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测绘资质收费标准文件

2024-05-16 辽宁测绘资质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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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求土地测绘收费标准

具体收费如下: 项目1:地籍测绘(元/k㎡)

产品名称                计量单位                 价       格

I                             II                             III

1:2000 平方公里 182037.48      227142.79     292223.77

辽宁省沈阳市测绘资质收费标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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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0                  204733.62     255367.63     328166.44

1:500                    227527.11     284264.50     372196.76

主要工作内容:控制测量,界址点测量,地籍要素数据采集编辑,面积量算,地籍(含宗地)绘制,检查修改,成果整理。 说明:不含地籍调查费用。 项目2:地籍测绘(元/㎡)

产品名称                计量单位                 价        格

I                            II                               III

1:2000平方米         0.18            0.22             0.29

1:1000                    0.20            0.26             0.33

1:500                      0.23            0.28             0.37

主要工作内容:控制测量,界址点测量,地籍要素数据采集编辑,面积量算,地籍(含宗地)绘制,检查修改,成果整理。

参考:

国家测绘局、财政部关于测绘收费标准的文件

测绘收费标准是[1992]价费字176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测绘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规定的,(2002)3号是《关于印发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和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的通知》,在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网站的“政务公开 公开目录 五、测绘行政收费项目、依据、标准、范围、程序等(财务司)”下有,国测财字[2002]3号如下:

关于印发《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和《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的通知

国测财字[20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主管部门,计划单列市测绘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为规范测绘工程产品价格行为,保护测绘工程产品生产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01]94号)的精神,我局制定了《测绘工程产品价格》、《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对于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 一、测绘工程产品价格

二、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

国家测绘局

二OO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抄送:国家计委、财政部、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

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

目录

一、说明

二、困难类别表

1.大地测量数据处理

2. 1∶2000、1∶1000、1∶500摄影测量与遥感外业控制测量

3. 1∶2000、1∶1000、1∶500像片调绘、像片测图

4. 1∶2000、1∶1000、1∶500摄影测量与遥感内业,1∶2000、1∶1000地形图编制,1∶5000—1∶1000地形图数字地图,1∶2000—1∶500地图映绘

5. 1∶2000—1∶500 平板仪测图,野外地形数据采集及成图(DLG),地籍测绘,房产测绘

6.野外地形数据采集及成图(DEM)

7.普通地形图编制

8.境界测绘

9.工程测量中的其它控制测量

10.工程控制测量中的GPS测量

11.管线测量

12.滩涂测量

13.河湖测量

14.河道断面测量

15.工程线路测量

16.规划道路定线

17.人防洞室(含天然洞穴)测量

三、困难类别图

1.一、二等三角、导线测量困难类别图

2.三、四等三角、导线测量困难类别图

3.一、二等水准测量困难类别图

4.三、四等水准测量困难类别图

5.重力测量、GPS测量困难类别图

6.1∶5000—1∶50000航测外业控制平均困难类别图

7.1∶5000—1∶50000航测外业调绘平均困难类别图

8.1∶5000—1∶10000模拟摄影测量、解析摄影测量、数字摄影测量平均困难类别图

9.1∶25000—1∶50000模拟摄影测量、解析摄影测量、数字摄影测量平均困难类别图

10.1∶10000—1∶100000地图编制平均困难类别图

11.1∶250000—1∶500000地图编制平均困难类别图

12.1∶1000000地图编制平均困难类别图

13.地图数字化1∶10000—1∶50000数字线划地图(DLG)平均困难类别图

14.地图数字化1∶250000—1∶1000000数字线划地图(DLG)平均困难类别图

15.地图数字化1∶10000—1∶50000数字高程模型(DEM)平均困难类别图

16.地图数字化1∶250000—1∶1000000数字高程模型(DEM)平均困难类别图

说明

一、本细则作为《测绘工程产品价格》中各个测绘工作项目困难类别的划分依据。

二、本细则所列项目的困难类别是依据测绘工作内容、技术工艺条件和测区自然环境条件划分成三类的。

三、本细则将《测绘工程产品价格》中259个测绘工作项目按困难类别异同综合成33项,其中17项列表诠释;16项用图标明地域分布。

四、本细则中困难类别图的最小图块为1∶100000地形图分幅网格。

五、本细则由国家测绘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六、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沈阳市测绘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保障测绘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本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经济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辽宁省测绘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和使用测绘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市规划局是本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第四条 本市测绘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有关资料,接受检查和监督。第五条 市 *** 鼓励加强测绘科学研究,提高科学测绘水平,保证测绘成果真实、可靠、完整。第二章 测绘规划及实施第六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全市基础测绘、地籍测量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的规划,并组织实施。第七条 测绘单位必须具备与其所从事的测绘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及设施,取得《工程勘察证书》或《测绘资格证书》后,方可在核准的范围内承担测绘任务,并按有关规定进入测绘市场。第八条 测绘单位承担测绘市场任务,施测前应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防止重复测绘。第九条 测绘人员从事测绘活动时,应持有《测绘工作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或涂改《测绘工作证》。无《测绘工作证》的,不得从事测绘活动。第三章 测绘成果管理第十条 从事测绘活动,应采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的平面和高程系统及统一的地形图分幅及编号。第十一条 测绘单位对已经产生的测绘成果应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成果目录。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将测绘成果目录汇编成册,供有关单位使用。第十二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基础测绘和重大测绘项目的成果实施质量监督。测绘单位应建立健全测绘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对完成的产品质量负责。第十三条 测绘成果实行有偿使用,收费标准按国家和辽宁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属于知识产权范畴的成果,按国家和省、市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十四条 未经测绘成果权属单位同意,不得复制、 *** 和转借测绘成果。第四章 测量标志管理第十五条 凡属本市的天文点、重力点、三角点、导线点、水准点的标石及觇标,均属永久性测量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义务,不得损坏或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不得侵占其用地,不得在其安全控制范围内采矿、取土、挖砂、采石、、爆破以及从事其他危及其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第十六条 建立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单位应当委托当地有关部门指派专人保护测量标志,并与其签订《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第十七条 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因工程建设无法避开而需拆迁或使其失去效能时,建设单位应支付其迁建费用。第十八条 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必须持有《测绘工作证》。第五章 地图编制管理第五章 地图编制管理第十九条 编制各种普通地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相应的测绘资格,必须遵守国家、省、市有关保守秘密的法律、法规规定。第二十条 使用地理底图编制地图,必须征得底图权属单位同意,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有偿使用。第二十一条 市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本市地图编制工作依法进行管理。各种普通地图的编制,必须报市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标注地图审核证号后方可出版、展示或使用。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未经测绘资格审查,超出核准范围进行测绘活动,或未经审核私自编制地图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测绘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的50%至100%的罚款。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进行测绘任务登记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测绘。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将《测绘工作证》转借他人或涂改的,由所在单位收回其《测绘工作证》,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测绘活动不采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的平面和高程系统及统一的地形图分幅及编号,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给用户造成损失的,测绘单位应承担其经济损失并负责补测或重测。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相应的测绘资格。

第三方测绘公司收费标准

一、规划测绘1、规划定线:

收费标准:4586.28元/每公里目前按优惠价:1575元/每公里

收费依据:《测绘工程产品价格》2002年1月国家测绘局颁布,P35

工作容:踏勘、准备资料、补充控制点、拨地钉桩、坐标计算、检查验收、整理资料和提供成果。

2、建筑物验线:

收费标准:952元/每件.在道路交点处增1.5收费系数。收费依据:园管【1998】13号文件

工作容:测定轴线坐标,核对轴线坐标与规划要否一致,提供验线成果。

3、竣工图测绘:

收费标准:13456.15元/幅(5.25公顷)

目前按优惠价;小于2公顷:3200元;2公顷-6.25公顷:7500 元;6.25公顷以上:704.7元/每公顷收费依据:《测绘工程产品价格》2002年1月国家测绘局颁布,P18

工作容∶图根控制,野外采集数据,属性调查,绘示意图.室编辑,接边,回放检查,整理资料。

4、管线竣工:

收费标准:竣工测量5757.97元/每公里,管线探测12683.23元/每公里目前按优惠价:竣工测量2000元/每公里,管线探测4000元/每公里收费依据:《测绘工程产品价格》2002年1月国家测绘局颁布,P31

主要工作容:布设图根导线,引测水准,测管线起点、折点、交点、终点、分支点、变坡点和变径点的座标和高程,管线调查,管线探测,资料整理.计算.展点,清绘.绘略图,写说明.检查修改。

5、日照测量:

·收费标准:低层(4层以下):560元/幢,多层(7层以下)∶672元/幢(有退层等复杂情况,1120元

/幢),高层:1008元/幢

辽宁省测绘市场管理办法(2021修正)

之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市场管理,发展地理信息产业,推进测绘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辽宁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测绘市场管理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省、市、县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民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保密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第四条 测绘市场活动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投诉或者举报测绘市场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 *** 有关部门依法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第六条 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测绘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

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执业资格条件。第七条 外省测绘单位承接我省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应当按照规定到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接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业务监督。第八条 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第九条 依法实行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招标投标制度。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单项合同估算价超过50万元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以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以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发包。

依法不适宜实行招标投标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测绘单位实施。第十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发包单位应当按照与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规模、技术要求相当的测绘资质等级条件,设定投标单位的更低测绘资质等级。第十一条 依法实行招标的,招标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5日内,将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招标时间、地点、方式、招标文件等报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测绘单位应当在测绘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本单位测绘资质证书、项目技术设计书、合同文本的复印件报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承揽跨行政区域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应当向共同的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实行招标的,其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测绘、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评标委员会中测绘、经济等方面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辽宁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第十三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发包单位不得向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发包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的价格承包。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承发包应当以国家发布的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或者收费标准为定价依据。第十四条 经发包单位同意,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承包单位可以将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但分包量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25%。

接受分包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测绘资质,并不得再次分包。第十五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合同订立可以参照国家或者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合同示范文本。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当注明利用的已有测绘成果来源,不得损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十六条 依法招标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应当实行测绘质量监理制度。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发包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监理专业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进行监理。测绘监理单位对其监理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成果质量承担责任。

具有测绘监理专业资质的测绘单位不得对本单位承包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进行监理。

测绘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不得与测绘单位或者个人串通,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十七条 测绘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建立测绘成果质量管理体系,并接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测绘成果质量进行检查,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测绘成果质量检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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