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测绘资质等级查询官网

2024-05-20 福建测绘资质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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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测绘管理办法(2015修改)

之一条 为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福建省测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机构(以下简称“市测绘机构”)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承担相应测绘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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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四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本市基础测绘规划,报市人民 *** 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第五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基础测绘项目包括:

一建立、维护和更新本行政区域内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

二本行政区域1:500、1:1000、1:2000和1:5000的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数字化产品的采集、测制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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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维护和更新本行政区域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利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衍生其他地理信息数据;

四编制与更新本行政区域综合地图集和普通地图集;

五进行基础航空摄影以及获取本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源的遥感资料;

六国家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人民 *** 规定的其他项目。

市测绘机构具体负责前款规定的基础测绘项目的技术质量监管及成果验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 基础测绘成果按照下列规定更新:

一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库应当及时更新;

二1:500、1:1000、1:2000、1:5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及其数字化产品中反映城乡发展变化的要素,应当实行动态更新;

三国家三等、四等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应当五年内复测一次。第七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信息平台的建设,及时采集与更新全市1:500、1:1000、1:5000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制作全市统一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第八条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测绘基准和测绘控制系统的统一确定、统一规划,市测绘机构具体负责测绘基准和控制系统的建立、更新和维护。第九条 在本市从事测绘业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内从事测绘活动;

二采用厦门地方统一的平面直角坐标系统、国家高程系统和厦门统一的图幅分幅和编号;

三执行国家、省颁布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及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测算细则和补充技术规定;

四执行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测绘收费标准;

五测绘单位依法实行计量认证,使用的测量仪器应当经检定合格;

六测绘人员应当参加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技术培训,进行测绘业务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持有测绘作业证件。第十条 用地红(蓝)线拨地定桩、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放(验)线以及竣工规划测绘等规划管理职能涉及的测绘活动,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书面征求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向征求意见的部门反馈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前款规定的测绘项目,其成果应当经市测绘机构验收后,方可提供利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 申请土地登记前,应当进行地籍测绘。

因土地登记需要的日常地籍测绘,由申请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施。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权利申请人、房屋权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委托房产测绘单位进行房产测绘:

一申请产权初始登记的房屋,其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测绘;

二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房屋;

三房屋权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要求测绘的房屋。

房产管理中需要的房产测绘,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房产测绘单位进行。

谁知道福建省测绘资质单位的名单以及等级?急

福建省测绘院

甲级

福建省地质测绘院

甲级

福州市勘测院

甲级

福建省交通规划设计院

甲级

中国地震局厦门地震勘测研究中心

甲级

福建省地图出版社

甲级

福建省港航局勘测中心

甲级

福建省八闽煤田测绘院

甲级

福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甲级

厦门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甲级

福建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甲级

厦门闽矿测绘院

甲级

福建省电力勘测设计院

乙级

福州雷力之星探测技术有限公司

乙级

福建省林业勘察设计院

乙级

福建省航务救捞工程处

乙级

福建海洋研究所

乙级

国家海洋局厦门海洋工程勘察设计中心

乙级

泉州市闽东南测绘院

乙级

泉州市城乡规划勘测大队

乙级

漳州市测绘院

乙级

福建省漳州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乙级

龙岩市勘察测绘大队

乙级

三明市测量队

乙级

福建省水利规划院

乙级

福建省南平市原野地质测绘院

乙级

福建省土地利用规划院

丙级

化学工业部福州地质工程勘察院

丙级

福建省房地产发展中心

丙级

福州市国土资源测绘队

丙级

福建水口水利水电建设监理(咨询)中心

丙级

中国水利水电闽江工程局福州分局

丙级

闽清县土地管理局测量队

丙级

长乐市城建测绘室

丙级

厦门信息港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丙级

厦门地质工程勘察院测绘处

丙级

厦门海沧市政建设管理中心

丙级

厦门市同安区测绘管理站测量队

丙级

福安市测绘管理办公室

丙级

宁德市大地测绘有限公司

丙级

宁德市土地测绘规划队

丙级

石狮市规划设计室

丙级

晋江市建委测绘队

丙级

福建省197煤田地质勘探队

丙级

泉州市房地产测绘队

丙级

单 位 名 称

测 绘 资 质

联 系 人

泉州市清?科技工业区测量队

丙级

泉州市泉港区测绘队

丙级

漳州市公路勘测设计所

丙级

漳州市房地产测绘队

丙级

龙海市建设规划测绘队

丙级

南靖县测绘队

丙级

漳州水文水资源勘测分局

丙级

龙岩市土地勘测规划所

丙级

龙岩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丙级

明溪县城乡规划测绘队

丙级

长汀县规划测量队

丙级

福建省核工业二九五大队测绘队

丙级

永安市土地测量队

丙级

尤溪县规划勘测设计室

丙级

三明水文水资源勘测分局

丙级

三明市土地资源勘察队

丙级

沙县土地规划测量队

丙级

南平市城乡勘测大队

丙级

邵武市龙探测绘勘察有限公司

丙级

福州市陆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丙级

福州商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丙级

福州勤鑫测绘有限公司

丙级

厦门精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丙级

厦门银聚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丙级

莆田市城乡勘测设计研究院

丙级

福建省潘洛铁矿

丙级

闽江大学地理科学系

丙级

厦门佳图测绘有限公司

丙级

福建省空间信息工程研究中心

丙级

石狮市利民房地产测绘服务队

丙级

福建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丙级

惠安县宏图房产测绘有限公司

丙级

泉州市汇高房产测绘有限公司

丙级

福建建专测绘技术中心

丙级

泉州市水文测量队

丙级

龙岩市林业勘察设计院

丙级

福州农科土地资源利用技术研究所

丙级

福建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研究院

丙级

南方测绘仪器福州分公司

丙级

福鼎县土地局测量队

丁级

武夷山旭日房产丈量有限公司

丁级

如何进行甲级测绘资质单位查询

进行进行甲级测绘资质单位查询可以下载百度APP,在百度APP中搜索甲级测绘资质单位查询,找到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小程序,进入后进行查询即可,步骤如下:

1、首先打开百度APP。

2、在搜索栏输入甲级测绘资质单位查询。

3、输入甲级测绘资质单位查询后,下拉找到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小程序,点击一键查询。

4、最后在出现的界面输入要查询的甲级测绘资质单位名称,点击查询即可。

注意事项:

查完甲级测绘资质单位后返回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小程序首页,点击右上角关注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小程序,方便以后查询其他企业测绘资质。

新政|厦门修订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

11月17日,财经网从厦门市 *** 官网获悉,厦门市司法局近日就《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增加内容包括,采用装配式建筑方式建设的商品房、安置型商品房预售的,项目工程形象进度要求由预售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 *** 批准后实施。

商品房预售方案中除预售项目容积率及商品房户型、结构、楼层、用途之外的其他内容依法发生变更的,预售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预售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商品房预售现场的显著位置予以公开。

预售人或者预购人应当在房屋网签备案系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30日内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预售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完成备案工作。

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纳入监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内初始留存资金额度按照预售项目工程造价及风险金(工程造价的20%)核定,后续留存资金额度按照预售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确定,以保证项目竣工。

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取得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出具的未欠工程款证明,预售人可以向受托机构申请撤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以下是全文:

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之一章 总则

之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维护商品房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预售人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前出售给预购人,由预购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预售人是指依法成立的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预售原则】 商品房预售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协商一致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主管部门】 市住房管理部门(以下称预售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商品房的预售管理工作。

预售主管部门委托市不动产登记机构(以下称受托机构)承担商品房预售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二章 预售项目管理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条件】 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房屋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已生效,房屋交付使用日期已经确定;

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到该项目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其中,申请预售商品房项目工程形象进度应达到的标准为:7层以下(含7层)的,已完成主体建筑封顶工程;8层以上(含8层)的,已完成主体结构工程的二分之一以上,且不得少于7层;

五已取得预售主管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确需对前款第四项规定的预售商品房项目工程形象进度进行调整的,由预售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 *** 批准后实施。

采用装配式建筑方式建设的商品房、安置型商品房预售的,项目工程形象进度要求由预售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 *** 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的申请】 预售人向预售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商品房预售申请表;

二本规定第五条之一项至第四项的证明材料;

三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

四商品房预售方案。

第七条【商品房预售方案内容】 商品房预售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的名称、坐落、土地用途、规模、容积率等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周期、工程建设计划及分期工程建设计划等建设情况;

三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等公建配套的权属归属、位置、面积和套数(间数)等具体情况及其平面示意图;

四项目预售计划,本次预售商品房的可售房源幢数、套数、面积,以及每套房屋的房号、面积、销售单价和总价、用途等内容;

五规划主管部门核定的预售商品房项目总平面图和分层平面图;

六本次申请预售商品房的预测面积报告书;

七车位(库)出售或者出租的方案;

八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九商品房装修标准;

十国家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预售许可范围】 预售商品房项目可以分期、分幢申请预售许可,但不得分层、分单元申请。

第九条【预售申请受理意见】 预售主管部门自受理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预售的书面决定。同意预售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预售人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同意预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预售许可证内容】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预售人的名称;

二许可证编号;

三预售商品房的名称(包括销售广告名称)、幢号、建筑面积、用途;

四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五国家规定应当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预售许可变更】 预售商品房项目的容积率或者户型、结构、楼层、用途依法改变的,预售人应当委托原测绘机构对预售面积进行重新测算,并向预售主管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手续。

预售商品房项目的容积率或者户型、结构、楼层、用途依法改变的,预售人应当及时将变更内容书面通知有利害关系的已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预购人。

第十二条【预售方案的变更备案】 商品房预售方案中除预售项目容积率及商品房户型、结构、楼层、用途之外的其他内容依法发生变更的,预售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预售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商品房预售现场的显著位置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预售项目 *** 】 预售商品房项目依法 *** 给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受让方应当持以下材料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变更手续:

一商品房项目的 *** 合同;

二原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三受让方的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

四重新签订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材料。

对符合条件的,预售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变更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受让方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变更手续完毕后,方可预售商品房。

第十四条【商品房现售备案】 预售商品房项目竣工验收后,预售人应当向预售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对符合条件的商品房项目,预售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取得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后,原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自动失效。

第三章 预售行为管理

第十五条【预售行为】 预售人应当根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内容进行预售。对已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预售人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预售房源及每套的价格。

预售人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的,应当在商品房预售广告中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

第十六条【预售人违法行为】 预售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进行预售;

二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即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贵宾卡等方式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费用;

三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等方式预售商品房;

四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商品房价款外,向预购人收取其他款项;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预售公开内容】 预售人应当在商品房预售现场的显著位置公开下列事项: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预售人的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土地出让合同、土地房屋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商品房预售方案,其中项目总平面图、土地出让合同中规定公建配套的平面示意图、商品房的预测面积报告书以及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应当单独公开;

四项目开发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五商品房预售情况表,内容包括:商品房户型、面积、公摊面积、预售状态、权利限制状况等;

六明码标价的情况和市场监管部门的举报电话;

七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八商品房的结构类型、户型、装修标准;

九商品房交付使用时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收费标准;

十不利因素的提示;

(十一)国家、省、市有关商品房预售的规定。

商品房预售现场公示的具体规定由预售主管部门制定。

预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预售项目信息系统,提供预购人查询预售项目信息的服务。

第十八条【 *** 预售】 预售人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 *** 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委托依法成立的房地产经纪机构。

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商品房预售时,不得向预购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 *** 预售公开内容】 *** 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商品房预售现场的显著位置向预购人公开下列事项:

一本规定第十七条要求公开的事项;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营业执照;

三预售人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 *** 的委托书;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地址和联系电话。

第四章 预售合同管理

第二十条【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制度】 商品房预售实行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制度。

预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房屋网签备案系统。

第二十一条【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预售人和预购人应当在房屋网签备案系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有认购、预订商品房的,预售人应当在3日内将认购、预订信息录入房屋网签备案系统。

第二十二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预售主管部门应当提供统一编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人和预购人经协商达成一致后,可以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和补充。

预购人要求将预售人发布的商品房预售广告和印发的宣传资料所明示、承诺的事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进行约定的,预售人不得拒绝。

第二十三条【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 预售人或者预购人应当在房屋网签备案系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30日内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预售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完成备案工作。

预售人和预购人约定办理预售商品房预告登记的,预售人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可以同时合并申请预售商品房预告登记。

第二十四条【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备案】 预售人与预购人在房屋网签备案系统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当自合同解除之日起30日内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备案。预售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完成备案工作。

第二十五条【合同备案条件】 预售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预售人应当在及时书面通知抵押权人并向预购人提示交易风险后,方可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

第二十六条【抵押预售商品房合同备案】 抵押预售商品房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办理抵押合同备案。预售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完成备案工作。

第二十七条【预售商品房抵押合同解除】 解除预售商品房抵押合同的,当事人应当自合同解除之日起30日内办理抵押合同解除备案。预售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完成备案工作。

第五章 预售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预售资金】 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预购人向预售人支付的全部购房款。

商品房预售资金在商品房竣工前,优先用于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

第二十九条【预售资金的监管】 受托机构承担监督管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和使用。

第三十条【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每个预售项目应当在银行设立独立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第三十一条【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预售人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与预售主管部门、开户银行三方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预售项目因开发规模、按揭额度等原因,需增加开户银行的,可以增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第三十二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及初始留存额度】 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纳入监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内初始留存资金额度按照预售项目工程造价及风险金(工程造价的20%)核定,后续留存资金额度按照预售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确定,以保证项目竣工。

第三十三条【后续留存资金额度的确定】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内后续留存资金额度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完成主体结构工程二分之一以上的,留存资金额度为初始留存资金额度的50%;

二主体结构封顶的,留存资金额度为初始留存资金额度的25%;

三完成外立面施工的,留存资金额度为初始留存资金额度的15%;

四项目竣工的,留存资金额度为初始留存资金额度的5%。

第三十四条【预售人信用档案】 预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预售人信用档案,根据预售人的信用情况,降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内的留存资金额度。具体办法由预售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变更预售资金监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签订后,因下列事由,预售人可以变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一变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的;

二变更预售项目工程造价的;

三变更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

第三十六条【交付预售款】 预购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将商品房预售款直接交入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凭银行出具的付款凭证向预售人换取售房发票。

预售人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应当同时附银行出具给预购人的商品房预售款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的凭证。

第三十七条【申请调整留存资金额度】 预售人向受托机构申请调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内留存资金额度的,应当提供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出具的预售项目工程形象进度书面证明材料。

受托机构收到预售人的申请后,应当根据预售商品房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在5日内出具核准意见。予以核准的,及时将核准意见通知开户银行;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预售资金的核查】 预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预售资金监管系统,推进与银行信息系统建立联系。受托机构应当定期核查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资金收存和使用情况。

第三十九条【撤销预售资金监管】 预售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预售人可以向受托机构申请撤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一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

二取得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出具的未欠工程款证明。

受托机构收到预售人的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予以撤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不予撤销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预售投诉处理制度】 预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商品房预售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涉及商品房预售的投诉。

第四十一条【预售行为监督检查的措施】 预售主管部门依法对商品房预售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预售人、房地产经纪机构就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检查;

二制止和纠正正在发生的商品房预售违法行为;

三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被检查的单位及其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监督检查活动。

第四十二条【暂停网签】 预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房预售许可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依照国家、福建省有关规定暂停该项目的网上签约,并根据情况向公众提示预购风险:

一未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内容进行预售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未办理预售许可变更手续预售商品房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等方式预售商品房,以及向预购人收取约定的商品房价款外的其他款项的;

四未按规定收存、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预售人及时改正的,预售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恢复该项目的网上签约。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三条 预售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预售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记入预售人信用档案: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之一款规定,预售人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未一次性公开全部预售房源及每套价格的;

二预售人未按规定收存和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第四十四条 预售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预售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每套商品房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

一未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

二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三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四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五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六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 *** 销售商品房的;

七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商品房价款外,向预购人收取其他款项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预售人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向预购人公开规定事项的,由预售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记入信用档案,并可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预售主管部门和受托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预售资金监管模式的调整】 预售主管部门可以调整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模式。监管模式调整的具体办法由预售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福建省的有关规定适时制定,报市 *** 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四十八条【施行时间】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13年11月29日厦门市人民 *** 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之一次申请测绘资质,是必须从丁级申请,还是可以直接从丙级或乙级申请

测绘资质分为四个等级,分为甲乙丙丁,甲级更高,丙级更低。测绘资质首次申请认定,更高可以从乙级开始(只设置甲级的除外),可以跳过丙丁级。

测绘资质升级,就必须一级一级升,不能从“跳级”。

工程测绘员资格证书查询

测绘专业都有哪些职称证书

测绘专业毕业生主要可以考取以下几个证:

1、注册测绘师

注册测绘师,是指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量师资格证书》并登记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规定,通过考核 *** 取得测绘资格,实行国家统一大纲和统一命题。

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有3门科目。考试成绩在一个考试年度内全部合格,可以获得注册检验师证书。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2、二级建造师

二级建造师是建筑类的一种执业资格,是担任项目经理的前提条件。注册建造师以专业技术为依托,以工程项目管理为主业的注册执业人士。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和住建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经过注册登记后,即获得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后的建造师方可受聘执业。

3、一级建造师

一级建筑工程师是建筑工程行业的从业资格,是大型工程项目经理的前提条件。建设工程师是指从事建设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等关键任务的执业登记人员。

建筑工程师是懂管理、懂技术、懂经济、懂规定、综合素质高的复合型人才。它既要有理论水平,又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组织能力。

4、助理工程师职称

助理工程师指的是初级工程技术人员的职称。我国高等教育机构的资格要求是:

(1)完成一般技术工作的能力。

(2)熟悉并能正确运用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3)承担一方面或者重要岗位的工程技术工作,履行岗位职责。

(4)硕士、第二学士或者研究生毕业,或者学士或者本科毕业,工程技术职称满一年,通过考试或者专业毕业,从事技术人员以上工作的,3年以上,或者从中等职业学校毕业,从事技术人员工作4年以上(具有真正才能的,贡献突出的,不受此限制)。

5、工程师职称

工程师指具有从事工程系统操作、设计、管理、评估能力的人员。工程师的称谓,通常只用于在工程学其中一个范畴持有专业性学位或相等工作经验的人士。

6、高级工程师职称

高级工程师系列是我国工程专业职称类别中的高级职称(职称改革后称之为专业技术职务资格)。高级工程师是工程领域的技术专家或技术专家,在企业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和较强的工作能力。

(1)工程测绘员资格证书查询扩展阅读:

测绘专业知识能力:

1、掌握地面测量、海洋测量、空训测量、地球形状及外部重力场等方面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2、掌握大地测量、工程测量、海洋测量、矿山测量、地籍测量技术。

3、掌握摄影测量(解析摄影测量、数字摄影测量)和图像图形信息处理的理论和 *** 。

4、掌握使用各种信息源设计、编制各类地图的理论与 *** 。

5、具有从事国家大地控制网的建立,陆地、海洋、空间精密定位与导航,大比例尺数字化测图与地籍图的测绘及其信息系统的建立,各种工程、大型建筑物的各阶段测绘及变形监测.资源(土地、矿产、海洋等)合理开发、利用及环境整治等方面工作的基本能力。

6、了解现代大地测量、现代工业测量、空间测量、地球动力学、海洋测量等领域的理论前沿及发展动态。

测绘科学与技术主要课程:矿山测量学、测量学、误差理论与测量平差、大地控制测量学、摄影测量学、数字图像处理、遥感原理与应用、地图投影、计算机制图、地理信息系统原理、C程序设计等。

该专业主要研究空间、电子、信息、激光、惯性等科学的基本理论与技术,并研究利用这些技术测定地球与其它星体形状、建筑物(构筑物)的三维特征及其与指定参考系的关系、地球重力场及其内部物理特征、运动物体的特征及其多维参数。

研究这些技术在工程、工业和人类生活中应用的基本理论与 *** 。培养能掌握空间信息获取、处理、分析、表达与应用的基本原理与 *** ,掌握现代空间测量技术、数字摄影测量与遥感技术、地理信息系统与地图学的基本理论。

具有坚实的数学、外语、计算机应用基础和良好业务素质的高级测绘科技人才。

参考资料: *** -测绘工程专业

工程测量员证书怎么查询真假

一、首先打开浏览器登录到 *** 搜索,然后使用搜索功能找到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官网并点击进入,如下图所示。

工程测量员证书查询

1.由于测量员考试由当地住建厅组织,成绩也是到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查询专,具体查询网址以 当地的住建厅网属址为准,我没办法给你一一列举。

2.可以直接电话查询当地住建厅

拓展资料

工程测量员是指从事工程方面测量和管理的测量专业工作人员。负责工程从开工,施工,运营各个阶段测量工作。

一个工程开工,工程测量先行。工程测量员必须进行工程测量中控制点的选点和埋石,进行工程建设施工放样、工业与民用建筑施工测量、线型工程测量、桥梁工程测量、地下工程施工测量、水利工程测量、地质测量、地震测量、矿山井下测量、铁路(高速铁路)测量、建筑物形变测量等专项测量中的观测、记簿,以及工程地形图的测绘;检验测量成果资料,提供测量数据和测量图件等。

(参考资料: *** 工程测量员)

江苏省工程测量员证书如何网上查询请给我网址!谢谢

工程测量员都是全国联网查询的

一、测量员考试报考条件:

1、年满18周岁;

2、高中及以上学历。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以上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测量员员培训和考试,获取测量员证书。

不动产测量员,地籍测量员,摄影测量员,工程测量员 初级 中级 高级, *** 高级 ***

不动产测量员,初级 中级 高级, *** 高级 ***

地籍测量员,初级 中级 高级, *** 高级 ***

摄影测量员,初级 中级 高级, *** 高级 ***

工程测量员 初级 中级 高级, *** 高级 ***

工程测量员证书唯一颁发机构是: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此证书统一由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颁发,各省只有职业技能鉴定站并没有证书颁发机构。

工作经验: 熟练运用全站仪、水准仪、经纬仪等测量仪器进行工程测量和测绘工作;

懂得水平控制网、高程控制网(水准网)的布设、施测、计算;

熟练运用AUTOCAD、CASS、MAPGIS等软件处理测量数据内业绘图及使用南方易等软件进行内业数据处理;

二、测量员考试科目

1、基础理论知识

1)测量法规与管理;

2)测量基本知识。

2、专业技能实务

1水准测量 2)角度测量 3)距离测量 4)测设的基本工作 5)施工测量准备工作6)建筑施工测量 7)线路工程测量 8)地形测量 9)现代测量仪器与技术

3、仪器操作

1)水准仪操作 2)经纬仪操作

三、测量员考试题型:

测量员试卷是有判断题、单选题、多选题组成,共计50个题,每题2分 。100分满分,60分及格。

那位好心人能帮我查查看 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等级 工程测量工三级 证书编号1100021306300162 姓名 巩可

对不起,没有查到相关信息! 原因: 您的证书在全国联网证书查询系统中没有查到,

请点击以下链接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官方网站查询。

假的。。。。。。。。。。。。。

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发的工程测量工证书哪里可以查到哪个网站。

国家资质网

测绘工人都能考什么资质查询

应当是考什么职业资格证吧?

我国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的职业资格证书主要内有:1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容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的技能鉴定,分工程测量员、大地测量员、地图制图员、房产测量员、地籍测绘员等,共分5个等级: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高级工(三级)、 *** (二级)、高级 *** (一级)。2.注册测绘师。

相关报考条件可查询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网站。

工程师证书编号在网上怎么查询

可以到抄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查询,具体查询 *** 如下:

一、首先使用 *** 搜索找到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官网并点击进入。

注意事项:

职称查询方式有两种,不同的地方是不一样的,大部分省份特别是比较偏远的省份都是向发证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专业技术管理办电话或发函查询,部分省份是在发证当地人事局官网上面查询,不论哪种方式都是承认的,都可以使用的。

我的施工管理员证,测量员证怎么查不到我已经在建设厅注册了

测量员,工程测量员,不动产测量员,摄影测量员,初级中级,高级, *** ,高级 ***

发证是国家地理测绘部发的,国网查询,基本每月都有开考

测量员证书怎样查询

1.由于测量员抄考试由当地住建厅组织,成绩也是到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查询,具体查询网址以 当地的住建厅网址为准,我没办法给你一一列举。

2.可以直接电话查询当地住建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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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测量员是指从事工程方面测量和管理的测量专业工作人员。负责工程从开工,施工,运营各个阶段测量工作。

一个工程开工,工程测量先行。工程测量员必须进行工程测量中控制点的选点和埋石,进行工程建设施工放样、工业与民用建筑施工测量、线型工程测量、桥梁工程测量、地下工程施工测量、水利工程测量、地质测量、地震测量、矿山井下测量、铁路(高速铁路)测量、建筑物形变测量等专项测量中的观测、记簿,以及工程地形图的测绘;检验测量成果资料,提供测量数据和测量图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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