标的,同一工程业绩可同时考核,但铁路方面 资质除外。
3. 业绩中要求的“X类中的X类”必须分别满足,不能相互替代。如:建筑 工程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标准中,要求企业完成“3类中的2类以上工程",是 指企业完成的工程中,高度、层数、建筑面积等3类考核指标中至少应满足2类, 否则即为业绩不达标。
4. 企业申请多个类别资质的,工程业绩应当分别满足各类别资质标准条件。
5. 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作为施 工总承包业绩考核。
6. 企业以施工总承包方式承接的工程,不论该工程是否实行分包,均可作为 其施工总承包业绩考核。
7. 申请专业承包资质的,以企业依法单独承接的专业工程业绩考核。
8. 施工总承包工程范围包括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配套工程不得单独作为企 业申报施工总承包资质工程业绩考核。
9. 《标准》中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是指自申请资质年度起逆 推5年或10年期间竣工的工程业绩。如:申报年度为2021年,“近5年”的业
绩是指2016年1月1日之后竣工(交工)验收合格的项目。超过时限的代表工 程业绩不予认可。
10. 超越本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代表工程业绩不予认可。企业以境外承 包工程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的,不考核其是否超越资质承包工程范围。
1L企业申报的工程业绩中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时存在非本企业注册建造 师、不具备注册建造师资格、超越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执业、或违反有关规定同 时在两个及以上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企业该项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12. 保密工程不得作为企业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13. 单项合同额是指一个承包合同所载合同价。
14. 建筑工程高度应为从标高正负零算起至檐口的高度。
15. 建筑工程层数是指正负零到檐口之间的楼层数,其中,设备层不计算在 内,跃层按单层计算。
16. 企业因负有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被降级、吊销资质,或因工程 业绩弄虚作假申报资质被通报批评或撤销资质的,其相应工程业绩不得作为代表 工程业绩申报。
(五) 承揽工程范围
“配套工程”含厂/矿区内的自备电站、道路、专用铁路、通信、各种管网 管线和办公楼、宿舍楼、厂房等相应建筑物、构筑物等全部配套工程。
(六) 其他
L对于原标准中并入了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钢结构、铁路铺轨架梁、河湖 整治工程、海洋石油工程等4个专业承包资质,在相应工程承发包过程中,可按 工程性质和规模由具有相应类别和等级的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
建筑企业资质作假如何举报】房屋建筑施工二级总承包二级升一级还未上报
公示期间举报比较合适。可以向当地建管部门资质管理部门举报。住建部规定对弄虚作假取得资质的建筑工程企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撤销其相应资质,且自撤销资质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
建筑资质升级,需要注意哪些方面的问题
1、业绩项目属于配套工程,不能单独作为企业申报总承包业绩,且项目规模超资质承揽,不予认定。
2、业绩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内容和格式雷同,存疑,不予认定。
3、中标通知书签字盖章不清晰、建筑面积与图纸总建筑面积不一致,存疑。
4、业绩中标时间早于施工图出图日期,存疑,不予认可。
5、开工时间早于中标时间,存疑。
6、出图时间晚于开工日期,存疑,不予认定。
7、合同签订时间早于直接发包通知书下发时间或中标时间,存疑,不予认定。
8、所有业绩中项目完工时间与合同约定竣工时间完全一致,且竣工验收时间刚好也在同*,不符合国内项目施工常理和实情,存疑,不予认定。
9、合同显示工期总日历天数与中标通知书显示工期不符,存疑,不予认定。
10、工程合同工期、计划竣工时间与实际竣工日期跨度较大,存疑,不予认定。
11、工程业绩未提供专用合同条款。
12、工程施工图上没有设计单位出图公章,且图纸和注册建筑师印章不清晰,图纸存疑,无法判定规模指标,不予认定。
13、提供图纸加盖的设计院出图章无有效期,存疑,不予认可。
14、业绩未提交各层平面布置图,面积无法考核,不予认定。
15、业绩图纸均为建筑图,同时加盖了建筑师和结构师章,存疑,不予认定。
16、工程图纸中建筑师和结构师章编号与设计院章编号不一致,存疑,不予认定。
17、设计部分不予认定。
18、项业绩竣工验收资料中设计项目负责人签名笔迹与图纸中签名笔迹均不一致,存疑,不予认定。
19、图纸中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与竣工报告中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不一致,存疑,不予认定。
20、代表业绩的竣工验收报告中的工程概况内容有误,且结构类型与建筑设计说明不符,错误雷同,存疑,不予认定。
21、所附图纸均不规范(非完整图纸),不予认定。
22、出图日期与注册执业人员印章有效期不符,存疑,不予认定。
23、业绩竣工验收证明中的验收结论栏内容为同版复制,不予认定。
24、不同业绩竣工验收表完全一致,存疑,不予认定。
25、中标通知书、合同中项目经理和验收材料中的项目经理不一致,存疑,不予认定。
26、施工合同中造价大小写不一致,存疑,不予认定。
27、竣工验收备案证书所载开工日期早于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存疑,不予认定。
28、地下一层面积不合常理,中标通知书上开标时间写成中标时间,提供材料无法判断具体指标,存疑,不予认定。
29、业绩工程的设计图纸上的建设单位同中标通知书和验收表、合同上的建设单位不一致,不予认定。
30、企业业绩未能在住建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查询到,非有效业绩,不予认定。
31、注册人员相关信息,在住建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未查询到相关信息,存疑,不予认定。
32、业绩的竣工验收报告和造价审定表均无有关人员签字,存疑,不予认定。
33、业绩超注册专业范围、超资质承揽,不予认定。
34、业绩中竣工验收报告里没有合同结算价款,存疑,不予认定。
35、未提供竣工验收证书或工程试运行证明。
36、 *** 投资项目未招标备案,存疑,不予认定。
37、提供的资料不能证明项目建设期间变更增加层高手续依法合规,不予认定。
38、代表工程业绩的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竣工验收证明,时间跨度从2009年到2016年,格式雷同,且未附合同专用条款,存疑,不予认定。
39、未提供注册建造师申报前近3个月的社保证明,不予认定。
40、业绩工程的中标通知书中明确为招标工程,但在施工合同中注明为非招标工程,前后矛盾,不予认定。
41、提供的证明材料未能反映考核指标,不予认定。
42、完税证明中有部分银行电子付款凭证,存疑,不予认定。
43、业绩、项目规模存疑,不予认定。
建筑资质办理,升级,合肥 文瑄 企业 管理
住建部:全国182家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存在弄虚作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6月3日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徐州汉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182家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的通报》。
内容如下: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经查,徐州汉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柳州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四川海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137家四川省建筑企业在资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遂平县之一建筑有限公司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申报资质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广东豪源建设有限公司等42家建设工程企业在资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等规定,决定对徐州汉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182家建设工程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不批准其资质申请,并将其不良行为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布。自本通报印发之日起1年内不受理上述企业申请该项行政许可。
(原题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徐州汉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182家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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