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收费管理试行办法
之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测绘事业的发展和测绘市场的发育,完善测绘收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具有测绘资格的单位从事测绘活动可实行测绘收费,并应执行本办法。第三条 测绘收费范围
一、测绘工程
(一)大地测量;
(二)航空摄影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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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形测量(含水下地形测量);
(四)地图编制;印刷;
(五)工程测量;
(六)数字化测图;
(七)地籍测绘;
(八)海洋测绘;
(九)卫星定位技术(GPS)测量。
二、测绘成果、成图资料
(一)天文测量、大地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的数据和图件;
(二)摄影与遥感测绘图像拷贝、磁带等;
(三)各种地图(包括地形图、普通地图、地籍图、海图和其他专题地图等);
(四)界线与地籍测绘图件和数据;
(五)工程测量数据和图件;
(六)其他有关地理数据;
(七)与测绘成果直接有关的技术资料等。第四条 测绘收费标准的费用组成
一、核定测绘工程收费标准以测绘产品社会平均生产成本(含管理费、流通费、技术工作费)、税金(营业税)和社会平均利润等为基础。
二、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标准含测绘生产的部分成本,并考虑使用频率、更新周期、管理费、维护费及技术处理费用等因素。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应加强对测绘收费的管理,维护测绘市场的正常秩序。为保护测绘单位的合法权益,确保成果成图质量,防止不正当竞争,确定收费标准的85%为更低保护标准。特殊情况(如贫困地区的测绘需求等)低于保护标准时,须经任务或资料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同意。第六条 测绘收费收入的使用和管理,按国家测绘局测发[1993]042号文“关于颁发《测绘事业单位收入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第七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七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有关规定查处。第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测绘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河北石家庄建筑收费标准?
序号
项目名称
依据
标准
1
征地管理费
价费字(1992)597号文;冀价经费字[2001]第32号文;省 *** 办字[2001]37号文
根据不同的征地方式按征地费用总额的1.5%-4%;其中涉及住房建设部分按原标准的70%征收
2
耕地开垦费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省九届人大常委25号公告)(1999年9月24日)
按每平方米10元—15元标准收取
3
借用土地管理费
冀价涉费(1992)116号文
根据借用土地的用途和铁路所占范围,按每平方米每月0.15—0.5元收取
4
土地闲置费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248号令(1998.7.20)
按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20%以下
5
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
价费(1993)39号文
每份证8元
6
土地登记费
(1990)国土(籍)字93号文
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个人按5-30元收取;单位根据性质不同按200-40000元收取;土地注册登记、发证:个人每证5元;单位10元;三资企业和其他国家特制证的,每证20元。
7
土地管理费
冀价涉费字(1992)134号文
参照征地管理费标准执行。价费字(1992)597号
8
利用土地档案费
冀档(1987)44号文
证明费按10-400元收取;咨询费由市物价确定
9
土地资源费
河北省 *** 第20号令(1989年2月27日)
市、县 *** 自定
10
工程设施费
河北省 *** 第20号令(1989年2月27日)
市、县 *** 自定
11
土地复垦费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省九届人大常委25号公告)(1999年9月24日)
每平方米5—20元收取
12
土地出让金
财综字(1992)172号文
按土地出让合同确定的交易总额全额收取
13
土地使用金
冀政(1990)76号文
按每年每平方米1元以下收取
14
耕地占用税
国务院国发[1987]027号文
按每平方米1元—10元收取
15
印花税
(1991)冀税三字5号文
按每证5元
16
契税
冀政函[1998]9号文
按合同金额的4%
17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
冀价经费字[2001]第32号
不超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0.35%(只限住宅)石市执行此标准。其他有关规定不变。
序号
项目名称
依据
标准
18
工程定额测定费
冀价经费字[2001]第32号
包工包料工程按完成建安工作量的1.2‰,包工不包料工程,按完成人工费的12‰收取。其他有关规定不变
19
工程质量监督费
冀价经费字[2001]32号
按委托受监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的1.75‰收取;小城市和县城按2.45‰收取(市辖区执行市的标准)。对已实施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监督,按不超过建安工作量的0.7‰(非住房建设项目按1‰)收取,其他有关规定不变。
20
建筑合同鉴证费
冀价经费字[2001]第32号
按工程造价的0.14‰收取。更高不得超过2100元。(只限住宅)
21
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
冀价经费字[2001]第32号
按工程造价的0.14‰收取。更高不得超过2100元。(只限住宅)
22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费
冀价经字[2002]第43号
见附件1
23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冀价经费[2002]29号
1、住宅建设项目,未纳入城市综合开发的73.7元/m2
2、非住宅建设项目,62元/m2,远离城市建城区生产生活配套自成系统的建设项目18.8元/m2
3、经济适用住房减半,改建的建设项目及学生公寓免征。
24
城市旧区改造费
省 *** 冀政[1992]53号
按每亩0.3万元-2万元
25
墙改费
冀政[1992]72号令
民用5元/m2 工业建筑4.5元/m2
26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冀建城[1994]6号
见附件2
27
市政公用设施有偿使用费
省 *** 冀政[1992]53号
0.07元/M3---0.10元/M3
28
渣土处置费
市工商字(93)58号
5元/M3
29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计价格[2002]595号,冀价经字[2002]第19号
见附件3
30
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
冀建房[1993]21号
见附件4
31
住房交易手续费
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2002]121号
见附件5
32
城市绿化用地补偿费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省建委、财政厅、物价局冀建城[1995]174号
建成区内的每缺少1平方米,缴纳250—400元;建成区外的每缺少1平方米,缴纳150—250元
序号
项目名称
依据
标准
33
绿化用地临时占用费
同上
占用已征预留绿化地的,每日每平方米缴纳一角至五角;临时占用其它绿化地的,每日每平方米缴纳五角至一元
34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冀财综(1999)28号
2元/m2
35
防空地下室易地改建费
中发[2001]9号、市价行费[2001]90号
按工程面积2%的标准建设造价2000元/m2;(异地建设费按工程面积40元/m2收取)
36
劳动合同鉴证费
价费字[1992]268号,计价格[2001]585号
每份2.1元,变更合同鉴证收费每份0.7元。
37
拆迁补偿安置
市建函字[2004]82号
见附件6
38
搬迁补助费
市建设局[2002]通知
10元/m2依据市 *** 令124号
39
临时安置补助费
市建设局[2002]通知
10元/m2依据市 *** 令124号
40
房屋拆迁评估费
冀价经字[1997]114号
见附件7
石家庄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各县(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市、县(市)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与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 *** 应当将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纳入本级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将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经费和测绘基础设施维护的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采用经依法批准的本市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并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第六条 市、县(市)人民 *** 应当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领导,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测绘科学技术研究,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技术水平,对在测绘工作和测绘科学技术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基础测绘和其他测绘第七条 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其内容包括:
(一)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空间定位系统的建立、更新与维护;
(二)基础地理信息的航空摄影和航天遥感测绘资料的获取;
(三)相应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的测制、更新以及相应深化产品的测制与更新;
(四)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及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的建立、更新和维护;
(五)基础测绘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基础测绘事项。第八条 市、县(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 *** 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 *** 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第九条 市、县(市)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市、县(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应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需要,制定相应的基础测绘应急保障预案。第十一条 下列基础测绘项目,由市、县(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一)建立和更新本行政区域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
(二)测制本行政区域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三)建立和更新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四)建立与维护地理信息公共平台;
(五)获取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
(六)本级人民 *** 规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十二条 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定期更新。
本行政区域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更新复测周期为5年;本行政区域内1∶500、1∶1000比例尺地形图更新改造周期不超过2年;1∶2000比例尺地形图更新改造周期不超过3年。
市、县(市)建成区内的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形图,应当每年进行修补测。第十三条 市、县(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并定期组织开展基础地理信息变化监测和综合分析,为经济社会发展和科学决策提供地理国情数据。第十四条 市、县(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建设,积极协助其他有关部门利用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开发建设专题应用系统,推广应用数字城市建设成果。第十五条 市、县(市)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测绘地理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内,向本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用于基础测绘成果更新的地名、界线、交通、电力、水系等信息,用于及时更新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第十六条 市 *** 有关部门会同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能分工编制地籍测绘、房产测绘、地下空间测绘、地下管线测绘等专业测绘规划,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组织实施。
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我市房屋测绘的收费标准如何规定
各个省市的房屋测绘费标准不同,以广东省的为例,房屋测绘费标准如下:
一、房地产分层、分户平面测绘收费标准:
(一)房屋面积在50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以内的(含本数),每宗收80元。
(二)房屋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至100平方米(含本数)以内的,每宗收120元。
(三)房屋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超过每100平方米的加收40元,超过不足100平方米的按100平方米计收。
以上收费标准为全省更高收费标准,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不超过上述收费标准的范围内确定当地的具体收费标准。
二、房地产分层、分户平面测绘收费向房地产测绘委托人收取,房地产 *** 、赠与、交换、继承等需要重新测绘制图时才能收取此费,原已按规范制图,产权人不要求重新测绘的不收费。
三、房地产分丘平面测绘属 *** 对房地产管理的基础测绘工作,所需费用应由当地 *** 财政解决,不得另行收费。
四、房地产测绘收费属省管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凡在我省依法成立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服务机构应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按上述规定的标准进行收费。
中科检测可提供高效完整的房屋测绘服务,帮助各领域 *** 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全面、可靠的数据依据,为日后的规划、决策和管理打下坚实基础。具体房屋测绘费相关问题可咨询中科检测。
参考资料:不动产测绘
借用测绘资质收几个点
借用测绘资质按合同金额1到3个点收取费用。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借用资质,就是投标人自己不具备或没有投标资质。投标人为了能够投标,借用符合条件的资质证明材料,领取法人代表授权书,借用公章,从而以正规合格身份参与投标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