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全国测绘资质维护

2024-06-20 吉林测绘资质 26
A⁺AA⁻

在长春如何办理”丁级测绘资质的审批?

一、在长春市办理“丁级测绘资质的审批”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

吉林省长春市全国测绘资质维护

1.一般情况需提供: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材料(纸质和电子版:原件0 份;复印件0 份;电子版的彩色扫描件,格式为jpg。)

2.一般情况需提供: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材料(纸质和电子版:原件0 份;复印件0 份;电子版的彩色扫描件,格式为jpg。)

3.一般情况需提供:单位办公场所证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0 份;复印件0 份;电子版的彩色扫描件,格式为jpg。)

微信号:MeetyXiao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4.一般情况需提供:法定代表人的简历(纸质和电子版:原件0 份;复印件0 份;电子版的彩色扫描件,格式为jpg。)

5.一般情况需提供:法定代表人的任命或者聘任文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0 份;复印件0 份;电子版的彩色扫描件,格式为jpg。)

6.一般情况需提供:技术人员的毕业证书(纸质:原件0 份;复印件0 份;电子版的彩色扫描件,格式为jpg。)

7.一般情况需提供: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纸质和电子版:原件0 份;复印件0 份;电子版的彩色扫描件,格式为jpg。)

8.一般情况需提供:技术人员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0 份;复印件0 份;电子版的彩色扫描件,格式为jpg。)

9.一般情况需提供: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纸质:原件0 份;复印件0 份;电子版的彩色扫描件,格式为jpg。)

10.一般情况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纸质:原件0 份;复印件0 份;电子版的彩色扫描件,格式为jpg。)

11.一般情况需提供:任职资格证书(纸质:原件0 份;复印件0 份;电子版的彩色扫描件,格式为jpg。)

12.一般情况需提供:仪器设备所有权证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0 份;复印件0 份;电子版的彩色扫描件,格式为jpg。)

二、本事项收费情况:

不收费

三、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四、办理地址

注:若你户籍地所在行政区域的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不在所列网点内,请先电话咨询户籍地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

网点名称:九台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长通路与福林大街交汇民生大厦 网点电话:0431-81367322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榆树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榆树市政务服务中心(榆树市 *** 东南) 网点电话:0431-8383554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农安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龙府广场东侧德彪街1616号 网点电话:0431-8327900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德惠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德惠市德兴路与惠新路交汇处西行100米 网点电话:0431-87000815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长春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普阳街3177号 网点电话:0431-88779017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长春市办理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首次、复查、地址变更)需要什么材料?

一、在长春市办理“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首次、复查、地址变更)”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

1.一般情况需提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含附表1

6)(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每页均须加盖单位公章。)

2.一般情况需提供:程序文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0 份;复印件1 份;加盖单位公章。)

3.一般情况需提供:典型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电子版:原件0 份;复印件2 份;复印件每页均须加盖单位公章。)

4.一般情况需提供:法人地位证明文件(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1 份;"独立法人检验检测机构:需提交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复印件。(经营范围或者业务范围应包含申请的检验检测业务,不得包含设计、研制、生产、供应、安装、使用和维护等业务。)非独立法人检验检测机构:需提交“检验检测机构设立批文;所属法人单位法律地位证明文件;法人授权文件;更高管理者的任命文件”。复印件每页均须加盖单位公章。"非独立法人检验检测机构:需提交“检验检测机构设立批文;所属法人单位法律地位证明文件;法人授权文件;更高管理者的任命文件”。复印件每页均须加盖单位公章。)

5.一般情况需提供:固定场所产权/使用权证明文件(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1 份;"需提交检验检测场所的产权证复印件;租赁场所的需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同时提交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无产权证的,需提交产权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复印件。无产权证,也无购房合同的,需提交有效的其他证明文件。复印件每页均须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每页均须加盖单位公章。)

6.一般情况需提供:管理体系内审、管理评审记录(纸质和电子版:原件0 份;复印件1 份;加盖单位公章。)

7.一般情况需提供: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使用聘用人员应提交本年度单位缴纳的社保部门盖章确认的参保证明原件(证明中需有单位名称、参保人员姓名、缴费日期等信息,同时加盖社保部门公章)。)

8.一般情况需提供: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加盖单位公章。)

9.一般情况需提供:授权签字人职称/学历证明(纸质:原件0 份;复印件1 份;需提交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相关学历证书复印件(或同等能力证书复印件)、及学历查询证明。)

10.一般情况需提供:质量手册(纸质和电子版:原件0 份;复印件1 份;加盖单位公章。)

二、本事项收费情况:

不收费

三、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四、办理地址

注:若你户籍地所在行政区域的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不在所列网点内,请先电话咨询户籍地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

网点名称:九台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长通路与福林大街交汇民生大厦 网点电话:0431-81367322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净月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净月区生态大街6666号 网点电话:0431-8521353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双阳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双阳区鼎鹿广场南侧 网点电话:0431-84285756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榆树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榆树市政务服务中心(榆树市 *** 东南) 网点电话:0431-8383554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德惠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德惠市德兴路与惠新路交汇处西行100米 网点电话:0431-87000815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延安大街1149号 网点电话:0431-85090718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高新区双创中心 网点电话:0431-82532700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二道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二道区惠工路与广德街交汇处惠工路799号 网点电话:0431-89177966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长春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普阳街3177号 网点电话:0431-88779017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南关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家苑路399号南关交警队东侧 网点电话:0431-89682700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宽城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宽城区富城路228号 网点电话:0431-89991639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莲花山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莲花山度假区泉眼镇雾九路一号 网点电话:0431-81336520 办公时间:冬季:9:00-16:30 夏季:9:00-17: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汽开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汽开区东风大街7766号汽开区管委会 网点电话:0431-81501237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绿园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西安大路6665号 网点电话:0431-89625000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农安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龙府广场东侧德彪街1616号 网点电话:0431-8327900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经开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吉林大路6188号 网点电话:0431-89960186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大地测量测绘仪器维护资质

2014年7月1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以国测管发〔2014〕31号印发修订后的《测绘资质管理规定》。该《规定》分总则、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变更与延续、监督管理、罚则、附则7章37条,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2009年3月12日发布的《测绘资质管理规定》予以废止。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之一章 总 则

之一条 为了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规范测绘资质行政许可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全国测绘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测绘资质的专业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测绘资质各专业范围的等级划分及其考核条件由《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

第五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是甲级测绘资质审批机关,负责审查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是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批机关,负责受理、审查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负责受理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可以委托有条件的县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2]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具有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办公场所;

(三)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档案管理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条件;

(四)具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匹配的测绘业绩和能力(初次申请除外)。

第七条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将测绘资质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健全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维护机制,实现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在线受理和审查,方便管理相对人,提高行政效率,增强管理能力。

第九条 初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扫描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二)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书与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年限证明材料或者任职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材料;

(三)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所有权证明及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仪器检定单位出具的检定证书;

(四)单位办公场所证明;

(五)健全的测绘质量保证体系证明;

(六)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材料;

(七)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材料。

第十条 申请晋升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扫描件:

(一)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书与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年限证明材料或者任职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材料;

(二)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所有权证明及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仪器检定单位出具的检定证书;

(三)健全的测绘质量保证体系证明;

(四)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材料;

(五)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材料;

(六)与所申请升级专业范围相匹配的测绘业绩和能力证明材料。

申请新增专业范围的单位,应当提供第(一)至(五)项材料。

第十一条 拟从事生产、加工、利用属于国家秘密范围测绘成果的单位,其保密管理工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提交有关书面材料:

(一)依法成立3年以上的法人,无违法犯罪情况;

(二)依照国家有关保密和测绘地理信息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

(三)设立保密工作机构,配备保密管理人员;

(四)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本单位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明确岗位职责,设置安全可靠的保密防护措施;

(五)与涉密人员签署保密责任书,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应当持有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涉密人员岗位培训证书。

第十二条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补正材料或者予以受理的决定。[2]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三条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符合法定条件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作出拟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通过本机关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组织调查核实。经核实有问题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者有异议但经核实无问题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测绘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编号形式为:等级+测资字+省级行政区编号+顺序号+校验位。

第十六条 初次申请测绘资质不得超过乙级。测绘资质单位申请晋升甲级测绘资质的,应当取得乙级测绘资质满2年。

申请的专业范围只设甲级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2]

第四章 变更与延续

第十七条 测绘资质单位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有关部门核准完成变更后30日内,向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扫描件:

(一)变更申请文件;

(二)有关部门核准变更证明;

(三)测绘资质证书正、副本。

第十八条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测绘资质单位应当在有效期满60日前,向测绘资质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对继续符合测绘资质条件的单位,经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批准,有效期可以延续。

第十九条 测绘资质单位在领取新的测绘资质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测绘资质证书交回测绘资质审批机关。

测绘资质单位遗失测绘资质证书申请补领的,应当持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补领证书申请等材料到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办理补领手续。

第二十条 测绘资质单位转制或者合并的,被转制或者合并单位的测绘资质条件可以计入转制或者合并后的新单位。

测绘资质单位分立的,分立后的单位不受本规定第十六条的限制,可以重新申请原资质等级和专业范围的测绘资质。

长春市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房产测绘管理,规范房产测绘行为,维护房屋所有权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为房屋产权登记提供准确的资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市区房产测绘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产测绘,是指房产测绘机构依照国家房产测绘规范,对申请产权登记的房屋进行房产测量和绘制房产图的行为。第四条 房产测绘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和有偿服务的原则;测绘成果应当真实反映测绘房屋的自然状况。第五条 长春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产测绘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产测绘的统一管理工作。第二章 房产测绘内容第六条 房产测绘的基本内容包括:房产平面控制测量、房产调查、房产图绘制和房产面积测量等。第七条 房产平面控制测量应当遵循从整体到局部、从高级到低级、分级布网的原则。第八条 房产调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房屋所有人姓名或名称;

(二)产别和产权来源;

(三)房屋坐落、结构、层数及所在层数;

(四)房屋建成年份、用途;

(五)墙体归属;

(六)房屋权属界线;

(七)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第九条 房产图分为房产分幅平面图(以下简称分幅图)、房产分丘平面图(以下简称分丘图)、房产分户平面图(以下简称分户图)。第十条 分幅图是指按照规定比例将全市按矩形编号分割成的若干幅平面图。 分幅图应当注明行政境界、街路、丘界、房屋及附属设施屋围护物等涉及房屋权属要素以及房屋权属有关的地理名称。 分幅图应当使用本市独立平面坐标系。第十一条 分丘图是分幅图的局部图,是绘制房屋产权证附图的基本图。 分丘图上除表示分幅图的内容外,还应表示房屋权界线界址点点号、窑洞使用范围、挑廊、阳台、建成年份、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墙体归属和四至关系等。第十二条 分户图是指以一户产权人为单位,表示房屋产权属范围的细部图。 分户图应当包括本户房屋所在地的地名及门牌号、丘号、栋号、所在层数、户号或室号、房屋权界线、楼梯和走廊等公J位、房屋边长、毗连房屋墙体归属以及进户门以内的房屋建筑面积。第十三条 房产测绘面积包括房屋建筑面积、使用面积、产权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其计算 *** 按照国家房产测绘规范范执行。第十四条 房产测绘应当使用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测绘计量器具,并执行有关计量器具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五条 房产测绘机构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测绘费用。 房产测绘费用由测绘申请人承担,有责任人的,由责任人承担。第三章 房产测绘程序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房屋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房产测绘。 已经产权登记发证的房屋,未配有分丘、分户图的,申请转移、变更登记时,应当按照国家房产测绘规范进行测绘。第十七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进行房产测绘的,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应当申请房产测绘,不申请测绘的,房产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第十八条 房产测绘人员从事测绘活动应当持有测绘工作证,房屋所有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为其提供方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房产测绘人员按照规定进行的测绘活动。第十九条 申请人或其它利害关系人对测绘成果有异议的,应当书面提出具体异议理由。房产测绘机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新指定测绘人员进行复测,复测结果为最终结果。第二十条 房产测绘成果由房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经确认的测绘成果是房屋产权登记的依据。第四章 房产测绘成果及利用

吉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对测绘成果管理,维护国家安全,促进测绘成果的利用,满足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吉林省测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汇交、保管、利用、保密管理和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公布,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测绘成果,是指通过测绘形成的数据、信息、图件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测绘成果分为基础测绘成果和非基础测绘成果。

下列测绘成果为基础测绘成果:

(一)为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所进行的天文测量、三角测量、水准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所获取的数据和图件;

(二)基础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和影像资料;

(三)遥感卫星和其他航天飞行器对地观测所获取的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

(四)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五)省内城市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控制系统的相关数据和图件;

(六)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和信息;

(七)全省性地图的基础地理底图的数据和信息。

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数据资料,参照基础测绘成果管理。

非基础测绘成果是指除基础测绘成果以外的测绘成果。第四条 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市 (州)、县 (市、区)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与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管理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测绘成果保管单位由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或确定。测绘成果保管单位负责测绘成果资料及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以及为利用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服务。第六条 保管或持有属于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国家秘密的安全。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鼓励和支持测绘成果的开发利用。具体工作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第二章 汇交与保管第八条 测绘成果实行无偿汇交制度。属于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汇交副本。财政投资完成的可重复利用的非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汇交副本。其他非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汇交目录及相关说明。

投资完成的测绘成果,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完成的建设工程中的测绘成果资料。第九条 省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该项目的单位向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市 (州)、县 (市、区)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该项目的单位向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项目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使用其他资金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测绘项目出资人,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第十条 测绘范围跨省或者市 (州)行政区域的,向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测绘范围跨县 (市、区)行政区域的,向项目所在地市(州)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第十一条 测绘成果应当在测绘项目验收完成之日起3个月内,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后,出具汇交凭证。

县 (市、区)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以前向市 (州)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本行政区域上一年度的测绘成果资料;市 (州)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资料后,应当于每年4月底以前向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本行政区域上一年度的测绘成果资料。第十二条 测绘成果副本包括:测绘技术设计、技术总结、质量检查验收报告及项目的具体成果和数据使用说明。数字化成果应含元数据。

测绘成果目录或相关说明包括:项目名称、测绘技术设计、概要及质量检查验收报告。第十三条 外国的组织和个人依法与中方合资、合作,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完成的测绘成果,中方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在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时,应当同时向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客服微信号码

客服微信号码

客服微信号码

客服微信号码

留言咨询
提交留言

您将免费获得

  • 全面诊断

    您将获得专家对您公司申请资质所需条件的全面诊断服务,我们不同于传统代办公司,仅是提供一些通用的,浅显的建议

  • 找出疏忽点

    我们在了解您公司的基本情况之后,将挖掘出您公司目前不利于资质申请的疏忽点,还将详细说明您在申请资质时应当改善的确切的事项。

  • 分析需求

    我们通过丰富的从业经验,结合目前的实际情况,确认好符合您实际经营情况的资质需求。

  • 定制方案与报价

    对您的需求深入了解后,将结合您公司目前的情况,我们将为您量身定制一份资质代办方案及报价单。

获取方案

×
请设置您的cookie偏好
欢迎来到资质参谋
我们希望在本网站上使用cookie,以便保障本网站的安全、高效运转及服务优化,有关我们使用cookie的更多信息,请点击查看了解更多。
接收Cookies
决绝Cook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