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测绘管理对资质单位

2024-06-20 四川测绘资质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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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测绘管理办法

之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测绘管理,规范测绘行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四川省成都市测绘管理对资质单位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大地测量、工程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地图编制、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测绘成果的提供和使用等测绘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管理主体)

成都市测绘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并直接负责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统称五城区)测绘工作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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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区(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市)县 *** 的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四条 (坐标系统)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除国家、军队、省统一组织的测绘工程和跨市域的工程测绘外,应采用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成都市平面坐标系统。第五条 (规定与标准)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测绘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本市实际,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市测绘技术规定。

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应执行国家、省有关测绘技术标准与规范和本市测绘技术规定。第六条 (基础测绘管理)

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实行分级管理,经费应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四川省成都市测绘管理对资质单位

(一)下列基础测绘项目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1.成都市平面坐标系统、四等以上(含四等)高程控制网的建设与维护四川省成都市测绘管理对资质单位

2.本市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和数字化测绘产品的测制与更新四川省成都市测绘管理对资质单位

3.本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系统的建立与维护;

4.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市 *** 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5.五城区范围内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二)下列基础测绘项目由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1.一、二级导线网、四等以下高程控制网的建设与维护;

2.本行政区域内1∶500、1∶1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和数字化测绘产品的测制与更新;

3.本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系统的建立与维护;

4.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 *** 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七条 (基础测绘规划)

市和区(市)县 *** 应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 *** 发展改革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上一级 *** 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 *** 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基础测绘规划编制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 (基础测绘成果更新)

成都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控制网每3年为一个维护、监测周期;1∶500和1∶1000的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的更新周期为3年;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的更新周期为5年。第九条 (地理信息)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系统的建设,应符合分级、分类、统建、统管、协作、共享原则,禁止重复建设。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管理工作和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与系统建设的管理工作。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地理信息系统建设的管理。其他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必须采用符合本市统一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第十条 (规划测绘)

为城乡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进行的测绘活动,应依据已批准的城乡规划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实施。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城市地上、地下空间数据的采集、整理等工作,并负责空间数据库的建设和更新。第十一条 (地籍测绘)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地籍测绘规划,并按照地籍测绘规划组织管理地籍测绘,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籍测绘具体事务。第十二条 (房产测绘)

从事房产测绘应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

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的房产测绘成果应归入房产权属档案。

我国测绘管理现状

测绘现状

目前我区有丁级测绘资质单位三家,分别为成都市温江区规划建筑设计室,主要从事工程测量;成都市温江区房屋测绘队和成都圣城房地产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房产图测绘、面积测算、变更测量。乙级测绘资质单位四川省地矿局106地质队,主要从事工程测量。

(一)强化对全区测绘单位日常监督管理

我办对区内测绘项目进行备案登记管理,并按要求对区内测绘单位进行实地检查。对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测绘专业人员在岗情况、相关测绘仪器、档案管理、依法测绘情况、信用情况、测绘项目备案登记情况、测绘成果汇交情况等方面进行了例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市测管办。自实施备案制度以来,共登记备案测绘活动166件。为了保证测绘成果质量,我们不定期对测绘单位成果进行抽查和到测绘现场进行检查。

(二)统一全区测绘控制网,完成坐标系转换和控制网重建工作

在成都市C级、D级测绘控制网的基础上,我区完成了全区加密测绘控制网。目前我区使用的平面坐标控制网为2005年扩建完成的成都独立坐标系,是我区唯一通过国家测绘局批准的合法独立测绘控制系统,全区各项建设活动不再另建控制网和使用其它非法测绘控制系统。各职能部门在行政审批中,作为行政许可的必备资料测绘成果必须采用成都独立坐标系和国家85高程系。

(三)完成全区1:1000地形图满覆盖,并增测城乡建设活跃区1:500地形图

2006年我区已经实现了全区域277平方公里内1:1000矢量地形图满覆盖,在城乡一体化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期结合国土部门开展1:500地籍图测绘,我们本着节约高效的原则,提出将地籍图增补为全要素地形图,并将范围扩大到城乡建设活跃区。目前此项工作正在紧张实施中,预计今年11月全面完成。

(四)创新测绘管理方式,加快推进UPGIS建设

根据区委区 *** 建设“信息温江,数字规划”的要求,为远期建设“数字温江”奠定基础,我区正在建设城市规划综合地理信息系统(UPGIS)。首期建设涵盖我区规划、国土、测绘等领域,为规范测绘成果的入库,以功能实现为核心,数据兼容性为重要指标,以国家相关标准为重要依据,制定了我区UPGIS数据入库标准,确保数据标准有较强的兼容性和可推广性。

(五)建立健全测绘管理机制,规范全区测绘行为

为加强全区测绘管理,规范测绘行为和测绘成果,区测管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温江区实际,制定并实施了《温江区测绘管理实施意见》,为我区测绘管理提供了重要依据。

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2020修订)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维护地理信息安全,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服务,促进测绘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对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等进行测定、采集、表述,对获取的数据、信息、成果进行处理和提供以及相关管理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加强基础测绘、应急测绘、国情监测管理和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促进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和应用,推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维护国家 *** 、安全和利益。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 *** 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二章 测绘基准与测绘系统第五条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中小城市和本省大型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并报省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第六条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要求。

省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全省统一的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并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第七条 建设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省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并纳入全省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第八条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数据安全保障制度,并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做好本级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保护工作,确定单位或者指派专人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管理制度,做好相关档案管理工作,保障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安全运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维护的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运行维护费用纳入本级预算。第十条 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建设单位,应当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设立明显标记。永久性测量标志保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不得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迁建工作在当地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管理工作,按照规定检查、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乡(镇)人民 *** 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发布已建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测绘仪器计量检定场的分布信息。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测绘仪器计量检定场、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等基础测绘设施,或者从事危害基础测绘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基础测绘设施遭受破坏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组织力量修复或者重建,确保基础测绘设施的使用效能。单位和个人对基础测绘设施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负责管理基础测绘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人员,发现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基础测绘设施或者危害基础测绘设施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及时报告设施所在地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或者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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