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测绘资质公司并购合同纠纷的简单介绍

2024-05-12 辽宁测绘资质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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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计算机系统集成资质的企业 有哪些

这个是截止到20091021的辽宁省的系统集成商

辽宁省沈阳市测绘资质公司并购合同纠纷的简单介绍

编号 所在省市 单位名称 资质等级

3 辽宁省 中国科学院沈阳计算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 二级

5 辽宁省 神州数码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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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辽宁省 大唐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一级

34 辽宁省 东华软件股份公司 一级

63 辽宁省 盘锦辽河数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三级

64 辽宁省 盘锦辽河泰利达电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三级

65 辽宁省 沈阳先科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 三级

182 辽宁省 辽宁星际 *** 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三级

184 辽宁省 沈阳东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三级

185 辽宁省 沈阳市展望 *** 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三级

186 辽宁省 沈阳先锋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 三级

299 辽宁省 辽宁金洋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三级

306 辽宁省 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三安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四级

326 辽宁省 辽宁龙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级

358 辽宁省 沈阳实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三级

433 辽宁省 兰捷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三级

443 辽宁省 沈阳金创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三级

444 辽宁省 沈阳市通达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三级

455 辽宁省 沈阳惠东管道控制有限公司 四级

529 辽宁省 沈阳市通联商融电脑工程有限公司 三级

563 辽宁省 沈阳惠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三级

618 辽宁省 沈阳黄金科技有限公司 三级

619 辽宁省 沈阳新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三级

639 辽宁省 北京紫光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一级

679 辽宁省 辽宁维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三级

843 辽宁省 辽宁纬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三级

844 辽宁省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沈阳研究院 三级

1047 辽宁省 沈阳开元通盛科技有限公司 三级

1048 辽宁省 沈阳天雄信息技术开发工程有限公司 三级

1059 辽宁省 沈阳世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四级

1110 辽宁省 沈阳康达电子有限公司 三级

1117 辽宁省 沈阳势诚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四级

1203 辽宁省 盘锦春盘电子有限公司 三级

1256 辽宁省 朝阳新力技防有限责任公司 三级

1263 辽宁省 丹东思凯电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三级

1312 辽宁省 辽宁中建联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三级

1336 辽宁省 沈阳聚德视频技术有限公司 三级

1377 辽宁省 沈阳先知现代科技有限公司 四级

1378 辽宁省 辽宁经纬测绘规划建设有限公司 四级

1393 辽宁省 银川汇成科技有限公司 四级

1521 辽宁省 沈阳市天元科技有限公司 四级

1641 辽宁省 辽宁万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四级

1681 辽宁省 沈阳昂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二级

1682 辽宁省 沈阳浪潮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 二级

1790 辽宁省 辽宁技星科技有限公司 三级

1791 辽宁省 沈阳腾天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三级

1792 辽宁省 辽宁艾特斯智能交通技术有限公司 三级

1793 辽宁省 沈阳宝石金卡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三级

1846 辽宁省 辽宁达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四级

1866 辽宁省 攀枝花市志林 *** 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四级

1957 辽宁省 沈阳荣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三级

2070 辽宁省 鞍钢集团自动化公司 二级

2086 辽宁省 丹东东方测控技术有限公司 二级

2116 辽宁省 辽宁傲联通信息实业有限公司 二级

2188 辽宁省 金石利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三级

2227 辽宁省 辽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三级

2289 辽宁省 联宇工程技术(武汉)有限公司 三级

2534 辽宁省 沈阳青云万方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三级

2535 辽宁省 沈阳柏年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三级

2536 辽宁省 辽宁金誉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三级

2537 辽宁省 沈阳格微软件有限责任公司 三级

2772 辽宁省 沈阳民航东北凯亚有限公司 三级

2899 辽宁省 辽宁桑地系统集成开发有限公司 四级

2900 辽宁省 沈阳嘉泽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四级

2979 辽宁省 沈阳民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三级

2980 辽宁省 沈阳元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三级

3151 辽宁省 辽宁立科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二级

3161 辽宁省 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二级

3194 辽宁省 沈阳东软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 一级

3220 辽宁省 安图特(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三级

辽宁省测绘市场管理办法(2021修正)

之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市场管理,发展地理信息产业,推进测绘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辽宁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测绘市场管理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省、市、县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民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保密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第四条 测绘市场活动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投诉或者举报测绘市场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 *** 有关部门依法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第六条 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测绘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

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执业资格条件。第七条 外省测绘单位承接我省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应当按照规定到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接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业务监督。第八条 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第九条 依法实行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招标投标制度。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单项合同估算价超过50万元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以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以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发包。

依法不适宜实行招标投标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测绘单位实施。第十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发包单位应当按照与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规模、技术要求相当的测绘资质等级条件,设定投标单位的更低测绘资质等级。第十一条 依法实行招标的,招标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5日内,将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招标时间、地点、方式、招标文件等报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测绘单位应当在测绘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本单位测绘资质证书、项目技术设计书、合同文本的复印件报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承揽跨行政区域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应当向共同的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实行招标的,其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测绘、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评标委员会中测绘、经济等方面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辽宁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第十三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发包单位不得向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发包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的价格承包。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承发包应当以国家发布的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或者收费标准为定价依据。第十四条 经发包单位同意,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承包单位可以将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但分包量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25%。

接受分包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测绘资质,并不得再次分包。第十五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合同订立可以参照国家或者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合同示范文本。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当注明利用的已有测绘成果来源,不得损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十六条 依法招标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应当实行测绘质量监理制度。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发包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监理专业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进行监理。测绘监理单位对其监理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成果质量承担责任。

具有测绘监理专业资质的测绘单位不得对本单位承包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进行监理。

测绘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不得与测绘单位或者个人串通,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十七条 测绘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建立测绘成果质量管理体系,并接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测绘成果质量进行检查,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测绘成果质量检查结果。

沈阳市测绘管理办法(2013)

之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本市测绘事业顺利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辽宁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测绘活动主要包括:大地测量、工程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地图编制、地理信息系统、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测绘航空摄影以及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等。第三条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市)人民 *** 负责测绘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建设、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四条 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研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设备,加强测绘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共享,促进测绘事业发展。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 *** 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测绘活动提供便利,不得妨碍和阻挠测绘人员按照规定进行测绘活动。

测绘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碍测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第七条 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根据测绘事业发展要求,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补充制定地方测绘技术规范,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颁布实施。第八条 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 *** 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级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 *** 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分别报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 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基础测绘项目:

(一)建立和复测基础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空间定位网和城市地面沉降监测水准网;

(二)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更新和维护;

(三)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更新;

(四)建设和维护基础测绘设施;

(五)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六)地下管线的普查、整理测量;

(七)编制本行政区域地图(集、册);

(八)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 *** 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十条 基础测绘成果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更新:

(一)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控制网每3年为一个维护、监测周期;

(二)1∶500和1∶1000比例尺地形图更新周期不超过2年;

(三)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的更新周期不超过3年;

(四)市、县(市)行政区划图及其普通地图集更新周期不超过3年。

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城市规划建设及重大工程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第十一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地下管线普查、整理测量等测绘工作,建立并维护城市地下管线数据库。

在对地下管线进行普查、整理测量时,市人民 *** 有关部门以及管线产权单位和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做好地下管线原始资料提供、实地调查、测绘成果核实等协助工作;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市人民 *** 有关部门、管线产权单位和管理、使用单位沟通和联系,做好服务和信息交换等工作。第十二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并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从事测绘活动。

申办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三条 依法实行测绘项目招标投标制度。测绘单项合同估算价超过50万元的测绘项目以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测绘项目,以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发包。

依法不适宜实行招标投标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测绘单位实施。第十四条 下列测绘项目,发包单位应当委托测绘监理:

(一)财政资金投资的50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

(二)市级以上的重点工程中的测绘项目;

(三)水下、地下隐蔽性大,专业性强的50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

(四)投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其他测绘项目。

测绘项目发包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监理专业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进行监理。测绘监理单位对其监理的测绘项目成果质量承担责任。

具有测绘监理专业资质的测绘单位不得对本单位承包的测绘项目进行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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