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作风促发展自查自纠报告
加强机关作风建设,防止 *** 、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是一个永恒的课题。要想取得实效,推动机关作风持续好转,必须做到“五重”:要重修身。要重垂范。要重治本。要重结合。要重常态。
转作风促发展自查自纠 报告 范本一:
自市局“转作风、解难题、树形象”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我院领导高度重视,迅速行动,精心组织,狠抓落实,于 8月29日召开了工作座谈会。根据市局党组关于开展“转作风、解难题、树形象”专项行动的文件要求,紧密结合单位工作实际,针对存在的问题,找准原因,进行认真解析,围绕省厅“8个方面”重点,认真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现将自查自纠相关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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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习活动有待进一步加强。一是学习结合实际,牢固树立群众观点,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提升单位形象的大局筹划推动工作,树立“作风好、口碑好、形象好”的窗口单位形象;二是解决群众实际问题还可以进一步灵活多样,更好、更快地为办事群众服务;三是业余时间学习的积极性有待进一步提高。
2、技术人才有待进一步配置。我院作为一个服务性技术单位,专业技术人才是单位发展的关键。专业技术人才的配置,一是增强队伍素质;二是创造更高效益、更好为群众服务的保证。
3、工作效能有待进一步提高。一是要加快单位的测绘档案资料的管理建设工作;二是加强业务工作的协调处理,扩大业务服务范围,更好地便民、惠民。
二、今后的努力方向
根据专项行动的安排和我局党组文件的要求,结合目前查找的相关问题,今后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1、提高素质,加强学习。进一步完善学习计划,采取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积极参加各种学习活动,提高自身素质,从而提高自己的思想觉悟和理论水平,同时抓好业务知识学习和培训,熟练掌握相关业务知识。将业务学习与工作实践紧密结合,提高工作效率。
2、联系群众,强化服务意识。提高自己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以饱满的工作热情,投入本职工作中去,密切联系群众,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为他们排扰解难,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努力为群众服好务。
3、改进作风,增强创新意识。打造敢于担当、勇于负责、奋发有为的良好形象。要筑牢为民服务宗旨意识,树立清正廉洁形象。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 决定 的原则决定重大事项,广泛听取基层党员、干部、群众 意见 和建议,加强办事公开等 制度 ,更大程度发挥群众和社会监督作用。
4、狠抓工作,发扬实干精神。对照自身本职工作,制定 工作计划 和具体工作措施,坚决纠正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工作拖沓、敷衍塞责的不良倾向。
转作风促发展自查自纠报告范本二:
“改作风、抓落实、促发展”专项活动是在各级 *** 机关倡导下的一次转变机关作风,优化发展环境的重要举措。通过实际工作中的感悟,我觉得它更是我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执政理念的一次回归,而在这次专项活动中对公务人员提出的要求也是 *** 中对党的干部“人民公仆”本质的定义相一致。无庸置疑这次活动将对我局内部促进学习,遏制慵懒之风,推动工作起到重要的作用。
作为一名市直机关的普通工作人员,去年刚刚加入中国 *** 的我如何以自身的实际行动响应这次活动?我觉得首先应该把精心投入到积极探索服务 *** ,强化服务理念,科学规范工作中去。今年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机关效能年,又是办公室从会计核算中心接手局财务核算,并彻底实行会计电算化重要的一年。面对工作方式 *** 的变化,我加强了业务方面的学习,以敬畏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工作,让局里的每一分钱都用的实处。
在自己的会计审核岗位上,我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完整性、正确性进行审核,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每月对核对银行对帐单和银行日记帐,不定时地检查出纳现金数量,使会计能真正发挥监督的作用。除此之外,我还要每月编制行政经费支出报表,通过各项目的支出情况,增强敏锐性和观察力,提高工作预见性,见微知著,善于发现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为领导当好参谋。
在日常业务管理方面,我协助科室领导结合实际修改“市TTJ局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人员分工 办法 。我们细化量化每个人的工作职能和工作任务,明确分工,做到时时事事人的管。在科室内人员少而且承担大量会计工作和办公室事务的情况下,能做到统筹兼顾,忙而有序,高效运转。
马克思最早称掌握巴黎公社权力的人为公仆。当加入中国 *** 的那一刻起,党就对我们在以后的人生中所扮演的社会角色作了定义。中华民族向来就有重视社情民意的优良传统,很多思想家、政治家都把知民情、顺民意、得民心作为“为政之道”、“执政之要”。“权为民所用”,只有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我们就能取信于民。
建筑企业资质的自查报告怎么写哟?
一、企业基本情况
1、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2、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企业资质监督
1、企业资质监督各项措施是否严格遵守。
2、企业各项内控制度是否执行。
3、企业存在的问题。
三、针对企业存在的问题整改措施
1、自查存在存在的问题。
2、针对问题提出整改 *** 。
自查自纠情况报告怎么写?
自查自纠情况报告:检查上级或者领导要求的相关内容然后,写出检查后的结果,包括良好的地方以及不足的地方,最后写出今后应该怎么做,也可以加个总结。开题,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在接到某某关于什么,的相关通知后,我怎么高度重视,随即召开什么排查工作专题会议,明确排查目标、分解落实工作任务,确保此次排查工作能够按序时进度保质保量完成。
自查自纠的意义
自查自纠的意义就是是强化问题意识、坚持问题导向,找出问题与不足,差距与短板,更好地落实整改、进行自我革命、推动发展进步的有效办法,是我们改进工作、完善提高的有益举措。同时通过自查自纠、自我反省、自我改正,查漏补缺、防患未然。
自检自查是手段、其目的在于发现不安全因素的存在状况。这是检查者首先要解决的思想认识问题。每次检查。要检查什么、通过检查要达到什么目的,产生什么样的效果。作为检查人员、应该先做到心中有数。在安全检查中、常有这样一种情况、被检查者只知道要检查的大概内容。
检查者对参与的那次检查的目的、意义并不十分清楚。这样一来、随着时间的推移。检查的次数多了,检查者习惯了、被检查者松懈了、麻痹了、厌倦了。认为检查就是那么一回事。因此。每次检查之前,可以采用现场动员和谈心等方式、结合实际讲明检查的目的意义、让每个参与者目的明确、做到心中有数。
沈阳市测绘管理办法(2013)
之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本市测绘事业顺利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辽宁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测绘活动主要包括:大地测量、工程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地图编制、地理信息系统、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测绘航空摄影以及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等。第三条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市)人民 *** 负责测绘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建设、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四条 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研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设备,加强测绘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共享,促进测绘事业发展。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 *** 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测绘活动提供便利,不得妨碍和阻挠测绘人员按照规定进行测绘活动。
测绘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碍测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第七条 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根据测绘事业发展要求,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补充制定地方测绘技术规范,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颁布实施。第八条 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 *** 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级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 *** 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分别报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 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基础测绘项目:
(一)建立和复测基础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空间定位网和城市地面沉降监测水准网;
(二)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更新和维护;
(三)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更新;
(四)建设和维护基础测绘设施;
(五)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六)地下管线的普查、整理测量;
(七)编制本行政区域地图(集、册);
(八)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 *** 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十条 基础测绘成果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更新:
(一)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控制网每3年为一个维护、监测周期;
(二)1∶500和1∶1000比例尺地形图更新周期不超过2年;
(三)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的更新周期不超过3年;
(四)市、县(市)行政区划图及其普通地图集更新周期不超过3年。
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城市规划建设及重大工程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第十一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地下管线普查、整理测量等测绘工作,建立并维护城市地下管线数据库。
在对地下管线进行普查、整理测量时,市人民 *** 有关部门以及管线产权单位和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做好地下管线原始资料提供、实地调查、测绘成果核实等协助工作;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市人民 *** 有关部门、管线产权单位和管理、使用单位沟通和联系,做好服务和信息交换等工作。第十二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并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从事测绘活动。
申办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三条 依法实行测绘项目招标投标制度。测绘单项合同估算价超过50万元的测绘项目以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测绘项目,以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发包。
依法不适宜实行招标投标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测绘单位实施。第十四条 下列测绘项目,发包单位应当委托测绘监理:
(一)财政资金投资的50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
(二)市级以上的重点工程中的测绘项目;
(三)水下、地下隐蔽性大,专业性强的50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
(四)投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其他测绘项目。
测绘项目发包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监理专业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进行监理。测绘监理单位对其监理的测绘项目成果质量承担责任。
具有测绘监理专业资质的测绘单位不得对本单位承包的测绘项目进行监理。
沈阳市测绘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保障测绘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本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经济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辽宁省测绘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和使用测绘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市规划局是本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第四条 本市测绘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有关资料,接受检查和监督。第五条 市 *** 鼓励加强测绘科学研究,提高科学测绘水平,保证测绘成果真实、可靠、完整。第二章 测绘规划及实施第六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全市基础测绘、地籍测量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的规划,并组织实施。第七条 测绘单位必须具备与其所从事的测绘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及设施,取得《工程勘察证书》或《测绘资格证书》后,方可在核准的范围内承担测绘任务,并按有关规定进入测绘市场。第八条 测绘单位承担测绘市场任务,施测前应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防止重复测绘。第九条 测绘人员从事测绘活动时,应持有《测绘工作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或涂改《测绘工作证》。无《测绘工作证》的,不得从事测绘活动。第三章 测绘成果管理第十条 从事测绘活动,应采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的平面和高程系统及统一的地形图分幅及编号。第十一条 测绘单位对已经产生的测绘成果应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成果目录。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将测绘成果目录汇编成册,供有关单位使用。第十二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基础测绘和重大测绘项目的成果实施质量监督。测绘单位应建立健全测绘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对完成的产品质量负责。第十三条 测绘成果实行有偿使用,收费标准按国家和辽宁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属于知识产权范畴的成果,按国家和省、市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十四条 未经测绘成果权属单位同意,不得复制、 *** 和转借测绘成果。第四章 测量标志管理第十五条 凡属本市的天文点、重力点、三角点、导线点、水准点的标石及觇标,均属永久性测量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义务,不得损坏或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不得侵占其用地,不得在其安全控制范围内采矿、取土、挖砂、采石、、爆破以及从事其他危及其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第十六条 建立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单位应当委托当地有关部门指派专人保护测量标志,并与其签订《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第十七条 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因工程建设无法避开而需拆迁或使其失去效能时,建设单位应支付其迁建费用。第十八条 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必须持有《测绘工作证》。第五章 地图编制管理第五章 地图编制管理第十九条 编制各种普通地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相应的测绘资格,必须遵守国家、省、市有关保守秘密的法律、法规规定。第二十条 使用地理底图编制地图,必须征得底图权属单位同意,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有偿使用。第二十一条 市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本市地图编制工作依法进行管理。各种普通地图的编制,必须报市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标注地图审核证号后方可出版、展示或使用。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未经测绘资格审查,超出核准范围进行测绘活动,或未经审核私自编制地图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测绘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的50%至100%的罚款。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进行测绘任务登记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测绘。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将《测绘工作证》转借他人或涂改的,由所在单位收回其《测绘工作证》,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测绘活动不采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的平面和高程系统及统一的地形图分幅及编号,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给用户造成损失的,测绘单位应承担其经济损失并负责补测或重测。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相应的测绘资格。
辽宁省测绘市场管理办法(2021修正)
之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市场管理,发展地理信息产业,推进测绘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辽宁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测绘市场管理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省、市、县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民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保密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第四条 测绘市场活动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投诉或者举报测绘市场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 *** 有关部门依法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第六条 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测绘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
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执业资格条件。第七条 外省测绘单位承接我省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应当按照规定到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接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业务监督。第八条 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第九条 依法实行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招标投标制度。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单项合同估算价超过50万元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以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以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发包。
依法不适宜实行招标投标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测绘单位实施。第十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发包单位应当按照与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规模、技术要求相当的测绘资质等级条件,设定投标单位的更低测绘资质等级。第十一条 依法实行招标的,招标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5日内,将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招标时间、地点、方式、招标文件等报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测绘单位应当在测绘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本单位测绘资质证书、项目技术设计书、合同文本的复印件报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承揽跨行政区域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应当向共同的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实行招标的,其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测绘、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评标委员会中测绘、经济等方面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辽宁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第十三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发包单位不得向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发包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的价格承包。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承发包应当以国家发布的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或者收费标准为定价依据。第十四条 经发包单位同意,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承包单位可以将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但分包量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25%。
接受分包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测绘资质,并不得再次分包。第十五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合同订立可以参照国家或者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合同示范文本。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当注明利用的已有测绘成果来源,不得损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十六条 依法招标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应当实行测绘质量监理制度。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发包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监理专业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进行监理。测绘监理单位对其监理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成果质量承担责任。
具有测绘监理专业资质的测绘单位不得对本单位承包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进行监理。
测绘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不得与测绘单位或者个人串通,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十七条 测绘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建立测绘成果质量管理体系,并接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测绘成果质量进行检查,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测绘成果质量检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